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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区矫正是我国新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创新,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及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等相关工作能获得更好的效果。
关键词:社区矫正 问题 工作 思考 建议
社区矫正这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是近年来才开始实行的,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完善,是我国正在进行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仅有利于节约监狱资源、节省刑罚成本,而且有利于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创新。
作为一名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是我们基层司法所一项重要工作。结合我本人工作中的实际状况和对其他地区基层司法所相关情况的学习和了解,接下来将在本文中谈谈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以及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及建议。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
1.法律身份地位和执法权限比较模糊,影响了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我们虽被称为“司法干警”,却没有警察身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賦予我们执法权。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内出现不按时报到、不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和劳动、不接电话、不汇报行踪、不服从监管等现象,我们一般是通知其本人来司法所说明情况,进行说服教育并给与口头警告,确保没有脱管;但这样的措施对于有些社区服刑人员威慑力不足,还是漠视相关的矫正规定,我们会上报司法局给予其书面警告。我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近9年来,截止2017年8月,累计警告17人。
2.基层司法所日常工作任务较为繁重,日常监管难度大。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各省、市、地方的全面实行,社区服刑人员数量逐年增多,其人员构成更复杂,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增长较快。我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近9年来,截至2017年8月,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03名,累计解矫230名,目前在矫73名,在矫人员最多时达到近100人。从在矫人员的犯罪类型来看,其中危害公共安全24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14人,破坏经济秩序7人,侵犯财产3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22人,贪污受贿3人。
我所6名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其中4名工作人员有包村任务,工作繁杂,任务繁重。除了要承担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司法行政职能外,还要参与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征地拆迁、依法行政、标准件改造提升、“三边”整治等镇政府安排部署的任务,占据了司法所很多精力,且基层司法所没有经费保障,以现有的人力、物力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细做深。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特征,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和心理治疗,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而我所工作人员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全方位人才的需要还有较远差距。日常监管中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按时报到、参加学习和劳动,与其进行谈话及走访,做到基本“稳控”,加之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等缺乏,缺少更具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无法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形式多样、高水平、专业化的教育和矫正。
3.矫正小组成员参与积极性不高、素质也有待提升。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来我所报到入矫时,都要组建针对其个人的特定矫正小组,他们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从目前实际工作来看,大部分小组成员参与矫正的意识还较为淡薄,法律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升。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目前矫正小组远远没有发挥出预期效果。
4.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社区矫正工作在河北省自2005年开展以来已经十二年,但很多公职人员、基层民众对社区矫正仍不甚了解。我们日常在电视、报刊、甚至互联网上都很少看到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宣传报到内容,往往只有村干部如村长、治保主任等和办理矫正手续相关的群体知晓社区矫正。加之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群众认为罪犯就应该在监狱服刑,出了监狱就是“释放”,导致很多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甚至认为社区服刑人员都是“有门路、走后门”才从监狱出来,被误解为司法腐败。
5.社会力量参与不够普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及其所在单位、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是社区矫正不可或缺的力量,需要发挥基层各界共同的努力。但是现实工作中,还是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着社区矫正日常各项工作,社会力量参与不够普遍。河北省社会组织总体发展水平相对薄弱,特别是在社会组织参与帮教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方面,仍存在政府购买服务水平低、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不高、社会组织帮教专业化发展不够等问题,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关于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及建议
1.要加快社区矫正相关立法工作的实施。2016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的重要进展。我们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和执法规范体系建设,用法律法规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权责属性,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地位;将本地方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做成科学预算,争取纳入各地方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中,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制度。我们也可以合理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我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将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又符合刑事司法规律的相关社区矫正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明文规定。
2.加强专业化教育矫正队伍的建设。一是用好司法行政部门的编制,通过省、市、县、乡四级联考或公开遴选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岗位。我区司法局就通过四级联考选拔了一大批年轻人进入基层司法所,充实社区矫正的队伍。二是加强岗位培训,正如我国司法部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的“加强社区矫正业务培训,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三是鼓励社区矫正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与司法所结成“帮扶对子”,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带来本行业更为先进的知识。
3.积极扩大社会宣传,营造舆论氛围。通过漫画、小视频、电影、纪录片等能吸引民众的形式,在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高出镜率的宣传,宣传其存在的意义、理念、现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性,普及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知识,激发民众参与热情。
4.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16年我国司法部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就需要立足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和政策措施,使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
调动矫正小组中村干部、单位领导或同事的参与热情,发挥他们人员熟、地缘熟、信息灵通的优势,及时知晓社区服刑人员真实的思想变化、行为表现,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帮扶。要鼓励和支持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志愿者组织、爱心团体等的成立,特别是调动愿意老有所为的退休老年人群体参加社区矫正,如日本保护司的平均年龄为64.7岁。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召开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明确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措施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6-09/15/content_7097068.htm?node=86527
[2]《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6年第四期 《中日两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何妍妍(1990.08—)女。河北永年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现就职于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临洺关司法所。研究方向:民法。
关键词:社区矫正 问题 工作 思考 建议
社区矫正这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是近年来才开始实行的,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完善,是我国正在进行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仅有利于节约监狱资源、节省刑罚成本,而且有利于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创新。
作为一名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是我们基层司法所一项重要工作。结合我本人工作中的实际状况和对其他地区基层司法所相关情况的学习和了解,接下来将在本文中谈谈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以及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及建议。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
1.法律身份地位和执法权限比较模糊,影响了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我们虽被称为“司法干警”,却没有警察身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賦予我们执法权。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内出现不按时报到、不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和劳动、不接电话、不汇报行踪、不服从监管等现象,我们一般是通知其本人来司法所说明情况,进行说服教育并给与口头警告,确保没有脱管;但这样的措施对于有些社区服刑人员威慑力不足,还是漠视相关的矫正规定,我们会上报司法局给予其书面警告。我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近9年来,截止2017年8月,累计警告17人。
2.基层司法所日常工作任务较为繁重,日常监管难度大。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各省、市、地方的全面实行,社区服刑人员数量逐年增多,其人员构成更复杂,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增长较快。我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近9年来,截至2017年8月,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03名,累计解矫230名,目前在矫73名,在矫人员最多时达到近100人。从在矫人员的犯罪类型来看,其中危害公共安全24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14人,破坏经济秩序7人,侵犯财产3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22人,贪污受贿3人。
我所6名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其中4名工作人员有包村任务,工作繁杂,任务繁重。除了要承担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司法行政职能外,还要参与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征地拆迁、依法行政、标准件改造提升、“三边”整治等镇政府安排部署的任务,占据了司法所很多精力,且基层司法所没有经费保障,以现有的人力、物力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细做深。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特征,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和心理治疗,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而我所工作人员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全方位人才的需要还有较远差距。日常监管中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按时报到、参加学习和劳动,与其进行谈话及走访,做到基本“稳控”,加之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等缺乏,缺少更具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无法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形式多样、高水平、专业化的教育和矫正。
3.矫正小组成员参与积极性不高、素质也有待提升。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来我所报到入矫时,都要组建针对其个人的特定矫正小组,他们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从目前实际工作来看,大部分小组成员参与矫正的意识还较为淡薄,法律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升。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目前矫正小组远远没有发挥出预期效果。
4.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社区矫正工作在河北省自2005年开展以来已经十二年,但很多公职人员、基层民众对社区矫正仍不甚了解。我们日常在电视、报刊、甚至互联网上都很少看到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宣传报到内容,往往只有村干部如村长、治保主任等和办理矫正手续相关的群体知晓社区矫正。加之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群众认为罪犯就应该在监狱服刑,出了监狱就是“释放”,导致很多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甚至认为社区服刑人员都是“有门路、走后门”才从监狱出来,被误解为司法腐败。
5.社会力量参与不够普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及其所在单位、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是社区矫正不可或缺的力量,需要发挥基层各界共同的努力。但是现实工作中,还是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着社区矫正日常各项工作,社会力量参与不够普遍。河北省社会组织总体发展水平相对薄弱,特别是在社会组织参与帮教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方面,仍存在政府购买服务水平低、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不高、社会组织帮教专业化发展不够等问题,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关于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及建议
1.要加快社区矫正相关立法工作的实施。2016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的重要进展。我们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和执法规范体系建设,用法律法规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权责属性,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地位;将本地方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做成科学预算,争取纳入各地方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中,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制度。我们也可以合理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我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将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又符合刑事司法规律的相关社区矫正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明文规定。
2.加强专业化教育矫正队伍的建设。一是用好司法行政部门的编制,通过省、市、县、乡四级联考或公开遴选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岗位。我区司法局就通过四级联考选拔了一大批年轻人进入基层司法所,充实社区矫正的队伍。二是加强岗位培训,正如我国司法部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的“加强社区矫正业务培训,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三是鼓励社区矫正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与司法所结成“帮扶对子”,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带来本行业更为先进的知识。
3.积极扩大社会宣传,营造舆论氛围。通过漫画、小视频、电影、纪录片等能吸引民众的形式,在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高出镜率的宣传,宣传其存在的意义、理念、现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性,普及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知识,激发民众参与热情。
4.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16年我国司法部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就需要立足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和政策措施,使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
调动矫正小组中村干部、单位领导或同事的参与热情,发挥他们人员熟、地缘熟、信息灵通的优势,及时知晓社区服刑人员真实的思想变化、行为表现,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帮扶。要鼓励和支持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志愿者组织、爱心团体等的成立,特别是调动愿意老有所为的退休老年人群体参加社区矫正,如日本保护司的平均年龄为64.7岁。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召开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明确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措施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6-09/15/content_7097068.htm?node=86527
[2]《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6年第四期 《中日两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何妍妍(1990.08—)女。河北永年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现就职于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临洺关司法所。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