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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精髓和灵魂,其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其中服务大局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使命,是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检察干警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特别是服务大局理念的本质要求、科学内涵和必要性,牢固树立服务大局观念,坚持三个“至上”原则,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自觉服务好大局。
关键词:服务大局;检察机关;法治;法律监督
一、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必要性分析
检察机关所进行的各项检察工作要始终围绕着大局来进行,必须服务于大局,这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而且也是检察机关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效履行职责、解决检察工作中现实问题的需要。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1]
現阶段,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五大、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确立这一根本任务和宏伟目标的同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依法治国方略和伟大目标郑重地提了出来,并载人我国宪法。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目标的一个必经阶段。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本目标。而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谐社会建设这一根本目标。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必须认清大局。服从服务于大局,自觉为完成社会主义法治所肩负的重要使命而不懈努力。
(二)服务大局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
政法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专门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民主和实行专政两项基本职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法机关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能。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职能、查处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职能、诉讼监督职能等,都与国家的“四大建设”相通,都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关。因此,检察工作在做得好不好,成绩大不大,最终要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大局的成效。总之,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必须把服务大局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
(三)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现阶段党和国家的第一要务就是经济建设。检察机关的使命归根到底就是受党和国家经济建设这个大局、这个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且为之服务。因此检察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大局,自觉为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不懈努力。检察机关手中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执法以及监督执法的权力,无论是从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还是社会责任来说,都要求检察人员必须管好、用好执法的权力,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服务大局是解决检察工作中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
近几年,检察机关围绕服务大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干警的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各种背离大局的执法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遏制和纠正。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正确的执法理念的确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完全按照正确的理念指导检察工作实践,更不是一朝一夕、轻而易举的,再加上主客观方面的复杂因素,整个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方面还存在不足,如执法宗旨意识不够强,群众观念淡薄,不认真处理或者不公正处理群众的司法诉求,对群众冷、硬、横、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等等,这些问题,有的带有普遍性,有的只发生在个别单位和少数干警身上,但都背离了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和执法宗旨,损害了群众利益,不利于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把服务大局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牢固树立并践行这个理念,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怎样服务的问题,有利于解决上述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动检察工作朝着社会主义的方向深入健康发展。
(一)要准确把握大局,树立服务大局观念
什么是大局?大局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就是事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工作全局。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格局。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围绕“四个建设”,牢牢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当前全党、全国的大局。[2]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就要准确把握大局,不断深化对如何为大局服务的正确认识,克服那些明显违背服务大局要求、或者打着服务发展旗号戕害发展的观念认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服务大局观念,努力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
(二)坚持法治原则
2008年12月19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指出,检察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因此,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3]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则有利于克服和消除有案不办、压案不查、违法办案、滥用权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发生。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统一的,检察机关不能以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来否定宪法法律至上,不能以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借口而忽视法律效果,应该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律、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坚决做到遵守法律规则,认同法律价值,追求法律理想,保护法律程序,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严格执行法律。
(三)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是服务大局的根本途径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最根本的职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既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立足点,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根本途径。检察机关只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才能更好地为大局服务。
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就要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一是要提高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二是要提高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能力;三是要提高强化诉讼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四是要提高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增强执法公信力的能力。简言之,检察机关只有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强化法律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服务好大局。
(四)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永恒主题,是司法的本质和规律的要求。检察机关办案既要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要严格依法公正执法,同时又要考虑社会效果,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的执法效果包括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个方面。法律效果,是指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办理案件,办案的结果符合法制的原则和法制内涵的要求。社会效果,是指办理的案件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意愿,对大局有利,社会反映好。两者在本质上相辅相成、互为联系。[4]因此,检察机关首先要以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标准。同时,也要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要以人民群众满不满意、认可不认可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标准。要坚决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造成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人民群众不满意。同时,要坚决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要坚决杜绝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等不和谐事件的发生。
注释:
[1]蔡敏.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法治快报,2006年10月18日,第5版.
[2]张新才.法律服务自觉为大局服务,甘肃法制报,2007年1月10日,第3版.
[3][4]王尚宇.检察工作要努力为大局服务[J],中国检察官,2006,(6).
(作者通讯地址: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6700;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100)
关键词:服务大局;检察机关;法治;法律监督
一、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必要性分析
检察机关所进行的各项检察工作要始终围绕着大局来进行,必须服务于大局,这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而且也是检察机关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效履行职责、解决检察工作中现实问题的需要。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1]
現阶段,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五大、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确立这一根本任务和宏伟目标的同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依法治国方略和伟大目标郑重地提了出来,并载人我国宪法。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目标的一个必经阶段。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本目标。而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谐社会建设这一根本目标。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必须认清大局。服从服务于大局,自觉为完成社会主义法治所肩负的重要使命而不懈努力。
(二)服务大局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
政法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专门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民主和实行专政两项基本职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法机关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能。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职能、查处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职能、诉讼监督职能等,都与国家的“四大建设”相通,都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关。因此,检察工作在做得好不好,成绩大不大,最终要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大局的成效。总之,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必须把服务大局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
(三)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现阶段党和国家的第一要务就是经济建设。检察机关的使命归根到底就是受党和国家经济建设这个大局、这个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且为之服务。因此检察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大局,自觉为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不懈努力。检察机关手中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执法以及监督执法的权力,无论是从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还是社会责任来说,都要求检察人员必须管好、用好执法的权力,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服务大局是解决检察工作中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
近几年,检察机关围绕服务大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干警的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各种背离大局的执法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遏制和纠正。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正确的执法理念的确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完全按照正确的理念指导检察工作实践,更不是一朝一夕、轻而易举的,再加上主客观方面的复杂因素,整个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方面还存在不足,如执法宗旨意识不够强,群众观念淡薄,不认真处理或者不公正处理群众的司法诉求,对群众冷、硬、横、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等等,这些问题,有的带有普遍性,有的只发生在个别单位和少数干警身上,但都背离了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和执法宗旨,损害了群众利益,不利于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把服务大局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牢固树立并践行这个理念,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怎样服务的问题,有利于解决上述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动检察工作朝着社会主义的方向深入健康发展。
(一)要准确把握大局,树立服务大局观念
什么是大局?大局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就是事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工作全局。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格局。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围绕“四个建设”,牢牢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当前全党、全国的大局。[2]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就要准确把握大局,不断深化对如何为大局服务的正确认识,克服那些明显违背服务大局要求、或者打着服务发展旗号戕害发展的观念认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服务大局观念,努力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
(二)坚持法治原则
2008年12月19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指出,检察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因此,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3]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则有利于克服和消除有案不办、压案不查、违法办案、滥用权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发生。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统一的,检察机关不能以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来否定宪法法律至上,不能以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借口而忽视法律效果,应该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律、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坚决做到遵守法律规则,认同法律价值,追求法律理想,保护法律程序,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严格执行法律。
(三)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是服务大局的根本途径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最根本的职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既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立足点,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根本途径。检察机关只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才能更好地为大局服务。
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就要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一是要提高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二是要提高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能力;三是要提高强化诉讼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四是要提高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增强执法公信力的能力。简言之,检察机关只有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强化法律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服务好大局。
(四)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永恒主题,是司法的本质和规律的要求。检察机关办案既要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要严格依法公正执法,同时又要考虑社会效果,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的执法效果包括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个方面。法律效果,是指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办理案件,办案的结果符合法制的原则和法制内涵的要求。社会效果,是指办理的案件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意愿,对大局有利,社会反映好。两者在本质上相辅相成、互为联系。[4]因此,检察机关首先要以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标准。同时,也要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要以人民群众满不满意、认可不认可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标准。要坚决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造成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人民群众不满意。同时,要坚决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要坚决杜绝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等不和谐事件的发生。
注释:
[1]蔡敏.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法治快报,2006年10月18日,第5版.
[2]张新才.法律服务自觉为大局服务,甘肃法制报,2007年1月10日,第3版.
[3][4]王尚宇.检察工作要努力为大局服务[J],中国检察官,2006,(6).
(作者通讯地址: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6700;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