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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就我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作出了重要决定。省委决定中明确提出,省人大研究制定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予以立法保障。因此,作出保障和促进“两美”的有关决定,既是完成省委全会布置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具体举措。
今年5月中旬,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保障和促进“两美”决定的可行性问题进行了研究。5月23日,省委作出《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后,法工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并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决定的要求,经反复研究讨论,提出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底,法工委将征求意见稿书面印发省委政研室、省人大环资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以及省高院、省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6月23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讨论。7月15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7月21日,主任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讨论,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决定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起草决定的总体思路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依法保障和促进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为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进美丽浙江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主要内容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决定为依据,从省人大常委会的角度阐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对“一府两院”以及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提出了要求,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决定草案共六条,主要是四方面内容:
(一)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草案第一条主要是宣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重大意义,从百姓期盼的民生工程、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历史赋予的重要使命的高度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草案第二条主要是对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这一条是对省委全会决定有关内容的强调。
(二)关于“一府两院”的职责要求。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对省政府的统筹规划职责作了规定,主要是要求编制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实施纲要,落实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策部署。第二款至第五款对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五水共治”、大气污染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等近期的重点工作;二是要求建立完善“源头严控”、“过程严管”、“恶果严惩”的体制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三是要求严格考核考评,将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实行差异化评价考核,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并明确考核和责任追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四是要求畅通环境信息公开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草案第四条对“两院”在保障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要求“两院”完善相关司法制度,公正司法,依法追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人大常委会职责和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对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职能,提供法治保障作了规定,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契机,研究制定或者修改完善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和保障民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加强重点领域的环境保护专项立法,积极开展区域协作立法,并对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提出了要求。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本行政区域内推进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并通过生态环境保护预算审查、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草案第五条第三款对各级人大代表恪尽代表职责,提出美丽浙江建设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一府两院”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草案第六条第一款结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规定,同时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对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义务提出了要求,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就我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作出了重要决定。省委决定中明确提出,省人大研究制定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予以立法保障。因此,作出保障和促进“两美”的有关决定,既是完成省委全会布置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具体举措。
今年5月中旬,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保障和促进“两美”决定的可行性问题进行了研究。5月23日,省委作出《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后,法工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并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决定的要求,经反复研究讨论,提出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底,法工委将征求意见稿书面印发省委政研室、省人大环资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以及省高院、省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6月23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讨论。7月15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7月21日,主任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讨论,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决定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起草决定的总体思路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依法保障和促进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为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进美丽浙江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主要内容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决定为依据,从省人大常委会的角度阐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对“一府两院”以及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提出了要求,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决定草案共六条,主要是四方面内容:
(一)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草案第一条主要是宣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重大意义,从百姓期盼的民生工程、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历史赋予的重要使命的高度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草案第二条主要是对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这一条是对省委全会决定有关内容的强调。
(二)关于“一府两院”的职责要求。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对省政府的统筹规划职责作了规定,主要是要求编制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实施纲要,落实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策部署。第二款至第五款对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五水共治”、大气污染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等近期的重点工作;二是要求建立完善“源头严控”、“过程严管”、“恶果严惩”的体制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三是要求严格考核考评,将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实行差异化评价考核,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并明确考核和责任追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四是要求畅通环境信息公开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草案第四条对“两院”在保障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要求“两院”完善相关司法制度,公正司法,依法追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人大常委会职责和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对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职能,提供法治保障作了规定,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契机,研究制定或者修改完善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和保障民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加强重点领域的环境保护专项立法,积极开展区域协作立法,并对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提出了要求。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本行政区域内推进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并通过生态环境保护预算审查、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草案第五条第三款对各级人大代表恪尽代表职责,提出美丽浙江建设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一府两院”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草案第六条第一款结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规定,同时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对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义务提出了要求,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