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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探讨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标准,不能脱离开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思想,同时既不能脱离公平原则又不能脱离效率原则。通过分析公平与效率的四种组合及其实践模式,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必须遵循一元性与多元性的统一、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
[关键词] 社会主义; 价值判断标准; 马克思主义
[中图分类号] F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10-0029-02
拜读胡连生、杨玲的《论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见《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2)一文,深受启发,觉得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邓小平曾讲过“我们总结了几十年搞社会主义的经验,社会主义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是什么,过去我们并没有完全搞清楚。”这实际上触及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问题。过去长期习惯于将暴力革命、党的领导、按劳分配、单一公有制等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方面的内容视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并加以绝对化,使我们在社会主义实践中走了不少弯路,吃了不少苦头。
诚然,我们可以否定传统的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标准,认为它们是片面的、错误的,但这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作者提出的“脱离生产力状况的公有制并不能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标志”的结论尚有待于进一步论证。因为作者单纯从效率的角度评价公有制而撇开了公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剥削和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都适合生产力的状况并有力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说私有制、剥削和贫富差距是社会主义的标志,因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标准并不能单纯依据效率原则。在社会主义历史上,党的领导、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等之所以成为区分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价值判断标准,是因为这些要素能够抑制贫富差距、消灭剥削,显然这是依据公平原则而撇开了效率原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社会主义价值标准既应当体现效率原则又应当体现公平原则,同时还应当体现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价值标准的基本思想。
一、科学地对待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
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首先要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按马克思主义观点,社会主义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引发社会主义革命,并由此实现社会形态的更替。
可是,社会主义的实践却是马克思所没有料想到的,社会主义制度率先产生于经济相对落后、存在大量的封建残余、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力尚未形成尖锐矛盾以至客观上要求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国家中,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俄国、中国和其他第三世界国家。国内有些哲学教科书这样解释这一现象,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先进行上层建筑革命,然后利用上层建筑的力量进行生产关系的变革,建立起先进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再利用先进的生产关系的反作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一种典型的实用主义的态度,它掩饰了我们犯的教条主义错误,即公有制无论体现在效率上还是体现在公平上,在任何时候都比私有制先进、优越。那么,马克思为什么要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呢?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私有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二是私有制危害社会公平。历史上的空想社会主义只看到了第二点即仅局限于对资本主义的道德谴责,从道德角度、公平角度阐明消灭私有制的必然性,却无力从经济上说明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的必然性。从理论上说,只有当消灭私有制的上述两个原因同时具备的时候,消灭私有制才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在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中,俄国社会主义革命是在第一个原因并不存在的条件下起步的,这反映在理论上就是人们对待所有制的态度,更倾向于运用道德标准,而不是经济标准。历史事实已确凿地证明,公有制是消灭剥削、消除贫富分化的最有效的手段。公有制究竟能否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却尚无定论。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看,我们过去犯的是为了追求公平而牺牲效率的错误,当然这笔账不能简单记到公有制的头上。
二、 公有制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就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看,它们有四种组合,一种是高公平、高效率的社会A即马克思论证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一种是高效率、低公平的社会B,就是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也就是马克思所深刻批判的资本主义社会;一种是高公平、低效率的社会C,就是我们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之前所搞的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也包括原始社会);一种是低公平、低效率的社会D,主要指前资本主义的阶级社会。从横轴的上方看(AC),其共同特点是高公平和公有制;从横轴的下方看(BD),其共同特点是低公平与私有制。从纵轴的右边看,其共同特点是高效率。高公平、高效率的社会(A)是脱胎于高效率、低公平的社会(B),按马克思的说法,A之所以保持了高效率,就是因为它继承了资本主义所创造的发达的生产力,并又产生出一种新的、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即公有制取代发展到一定时期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迄今A仍然没有实现)。从纵轴的左边看,它们(CD)的共同特点就是低效率,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公有制的C与私有制的D都是低效率的社会,寻找两者低效率的原因,我们可以列举出计划经济、自然经济、公有制和私有制等等。而这两种形态所没有的共同东西正是资本主义形态所拥有的东西即商品经济。那么是否可以说商品经济是提高效率的手段呢?我国改革的实践已经回答了这一问题。可见,为追求高效率的社会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发展商品经济。但是我们却无法得出公有制一定是低效率、私有制一定是高效率的结论。
公有制与私有制究竟哪一个更有效率,国外经济学家至今争论不休,一直没有定论。因所有制的变动引起公平的变化却已经被实践证实了。从坐标上可以看到,横轴上方A、C都属于高公平社会(也许有人会说C、D不是高公平而是平均主义。孰不知在生产力落后、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社会产品只能满足人们的低级需要,因为人们的低级需要是相同的,在此基础上的平均主义或在禁欲基础上按照低级需要进行的按需分配应该属于高公平的社会),下方都属于低公平社会,这就是说,单一的公有制会形成高公平社会,单一的私有制会形成低公平的社会,由此可见,要提高效率同时又要坚持公平,就只能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方式。
从全球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看,公有制或国有企业普遍不景气,原因很复杂,从国有企业的设立及其改革的实践看,公有制的存在并非单纯用于提高效率,也用于实现社会公平。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却不能简单得出“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判断标准。”不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我们可以举出例证,要说明或举出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的例证则比较难,研究依靠国家政策的扶持发展起来的国有企业及其效率是无法判定公有制是否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随着中国的入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试图撇开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去构建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是极其困难的。胡文所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应当是共同富裕和公民权利本位”以及“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公有制”,称之为“社会所有制”,“以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这些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标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经抹煞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的区别。
三、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应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当前社会主义改革的现实与世界社会主义的实践已昭示了厘清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的复杂性。要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掌握研究探讨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坚持社会主义价值判断标准的一元性与多元性的统一。一元性是指马克思所阐述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如公有制、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在公有制这一总的理论框架下,应采取什么具体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马克思没有探讨的问题,也是留给后人的一个艰巨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至今仍停留于理想层面上。从实践层面上看,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三种价值判断标准:传统的苏联模式与传统的中国社会主义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和民主社会主义模式。这三种模式在指导思想方面,都是高举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尽管民主社会主义在指导思想上奉行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多元化)。正如列宁说过的,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是常青的。马克思并没有探讨社会主义模式的多元化,更没有触及社会主义价值判断标准的多元化,现实实践中出现的多元化的社会主义模式以及多元性的社会主义价值标准,我们的态度应该是进一步研究,科学地、历史地看待,而不是轻易否定。在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标准方面,强调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元性与社会主义现实理论的多元性的统一,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2.坚持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标准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共同富裕、人的全面发展等,既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的稳定性,又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的变动性。稳定性体现在公有制、按劳分配、人的全面发展与共同富裕上,变动性体现在把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使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体现出中国特色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我们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的是走出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发展之路,不能把这条道路上升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模式。从当代世界的发展情况看,构建一个普适的、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的条件尚未具备。哪一种制度、模式、理论更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哪一种制度、模式、理论就更具有竞争优势、更具有生命力。研究与探讨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就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标准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既要体现马克思的基本思想内核,又要体现当代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变化;既要体现效率,又要体现公平;既要体现促进经济发展,又要体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真正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关键词] 社会主义; 价值判断标准; 马克思主义
[中图分类号] F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10-0029-02
拜读胡连生、杨玲的《论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见《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2)一文,深受启发,觉得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邓小平曾讲过“我们总结了几十年搞社会主义的经验,社会主义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是什么,过去我们并没有完全搞清楚。”这实际上触及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问题。过去长期习惯于将暴力革命、党的领导、按劳分配、单一公有制等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方面的内容视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并加以绝对化,使我们在社会主义实践中走了不少弯路,吃了不少苦头。
诚然,我们可以否定传统的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标准,认为它们是片面的、错误的,但这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作者提出的“脱离生产力状况的公有制并不能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标志”的结论尚有待于进一步论证。因为作者单纯从效率的角度评价公有制而撇开了公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剥削和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都适合生产力的状况并有力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说私有制、剥削和贫富差距是社会主义的标志,因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标准并不能单纯依据效率原则。在社会主义历史上,党的领导、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等之所以成为区分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价值判断标准,是因为这些要素能够抑制贫富差距、消灭剥削,显然这是依据公平原则而撇开了效率原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社会主义价值标准既应当体现效率原则又应当体现公平原则,同时还应当体现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价值标准的基本思想。
一、科学地对待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
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首先要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按马克思主义观点,社会主义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引发社会主义革命,并由此实现社会形态的更替。
可是,社会主义的实践却是马克思所没有料想到的,社会主义制度率先产生于经济相对落后、存在大量的封建残余、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力尚未形成尖锐矛盾以至客观上要求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国家中,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俄国、中国和其他第三世界国家。国内有些哲学教科书这样解释这一现象,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先进行上层建筑革命,然后利用上层建筑的力量进行生产关系的变革,建立起先进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再利用先进的生产关系的反作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一种典型的实用主义的态度,它掩饰了我们犯的教条主义错误,即公有制无论体现在效率上还是体现在公平上,在任何时候都比私有制先进、优越。那么,马克思为什么要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呢?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私有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二是私有制危害社会公平。历史上的空想社会主义只看到了第二点即仅局限于对资本主义的道德谴责,从道德角度、公平角度阐明消灭私有制的必然性,却无力从经济上说明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的必然性。从理论上说,只有当消灭私有制的上述两个原因同时具备的时候,消灭私有制才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在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中,俄国社会主义革命是在第一个原因并不存在的条件下起步的,这反映在理论上就是人们对待所有制的态度,更倾向于运用道德标准,而不是经济标准。历史事实已确凿地证明,公有制是消灭剥削、消除贫富分化的最有效的手段。公有制究竟能否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却尚无定论。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看,我们过去犯的是为了追求公平而牺牲效率的错误,当然这笔账不能简单记到公有制的头上。
二、 公有制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就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看,它们有四种组合,一种是高公平、高效率的社会A即马克思论证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一种是高效率、低公平的社会B,就是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也就是马克思所深刻批判的资本主义社会;一种是高公平、低效率的社会C,就是我们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之前所搞的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也包括原始社会);一种是低公平、低效率的社会D,主要指前资本主义的阶级社会。从横轴的上方看(AC),其共同特点是高公平和公有制;从横轴的下方看(BD),其共同特点是低公平与私有制。从纵轴的右边看,其共同特点是高效率。高公平、高效率的社会(A)是脱胎于高效率、低公平的社会(B),按马克思的说法,A之所以保持了高效率,就是因为它继承了资本主义所创造的发达的生产力,并又产生出一种新的、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即公有制取代发展到一定时期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迄今A仍然没有实现)。从纵轴的左边看,它们(CD)的共同特点就是低效率,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公有制的C与私有制的D都是低效率的社会,寻找两者低效率的原因,我们可以列举出计划经济、自然经济、公有制和私有制等等。而这两种形态所没有的共同东西正是资本主义形态所拥有的东西即商品经济。那么是否可以说商品经济是提高效率的手段呢?我国改革的实践已经回答了这一问题。可见,为追求高效率的社会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发展商品经济。但是我们却无法得出公有制一定是低效率、私有制一定是高效率的结论。
公有制与私有制究竟哪一个更有效率,国外经济学家至今争论不休,一直没有定论。因所有制的变动引起公平的变化却已经被实践证实了。从坐标上可以看到,横轴上方A、C都属于高公平社会(也许有人会说C、D不是高公平而是平均主义。孰不知在生产力落后、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社会产品只能满足人们的低级需要,因为人们的低级需要是相同的,在此基础上的平均主义或在禁欲基础上按照低级需要进行的按需分配应该属于高公平的社会),下方都属于低公平社会,这就是说,单一的公有制会形成高公平社会,单一的私有制会形成低公平的社会,由此可见,要提高效率同时又要坚持公平,就只能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方式。
从全球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看,公有制或国有企业普遍不景气,原因很复杂,从国有企业的设立及其改革的实践看,公有制的存在并非单纯用于提高效率,也用于实现社会公平。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却不能简单得出“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判断标准。”不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我们可以举出例证,要说明或举出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的例证则比较难,研究依靠国家政策的扶持发展起来的国有企业及其效率是无法判定公有制是否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随着中国的入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试图撇开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去构建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是极其困难的。胡文所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应当是共同富裕和公民权利本位”以及“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公有制”,称之为“社会所有制”,“以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这些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标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经抹煞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的区别。
三、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应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当前社会主义改革的现实与世界社会主义的实践已昭示了厘清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的复杂性。要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掌握研究探讨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坚持社会主义价值判断标准的一元性与多元性的统一。一元性是指马克思所阐述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如公有制、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在公有制这一总的理论框架下,应采取什么具体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马克思没有探讨的问题,也是留给后人的一个艰巨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至今仍停留于理想层面上。从实践层面上看,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三种价值判断标准:传统的苏联模式与传统的中国社会主义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和民主社会主义模式。这三种模式在指导思想方面,都是高举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尽管民主社会主义在指导思想上奉行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多元化)。正如列宁说过的,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是常青的。马克思并没有探讨社会主义模式的多元化,更没有触及社会主义价值判断标准的多元化,现实实践中出现的多元化的社会主义模式以及多元性的社会主义价值标准,我们的态度应该是进一步研究,科学地、历史地看待,而不是轻易否定。在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标准方面,强调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元性与社会主义现实理论的多元性的统一,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2.坚持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标准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共同富裕、人的全面发展等,既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的稳定性,又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的变动性。稳定性体现在公有制、按劳分配、人的全面发展与共同富裕上,变动性体现在把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使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体现出中国特色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我们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的是走出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发展之路,不能把这条道路上升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模式。从当代世界的发展情况看,构建一个普适的、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的条件尚未具备。哪一种制度、模式、理论更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哪一种制度、模式、理论就更具有竞争优势、更具有生命力。研究与探讨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就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标准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既要体现马克思的基本思想内核,又要体现当代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变化;既要体现效率,又要体现公平;既要体现促进经济发展,又要体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真正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