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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汤黎路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发展散装水泥,有利于节能减排租发展循环经济。据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提供的数据,每万吨散装水泥可节约标准煤153.29吨,减排粉尘402吨、二氧化硫1.89吨;每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可节约标准煤133.09吨,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1800吨;每万吨预拌砂浆,可节约标准煤71.53吨。2008年全省散装水泥7234.81万吨,预拌混凝土7815万立方米,预拌(干混)砂浆7.66万吨。按照上述标准测算,共节约标准煤214.96万吨,减排粉尘72.71万吨、二氧化硫0.24万吨,综合利用粉煤灰、高炉粒化矿渣微粉等固体废弃物1407万吨,创综合经济效益32.56亿元。 发展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避免运输和使用过程的“跑、冒、滴、漏”现象和噪音、粉尘污染,防止现场搅拌过程水泥、细沙堵塞城市排污管道。同时,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有利于提高建筑质量。因此,国家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市区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省政府十分重视散装水泥的发展,于1996年颁布了《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叉进行了修改,重新颁布了《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省政府规章的颁布与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水泥散装量从2000年的1384万吨增加到2008年的7234.81万吨,散装率从2000年的32.51%增长到2008年的70.8%。
随着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深入开展,也遇到新的问题:一是国家于2008年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律导向。2004年商务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了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3年和2007年中央几个部委分别联合发布了《限期禁止在部分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和《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和期限作出了规定。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地方立法需要跟进;二是省政府规章在城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方面规定的内容还不够充分,力度还不够大,如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方面都需要加强;三是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结算、退还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制定《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列入立法项目后,省经贸委进行了立法调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春节前报送省政府。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省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编办、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审计、工商、价格、统计、税务等部门和11个设区的市政府的意见,并会同省经贸委赴杭州、嘉兴、湖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经反复修改讨论,并于3月6日,召开了由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在省政府和省法制办网上公开征求意见。4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主要在从深度和广度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方面,加强了制度规范:
(一)积极拓展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散装水泥的应用,鼓励、支持农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条例草案第七条)
(=)关于对水泥新建项目散装发放能力的要求。水泥生产项目属核准类项目,为确保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的水泥散装率不低于90%,明确有关部门在核准时,要征求散装水泥工作机构的意见;对散装率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核准。新建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其设计发放的散装率应当是100%。(条例草案第八、九条)
(三)关于对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要求。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新建预拌砂浆企业,除布点符合城乡规戈0和环境保护外,其设计生产能力还要符合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九条)
(四)加强城市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作力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这是国家根据清洁生产法所采取的措施,条例草案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作了如下规定:第一,禁止现场搅拌的范围和起始日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国家几部委文件规定,在全国城市市区内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本省各地这项工作开展的进度差异比较大,因此,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里的部署,由各地来规定比较合适。第二,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注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数量,对一些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要求。第三,对一些特殊情形,经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如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对本地企业不能供应的特种混凝土、砂浆的等等。第四。对允许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条例草案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五)在保证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条例草案明确,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和计量管理,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工程混凝土质量的评定依据,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条例草案第十一条)
(六)加强专用车辆的安全运输。专用车辆的安全驾驶问题,已成为广大公众关注的焦点。为此,条例草案作了专条规定,明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未安装并经责令安装而不改的,可以强制安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驾驶培训,驾驶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还明确安全驾驶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条例草案第十三、二十七条)
(七)完善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属政府性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性资金的设定权限在国家。2002年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该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底,而后国务院文件又明确,要继续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财政部于2007年发文延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但新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为了与国家新的管理规定相衔接,条例草案在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方面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同时明确由省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征缴、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发展散装水泥,有利于节能减排租发展循环经济。据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提供的数据,每万吨散装水泥可节约标准煤153.29吨,减排粉尘402吨、二氧化硫1.89吨;每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可节约标准煤133.09吨,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1800吨;每万吨预拌砂浆,可节约标准煤71.53吨。2008年全省散装水泥7234.81万吨,预拌混凝土7815万立方米,预拌(干混)砂浆7.66万吨。按照上述标准测算,共节约标准煤214.96万吨,减排粉尘72.71万吨、二氧化硫0.24万吨,综合利用粉煤灰、高炉粒化矿渣微粉等固体废弃物1407万吨,创综合经济效益32.56亿元。 发展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避免运输和使用过程的“跑、冒、滴、漏”现象和噪音、粉尘污染,防止现场搅拌过程水泥、细沙堵塞城市排污管道。同时,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有利于提高建筑质量。因此,国家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市区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省政府十分重视散装水泥的发展,于1996年颁布了《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叉进行了修改,重新颁布了《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省政府规章的颁布与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水泥散装量从2000年的1384万吨增加到2008年的7234.81万吨,散装率从2000年的32.51%增长到2008年的70.8%。
随着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深入开展,也遇到新的问题:一是国家于2008年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律导向。2004年商务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了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3年和2007年中央几个部委分别联合发布了《限期禁止在部分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和《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和期限作出了规定。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地方立法需要跟进;二是省政府规章在城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方面规定的内容还不够充分,力度还不够大,如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方面都需要加强;三是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结算、退还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制定《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列入立法项目后,省经贸委进行了立法调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春节前报送省政府。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省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编办、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审计、工商、价格、统计、税务等部门和11个设区的市政府的意见,并会同省经贸委赴杭州、嘉兴、湖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经反复修改讨论,并于3月6日,召开了由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在省政府和省法制办网上公开征求意见。4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主要在从深度和广度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方面,加强了制度规范:
(一)积极拓展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散装水泥的应用,鼓励、支持农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条例草案第七条)
(=)关于对水泥新建项目散装发放能力的要求。水泥生产项目属核准类项目,为确保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的水泥散装率不低于90%,明确有关部门在核准时,要征求散装水泥工作机构的意见;对散装率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核准。新建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其设计发放的散装率应当是100%。(条例草案第八、九条)
(三)关于对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要求。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新建预拌砂浆企业,除布点符合城乡规戈0和环境保护外,其设计生产能力还要符合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九条)
(四)加强城市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作力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这是国家根据清洁生产法所采取的措施,条例草案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作了如下规定:第一,禁止现场搅拌的范围和起始日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国家几部委文件规定,在全国城市市区内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本省各地这项工作开展的进度差异比较大,因此,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里的部署,由各地来规定比较合适。第二,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注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数量,对一些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要求。第三,对一些特殊情形,经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如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对本地企业不能供应的特种混凝土、砂浆的等等。第四。对允许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条例草案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五)在保证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条例草案明确,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和计量管理,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工程混凝土质量的评定依据,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条例草案第十一条)
(六)加强专用车辆的安全运输。专用车辆的安全驾驶问题,已成为广大公众关注的焦点。为此,条例草案作了专条规定,明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未安装并经责令安装而不改的,可以强制安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驾驶培训,驾驶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还明确安全驾驶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条例草案第十三、二十七条)
(七)完善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属政府性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性资金的设定权限在国家。2002年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该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底,而后国务院文件又明确,要继续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财政部于2007年发文延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但新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为了与国家新的管理规定相衔接,条例草案在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方面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同时明确由省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征缴、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