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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城镇化如此之快的今天,人们赖以生存的许多生产要素被重新优化配置,土地也不例外。随着大量的农村土地被非农建设所占用,大批农民失去了原本用以保障生活的土地,一个全新的特殊的弱势群体“失地农民”也应运而生。尤其是在城乡结合的地方,大量的土地被征收,用来作为商品房或住宅房的开发。这里以山东省鄄城县为例,探析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表现、原因以及如何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
关键词:城镇化 失地农民 权益保护
一、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表现
1、失地农民赋闲在家 鄄城县城镇化建设飞速的进行着,而与之配套的就业机会却始终跟不上其健硕的步伐。对于只会种地而无一技之长的失地农民而言,清洁工、搬运工、装修工等体力消耗较大的岗位只能是他们唯一的选择。然而,这对于人口老龄化严重的李桥村来说显得不是那么尽如人意。
2、有形财产的受损 在鄄城县李桥村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只得到了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包括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和基本土地补偿。农民大概只得到了土地开发收入的10%-20%,大部分收入被开发商据为己有。李桥村处于城乡结合部,虽然有的是兼业农户,但绝大部分是专业农户,几代人以此为生,农业毕竟是一项重要收入来源,退一步讲也是一份重要的生活保障,即使缺少其它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农民仍可以通过自产的粮食、蔬菜来维持基本生活。
3、失地农民未能纳入城镇保障体系 对于李桥村这一城郊结合部的农民来说,土地同样承担着养老保障的功能,由于土地被征用,他们失去耕地或只有很少的一点耕地,从土地获取养老保障的能力将会丧失或极度弱化,这就需要将他们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或制订专门的解决办法。
4、民主权益缺失 失地农民的民主权益缺失突出表现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透明度。在征地的程序上作为土地直接使用者的农民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无论是征地认定还是补偿确认、无论是利益分配还是劳动力安置、无论是参与协商还是落实谈判都未能让应该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失地农民们感受到自身民主权益的存在。
二、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
1、城镇吸纳能力和农村劳动力释放规模之间的失衡 随着农用地的非农化,城镇就要吸纳这些释放出来的劳动力,而一旦城镇的吸纳能力不足,不能吸纳失地农民在城镇中顺利就业,那么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获取生活费的来源。很显然,鄄城县目前的城镇化速度远远超过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城镇化导致失地农民增加,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岗位的增加却低于失地农民的增加数额,城镇的吸纳能力低于劳动力释放的规模,从而很多农民处于失业状态。
2、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重视 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政府机构对农民征地以及对农民补偿的权利具有强制性,但是,政府没有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无视农民的切身利益,强制征收农用土地将其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当开发商与政府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时,农民更是弱势群体,缺乏谈判的能力,无法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和利益。当群众感觉到强烈不满时,出现群体性事件也就不足为怪了。
3、征地补偿程序不透明,缺乏有力监督 在征地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并未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征求被征地者意见,被征地者往往都是以被告知的形式得知土地被征用,且一般都是最后才被動知道。这种程序具有很强的暗箱操作特点,失地者完全没有机会更无渠道来表达对自身利益的的具体要求。
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就目前的农村而言,在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仍然具有较强的综合保障功能,与农村、农业、农民息息相关的养老、医疗、就业等都附着其上,在非农产业没有能力为失地农民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和稳定的收入之前,这些都将成为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5、为了赚取高额利益差,开发商将农民补偿降到最低 在征地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具有独立利益倾向往往和开发商结盟作为博弈共同主体,而开发商又因为有政府的庇佑,往往胆大包天,将失地农民的补偿降到最低,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农民成了最大的弱者和牺牲者。
三、关于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几点建议
1、透明征地程序与补偿机制 当农民失去土地时,他们会主观的去对比自身、开发商及政府从这一征地过程中所得的利益。通常情况下,他们都会感觉到自己处于弱势地位,得到的利益最少,所以会产生不公平感。对比所产生的落差积累,在某一时刻会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地方政府要制定一个适合的方案,多方征求意见,尤其是关注失地农民的群体呼声,制定一个折中的方案及时公布,增加其透明度。
2、拓展就业空间,引导和促进失地农民多渠道就业 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促成失地农民就业。对失地农民进行基本就业技能的培训,融入到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同时,将失地农民的就业“门槛”降低,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城市下岗职工的同等待遇,为其进入城市就业市场提供方便。
3、完善失地农民的保障体系,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对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按本地测算标准为其缴纳保障费用,为其个人账户筹资。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缴纳,如有特殊困难的由政府财政补贴。当失地农民尚未就业,并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畴。
4、增加农民的参与度 由农民选举产生代表农民利益的谈判小组,就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农民自身的利益与政府及开发商谈判,从而防止农民集体的被代表与其集体利益的被侵害。
关键词:城镇化 失地农民 权益保护
一、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表现
1、失地农民赋闲在家 鄄城县城镇化建设飞速的进行着,而与之配套的就业机会却始终跟不上其健硕的步伐。对于只会种地而无一技之长的失地农民而言,清洁工、搬运工、装修工等体力消耗较大的岗位只能是他们唯一的选择。然而,这对于人口老龄化严重的李桥村来说显得不是那么尽如人意。
2、有形财产的受损 在鄄城县李桥村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只得到了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包括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和基本土地补偿。农民大概只得到了土地开发收入的10%-20%,大部分收入被开发商据为己有。李桥村处于城乡结合部,虽然有的是兼业农户,但绝大部分是专业农户,几代人以此为生,农业毕竟是一项重要收入来源,退一步讲也是一份重要的生活保障,即使缺少其它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农民仍可以通过自产的粮食、蔬菜来维持基本生活。
3、失地农民未能纳入城镇保障体系 对于李桥村这一城郊结合部的农民来说,土地同样承担着养老保障的功能,由于土地被征用,他们失去耕地或只有很少的一点耕地,从土地获取养老保障的能力将会丧失或极度弱化,这就需要将他们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或制订专门的解决办法。
4、民主权益缺失 失地农民的民主权益缺失突出表现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透明度。在征地的程序上作为土地直接使用者的农民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无论是征地认定还是补偿确认、无论是利益分配还是劳动力安置、无论是参与协商还是落实谈判都未能让应该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失地农民们感受到自身民主权益的存在。
二、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
1、城镇吸纳能力和农村劳动力释放规模之间的失衡 随着农用地的非农化,城镇就要吸纳这些释放出来的劳动力,而一旦城镇的吸纳能力不足,不能吸纳失地农民在城镇中顺利就业,那么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获取生活费的来源。很显然,鄄城县目前的城镇化速度远远超过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城镇化导致失地农民增加,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岗位的增加却低于失地农民的增加数额,城镇的吸纳能力低于劳动力释放的规模,从而很多农民处于失业状态。
2、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重视 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政府机构对农民征地以及对农民补偿的权利具有强制性,但是,政府没有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无视农民的切身利益,强制征收农用土地将其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当开发商与政府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时,农民更是弱势群体,缺乏谈判的能力,无法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和利益。当群众感觉到强烈不满时,出现群体性事件也就不足为怪了。
3、征地补偿程序不透明,缺乏有力监督 在征地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并未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征求被征地者意见,被征地者往往都是以被告知的形式得知土地被征用,且一般都是最后才被動知道。这种程序具有很强的暗箱操作特点,失地者完全没有机会更无渠道来表达对自身利益的的具体要求。
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就目前的农村而言,在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仍然具有较强的综合保障功能,与农村、农业、农民息息相关的养老、医疗、就业等都附着其上,在非农产业没有能力为失地农民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和稳定的收入之前,这些都将成为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5、为了赚取高额利益差,开发商将农民补偿降到最低 在征地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具有独立利益倾向往往和开发商结盟作为博弈共同主体,而开发商又因为有政府的庇佑,往往胆大包天,将失地农民的补偿降到最低,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农民成了最大的弱者和牺牲者。
三、关于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几点建议
1、透明征地程序与补偿机制 当农民失去土地时,他们会主观的去对比自身、开发商及政府从这一征地过程中所得的利益。通常情况下,他们都会感觉到自己处于弱势地位,得到的利益最少,所以会产生不公平感。对比所产生的落差积累,在某一时刻会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地方政府要制定一个适合的方案,多方征求意见,尤其是关注失地农民的群体呼声,制定一个折中的方案及时公布,增加其透明度。
2、拓展就业空间,引导和促进失地农民多渠道就业 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促成失地农民就业。对失地农民进行基本就业技能的培训,融入到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同时,将失地农民的就业“门槛”降低,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城市下岗职工的同等待遇,为其进入城市就业市场提供方便。
3、完善失地农民的保障体系,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对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按本地测算标准为其缴纳保障费用,为其个人账户筹资。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缴纳,如有特殊困难的由政府财政补贴。当失地农民尚未就业,并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畴。
4、增加农民的参与度 由农民选举产生代表农民利益的谈判小组,就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农民自身的利益与政府及开发商谈判,从而防止农民集体的被代表与其集体利益的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