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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是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的领域,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在贷款担保方面的合作,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合作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的问题。其实,除了担保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或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导致担保公司将担保风险转嫁到银行之外,银行自身认识和管理的不到位也是导致银行贷款风险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合作风险;信息不对称
一、前言
河南省新乡市腾飞担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的事件,在11月29日爆出之时,引起了新乡市人民的轩然大波,此事件牵连到五万多个家庭几十万个人,当然,作为新乡最大的融资担保公司,其的影响能力不容小觑。
与担保公司合作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一种较为普遍的担保模式。客户向银行申请借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但随着担保业务合作的深入,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二、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好处
1、弥补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在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融资性担保机构正是化解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一种专业化的信用中介。一方面融资性担保机构以自身的资本作为基础信用及其对风险的有效控制来为中小企业补足信用;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双向匹配信息来缓解信息不对称。
2、改善中小企业贷款配给机制。根据资金市场理论,在中小企业贷款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使商业银行基于利润最大化动机对中小企业实行贷款配给,只有信用等级足够高的一部分中小企业才能够获得贷款,而其他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贷款配给获得资金。
3、强化担保效能的优先性。当前,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主要的授信方式还是以抵质押贷款为主,只对极少量的优质客户提供信用贷款支持。从担保方式上看,抵质押方式虽然有实实在在的资产作为担保,但毕竟是第二还款来源,一旦违约实际处置时间较长,而且有时也难以获得全面受偿。
三、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问题
(一)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1、部分担保公司存在实收资本不实以及股东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问题。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在出资方式中也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腾飞担保公司就存在此问题。
2、部分担保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违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为追求经济利益,部分担保公司在正常业务范围之外往往从事违规提供注册资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活动。有些担保公司成立后,一直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以12‰到15‰的月利率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以20‰到50‰的月利率非法对外放贷。
3、担保公司在银行交存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是由被担保人交纳,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掩盖了担保风险。按照规定,担保公司交存银行的担保保证金应该由担保公司交纳,但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按担保金额的5%-20%交纳保证金。有的担保公司收取客户的综合费用加上银行贷款利息,再加上向担保公司交纳违约保证金、咨询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率水平是直接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多,超出了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
(二)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
1、在管理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尽合理。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对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公司自身实收资本或净资产比例过高进行限制和制裁不到位;缺乏对担保公司资产结构和其担保能力之间存在的关系评估;不能及时对担保公司在其他银行的担保余额、担保倍数进行调查和限制。
2、工作人员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清偿,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出风险,容易被追究责任,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3、保证金管理不规范。在保证金帐户的设置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金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而是将保证金通过单位结算帐户、个人活期储蓄帐户或个人定期存单管理。
四、对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风险防范的建议
1、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坚持“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在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在担保公司入围资格的认证方面,应进一步强调公司的信誉状况。
2、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入围担保公司应按季向商业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或借款等重大事项。对入围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报告要进行风险鉴定。
3、依法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现借款人不能足额清偿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送达,并经担保公司有权人签收。担保公司拒绝签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并收集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通知书应确定明确的代偿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意担保公司延期代偿的要求。
五、通过腾飞担保事件提出几点建议
1、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担保机构。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并非是零风险。担保公司的担保虽然可以为商业银行贷款分散风险,但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约成本相对于代偿责任较低,因此,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
2、商业银行应当主动提示客户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风险。针对可能存在的担保公司不规范经营的情况,银行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让客户享有知情权。可以考虑形成书面《风险提示书》等形式,内容应当包括:客户可以提供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多种担保形式,担保公司担保不是必须的选择;如客户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担保费、代办评估和抵押等费用承担由客户与担保公司协商,并不是由商业银行确定。
六、结语
正确的处理好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关系,形成一条具有保障的资金网络,加强政府、监管机构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减小信息不对称问题,确保保户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娇莺.商业银行保证金账户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措施[J].金融论坛.2009,(12)。
[2]李成青.对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研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8,(10)。
作者简介:
郑晨,女,回族,籍贯:河南省开封市,学历:大学本科,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是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的领域,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在贷款担保方面的合作,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合作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的问题。其实,除了担保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或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导致担保公司将担保风险转嫁到银行之外,银行自身认识和管理的不到位也是导致银行贷款风险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合作风险;信息不对称
一、前言
河南省新乡市腾飞担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的事件,在11月29日爆出之时,引起了新乡市人民的轩然大波,此事件牵连到五万多个家庭几十万个人,当然,作为新乡最大的融资担保公司,其的影响能力不容小觑。
与担保公司合作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一种较为普遍的担保模式。客户向银行申请借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但随着担保业务合作的深入,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二、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好处
1、弥补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在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融资性担保机构正是化解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一种专业化的信用中介。一方面融资性担保机构以自身的资本作为基础信用及其对风险的有效控制来为中小企业补足信用;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双向匹配信息来缓解信息不对称。
2、改善中小企业贷款配给机制。根据资金市场理论,在中小企业贷款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使商业银行基于利润最大化动机对中小企业实行贷款配给,只有信用等级足够高的一部分中小企业才能够获得贷款,而其他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贷款配给获得资金。
3、强化担保效能的优先性。当前,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主要的授信方式还是以抵质押贷款为主,只对极少量的优质客户提供信用贷款支持。从担保方式上看,抵质押方式虽然有实实在在的资产作为担保,但毕竟是第二还款来源,一旦违约实际处置时间较长,而且有时也难以获得全面受偿。
三、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问题
(一)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1、部分担保公司存在实收资本不实以及股东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问题。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在出资方式中也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腾飞担保公司就存在此问题。
2、部分担保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违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为追求经济利益,部分担保公司在正常业务范围之外往往从事违规提供注册资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活动。有些担保公司成立后,一直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以12‰到15‰的月利率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以20‰到50‰的月利率非法对外放贷。
3、担保公司在银行交存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是由被担保人交纳,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掩盖了担保风险。按照规定,担保公司交存银行的担保保证金应该由担保公司交纳,但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按担保金额的5%-20%交纳保证金。有的担保公司收取客户的综合费用加上银行贷款利息,再加上向担保公司交纳违约保证金、咨询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率水平是直接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多,超出了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
(二)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
1、在管理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尽合理。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对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公司自身实收资本或净资产比例过高进行限制和制裁不到位;缺乏对担保公司资产结构和其担保能力之间存在的关系评估;不能及时对担保公司在其他银行的担保余额、担保倍数进行调查和限制。
2、工作人员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清偿,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出风险,容易被追究责任,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3、保证金管理不规范。在保证金帐户的设置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金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而是将保证金通过单位结算帐户、个人活期储蓄帐户或个人定期存单管理。
四、对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风险防范的建议
1、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坚持“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在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在担保公司入围资格的认证方面,应进一步强调公司的信誉状况。
2、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入围担保公司应按季向商业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或借款等重大事项。对入围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报告要进行风险鉴定。
3、依法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现借款人不能足额清偿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送达,并经担保公司有权人签收。担保公司拒绝签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并收集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通知书应确定明确的代偿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意担保公司延期代偿的要求。
五、通过腾飞担保事件提出几点建议
1、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担保机构。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并非是零风险。担保公司的担保虽然可以为商业银行贷款分散风险,但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约成本相对于代偿责任较低,因此,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
2、商业银行应当主动提示客户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风险。针对可能存在的担保公司不规范经营的情况,银行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让客户享有知情权。可以考虑形成书面《风险提示书》等形式,内容应当包括:客户可以提供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多种担保形式,担保公司担保不是必须的选择;如客户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担保费、代办评估和抵押等费用承担由客户与担保公司协商,并不是由商业银行确定。
六、结语
正确的处理好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关系,形成一条具有保障的资金网络,加强政府、监管机构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减小信息不对称问题,确保保户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娇莺.商业银行保证金账户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措施[J].金融论坛.2009,(12)。
[2]李成青.对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研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8,(10)。
作者简介:
郑晨,女,回族,籍贯:河南省开封市,学历:大学本科,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