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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的培训权利直接影响校长专业发展。本课题在全国抽样调查了662位校长和 67位校长培训者作为调研对象,从中小学校长培训政策文件分析入手,以现状调研为支撑,提出校长具备培训的五种权利,并且提出五个政策建议以落实五项权利。
关于校长培训权利,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明确规定,校长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到底校长培训的权利是什么,或者说,校长有哪些培训权利,我国却没有非常明确的政策界定,课题组在梳理与分析国内外校长培训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定的基础上,分析出校长培训权利主要包括培训经费支持权、培训时间保障权、培训机会均等权、培训选择权、培训评估建议权五方面。其中,培训经费支持权、培训时间保障权、培训机会均等权属于实体性权利,培训选择权、培训评估建议权属于程序性权利。这五方面的权利虽在有关文件中有所呈现,但在落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课题组在文献研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理性分析,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建立校长免费参训制度
1.校长参加培训需要经费支持
在我国,校长参加培训的经费也有政策规定,如《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并提出,中小学校长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培训中小学校长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校长培训人均基本费用标准。
《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对校长培训经费又做了新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完善经费“跟着项目走”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经费“跟着干部走”的使用方式,促进经费向优质培训资源流动。
从政策规定来看,我国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经费支持权体现三个方面,一是个人方面,个人参加培训期间的所有福利待遇都不变,并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费和差旅费的标准;二是从政府经费支出方面,规定了各级政府对校长参加培训所负的责任。三是校长培训经费支出方式,已经从经费“跟着事业走”向“跟着项目走”、“跟着干部走”的模式转化。
虽然我国政策规定确立了校长培训经费的保障权及经费来源渠道、经费分配的人均标准。但从目前的经费来源和经费人均标准来看,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经费标准的不固定,校长培训经费在教育经费中没有单列,经费保障存在问题;二是培训经费拨付方式还有待改革,以保证有效实施培训经费“跟着校长走”、“跟着项目走”;三是由于实行地方负责、分权管理的管理模式,各省市校长培训经费的差异较大,使得各地校长参加培训的经费参差不齐,经费标准的不固定,校长参加培训的机会和培训质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2.校长培训经费支持权专题落实较好,但也存在未落实的情况,该问题在中、西部较为突出
正是上述两个问题,导致在“十一五”期间,校长的培训经费支持权没有很好实现。
91%的培训者反映当地培训经费完全落实(40.3%)或基本落实(50.7%),反映经费未落实的主要是中部地区和东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部区县级培训机构也多反映由于经费紧张,没有足够的财力,无法聘请高水平的教师。访谈中半数多的培训专家反映“经费紧张”是近年来培训中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
调查结果一致显示,存在校长个人承担培训经费的情况。培训者调研发现,10%的培训者认为所在地区校长个人承担培训经费。
校长调研也发现,15.8%的校长在过去五年的校长培训中个人承担过培训经费,而且区域间、省际间存在显著性差异:西部地区校长(25.5%)认为培训收费的比例明显高于东部(7.2%)和中部地区(21.7%)。
在“培训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的调查中,中部和西部校长对于“个人承担培训费用”的选择明显高于东部校长,说明中部和西部校长培训费未得到很好保证,对校长培训权利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落实校长培训经费支持权,建立校长免费参训制度
国外校长参加培训的经费安排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校长自费参加培训。美国是教育管理分权体制,各州对自己的教育负责,分别实施校长培训,校长可以自主选择学校和工作地点,培训经费自己承担。由此可见,培训经费支持权与教育管理体制与培训管理体制有关,其实质是与校长参加培训后的各方收益有直接关系。另一种是由政府或基金组织提供培训或者资助经费,经费拨付方式是“跟着项目走”和“跟着校长走”两种方式。
课题组认为,中小学教育属于基础教育,其中义务教育比重最大。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对于从事义务教育的关键群体——校长的培训直接关系着义务教育发展的质量。而对校长培训的投入,最大的直接受益方是学校(包括学生的发展),间接受益方是国家,校长培训投入具备公益性,因此,课题组建议建立校长免费参训制度,培训经费由国家与地方财政支出。面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存在巨大差异的限制,应建立国家级培训专项,以支持经济落后地区的校长培训,可借鉴我国教师培训的“国培计划”的具体做法,来顶层设计校长培训,提供经费专项保障。
建立校长培训时间保障机制
1.我国关于校长培训时间保障的政策规定
培训时间保障权规定了校长参加培训的时间长度、学习时间的安排,以及不同学习方式的时间分配等基本问题。
我国对于校长参加培训的时间有基本的规定。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政策要求不少于300学时,在职校长培训要求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但政策对校长如何根据学校工作和自身时间安排参加培训却没有具体的安排。因此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工学矛盾使得校长不能按时参加培训。同时,由于时代对校长提出更高要求,原有学时规定尚显不足。
培训时间保障权的落实要体现社会的需要与校长需要的统一。
其一,五年累计培训学时240尚不能很好满足教育发展对校长素质提升的需求。由于我国教育处于变革活跃期,校长继续教育的社会需要与个人需求都很明显,而五年累计240的学时培训尚不能很好满足需求。
调研发现,在过去五年内,除了31.7%的校长培训学时在240以内,大多数(68.3%)的校长接受了241以上学时培训,其中361学时以上的占40.8%,这也说明校长对培训的需求量在加大。
其二,校长培训时间与工作时间矛盾较为突出。调研发现,80.9%的校长认为“培训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培训时间和工作时间的冲突”。“工学冲突”在三类地区校长中均为最多,东部校长最高(88.4%)。
其三,培训时间安排方式主要是不脱产,不利于校长全身心投入培训之中。课题组调研发现,48.4%的校长近五年参加培训的时间安排方式主要是不脱产的培训,既有脱产又有不脱产的培训占40.6%,脱产仅占11.1%。
其四,自学、网络学习在总学时中所占比例尚缺乏明确规定。关于自学,国家文件规定应纳入学分管理,但占多少学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执行中也不一样。
关于网络学习,国家文件上没有明确规定所占学时。《全国教育系统干部“十一五”规划》和《2010-2020教育干部培训规划纲要》中提出将自主选学与网络学习结合起来,加强培训网络平台的建设和学员自主选学的积极性。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的实施,各地情况不一,课题组校长问卷调研显示,69.1%的校长近五年参加过网络学习。培训者调研发现,47.8%的培训者所在地区网络培训占校长培训总课时1/5以内,16.4%培训者所在地区的网络培训课时为0。西部地区网络培训学时较长,西部半数培训者所在培训机构的网络培训占校长培训总课时的1/2以内。
2.落实校长培训时间保障权,建立校长培训时间保障机制
英美澳等国家校长拥有培训时间保障权。在英国,对于校长参加培训的时间没有具体的限制,校长获得一定的培训经费可以在上任两年内,选择任何时候任何培训机构进行学习。美国校长参加培训的自由度更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在澳大利亚,国家和州规定校长有带薪业务提高时间,有脱岗参加培训的权利,校长培训的时间没有具体和特别严格的要求,校长根据需要选择培训时间和培训项目,既可以在职业余学习,也可以利用寒暑假集中参加学习。
鉴于此,我国校长培训时间保障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将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学时由原定的300学时提升为360学时。主要原因如下:任职资格培训要完成向校长角色的转变,包括观念的转变,以及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与思维方式的转变。300学时的培训尚不足以完成这种转变,故建议提高为360学时。
(2)建议将在职校长培训的学时由原定的240学时提高为360学时。关于在职校长的培训,国家规定为五年累计学时不少240,建议提高为360学时,主要原因有四,一是目前我国教育处于变革的活跃期,教育发展很快,对校长提出更高要求;二是我国校长整体年轻化,课题组调研发现45岁以下占72%,其中40岁以下占33.8%,需要不断学习促进校长本身专业成长;三是我国新出台“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规定教师五年的培训学时为360。作为校长,其理念、知识、能力与视野有更高的要求,其培训学时也至少应与教师持平;四是有实践基础,项目组调研发现,有39.4%的校长在近五年接受了361-481以上的学时培训,提高至360学时也具有实践基础。
(3)学习方式多样化,有利于合理分配校长培训学时。360学时的培训中,有组织、带项目的学习占主体,同时,应把自学、网络培训方式纳入。建议自学课时占总学时的20%左右,57.2%的校长也希望自学学时在20%以内。建议网路培训占总学时的20%,73%的校长也希望网络培训学时为20%以内。在此基础上,各培训机构要研究自学的内容与考核方式,保证培训的效果。
(4)建议主要采取脱产方式组织校长培训。在培训时间安排上,建议主要采取脱产方式组织校长培训。一方面,脱产学习更利于校长静下心来专心学习,更有利于培训安排的系统性与实施的连贯性;另一方面,这也是大多数(69.6%,其中西部校长占80.3%)校长的希望。
课题组调研发现,希望每次脱产学习安排“两周”的校长最多(41.8%)。可见,校长希望解决工学冲突,既能安心学习,又不至于离岗时间太长而影响工作。在培训时间安排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在分散的一段时间内,每次培训采取短期脱产培训方式安排。
建立行政调训与校长自主参训相结合的参训机制
1.我国校长培训选择权没得到充分保障
《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2010)明确提出校长在培训和学习中的自主选择权:“建立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干部参训机制。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严格执行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加强对调训计划的统筹协调,提高调训计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解决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多年不训的问题。”首次提出干部在培训中可以有自主选择权,但在政策文件中依然强调组织调训的主体地位。实施干部自主选学需要建立一系列资源保障:“把组织要求和干部个人需求结合起来,推行干部自主选学,鼓励干部自愿参训,逐步扩大干部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时间的自主权。充分利用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平台,抓好‘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和配套制度建设,提高干部自主选学质量。”(《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2010))
目前我国在课程自主性选择国家级政策层面的设计进行了考虑,但并没有完全下放到校长层面。即使在培训制度上设计了学分制和选课制,由于课程资源比较贫乏,选课平台和学分管理的平台比较薄弱等原因,校长自主选择课程内容的权利并未得到很好实施。调训制度在当前的校长培训中仍然是主要方式,校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方面还受到很多限制。
国外校长在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上有相对较多的自主性。尤其在美国和英国。美国校长参加培训完全由自己决定,自主选择培训时间,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按照所需的内容选择学习。英国校长参加培训的自主选择权通过在网络上的选课机制,自主报名参加不同层次和类别的培训,当然也包括对培训机构的选择。
培训选择权是以人为本培训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建立开放的培训机制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提升校长培训质量的重要保证。课题组调研发现,70%的校长认为自己没有培训选择权,22.7%的校长认为在培训中有自主选择权。
2.落实校长培训选择权,建立行政调训与校长自主参训相结合的参训机制
课题组认为,明确规定校长有培训选择权是形成开放、多元的校长培训机制与市场的重要保障。因此,应在政策上明确规定校长有培训选择权,主要表现为三方面:对培训机构的选择、对培训项目的选择、对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的选择。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校长培训主要是调训方式为主,该方式简便高效,但不一定满足校长的需求、兴趣与时间,因此,建议建立行政调训与校长自主长参训相结合的机制,使校长在规定的范围内,能够对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培训内容进行选择,从而既保证了校长的培训选择权,又有利于开放的、多元的、专业的培训机构建设。
建立校长轮流参加优质培训机制
1.校长培训机会均等权存在落实不到位情况
培训机会均等是教育机会均等理念在校长培训中的反应与要求。校长培训时间保障权为机会均等权提供保障,但由于培训质量存在不均等的现实及培训操作问题,在实践中存在校长培训机会不均等现象。主要体现为东中西部校长培训机会不均等、城乡校长培训机会不均等、同一地区一般校长与优秀校长培训机会不均等。
第一,培训机会的不均等体现在区域上。调研发现,校长培训机会方面我国存在地区差异,东部地区校长培训机会相对较多,中部次之,西部最少。近年来我国政府意识到该问题,加大西部校长培训力度,受到西部地区校长好评。
图1:校长关于近五年培训总学时区域比较图
第二,我国校长培训机会方面还存在城乡差异。调研发现,城区校长五年来培训学时数明显低于城镇校长,农村校长也明显低于城镇校长,也就是说,五年中,城镇校长参加培训的次数明显高于城区校长和农村校长。城镇校长和农村校长选择“481学时以上”的比例高于城区校长
第三,通过培训者访谈还发现,同一省市,参加优质培训机会方面存在不均等。少数优秀(骨干)校长占据很多优质培训的机会,但有些校长长期在低水平的培训中受训。
2.落实校长培训机会均等权,建立校长轮流参加优质培训机制
建议建立轮流参加优质培训机制,给予所有校长以高质量培训机会。与之相配套的,需要加大培训机构的资格准入制度建设,加大培训质量评估,不断提升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
确立校长的评估主体地位
1.校长的培训评估建议权体现尚不充分
(1)我国政策明确规定校长有权参与培训项目评估之中
我国有关政策规定要让校长参加培训质量评估之中,如在《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2010年)指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组织学员对培训项目、课程设置、师资水平、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教学水平。
(2)校长的培训评估建议权体现尚不充分
作为培训对象,校长有权对培训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这是体现校长主体地位与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保证。本次调查显示,校长会认真对待培训评价,93.5%的校长认为自己会“认真填写”培训评价。
但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其一,区县级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效果评价情况较差。
培训者调研发现,92.5%的培训者所在培训机构开展了培训效果评价,其中,选择“每次都有”的占68.7%,“偶尔有”的占23.9%,“没有”或缺项的占7.5%。相对而言,区县级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效果评价情况较差,区县级培训机构“每次都有”培训效果评价的只有50%,从未进行培训效果评估的占18.2%。省级培训机构为66.7%,市级培训机构为84.4%,相对而言,市级培训机构开展效果评估工作情况最好,每次都进行效果评价的比率最高。
其二,校长自认为没有成为培训效果评价主体。
培训者调研发现,73.1%的培训者认为培训效果评价的主体应以学员为主,排在第一位。而校长调研的结果却与上述情况存在显著差异,只有7%的校长认为“学员”是评价主体,排在末位。
其三,对培训质量评价结果运用的认识基本到位,但也存在局限性。
培训者调研发现,94%的培训者认为“培训质量评价的结果主要应发挥的作用”是“用于改进培训机构的工作”,基本把握了培训质量评价的作用。
校长对培训质量评价结果应用的认识也基本到位,71.5%的校长认为是“改进培训机构的工作”,63.8%的校长认为是“用于选择和评价培训师资”。
无论是培训者(94%)还是校长(71.5%)都认识到,培训质量评估对于培训工作改进的重要价值,但对“校长晋升发展参考”的价值认识不足,只有50.7%培训者和29%的校长对此表示支持,也反映出培训者和校长认识的局限性及培训质量评价结果应用的有限性。
2.落实校长培训评估建议权,确立校长的评估主体地位
明确规定校长在培训机构评估与培训质量评估方面的主体地位,是重要的评估主体,参与校长培训效果评估、培训过程评估之中。
(责任编校:白水)
关于校长培训权利,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明确规定,校长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到底校长培训的权利是什么,或者说,校长有哪些培训权利,我国却没有非常明确的政策界定,课题组在梳理与分析国内外校长培训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定的基础上,分析出校长培训权利主要包括培训经费支持权、培训时间保障权、培训机会均等权、培训选择权、培训评估建议权五方面。其中,培训经费支持权、培训时间保障权、培训机会均等权属于实体性权利,培训选择权、培训评估建议权属于程序性权利。这五方面的权利虽在有关文件中有所呈现,但在落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课题组在文献研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理性分析,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建立校长免费参训制度
1.校长参加培训需要经费支持
在我国,校长参加培训的经费也有政策规定,如《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并提出,中小学校长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培训中小学校长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校长培训人均基本费用标准。
《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对校长培训经费又做了新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完善经费“跟着项目走”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经费“跟着干部走”的使用方式,促进经费向优质培训资源流动。
从政策规定来看,我国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经费支持权体现三个方面,一是个人方面,个人参加培训期间的所有福利待遇都不变,并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费和差旅费的标准;二是从政府经费支出方面,规定了各级政府对校长参加培训所负的责任。三是校长培训经费支出方式,已经从经费“跟着事业走”向“跟着项目走”、“跟着干部走”的模式转化。
虽然我国政策规定确立了校长培训经费的保障权及经费来源渠道、经费分配的人均标准。但从目前的经费来源和经费人均标准来看,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经费标准的不固定,校长培训经费在教育经费中没有单列,经费保障存在问题;二是培训经费拨付方式还有待改革,以保证有效实施培训经费“跟着校长走”、“跟着项目走”;三是由于实行地方负责、分权管理的管理模式,各省市校长培训经费的差异较大,使得各地校长参加培训的经费参差不齐,经费标准的不固定,校长参加培训的机会和培训质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2.校长培训经费支持权专题落实较好,但也存在未落实的情况,该问题在中、西部较为突出
正是上述两个问题,导致在“十一五”期间,校长的培训经费支持权没有很好实现。
91%的培训者反映当地培训经费完全落实(40.3%)或基本落实(50.7%),反映经费未落实的主要是中部地区和东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部区县级培训机构也多反映由于经费紧张,没有足够的财力,无法聘请高水平的教师。访谈中半数多的培训专家反映“经费紧张”是近年来培训中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
调查结果一致显示,存在校长个人承担培训经费的情况。培训者调研发现,10%的培训者认为所在地区校长个人承担培训经费。
校长调研也发现,15.8%的校长在过去五年的校长培训中个人承担过培训经费,而且区域间、省际间存在显著性差异:西部地区校长(25.5%)认为培训收费的比例明显高于东部(7.2%)和中部地区(21.7%)。
在“培训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的调查中,中部和西部校长对于“个人承担培训费用”的选择明显高于东部校长,说明中部和西部校长培训费未得到很好保证,对校长培训权利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落实校长培训经费支持权,建立校长免费参训制度
国外校长参加培训的经费安排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校长自费参加培训。美国是教育管理分权体制,各州对自己的教育负责,分别实施校长培训,校长可以自主选择学校和工作地点,培训经费自己承担。由此可见,培训经费支持权与教育管理体制与培训管理体制有关,其实质是与校长参加培训后的各方收益有直接关系。另一种是由政府或基金组织提供培训或者资助经费,经费拨付方式是“跟着项目走”和“跟着校长走”两种方式。
课题组认为,中小学教育属于基础教育,其中义务教育比重最大。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对于从事义务教育的关键群体——校长的培训直接关系着义务教育发展的质量。而对校长培训的投入,最大的直接受益方是学校(包括学生的发展),间接受益方是国家,校长培训投入具备公益性,因此,课题组建议建立校长免费参训制度,培训经费由国家与地方财政支出。面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存在巨大差异的限制,应建立国家级培训专项,以支持经济落后地区的校长培训,可借鉴我国教师培训的“国培计划”的具体做法,来顶层设计校长培训,提供经费专项保障。
建立校长培训时间保障机制
1.我国关于校长培训时间保障的政策规定
培训时间保障权规定了校长参加培训的时间长度、学习时间的安排,以及不同学习方式的时间分配等基本问题。
我国对于校长参加培训的时间有基本的规定。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政策要求不少于300学时,在职校长培训要求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但政策对校长如何根据学校工作和自身时间安排参加培训却没有具体的安排。因此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工学矛盾使得校长不能按时参加培训。同时,由于时代对校长提出更高要求,原有学时规定尚显不足。
培训时间保障权的落实要体现社会的需要与校长需要的统一。
其一,五年累计培训学时240尚不能很好满足教育发展对校长素质提升的需求。由于我国教育处于变革活跃期,校长继续教育的社会需要与个人需求都很明显,而五年累计240的学时培训尚不能很好满足需求。
调研发现,在过去五年内,除了31.7%的校长培训学时在240以内,大多数(68.3%)的校长接受了241以上学时培训,其中361学时以上的占40.8%,这也说明校长对培训的需求量在加大。
其二,校长培训时间与工作时间矛盾较为突出。调研发现,80.9%的校长认为“培训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培训时间和工作时间的冲突”。“工学冲突”在三类地区校长中均为最多,东部校长最高(88.4%)。
其三,培训时间安排方式主要是不脱产,不利于校长全身心投入培训之中。课题组调研发现,48.4%的校长近五年参加培训的时间安排方式主要是不脱产的培训,既有脱产又有不脱产的培训占40.6%,脱产仅占11.1%。
其四,自学、网络学习在总学时中所占比例尚缺乏明确规定。关于自学,国家文件规定应纳入学分管理,但占多少学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执行中也不一样。
关于网络学习,国家文件上没有明确规定所占学时。《全国教育系统干部“十一五”规划》和《2010-2020教育干部培训规划纲要》中提出将自主选学与网络学习结合起来,加强培训网络平台的建设和学员自主选学的积极性。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的实施,各地情况不一,课题组校长问卷调研显示,69.1%的校长近五年参加过网络学习。培训者调研发现,47.8%的培训者所在地区网络培训占校长培训总课时1/5以内,16.4%培训者所在地区的网络培训课时为0。西部地区网络培训学时较长,西部半数培训者所在培训机构的网络培训占校长培训总课时的1/2以内。
2.落实校长培训时间保障权,建立校长培训时间保障机制
英美澳等国家校长拥有培训时间保障权。在英国,对于校长参加培训的时间没有具体的限制,校长获得一定的培训经费可以在上任两年内,选择任何时候任何培训机构进行学习。美国校长参加培训的自由度更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在澳大利亚,国家和州规定校长有带薪业务提高时间,有脱岗参加培训的权利,校长培训的时间没有具体和特别严格的要求,校长根据需要选择培训时间和培训项目,既可以在职业余学习,也可以利用寒暑假集中参加学习。
鉴于此,我国校长培训时间保障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将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学时由原定的300学时提升为360学时。主要原因如下:任职资格培训要完成向校长角色的转变,包括观念的转变,以及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与思维方式的转变。300学时的培训尚不足以完成这种转变,故建议提高为360学时。
(2)建议将在职校长培训的学时由原定的240学时提高为360学时。关于在职校长的培训,国家规定为五年累计学时不少240,建议提高为360学时,主要原因有四,一是目前我国教育处于变革的活跃期,教育发展很快,对校长提出更高要求;二是我国校长整体年轻化,课题组调研发现45岁以下占72%,其中40岁以下占33.8%,需要不断学习促进校长本身专业成长;三是我国新出台“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规定教师五年的培训学时为360。作为校长,其理念、知识、能力与视野有更高的要求,其培训学时也至少应与教师持平;四是有实践基础,项目组调研发现,有39.4%的校长在近五年接受了361-481以上的学时培训,提高至360学时也具有实践基础。
(3)学习方式多样化,有利于合理分配校长培训学时。360学时的培训中,有组织、带项目的学习占主体,同时,应把自学、网络培训方式纳入。建议自学课时占总学时的20%左右,57.2%的校长也希望自学学时在20%以内。建议网路培训占总学时的20%,73%的校长也希望网络培训学时为20%以内。在此基础上,各培训机构要研究自学的内容与考核方式,保证培训的效果。
(4)建议主要采取脱产方式组织校长培训。在培训时间安排上,建议主要采取脱产方式组织校长培训。一方面,脱产学习更利于校长静下心来专心学习,更有利于培训安排的系统性与实施的连贯性;另一方面,这也是大多数(69.6%,其中西部校长占80.3%)校长的希望。
课题组调研发现,希望每次脱产学习安排“两周”的校长最多(41.8%)。可见,校长希望解决工学冲突,既能安心学习,又不至于离岗时间太长而影响工作。在培训时间安排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在分散的一段时间内,每次培训采取短期脱产培训方式安排。
建立行政调训与校长自主参训相结合的参训机制
1.我国校长培训选择权没得到充分保障
《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2010)明确提出校长在培训和学习中的自主选择权:“建立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干部参训机制。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严格执行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加强对调训计划的统筹协调,提高调训计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解决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多年不训的问题。”首次提出干部在培训中可以有自主选择权,但在政策文件中依然强调组织调训的主体地位。实施干部自主选学需要建立一系列资源保障:“把组织要求和干部个人需求结合起来,推行干部自主选学,鼓励干部自愿参训,逐步扩大干部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时间的自主权。充分利用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平台,抓好‘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和配套制度建设,提高干部自主选学质量。”(《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2010))
目前我国在课程自主性选择国家级政策层面的设计进行了考虑,但并没有完全下放到校长层面。即使在培训制度上设计了学分制和选课制,由于课程资源比较贫乏,选课平台和学分管理的平台比较薄弱等原因,校长自主选择课程内容的权利并未得到很好实施。调训制度在当前的校长培训中仍然是主要方式,校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方面还受到很多限制。
国外校长在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上有相对较多的自主性。尤其在美国和英国。美国校长参加培训完全由自己决定,自主选择培训时间,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按照所需的内容选择学习。英国校长参加培训的自主选择权通过在网络上的选课机制,自主报名参加不同层次和类别的培训,当然也包括对培训机构的选择。
培训选择权是以人为本培训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建立开放的培训机制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提升校长培训质量的重要保证。课题组调研发现,70%的校长认为自己没有培训选择权,22.7%的校长认为在培训中有自主选择权。
2.落实校长培训选择权,建立行政调训与校长自主参训相结合的参训机制
课题组认为,明确规定校长有培训选择权是形成开放、多元的校长培训机制与市场的重要保障。因此,应在政策上明确规定校长有培训选择权,主要表现为三方面:对培训机构的选择、对培训项目的选择、对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的选择。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校长培训主要是调训方式为主,该方式简便高效,但不一定满足校长的需求、兴趣与时间,因此,建议建立行政调训与校长自主长参训相结合的机制,使校长在规定的范围内,能够对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培训内容进行选择,从而既保证了校长的培训选择权,又有利于开放的、多元的、专业的培训机构建设。
建立校长轮流参加优质培训机制
1.校长培训机会均等权存在落实不到位情况
培训机会均等是教育机会均等理念在校长培训中的反应与要求。校长培训时间保障权为机会均等权提供保障,但由于培训质量存在不均等的现实及培训操作问题,在实践中存在校长培训机会不均等现象。主要体现为东中西部校长培训机会不均等、城乡校长培训机会不均等、同一地区一般校长与优秀校长培训机会不均等。
第一,培训机会的不均等体现在区域上。调研发现,校长培训机会方面我国存在地区差异,东部地区校长培训机会相对较多,中部次之,西部最少。近年来我国政府意识到该问题,加大西部校长培训力度,受到西部地区校长好评。
图1:校长关于近五年培训总学时区域比较图
第二,我国校长培训机会方面还存在城乡差异。调研发现,城区校长五年来培训学时数明显低于城镇校长,农村校长也明显低于城镇校长,也就是说,五年中,城镇校长参加培训的次数明显高于城区校长和农村校长。城镇校长和农村校长选择“481学时以上”的比例高于城区校长
第三,通过培训者访谈还发现,同一省市,参加优质培训机会方面存在不均等。少数优秀(骨干)校长占据很多优质培训的机会,但有些校长长期在低水平的培训中受训。
2.落实校长培训机会均等权,建立校长轮流参加优质培训机制
建议建立轮流参加优质培训机制,给予所有校长以高质量培训机会。与之相配套的,需要加大培训机构的资格准入制度建设,加大培训质量评估,不断提升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
确立校长的评估主体地位
1.校长的培训评估建议权体现尚不充分
(1)我国政策明确规定校长有权参与培训项目评估之中
我国有关政策规定要让校长参加培训质量评估之中,如在《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2010年)指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组织学员对培训项目、课程设置、师资水平、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教学水平。
(2)校长的培训评估建议权体现尚不充分
作为培训对象,校长有权对培训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这是体现校长主体地位与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保证。本次调查显示,校长会认真对待培训评价,93.5%的校长认为自己会“认真填写”培训评价。
但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其一,区县级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效果评价情况较差。
培训者调研发现,92.5%的培训者所在培训机构开展了培训效果评价,其中,选择“每次都有”的占68.7%,“偶尔有”的占23.9%,“没有”或缺项的占7.5%。相对而言,区县级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效果评价情况较差,区县级培训机构“每次都有”培训效果评价的只有50%,从未进行培训效果评估的占18.2%。省级培训机构为66.7%,市级培训机构为84.4%,相对而言,市级培训机构开展效果评估工作情况最好,每次都进行效果评价的比率最高。
其二,校长自认为没有成为培训效果评价主体。
培训者调研发现,73.1%的培训者认为培训效果评价的主体应以学员为主,排在第一位。而校长调研的结果却与上述情况存在显著差异,只有7%的校长认为“学员”是评价主体,排在末位。
其三,对培训质量评价结果运用的认识基本到位,但也存在局限性。
培训者调研发现,94%的培训者认为“培训质量评价的结果主要应发挥的作用”是“用于改进培训机构的工作”,基本把握了培训质量评价的作用。
校长对培训质量评价结果应用的认识也基本到位,71.5%的校长认为是“改进培训机构的工作”,63.8%的校长认为是“用于选择和评价培训师资”。
无论是培训者(94%)还是校长(71.5%)都认识到,培训质量评估对于培训工作改进的重要价值,但对“校长晋升发展参考”的价值认识不足,只有50.7%培训者和29%的校长对此表示支持,也反映出培训者和校长认识的局限性及培训质量评价结果应用的有限性。
2.落实校长培训评估建议权,确立校长的评估主体地位
明确规定校长在培训机构评估与培训质量评估方面的主体地位,是重要的评估主体,参与校长培训效果评估、培训过程评估之中。
(责任编校:白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