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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市场广阔,但风险重重,特别是东道国投资壁垒和中国企业的经营问题更减缓了我国企业投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步伐。为此必须在国内改善政府考核机制,制定鼓励措施,强化政治和经贸交往,全面发挥自贸区战略,推动国内企业“走出去”。
关键词:一带一路 投资壁垒 考核扶持 监督管理
一、引言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指出,要优先打通缺失路段,畅通瓶颈路段,配套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设备,提升道路通达水平。为此,国家必须完善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制度设计,通过建立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整套管理体系,支持和鼓励国内企业通过PPP模式参与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开启我国对外投资发展的新篇章。
二、悖论:机遇与挑战并存
1.机遇:巨大的市场潜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市场前景广阔。如印尼在东盟十国中属于富裕国家,2014年GDP达到8350亿美元,但从公开报道来看,印尼2014年底的国家铁路里长为5434公里,预计2019年将增加到8692公里,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为23.5%,预计2019年降低到19.2%。而同期,虽然中国的大陆国土面积约为印尼的5倍,但铁路总里程是印尼的20余倍,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约为18%,低于印尼5.5个百分点。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国民经济水平和基础设施发展情况不如印尼者比比皆是,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制约着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不但大有可为,而且应有所为。
2.挑战:落后的市场制度。与一般海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不同,除新加坡、韩国等少数国家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人均GDP水平较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这导致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其特殊性。
一是政治风险高,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权变化频繁,典型的如泰国,东道国政府执政时间短,执政理念变化快,导致国家经济决策变化频繁,国家政治法律不稳定,本届政府承诺事项在下届政府可能就会变成一纸空文,项目投资失败几率极大。二是信用等级差,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大公国家和地区信用等级报告都认为,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信用等级不佳,这导致外国投资热情低,国家的整体融资能力差。三是法律不健全,特别是在投资立法方面,起步晚、发展速度慢,新旧法规更迭速度快,相互冲突和矛盾问题多。
三、反思:PPP模式引领企业走出去面临诸多障碍
1.投资壁垒。一是准入壁垒,如中铝集团斥资140.5亿美元收购力拓集团的矿产品开采业务,最终因澳大利亚政府的阻碍而功亏一篑;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公司也同样遭遇到来自美国国内的政治抵抗导致投资失败。二是经营壁垒,如缅甸密松水电站项目,由于中国企业在缅甸的环境保护问题而被叫停,再比如中國的斯里兰卡港口城项目,由于斯里兰卡国内政治选举问题而在今年年初停工数月。三是退出壁垒。如中远集团的希腊港口项目在希腊新政府上台宣誓的当天就被叫停私有化进程,面临被国有化和征收风险。
2.企业问题。一是经营不够规范,如在《采矿公平:管理全非洲的自然资源》的报告中,安南严厉抨击了外国企业在非洲杀鸡取卵、伤害非洲的投资行为,特别对中国在非洲的不透明、缺乏社会责任的做法提出批评。二是权力义务失衡,如中铝公司收购力拓集团案件中,中方仅象征性设定了1%的违约金,导致力拓公司不惜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单方面撕毁合作协议,使中铝公司损失达到近90亿元。三是项目交流不畅,如2005年,中石油在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PK项目时,政府就拟通过一项对资源法的修正案,意图阻止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的收购,2007年,哈萨克斯坦又通过石油修改法案,授权政府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开采合同,从而阻止外国公司并购本国石油公司。另外,有些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利用当地的法律空白,过度开发当地资源造成环境退化,而这在国内缺少监管和惩处,亟需规制。
四、亮剑: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法律保障机制
1.构建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国内法体系。
1.1考核扶持体系。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帮助企业“走出去”的动力不足、办法不多、支持不够,这一方面源于很多省市政府并没有将OFDI(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对外直接投资)纳入到地方政府的整体考核体系之中;另一方面,从增加地方政府税收角度来看,引进内外资到本地发展更能在短期内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水平和财政水平,更能体现本届政府的工作政绩和业绩,也为地方政府发展新的项目提供了发展资金,鲜有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补贴,这就导致“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停留在国家层面,难以发挥其整体战略效果。为此,必须强化各省级政府的OFDI考核评估,大幅提高考核评估权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地方统计部门联合对地方OFDI数据进行统计通报,由发改委对“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统计和定期巡查,避免地方政府数据统计的随意性。
1.2监督管理体系。建议建立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监督管理机制,鼓励“走出去”的企业在国际上维护中国的整体国际投资形象,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制度,避免恶性竞争。从监管主体来看,民营企业归口发改委和商务部,国有企业归口国资委;从监管内容来看,主要监督国内注册的实体企业或者国外主要投资企业的国内控股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违反东道国法律的行为,特别是违反东道国投资法、劳工法、环境保护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行为;从惩罚机制来看,可以采取取消国内优惠补贴、禁止相关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员参与对外项目投资、在国际上建立起针对具有不良投资记录人员的通报等措施。 2.完善企業的PPP运作模式。
2.1规避民俗习惯。有些国家的国民对于外国参与PPP项目的运作和收费本身就持抵制态度,比如英国M6收费公路项目,由于民众对使用者付费机制的强烈抵触,导致项目延误长达8年。可行的解决方法是采用影子收费的模式,如波兰华沙S8快速路项目,项目公司按照公路通行量向政府收费,政府将项目的运营成本分摊到每一个建设周期之中,从而全面降低了民众的抵触心理。
2.2规避市场风险。基础设施投资周期较长,在其运作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市场风险,从而导致项目失败,如德国的罗斯托克瓦诺隧道项目,建成之后,由于经济危机,导致当地的经济水平大幅下滑,就业率屡创新低,附近的居民大规模移民,导致隧道通行人数严重不足。该类市场问题最终还是需要市场模式解决,比如在PPP合同中设计相应的延展条款,允许在发生重大市场因素变化后延长项目的民间资本运营时间,从而确保项目能够收回相应的成本费用。
2.3规避法律风险。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角度来看,凡基础设施投资都必须首先要全面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务必要了解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法、动植物保护法、劳工法、知识产权法等,通过对当地法院和投资制度的详细梳理,在准确判断的基础上提出定价,避免再出现像波兰A2公路建设项目一样,在建设规划中不考虑当地动植物保护的特殊问题。
3.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起良好的经贸交流机制。经济发展永远不能限定于经贸领域,而是政治交往的延续,因此,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起良好的政治互信、强化日常联络、深化多边协作,并在此基础上充分释放自贸区制度优势,才能真正推动“一带一路”战略顺利走下去。
参考文献:
[1]Egger P. andPfaffermayrM.:The Impact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o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J],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04.
[2]Egger P.and Merlo V.: The Impact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on FDI Dynamics[J]. The World Economy, 2007,30(10).
关键词:一带一路 投资壁垒 考核扶持 监督管理
一、引言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指出,要优先打通缺失路段,畅通瓶颈路段,配套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设备,提升道路通达水平。为此,国家必须完善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制度设计,通过建立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整套管理体系,支持和鼓励国内企业通过PPP模式参与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开启我国对外投资发展的新篇章。
二、悖论:机遇与挑战并存
1.机遇:巨大的市场潜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市场前景广阔。如印尼在东盟十国中属于富裕国家,2014年GDP达到8350亿美元,但从公开报道来看,印尼2014年底的国家铁路里长为5434公里,预计2019年将增加到8692公里,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为23.5%,预计2019年降低到19.2%。而同期,虽然中国的大陆国土面积约为印尼的5倍,但铁路总里程是印尼的20余倍,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约为18%,低于印尼5.5个百分点。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国民经济水平和基础设施发展情况不如印尼者比比皆是,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制约着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不但大有可为,而且应有所为。
2.挑战:落后的市场制度。与一般海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不同,除新加坡、韩国等少数国家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人均GDP水平较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这导致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其特殊性。
一是政治风险高,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权变化频繁,典型的如泰国,东道国政府执政时间短,执政理念变化快,导致国家经济决策变化频繁,国家政治法律不稳定,本届政府承诺事项在下届政府可能就会变成一纸空文,项目投资失败几率极大。二是信用等级差,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大公国家和地区信用等级报告都认为,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信用等级不佳,这导致外国投资热情低,国家的整体融资能力差。三是法律不健全,特别是在投资立法方面,起步晚、发展速度慢,新旧法规更迭速度快,相互冲突和矛盾问题多。
三、反思:PPP模式引领企业走出去面临诸多障碍
1.投资壁垒。一是准入壁垒,如中铝集团斥资140.5亿美元收购力拓集团的矿产品开采业务,最终因澳大利亚政府的阻碍而功亏一篑;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公司也同样遭遇到来自美国国内的政治抵抗导致投资失败。二是经营壁垒,如缅甸密松水电站项目,由于中国企业在缅甸的环境保护问题而被叫停,再比如中國的斯里兰卡港口城项目,由于斯里兰卡国内政治选举问题而在今年年初停工数月。三是退出壁垒。如中远集团的希腊港口项目在希腊新政府上台宣誓的当天就被叫停私有化进程,面临被国有化和征收风险。
2.企业问题。一是经营不够规范,如在《采矿公平:管理全非洲的自然资源》的报告中,安南严厉抨击了外国企业在非洲杀鸡取卵、伤害非洲的投资行为,特别对中国在非洲的不透明、缺乏社会责任的做法提出批评。二是权力义务失衡,如中铝公司收购力拓集团案件中,中方仅象征性设定了1%的违约金,导致力拓公司不惜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单方面撕毁合作协议,使中铝公司损失达到近90亿元。三是项目交流不畅,如2005年,中石油在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PK项目时,政府就拟通过一项对资源法的修正案,意图阻止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的收购,2007年,哈萨克斯坦又通过石油修改法案,授权政府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开采合同,从而阻止外国公司并购本国石油公司。另外,有些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利用当地的法律空白,过度开发当地资源造成环境退化,而这在国内缺少监管和惩处,亟需规制。
四、亮剑: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法律保障机制
1.构建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国内法体系。
1.1考核扶持体系。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帮助企业“走出去”的动力不足、办法不多、支持不够,这一方面源于很多省市政府并没有将OFDI(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对外直接投资)纳入到地方政府的整体考核体系之中;另一方面,从增加地方政府税收角度来看,引进内外资到本地发展更能在短期内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水平和财政水平,更能体现本届政府的工作政绩和业绩,也为地方政府发展新的项目提供了发展资金,鲜有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补贴,这就导致“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停留在国家层面,难以发挥其整体战略效果。为此,必须强化各省级政府的OFDI考核评估,大幅提高考核评估权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地方统计部门联合对地方OFDI数据进行统计通报,由发改委对“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统计和定期巡查,避免地方政府数据统计的随意性。
1.2监督管理体系。建议建立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监督管理机制,鼓励“走出去”的企业在国际上维护中国的整体国际投资形象,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制度,避免恶性竞争。从监管主体来看,民营企业归口发改委和商务部,国有企业归口国资委;从监管内容来看,主要监督国内注册的实体企业或者国外主要投资企业的国内控股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违反东道国法律的行为,特别是违反东道国投资法、劳工法、环境保护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行为;从惩罚机制来看,可以采取取消国内优惠补贴、禁止相关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员参与对外项目投资、在国际上建立起针对具有不良投资记录人员的通报等措施。 2.完善企業的PPP运作模式。
2.1规避民俗习惯。有些国家的国民对于外国参与PPP项目的运作和收费本身就持抵制态度,比如英国M6收费公路项目,由于民众对使用者付费机制的强烈抵触,导致项目延误长达8年。可行的解决方法是采用影子收费的模式,如波兰华沙S8快速路项目,项目公司按照公路通行量向政府收费,政府将项目的运营成本分摊到每一个建设周期之中,从而全面降低了民众的抵触心理。
2.2规避市场风险。基础设施投资周期较长,在其运作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市场风险,从而导致项目失败,如德国的罗斯托克瓦诺隧道项目,建成之后,由于经济危机,导致当地的经济水平大幅下滑,就业率屡创新低,附近的居民大规模移民,导致隧道通行人数严重不足。该类市场问题最终还是需要市场模式解决,比如在PPP合同中设计相应的延展条款,允许在发生重大市场因素变化后延长项目的民间资本运营时间,从而确保项目能够收回相应的成本费用。
2.3规避法律风险。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角度来看,凡基础设施投资都必须首先要全面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务必要了解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法、动植物保护法、劳工法、知识产权法等,通过对当地法院和投资制度的详细梳理,在准确判断的基础上提出定价,避免再出现像波兰A2公路建设项目一样,在建设规划中不考虑当地动植物保护的特殊问题。
3.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起良好的经贸交流机制。经济发展永远不能限定于经贸领域,而是政治交往的延续,因此,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起良好的政治互信、强化日常联络、深化多边协作,并在此基础上充分释放自贸区制度优势,才能真正推动“一带一路”战略顺利走下去。
参考文献:
[1]Egger P. andPfaffermayrM.:The Impact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o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J],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04.
[2]Egger P.and Merlo V.: The Impact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on FDI Dynamics[J]. The World Economy, 2007,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