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如今,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在相关经济理论的指引下,由行政机关对相应的权利进行实施,并由公民进行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文分析了行政强制的两种立法价值,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强制的立法价值取向,以建立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行政强制体系。
关键词:行政强制 立法价值 行政机关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战略的逐渐推进,行政法制化、依法行政的要求迫在眉睫。在我国实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该制度促使我国行政机关能够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对我国社会经济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其在理论与实践界对其价值取向却有很大争议,因此本文针对论行政强制立法的价值进行探讨。
一、行政强制的两种立法价值
在现代行政强制立法中,主要存在两种价值取向:一是安全,二是效率。安全指的就是使社会或者社会成员的权利不因威胁因素的存在而受到侵害。同时,安全还是一种法律价值的体现,能够使人类的自我保护得到想要的需求。安全通常来说有包括个人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个人、社会和国家这三者的安全其实是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国家和社会的安全是个人安全的一個重要保障,而个人的安全,又使得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性能够得到有效的聚集。
效率也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价值体现,它一般有两种意思,一是人们在进行法律活动时所产生的有效性,也就是在进行法律活动时的一种投入与产出比;二是在一定的单位时间里人们所取得的法律成果,这也是一个相对时间的概念。以上所说的法律活动成果,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一个根本所在,从另一面来说,就是能够用最少的时间和精力去取得更多的法律成果,另一方面就是人们想通过一定的时间内取得更多的法律活动成果。
在行政强制中安全与效率是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安全倾向于保护个人利益,但却容易忽视执法成本的增加。效率强调执法的迅速与快捷,但却容易忽视个人利益的保护。安全与效率这两个价值的表现,它们实现的手段是很有限的,只有在一定的法律资源和设施下,并且是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才能满足安全或效率的价值。如果在这两种价值中选择一项去进行追求,对另一种价值就一定会受到减弱,而且还会引起这两者的矛盾。但如果行政强制权是由法院来使用的话,就能够使公民的安全得到保障;如果由于程序繁琐、诉讼时间较长等原因,必定会造成有限的资源紧张。反过来,如果把行政强制权交由行政机关来使用,这样就会对公民的安全是一种威胁,造成行政权的滥用。
二、我国应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强制的立法价值取向
1.理想的行政强制立法的价值取向。
1.1安全与效率并存。安全与效率是当代社会两个重要的价值取向,不能随意舍弃一方,而只采取一方。霍布斯有一句法律格言:“人的安全乃至高无上的法律。”现在,每个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而追求行政效率,又是现代行政管理活动的根本要求。在有限的行政资源面前,一味的追求安全而轻视效率,必然会造成行政行为的缓慢,行政成本的增加,与经济快速发展的脱节。
1.2采取强制制度使公民安全得到保障。行政的强制性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使行政管理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并能使其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方面,这样就可以以维护社会公益为最终的目的,并为很大一部分的社会成员享受更好的生活。这样就要求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更注重公民安全的偏重。如果,一味追求行政效率,而轻视公民安全的保障。这样,无疑是本末倒置、舍本逐末的做法。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价值观应该偏重于公民安全。至于程度,可以根据本国的国情而定。在有着优良法学传统的国家,程度可以低点,甚至可以与效率程度相同。而对法制化程度不高、缺乏优良法学传统的国家,程度就要适当提高。
1.3行政强制执行应有一定的弹性。这里所说的弹性也就是一个范围,能够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情况进行实行不同的行政强制执行,这样就可以得知行政强制执行的价值所在。但这种变化是在偏重公民安全的前提下发生的,而且这种变化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哲学思想。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中政治的一部分,对它有影响力的因素很多。如经济、文化甚至是政治。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法律不做调整的话,很容易对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偏重公民安全而不是一直偏重,我们要根据不同的国情来做出不同程度的调整。
在理论上来说,能够同时将这两大价值观问题得以解决的最好的方法就是满足理想的价值观,并对行政强制价值观进行修改和指正。但对于个人安全而言,应当在公民的安全下对行政效率的提升。这可以说是一种价值观看体现,但对于行政效率而言,则是从行政效率的关注变成公民个人安全的关注,这也是价值观的最终改变,但也是最为艰难的一种方式。
2.根据我国国情应建立的价值体系。
2.1核心是保障公民权利。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但是人与权利毕竟是一个相互独立又紧密相连的关系,所以人与权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只有保障公民的权力才能够让公民能够在社会上独立存在。然而权力是不同的,它指的是一些特定的人能够拥有外界的支配能力,韦伯曾经提到的让自己的意志在另外一人的身上强加的时候,就会出现另一种可能。在现代社会,国家已发展成为实现公民的各项权利的保障机关。与权利相比,权力应该退居次席。所以,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优先保障公民权利。因此,现在社会讲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其权利更应受到应有的保障。所以,中国应建立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行政强制立法价值体系。
2.2原则是以兼顾效率。只有将行政活动进行相应的提高,才能实现行政效率提高的终极目标。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能够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是行政强制能够实现的前提。只有采取国家强制措施才能够实现行政决定,我国的的国家机关之所以让行政职权法律化,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国家能够实行行政管理。只有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机关的各项行政决定,才能够达到管理的目的。假设国家行政机关主要管理的工作人们都能够自觉履行,那就不存在强制管理的说法。因此,行政强制权是人们无法履行或者明确拒绝履行相关职责所体现出来的。为了能够达到管理的目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采取行政强制权,因此这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就在此体现出来。虽然行政强制权是一种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伤害的手段,但是在履行行政强制行政权时,其作为一种相对少用而有效的危险手段,其拥有较强的使用价值。但是必须以比例原则为前提,即在行政强制行为过程中,即使有法律依据,也要选择侵害公民权益最小的方式和手段。虽然我国在改革开放30多年里取得了伟大的进步,但,我国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政资源还是十分有限的。挺高行政效率的问题,也迫在眉睫。所以,中国应该建立以兼顾效率为原则的行政强制立法价值体系。
三、结语
总之,行政强制法其价值关系着是否可以真正做到,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里,我所论述的只是理论上的,对于法学,除了它的世纪任务以外,不能要求它追求一种与此无关的“纯理论”的目标。所以,我们还是要根据具体国情来逐步地建立我国的行政强制法的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1]卢云,王天木.法学基础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06-207页.
[2]马生安,孙昌兴.行政强制执行价值论[J].载《江淮论坛》,1999年第4期,第52-53页.
[3][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版,第23页.
关键词:行政强制 立法价值 行政机关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战略的逐渐推进,行政法制化、依法行政的要求迫在眉睫。在我国实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该制度促使我国行政机关能够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对我国社会经济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其在理论与实践界对其价值取向却有很大争议,因此本文针对论行政强制立法的价值进行探讨。
一、行政强制的两种立法价值
在现代行政强制立法中,主要存在两种价值取向:一是安全,二是效率。安全指的就是使社会或者社会成员的权利不因威胁因素的存在而受到侵害。同时,安全还是一种法律价值的体现,能够使人类的自我保护得到想要的需求。安全通常来说有包括个人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个人、社会和国家这三者的安全其实是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国家和社会的安全是个人安全的一個重要保障,而个人的安全,又使得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性能够得到有效的聚集。
效率也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价值体现,它一般有两种意思,一是人们在进行法律活动时所产生的有效性,也就是在进行法律活动时的一种投入与产出比;二是在一定的单位时间里人们所取得的法律成果,这也是一个相对时间的概念。以上所说的法律活动成果,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一个根本所在,从另一面来说,就是能够用最少的时间和精力去取得更多的法律成果,另一方面就是人们想通过一定的时间内取得更多的法律活动成果。
在行政强制中安全与效率是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安全倾向于保护个人利益,但却容易忽视执法成本的增加。效率强调执法的迅速与快捷,但却容易忽视个人利益的保护。安全与效率这两个价值的表现,它们实现的手段是很有限的,只有在一定的法律资源和设施下,并且是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才能满足安全或效率的价值。如果在这两种价值中选择一项去进行追求,对另一种价值就一定会受到减弱,而且还会引起这两者的矛盾。但如果行政强制权是由法院来使用的话,就能够使公民的安全得到保障;如果由于程序繁琐、诉讼时间较长等原因,必定会造成有限的资源紧张。反过来,如果把行政强制权交由行政机关来使用,这样就会对公民的安全是一种威胁,造成行政权的滥用。
二、我国应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强制的立法价值取向
1.理想的行政强制立法的价值取向。
1.1安全与效率并存。安全与效率是当代社会两个重要的价值取向,不能随意舍弃一方,而只采取一方。霍布斯有一句法律格言:“人的安全乃至高无上的法律。”现在,每个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而追求行政效率,又是现代行政管理活动的根本要求。在有限的行政资源面前,一味的追求安全而轻视效率,必然会造成行政行为的缓慢,行政成本的增加,与经济快速发展的脱节。
1.2采取强制制度使公民安全得到保障。行政的强制性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使行政管理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并能使其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方面,这样就可以以维护社会公益为最终的目的,并为很大一部分的社会成员享受更好的生活。这样就要求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更注重公民安全的偏重。如果,一味追求行政效率,而轻视公民安全的保障。这样,无疑是本末倒置、舍本逐末的做法。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价值观应该偏重于公民安全。至于程度,可以根据本国的国情而定。在有着优良法学传统的国家,程度可以低点,甚至可以与效率程度相同。而对法制化程度不高、缺乏优良法学传统的国家,程度就要适当提高。
1.3行政强制执行应有一定的弹性。这里所说的弹性也就是一个范围,能够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情况进行实行不同的行政强制执行,这样就可以得知行政强制执行的价值所在。但这种变化是在偏重公民安全的前提下发生的,而且这种变化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哲学思想。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中政治的一部分,对它有影响力的因素很多。如经济、文化甚至是政治。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法律不做调整的话,很容易对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偏重公民安全而不是一直偏重,我们要根据不同的国情来做出不同程度的调整。
在理论上来说,能够同时将这两大价值观问题得以解决的最好的方法就是满足理想的价值观,并对行政强制价值观进行修改和指正。但对于个人安全而言,应当在公民的安全下对行政效率的提升。这可以说是一种价值观看体现,但对于行政效率而言,则是从行政效率的关注变成公民个人安全的关注,这也是价值观的最终改变,但也是最为艰难的一种方式。
2.根据我国国情应建立的价值体系。
2.1核心是保障公民权利。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但是人与权利毕竟是一个相互独立又紧密相连的关系,所以人与权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只有保障公民的权力才能够让公民能够在社会上独立存在。然而权力是不同的,它指的是一些特定的人能够拥有外界的支配能力,韦伯曾经提到的让自己的意志在另外一人的身上强加的时候,就会出现另一种可能。在现代社会,国家已发展成为实现公民的各项权利的保障机关。与权利相比,权力应该退居次席。所以,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优先保障公民权利。因此,现在社会讲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其权利更应受到应有的保障。所以,中国应建立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行政强制立法价值体系。
2.2原则是以兼顾效率。只有将行政活动进行相应的提高,才能实现行政效率提高的终极目标。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能够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是行政强制能够实现的前提。只有采取国家强制措施才能够实现行政决定,我国的的国家机关之所以让行政职权法律化,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国家能够实行行政管理。只有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机关的各项行政决定,才能够达到管理的目的。假设国家行政机关主要管理的工作人们都能够自觉履行,那就不存在强制管理的说法。因此,行政强制权是人们无法履行或者明确拒绝履行相关职责所体现出来的。为了能够达到管理的目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采取行政强制权,因此这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就在此体现出来。虽然行政强制权是一种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伤害的手段,但是在履行行政强制行政权时,其作为一种相对少用而有效的危险手段,其拥有较强的使用价值。但是必须以比例原则为前提,即在行政强制行为过程中,即使有法律依据,也要选择侵害公民权益最小的方式和手段。虽然我国在改革开放30多年里取得了伟大的进步,但,我国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政资源还是十分有限的。挺高行政效率的问题,也迫在眉睫。所以,中国应该建立以兼顾效率为原则的行政强制立法价值体系。
三、结语
总之,行政强制法其价值关系着是否可以真正做到,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里,我所论述的只是理论上的,对于法学,除了它的世纪任务以外,不能要求它追求一种与此无关的“纯理论”的目标。所以,我们还是要根据具体国情来逐步地建立我国的行政强制法的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1]卢云,王天木.法学基础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06-207页.
[2]马生安,孙昌兴.行政强制执行价值论[J].载《江淮论坛》,1999年第4期,第52-53页.
[3][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版,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