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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又出现一位斥资1030万元一次性购买了50公斤金条的超级“金民”。伴随世界通胀预期地逐渐明显和美元贬值担忧地不断加剧,如何利用黄金交易和黄金股来规避经济前景不确定下的市场风险,成为众多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然而,涉案600亿的“世纪黄金”案让不少黄金投资者仍然心有余悸。面对黄金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中国黄金交易的新法规建设已经迫在眉睫。
26年之痒
众所周知,国内目前黄金交易的管理一直沿用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已长达26年之久。
26年,26年未颁新法在法律历史上来说是有违常例。而业内普遍认为,自2002年10月份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正式开业运行,实际上就等于宣布《条例》的作废。同时,虽然《条例》一直未动,期间一系列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非法律性文件都突破了《条例》的限制,这些在某种意义上似乎都已经默认宣告了《条例》的死亡。
比如,《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这在2001年,就被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一纸决定宣布停止。又比如,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正式取消“黄金收购许可证”、“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和“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等审批项目。
“特定年代背景下出台的旧《条例》早已不适应现在的中国金融市场,有些条款已经完全不适用,有些急需的重要条款却没有,包括对投资者的保护,还有证券、基金、银行等都存在很多缺陷。”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大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场人士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
新条例的出台迫在眉睫。
而事实上,新的《金银管理条例》早在2001年就被国务院法制办提上了立法日程,但至今仍未出台,这又缘出何故?
“黄金市场的法制建设与黄金市场的发展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并且与整个国家的金融、政治形势密切相关。因此,新条例的出台不仅要从黄金市场重建、监管、收购、配套金银制品等市场各方面入手,还要协同国家各部委部门、社会各既得利益主体应对整体的金融、政治环境共同商讨修订,同时新条例的出台还需要民法、诉讼法、投资权益法等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条文的配套修订,这个过程极需时间的考验和协调,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很难一时出台。”
对此,大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茂基向《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分析。
就这样,26年的隔靴搔痒一直不痛不痒。
“陷阱”之困
当前黄金投资市场公开警示的有三大“陷阱”:包括经营者话语权强势形成的信息不对称、法规建设滞后形成的法制灰色地带和地下市场产生的强大诱惑力。由此造成我国黄金投资行业公司“通病”现象屡禁不止:公司信息透明度不高、交易诚信缺失,以及利用专业技能侵犯客户利益等等。
然而,无论“陷阱”还是“通病”,即使在既知的情况下,以现有的黄金交易法律制度,仍然很难得到有效监控。
“首先就经营者的话语权强势问题,集中表现在格式合同里的‘霸王条款’。”王茂基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分析,“合同的内容一般都会偏向于合同的拟定方——经营者一方的利益,这样,在很多投资者对专业知识不够了解、对合同细节不够考究的情况下,很容易被蒙蔽,而合同一旦签订,按照法律界的‘约定>法定’,多数情况下,投资者都难免吃亏。”
“其次,依照现有的‘金银管理条例’,对投资者的保护基本没有。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空白也是法制灰色地带产生的重要原因。”王茂基继续分析指出,“而地下市场的‘地下炒金’,在中国来说目前根本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投资人被套被骗,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目前,黄金期货交易及其他金融衍生交易在市场不断地开放和发展,但举目而望,中国的法律资源仍多数局限在黄金现货交易上,伴随黄金市场的创新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加都更加凸显出中国黄金交易法律资源的供给不足。
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两年中,2008年中国国内居民黄金的投资数量达68.9吨,较2007年25吨的投资数,增幅接近175%。而黄金的投资需求比例也从2007年的19%上升到2008年的30%。
市场需求的急速增长必然要求法律规章的及时跟进,否则陷阱只会越陷越深,通病也只会越加恶化,投资者的权益和热情也会被逐步破坏和消磨。这一切,都亟待新条例对漏洞与空白的重新制定和填补。
对症下药
“政策的制定需要通过专业人士的配合才能更好地与市场结合,凸显效应。现在可以肯定的是,有关对‘投资者的保护’在新的条例当中一定会被列为重中之重。”谈到对新条例的期望,王茂基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肯定地表示。
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为推动中国黄金市场发展做了大量工作,新条例虽然一直未能出台,也一直处在探讨规划之中。
针对目前黄金交易市场存在的法律漏洞,王茂基从多年处理投融资案件的成功经验出发,给出了三条立法建议和投资警示:
第一,资质审核。“新的条例既要有对经营从业者的资质考查和限制,包括软、硬件的资产审核、经营从业人员的素质、经验考核等,也要有对投资者入行投资的限制。”王茂基指出。
第二,交易过程的规范。交易最主要体现在“合同”上。法律界“约定>法定”的规定让合同有很多猫腻可钻,因此,王茂基强调,投资者除了对合同约定的交易主体、品种和模式认真审核之外,还要对交易后双方责权利的划分细细斟酌,否则很容易因为细节内容的忽漏而吃上“霸王条款”,并且有冤难申,有理说不清。
“这需要包括来自政府和行业两个层面的合力监督”,王茂基同时建言,“现在的监督体制同时存在着‘多头管理’的弊病,无论证监会、银监会还是其他部门对黄金交易的监督都不是完全对口,责权利不明,央行也只是备案,因此新条例出台可能会需要产生一个新的机构来对黄金交易进行统一监管。”
“第三,就是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王茂基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最后表示,“只有信息披露的透明才能保证市场的公正与公平,才能尽可能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这需要从信息发布渠道和信息源的公开等方面来同时完善。”
此外,作为国内黄金投资行业中最先引进客户资金第三方监管机制的企业,恒泰大通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做到专款专用。恒泰大通的市场人士告诉《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顾客的资金流向只有两个,一个是期货市场,一个是个人账号,因此,公司交易账号必须是三家共同管理,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断绝了交易公司私自挪用和转移顾客资金等等可能。”
然而,涉案600亿的“世纪黄金”案让不少黄金投资者仍然心有余悸。面对黄金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中国黄金交易的新法规建设已经迫在眉睫。
26年之痒
众所周知,国内目前黄金交易的管理一直沿用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已长达26年之久。
26年,26年未颁新法在法律历史上来说是有违常例。而业内普遍认为,自2002年10月份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正式开业运行,实际上就等于宣布《条例》的作废。同时,虽然《条例》一直未动,期间一系列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非法律性文件都突破了《条例》的限制,这些在某种意义上似乎都已经默认宣告了《条例》的死亡。
比如,《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这在2001年,就被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一纸决定宣布停止。又比如,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正式取消“黄金收购许可证”、“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和“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等审批项目。
“特定年代背景下出台的旧《条例》早已不适应现在的中国金融市场,有些条款已经完全不适用,有些急需的重要条款却没有,包括对投资者的保护,还有证券、基金、银行等都存在很多缺陷。”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大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场人士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
新条例的出台迫在眉睫。
而事实上,新的《金银管理条例》早在2001年就被国务院法制办提上了立法日程,但至今仍未出台,这又缘出何故?
“黄金市场的法制建设与黄金市场的发展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并且与整个国家的金融、政治形势密切相关。因此,新条例的出台不仅要从黄金市场重建、监管、收购、配套金银制品等市场各方面入手,还要协同国家各部委部门、社会各既得利益主体应对整体的金融、政治环境共同商讨修订,同时新条例的出台还需要民法、诉讼法、投资权益法等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条文的配套修订,这个过程极需时间的考验和协调,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很难一时出台。”
对此,大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茂基向《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分析。
就这样,26年的隔靴搔痒一直不痛不痒。
“陷阱”之困
当前黄金投资市场公开警示的有三大“陷阱”:包括经营者话语权强势形成的信息不对称、法规建设滞后形成的法制灰色地带和地下市场产生的强大诱惑力。由此造成我国黄金投资行业公司“通病”现象屡禁不止:公司信息透明度不高、交易诚信缺失,以及利用专业技能侵犯客户利益等等。
然而,无论“陷阱”还是“通病”,即使在既知的情况下,以现有的黄金交易法律制度,仍然很难得到有效监控。
“首先就经营者的话语权强势问题,集中表现在格式合同里的‘霸王条款’。”王茂基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分析,“合同的内容一般都会偏向于合同的拟定方——经营者一方的利益,这样,在很多投资者对专业知识不够了解、对合同细节不够考究的情况下,很容易被蒙蔽,而合同一旦签订,按照法律界的‘约定>法定’,多数情况下,投资者都难免吃亏。”
“其次,依照现有的‘金银管理条例’,对投资者的保护基本没有。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空白也是法制灰色地带产生的重要原因。”王茂基继续分析指出,“而地下市场的‘地下炒金’,在中国来说目前根本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投资人被套被骗,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目前,黄金期货交易及其他金融衍生交易在市场不断地开放和发展,但举目而望,中国的法律资源仍多数局限在黄金现货交易上,伴随黄金市场的创新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加都更加凸显出中国黄金交易法律资源的供给不足。
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两年中,2008年中国国内居民黄金的投资数量达68.9吨,较2007年25吨的投资数,增幅接近175%。而黄金的投资需求比例也从2007年的19%上升到2008年的30%。
市场需求的急速增长必然要求法律规章的及时跟进,否则陷阱只会越陷越深,通病也只会越加恶化,投资者的权益和热情也会被逐步破坏和消磨。这一切,都亟待新条例对漏洞与空白的重新制定和填补。
对症下药
“政策的制定需要通过专业人士的配合才能更好地与市场结合,凸显效应。现在可以肯定的是,有关对‘投资者的保护’在新的条例当中一定会被列为重中之重。”谈到对新条例的期望,王茂基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肯定地表示。
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为推动中国黄金市场发展做了大量工作,新条例虽然一直未能出台,也一直处在探讨规划之中。
针对目前黄金交易市场存在的法律漏洞,王茂基从多年处理投融资案件的成功经验出发,给出了三条立法建议和投资警示:
第一,资质审核。“新的条例既要有对经营从业者的资质考查和限制,包括软、硬件的资产审核、经营从业人员的素质、经验考核等,也要有对投资者入行投资的限制。”王茂基指出。
第二,交易过程的规范。交易最主要体现在“合同”上。法律界“约定>法定”的规定让合同有很多猫腻可钻,因此,王茂基强调,投资者除了对合同约定的交易主体、品种和模式认真审核之外,还要对交易后双方责权利的划分细细斟酌,否则很容易因为细节内容的忽漏而吃上“霸王条款”,并且有冤难申,有理说不清。
“这需要包括来自政府和行业两个层面的合力监督”,王茂基同时建言,“现在的监督体制同时存在着‘多头管理’的弊病,无论证监会、银监会还是其他部门对黄金交易的监督都不是完全对口,责权利不明,央行也只是备案,因此新条例出台可能会需要产生一个新的机构来对黄金交易进行统一监管。”
“第三,就是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王茂基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最后表示,“只有信息披露的透明才能保证市场的公正与公平,才能尽可能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这需要从信息发布渠道和信息源的公开等方面来同时完善。”
此外,作为国内黄金投资行业中最先引进客户资金第三方监管机制的企业,恒泰大通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做到专款专用。恒泰大通的市场人士告诉《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顾客的资金流向只有两个,一个是期货市场,一个是个人账号,因此,公司交易账号必须是三家共同管理,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断绝了交易公司私自挪用和转移顾客资金等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