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4件。法制委员会在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些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研究处理意见征求了领衔代表的意见。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沈小玲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订《浙江省城市公共环境艺术条例》的议案(第3号)
城市公共环境艺术发展作为城乡建设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既是改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需要,也是展现城市软实力和提升城市品位的需要,是建设“两美浙江”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省城市公共环境艺术发展迅速,雕塑、壁画、户外影像、城市家具等多种公共环境艺术形式不断涌现,艺术水平不断提升。但由于缺少专门规范公共环境艺术的法律法规,实践中管理职责不明确、规划随意性强、促进手段缺失、维护保养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制约了城市风貌的改善和提升。法制委员会专门召开座谈会,就公共环境艺术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为推动我省城市公共环境艺术良性发展,适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我们将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建议列入立法计划。
二、汪惠芳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订《浙江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议案(第13号)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专设“监督管理”一章,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环境保护的专项法律也都有对政府责任的明确规定;我省在环境保护领域已经制定的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海洋环境、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对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建设、国土、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也均作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总体上较为原则,具体实施中边界还不是很清楚,追责程序也不明确,实际工作中职能缺位和推诿扯皮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于理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至关重要。省人大常委会已将环境保护方面法规的修改工作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者立法调研项目库。修改过程中,法制委员会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进一步明确、细化和完善。
三、张学明等17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订《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议案(第17号)
我省于2003年、2007年分别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合。目前已形成以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大病保险为延伸,以医疗救助为托底,以慈善救助、商业保险等其他保障形式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截至2014年底,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900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3251万人,总参保率95%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机制和省市县三级医疗保险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同时也存在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基金统筹层次不高,基金支付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和精神,结合我省实践经验,适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库。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孙阳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浙江省互联网应用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0号)
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深度融入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在促进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同时,网络信息安全、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活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发展和管理工作,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电信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对网络信息保护和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也作了相应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对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网络信息安全、网上违法犯罪等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形式,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情况,管理手段和措施也有待改进和加强。鉴于互联网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互联互通,互联网的应用管理,宜由国家立法予以规范,规定统一的标准、管控措施和处罚手段。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网络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该法律草案对进一步完善网络监管体制,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都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在该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已将我省在互联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书面反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组织起草电子商务法(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正抓紧做好立法调研、起草等工作。法制委员会将跟踪国家相关立法进展情况,并根据国家立法情况和我省实际需要,视情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一、沈小玲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订《浙江省城市公共环境艺术条例》的议案(第3号)
城市公共环境艺术发展作为城乡建设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既是改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需要,也是展现城市软实力和提升城市品位的需要,是建设“两美浙江”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省城市公共环境艺术发展迅速,雕塑、壁画、户外影像、城市家具等多种公共环境艺术形式不断涌现,艺术水平不断提升。但由于缺少专门规范公共环境艺术的法律法规,实践中管理职责不明确、规划随意性强、促进手段缺失、维护保养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制约了城市风貌的改善和提升。法制委员会专门召开座谈会,就公共环境艺术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为推动我省城市公共环境艺术良性发展,适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我们将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建议列入立法计划。
二、汪惠芳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订《浙江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议案(第13号)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专设“监督管理”一章,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环境保护的专项法律也都有对政府责任的明确规定;我省在环境保护领域已经制定的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海洋环境、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对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建设、国土、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也均作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总体上较为原则,具体实施中边界还不是很清楚,追责程序也不明确,实际工作中职能缺位和推诿扯皮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于理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至关重要。省人大常委会已将环境保护方面法规的修改工作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者立法调研项目库。修改过程中,法制委员会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进一步明确、细化和完善。
三、张学明等17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订《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议案(第17号)
我省于2003年、2007年分别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合。目前已形成以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大病保险为延伸,以医疗救助为托底,以慈善救助、商业保险等其他保障形式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截至2014年底,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900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3251万人,总参保率95%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机制和省市县三级医疗保险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同时也存在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基金统筹层次不高,基金支付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和精神,结合我省实践经验,适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库。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孙阳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浙江省互联网应用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0号)
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深度融入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在促进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同时,网络信息安全、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活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发展和管理工作,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电信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对网络信息保护和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也作了相应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对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网络信息安全、网上违法犯罪等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形式,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情况,管理手段和措施也有待改进和加强。鉴于互联网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互联互通,互联网的应用管理,宜由国家立法予以规范,规定统一的标准、管控措施和处罚手段。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网络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该法律草案对进一步完善网络监管体制,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都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在该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已将我省在互联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书面反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组织起草电子商务法(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正抓紧做好立法调研、起草等工作。法制委员会将跟踪国家相关立法进展情况,并根据国家立法情况和我省实际需要,视情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