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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为鼓励代表积极履行职务,出台对代表履职情况考评、考绩办法,有的还把考评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对优秀的,在人代会上表彰,不称职的,常委会将建议辞去或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有人认为,这一做法类似行政机关考评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丘市人大常委会郭增明刘艳军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代表没有法律依据
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类似于行政机关考评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是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并没有把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力赋予同级人大常委会。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应做的工作,只能是“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等,而不能“考评”和“管理”。
二是混淆了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关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作为常设机关,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监督。由此不难看出,人大代表是人大常委会的“主人”,而人大常委会是人大代表的“公仆”,“公仆”对“主人”只能服务,而不能“考核”和“管理”。至于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所做的各项代表工作,都是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
三是监督主体错位。在组织评议和评比表彰优秀人大代表的过程中,人大常委会的角色和作用始终只是为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提供各种必要的组织服务,而不是评议和表彰的主体。因为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不具备评议和表彰人大代表的主体资格,具备评议和表彰人大代表主体资格的只能是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换言之,只有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才有资格对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和表彰。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黄君俊考评代表宜“定量”不宜“定性”
在目前我国民主法制还不完备的情况下,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进行考评,有助于推动代表履职,但这样的考评应当把握“定量不定性”的原则。即地方人大常委会可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参加人大各类会议和活动等的情况,并将其履职的具体数据和情况客观地向选民公布或反馈给原选举单位,而对于代表“是否称职”、“是否合格”等,则不宜作出评定。
由人大常委会客观地记录和公布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定量”考评的做法,可认为是常委会为代表履职提供的一种“服务”,并无不妥。而由常委会以评定代表“是否称职或合格”的方式作出“定性”考评的做法,则有超出“服务”范围,变成“监督”的嫌疑,有所不妥。
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缺乏依据。从有关的法律条文上看,并没有诸如人大代表“受它(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对它负责”或类似的字眼;从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的产生方式看,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性质看,一项重要职责是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无论从哪一点看,地方人大常委会都不具备对本级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职能。另一方面,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作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评定,看似力度很大,但其所面临的压力和难度也相当大,实际操作中,很可能导致降低考评标准,从而产生所有代表都称职的现象。“大家都合格,等于没考评”,结果失去了区别性,考评也就失去了意义。
选民的监督才是代表履职的推动力。对代表“是否称职”的评定,无需由人大常委会来作出,因为选民下次的选票,将会是代表称职与否的最好诠释。由人大常委会将代表履职情况客观地记录下来,并向选民公开的做法,实际上是将考评的权力交还给了选民,也将从根本上解决代表履职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磐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陈淑梅对代表考评是地方人大工作的有益尝试
人大代表既然是一种职务,其履行职务的绩效如何?用什么可操作的方法去衡量?笔者认为,进行工作考评,是衡量代表履职绩效的有效途径,也是人大工作创新的有益尝试。
一、考评是选民了解代表履职情况的需要。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的了解目前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另一种是通过地方人大对人大代表履职进行考评后反馈,使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能及时掌握人大代表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对自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也能落到实处。
二、考评是密切代表与选民联系的有效载体。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进行考评,是为代表联系选民搭建了一个平台,代表可以通过完成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沟通和联系。
三、考评是对人大代表监督约束机制的完善。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是接受选民监督的一种形式,而对人大代表进行工作考评,则是对人大代表实施监督的另一种形式。实践证明,这些监督方式都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履职绩效,都是受群众欢迎的。
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制订切实可行,且普遍受欢迎的考评制度,推动整个人大工作,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经忠伟考评是促进代表履行职责的有效手段
目前大部分人大代表都能按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但确实也有一些人大代表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履职,又没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去制约和规范,缺乏起码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地方大大常委会要想克服代表不作为现象,就必须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建立相关制度,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实行监督制约,以规范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而考评就是一种有效手段。
法律只规定了监督代表的主体是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没有规定由谁来组织、如何监督以及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处置等。因此,对人大代表考核机制的实施,一般应由负有联系、指导人大代表职责的人大常委会来组织开展。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人大代表考核的主要内容进行具体量化,制定全面、细化、可操作性强的考核体系,并建立人大代表考核档案,详细记载本级人大代表的职责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方式,定期不定期地把本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向代表的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反馈。
既然选民与原选举单位有权对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监督,那么通过建立代表考评机制,对于在闭会期间经常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审议不发言,长期提不出建议和意见,基本不能发挥作用的代表,选民与原选举单位自然可以要求人大常委会对其予以处置。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考评是对代表个人的一次执法检查
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和谁选举谁监督的原则,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考评原则上应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承担。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由于了解内容的不完整、掌握信息的不对称,目前还很不现实。能不能由人大常委会直接出面来对代表进行考评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说这样做于法无据,主要是囿于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一说,但我们不能忘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一项很重要的职权,那就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作为代表当然要带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目前对代表考评的主要依据也是代表法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所以从这一层面来说,人大常委会考评代表,好比是对代表个人执法情况的一次检查。
至于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关系,不错,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人大常委会由代表选举产生,受代表监督。但我看这里还应搞清楚代表个体与代表整体之间的关系。人大常委会是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不是单个或低于全体代表半数的代表选举产生的。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最重要的特性。人大常委会考评代表是对代表个体的考评,而不是对代表整体的考评。所以从这一个层面说,把人大常委会考评代表说成是公仆对主人进行考评,这是一种概念偷换,是不能成立的。
下期话题:代表的批评意见是否应当公开?
不久前,北京市就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代表的批评意见是否要保密发生争论。有人认为代表作为人民代言人,公开批评意见才能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人自省,也才能保障选民知情权。但也有人认为,代表的批评意见,直接影响到被批评者的既得利益,从保护代表合法权益角度考虑,有保密的必要。
山东省安丘市人大常委会郭增明刘艳军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代表没有法律依据
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类似于行政机关考评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是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并没有把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力赋予同级人大常委会。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应做的工作,只能是“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等,而不能“考评”和“管理”。
二是混淆了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关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作为常设机关,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监督。由此不难看出,人大代表是人大常委会的“主人”,而人大常委会是人大代表的“公仆”,“公仆”对“主人”只能服务,而不能“考核”和“管理”。至于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所做的各项代表工作,都是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
三是监督主体错位。在组织评议和评比表彰优秀人大代表的过程中,人大常委会的角色和作用始终只是为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提供各种必要的组织服务,而不是评议和表彰的主体。因为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不具备评议和表彰人大代表的主体资格,具备评议和表彰人大代表主体资格的只能是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换言之,只有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才有资格对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和表彰。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黄君俊考评代表宜“定量”不宜“定性”
在目前我国民主法制还不完备的情况下,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进行考评,有助于推动代表履职,但这样的考评应当把握“定量不定性”的原则。即地方人大常委会可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参加人大各类会议和活动等的情况,并将其履职的具体数据和情况客观地向选民公布或反馈给原选举单位,而对于代表“是否称职”、“是否合格”等,则不宜作出评定。
由人大常委会客观地记录和公布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定量”考评的做法,可认为是常委会为代表履职提供的一种“服务”,并无不妥。而由常委会以评定代表“是否称职或合格”的方式作出“定性”考评的做法,则有超出“服务”范围,变成“监督”的嫌疑,有所不妥。
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缺乏依据。从有关的法律条文上看,并没有诸如人大代表“受它(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对它负责”或类似的字眼;从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的产生方式看,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性质看,一项重要职责是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无论从哪一点看,地方人大常委会都不具备对本级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职能。另一方面,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作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评定,看似力度很大,但其所面临的压力和难度也相当大,实际操作中,很可能导致降低考评标准,从而产生所有代表都称职的现象。“大家都合格,等于没考评”,结果失去了区别性,考评也就失去了意义。
选民的监督才是代表履职的推动力。对代表“是否称职”的评定,无需由人大常委会来作出,因为选民下次的选票,将会是代表称职与否的最好诠释。由人大常委会将代表履职情况客观地记录下来,并向选民公开的做法,实际上是将考评的权力交还给了选民,也将从根本上解决代表履职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磐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陈淑梅对代表考评是地方人大工作的有益尝试
人大代表既然是一种职务,其履行职务的绩效如何?用什么可操作的方法去衡量?笔者认为,进行工作考评,是衡量代表履职绩效的有效途径,也是人大工作创新的有益尝试。
一、考评是选民了解代表履职情况的需要。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的了解目前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另一种是通过地方人大对人大代表履职进行考评后反馈,使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能及时掌握人大代表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对自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也能落到实处。
二、考评是密切代表与选民联系的有效载体。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进行考评,是为代表联系选民搭建了一个平台,代表可以通过完成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沟通和联系。
三、考评是对人大代表监督约束机制的完善。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是接受选民监督的一种形式,而对人大代表进行工作考评,则是对人大代表实施监督的另一种形式。实践证明,这些监督方式都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履职绩效,都是受群众欢迎的。
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制订切实可行,且普遍受欢迎的考评制度,推动整个人大工作,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经忠伟考评是促进代表履行职责的有效手段
目前大部分人大代表都能按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但确实也有一些人大代表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履职,又没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去制约和规范,缺乏起码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地方大大常委会要想克服代表不作为现象,就必须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建立相关制度,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实行监督制约,以规范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而考评就是一种有效手段。
法律只规定了监督代表的主体是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没有规定由谁来组织、如何监督以及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处置等。因此,对人大代表考核机制的实施,一般应由负有联系、指导人大代表职责的人大常委会来组织开展。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人大代表考核的主要内容进行具体量化,制定全面、细化、可操作性强的考核体系,并建立人大代表考核档案,详细记载本级人大代表的职责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方式,定期不定期地把本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向代表的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反馈。
既然选民与原选举单位有权对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监督,那么通过建立代表考评机制,对于在闭会期间经常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审议不发言,长期提不出建议和意见,基本不能发挥作用的代表,选民与原选举单位自然可以要求人大常委会对其予以处置。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考评是对代表个人的一次执法检查
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和谁选举谁监督的原则,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考评原则上应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承担。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由于了解内容的不完整、掌握信息的不对称,目前还很不现实。能不能由人大常委会直接出面来对代表进行考评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说这样做于法无据,主要是囿于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一说,但我们不能忘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一项很重要的职权,那就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作为代表当然要带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目前对代表考评的主要依据也是代表法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所以从这一层面来说,人大常委会考评代表,好比是对代表个人执法情况的一次检查。
至于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关系,不错,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人大常委会由代表选举产生,受代表监督。但我看这里还应搞清楚代表个体与代表整体之间的关系。人大常委会是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不是单个或低于全体代表半数的代表选举产生的。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最重要的特性。人大常委会考评代表是对代表个体的考评,而不是对代表整体的考评。所以从这一个层面说,把人大常委会考评代表说成是公仆对主人进行考评,这是一种概念偷换,是不能成立的。
下期话题:代表的批评意见是否应当公开?
不久前,北京市就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代表的批评意见是否要保密发生争论。有人认为代表作为人民代言人,公开批评意见才能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人自省,也才能保障选民知情权。但也有人认为,代表的批评意见,直接影响到被批评者的既得利益,从保护代表合法权益角度考虑,有保密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