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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先进文化的力量,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动力保障,是一个值得研究、探索和实践的课题,也是一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的伟大实践。
一、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特征
当代中国的检察文化体现了检察官的共同信念,体现现代的司法理念,是新形势下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它是检察官群体在法律活动中所特有的信念和价值观念,具体包括工作目的、工作原则、主要管理形式、传统和现实的特性等等,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处理人与事、人与物、人与人关系形成的检察意识形态和道德行为准则的总和。
(一)、具有行为文化特点。按照高检院“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着力打造“忠诚公正、尚法亲民”的泰检精神,以此来鼓舞干警,凝聚队伍。规范检察干警执法执纪行为,甚至细化到执法执纪行为,甚至细化到接待人民群众、讯(询)问语言、个人仪表,从整洁穿戴、文明用语、诚挚微笑、热心助人、善待百姓、和睦邻里等点滴小事做起,以实际行动体现,从而自觉养成合乎检察机关职业道德特点的习惯,使得检察官在平时行为中展示其价值追求、思想精神和精神风貌。
(二)、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检察制度、检察工作、检察官制度等相关法律构成检察文化的外延,即检察文化的第一表层,在这一表层下面,存在其固有的特征和动机根源:传统、观念、立场、政治关系。而检察法律思想、检察法律规范、检察法律设置及检察法律方法论等,则是构成所有检察文化不可或缺的要素。
(三)、检察文化是以检察制度为核心的文化。它是区别于审判文化(法院文化)、警官文化、律师文化的最重要的内容。由此可以派生出检察组织文化(检察院文化、检察机关文化)、职业文化(检察官文化)等亚检察文化。检察文化是一个历史范畴。检察权制度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也将随着国家制度、阶级社会的消亡而消亡,这说明了检察文化的历史延续和继承特征。
二、检察文化的功能性
研究和探索检察文化时,不能忽略其功能,因为其功能所显现的内容,正是我们探索检察文化、搞好队伍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检察文化而言,我们认为其主要功能有:
(一)导向功能。检察文化的导向功能是指检察文化能对检察官个体的检察理念、价值观念、行为模式起引导作用,使之符合检察权行使的目的和宗旨,即实现正义。
(二)凝聚功能。检察文化的凝聚功能是指检察文化通过对检察官团队精神、团结协作意识的培养,起到“粘合剂”的作用,形成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激励功能。检察文化的激励功能是指检察文化以一种崇高的精神力量使检察官振奋精神、奋发向上,产生为检察事业努力拼搏的献身精神。检察文化对检察官的激励不是外在的推动,而是内心的塑造,对检察官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操、品行习惯有着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影响。这种激励不具有功利性,而是着眼于整体文化建设和人性的不断完善。
(四)沟通功能。“文化学的研究表明,同一文化群体的成员能够有效地预知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人们的常规行为是什么,行为的后果是什么。”“当一级法律信息传递过来时,同一法律文化群体的成员会以相同或类似的方式予以接受和处理。这些现象只能由法律文化的沟通功能来解释。”
(五)整合功能。检察文化的整合功能是指把检察文化的不同要素或部分调整成为一个系统,使之成为一个精致的网络。检察文化的整合,一方面是自我整合,即把分散的检察文化特质整合,使之成为结构和谐的检察文化;另一方面是指对检察官的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整合,即不同的检察官尽管其出身和个人经历不尽相同,但关于对检察工作的认知、情感和评价却表现出很大的一致性或共同的倾向性,这就是检察文化整合的结果。
三、当前检察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一)检察文化认识不全面。部分人对检察文化内涵的认识还不够准确,对检察文化作用的理解还不够到位,认为检察院只要加强业务建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在工作中不办错案就行;还有个别人认为开展检察文化活动是对正常工作秩序的冲击,是浪费时间,是不务正业;也有一些人把检察文化建设的简单地等同于丰富全体干警的文体生活,离开了检察机关的精神文化建设。
(二)检察文化形式不丰富。有的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等同于唱歌跳舞、体育比赛,并没有把检察文化建设放在整体检察工作的大背景下来实施,没有在接待每一名上访的人民群众、办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份法律文书的制作中体现,有的把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干警在年龄结构、文化背景、心理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投入、思想认识政治素养等方面割裂开来,限制了检察文化功能的发挥。
(三)检察文化地域特色不明显。在推行检察文化建设,尚未注重体现地方,以及检察院、检察干警自身特点、历史渊源和发展趋势,检察文化个性不明显,这不利于创造以人为本的人文氛围,不利于激励全体干警努力工作,更不利于提高检察院和检察官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四、突出检察文化的时代特色,提升检察文化功能
建设检察文化应该以人为本,建立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与检察干警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文化是人的文化,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是人的因素,因此检察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一)检察文化建设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法
检察文化的培育和发展,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检察文化建设,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历史进步潮流的司法理念、价值观念来规范、协调检察人员的思想、认识,引导检察人员的个体行为以及检察机关的整体行为沿着检察文化的正确方向不断发展。高度重视理想信念教育。
(二)检察文化的建设必须以先进的文化为内容
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我们要注意吸收检察文化、法律文化长期形成的优秀成果,并发扬光大,扩大检察机关的影响。同时,还要体现本单位的自身特点、历史渊源和发展趋势,形成特色鲜明的检察文化。
(三)检察文化建设必须与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
法律职业是一个自主自律的职业群体,它通过各种途径或手段实现自我管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和实施职业道德准则。高检院颁布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确定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规范,这对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作者通讯地址: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600)
(上接第6页)
为防止或停止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其他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法官得紧急下令采取以上措施。”该法条为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后二十多年的发展中,保护隐私权司法实践经验不多。在立法方面,法国于1978年通过了一项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它规定收集和处理,使用个人数据,不得损害个人数据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以及私生活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严及两性平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原则。日本司法实践涉及隐私权判例开始于1955——1964年间。日本并未将隐私权列为独立的一类人格权,而是将其包括于名誉权之中。
二、隐私权保护方法比较评价
影响保护隐私权法律的主要因素有:一是法系与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在同一法系具有相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水平相去甚远。在不同法系具有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水平相当。二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不同。三是国际人权保护影响。在同一法系具有相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水平相去甚远。在不同法系具有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水平相当。综观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三种:
1、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美国、德国。
2、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
3、概括保护方法。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
世界范围内隐私权法的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其一,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呈加强趋势;其二,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呈专门化的趋势;其三,对隐私权的保护呈显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各国在立法上还不完备,在司法上还比较懈怠,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而且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与维护新闻自由是一对孪生冤家,各自的范围如何划分又是司法上的难点,还需进一步探讨研究。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
一、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特征
当代中国的检察文化体现了检察官的共同信念,体现现代的司法理念,是新形势下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它是检察官群体在法律活动中所特有的信念和价值观念,具体包括工作目的、工作原则、主要管理形式、传统和现实的特性等等,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处理人与事、人与物、人与人关系形成的检察意识形态和道德行为准则的总和。
(一)、具有行为文化特点。按照高检院“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着力打造“忠诚公正、尚法亲民”的泰检精神,以此来鼓舞干警,凝聚队伍。规范检察干警执法执纪行为,甚至细化到执法执纪行为,甚至细化到接待人民群众、讯(询)问语言、个人仪表,从整洁穿戴、文明用语、诚挚微笑、热心助人、善待百姓、和睦邻里等点滴小事做起,以实际行动体现,从而自觉养成合乎检察机关职业道德特点的习惯,使得检察官在平时行为中展示其价值追求、思想精神和精神风貌。
(二)、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检察制度、检察工作、检察官制度等相关法律构成检察文化的外延,即检察文化的第一表层,在这一表层下面,存在其固有的特征和动机根源:传统、观念、立场、政治关系。而检察法律思想、检察法律规范、检察法律设置及检察法律方法论等,则是构成所有检察文化不可或缺的要素。
(三)、检察文化是以检察制度为核心的文化。它是区别于审判文化(法院文化)、警官文化、律师文化的最重要的内容。由此可以派生出检察组织文化(检察院文化、检察机关文化)、职业文化(检察官文化)等亚检察文化。检察文化是一个历史范畴。检察权制度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也将随着国家制度、阶级社会的消亡而消亡,这说明了检察文化的历史延续和继承特征。
二、检察文化的功能性
研究和探索检察文化时,不能忽略其功能,因为其功能所显现的内容,正是我们探索检察文化、搞好队伍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检察文化而言,我们认为其主要功能有:
(一)导向功能。检察文化的导向功能是指检察文化能对检察官个体的检察理念、价值观念、行为模式起引导作用,使之符合检察权行使的目的和宗旨,即实现正义。
(二)凝聚功能。检察文化的凝聚功能是指检察文化通过对检察官团队精神、团结协作意识的培养,起到“粘合剂”的作用,形成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激励功能。检察文化的激励功能是指检察文化以一种崇高的精神力量使检察官振奋精神、奋发向上,产生为检察事业努力拼搏的献身精神。检察文化对检察官的激励不是外在的推动,而是内心的塑造,对检察官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操、品行习惯有着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影响。这种激励不具有功利性,而是着眼于整体文化建设和人性的不断完善。
(四)沟通功能。“文化学的研究表明,同一文化群体的成员能够有效地预知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人们的常规行为是什么,行为的后果是什么。”“当一级法律信息传递过来时,同一法律文化群体的成员会以相同或类似的方式予以接受和处理。这些现象只能由法律文化的沟通功能来解释。”
(五)整合功能。检察文化的整合功能是指把检察文化的不同要素或部分调整成为一个系统,使之成为一个精致的网络。检察文化的整合,一方面是自我整合,即把分散的检察文化特质整合,使之成为结构和谐的检察文化;另一方面是指对检察官的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整合,即不同的检察官尽管其出身和个人经历不尽相同,但关于对检察工作的认知、情感和评价却表现出很大的一致性或共同的倾向性,这就是检察文化整合的结果。
三、当前检察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一)检察文化认识不全面。部分人对检察文化内涵的认识还不够准确,对检察文化作用的理解还不够到位,认为检察院只要加强业务建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在工作中不办错案就行;还有个别人认为开展检察文化活动是对正常工作秩序的冲击,是浪费时间,是不务正业;也有一些人把检察文化建设的简单地等同于丰富全体干警的文体生活,离开了检察机关的精神文化建设。
(二)检察文化形式不丰富。有的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等同于唱歌跳舞、体育比赛,并没有把检察文化建设放在整体检察工作的大背景下来实施,没有在接待每一名上访的人民群众、办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份法律文书的制作中体现,有的把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干警在年龄结构、文化背景、心理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投入、思想认识政治素养等方面割裂开来,限制了检察文化功能的发挥。
(三)检察文化地域特色不明显。在推行检察文化建设,尚未注重体现地方,以及检察院、检察干警自身特点、历史渊源和发展趋势,检察文化个性不明显,这不利于创造以人为本的人文氛围,不利于激励全体干警努力工作,更不利于提高检察院和检察官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四、突出检察文化的时代特色,提升检察文化功能
建设检察文化应该以人为本,建立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与检察干警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文化是人的文化,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是人的因素,因此检察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一)检察文化建设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法
检察文化的培育和发展,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检察文化建设,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历史进步潮流的司法理念、价值观念来规范、协调检察人员的思想、认识,引导检察人员的个体行为以及检察机关的整体行为沿着检察文化的正确方向不断发展。高度重视理想信念教育。
(二)检察文化的建设必须以先进的文化为内容
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我们要注意吸收检察文化、法律文化长期形成的优秀成果,并发扬光大,扩大检察机关的影响。同时,还要体现本单位的自身特点、历史渊源和发展趋势,形成特色鲜明的检察文化。
(三)检察文化建设必须与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
法律职业是一个自主自律的职业群体,它通过各种途径或手段实现自我管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和实施职业道德准则。高检院颁布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确定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规范,这对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作者通讯地址: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600)
(上接第6页)
为防止或停止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其他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法官得紧急下令采取以上措施。”该法条为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后二十多年的发展中,保护隐私权司法实践经验不多。在立法方面,法国于1978年通过了一项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它规定收集和处理,使用个人数据,不得损害个人数据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以及私生活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严及两性平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原则。日本司法实践涉及隐私权判例开始于1955——1964年间。日本并未将隐私权列为独立的一类人格权,而是将其包括于名誉权之中。
二、隐私权保护方法比较评价
影响保护隐私权法律的主要因素有:一是法系与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在同一法系具有相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水平相去甚远。在不同法系具有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水平相当。二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不同。三是国际人权保护影响。在同一法系具有相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水平相去甚远。在不同法系具有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水平相当。综观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三种:
1、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美国、德国。
2、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
3、概括保护方法。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
世界范围内隐私权法的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其一,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呈加强趋势;其二,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呈专门化的趋势;其三,对隐私权的保护呈显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各国在立法上还不完备,在司法上还比较懈怠,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而且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与维护新闻自由是一对孪生冤家,各自的范围如何划分又是司法上的难点,还需进一步探讨研究。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