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八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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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八议制度是古代的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古代特权法中重要的一部分,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就能够享受法律规定的特权,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它使贵族官僚地主享有特权,逃脱法律制裁。实际上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护阶级利益和巩固封建统治的一种法律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制度是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现。
  【关键词】:八议制度;刑不上大夫;博弈
  一、八议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八议制度是古代的礼制与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在这种制度面前,一部分人即使犯了罪,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就能够享受法律规定的特权,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制度是体现了封建等级。作为古代特权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统治阶级中的不法分子破坏法律打开方便之门。《周礼》曾记载西周时有“八辟”的刑罚原则: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者,法也。八议之辟,即八议之法。为以后传统法典中“八议制度”的奠定了理论基础。[1]
  所谓“八议”。就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死罪时依照法律进行特殊对待的制度。一为议亲:即是皇帝以及后妃的较近亲属们。具体来说,议亲的范围有:皇帝袒免以上亲;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为议故:即皇帝的故人旧友,私人关系历久而甚深的人。三为议贤:即有大德行的人,其实就是知名的人士。 四为议能:即封建统治阶层中能够治军治国的优秀人才。五为议功:即为国家立过卓越功绩而在太常寺有记录的人。六为议贵:即封建贵族和大官僚。七为议勤:即勤于公务,久有“苦劳”之人。八为仪宾:即前朝皇帝的嫡系后裔。
  八议制度作为一项封建贵族的特权制度,具体特权体现在程序特权和实体特权两个方面。程序特权是指这八种人不适用一般犯死罪的司法程序。法司不能直接审判,只能将其罪状、身份报奏朝廷议处。即“条陈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親议”。“都堂集议,议定奏裁”是指由尚书令在办公大厅主持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奏请皇帝圣裁。《狱官令》规定:“诸狱囚应入议请者,皆申刑部,集诸司七品以上于都座议之”[2]这个集议是有潜规则的,参加集议的的官员一般不会将其以重罪论处,而是尽可能地为其减轻刑罚。因为被议之人是特权集团内部成员,深究被论之人的罪行极可能会牵连其它众多官员,为了保证集团内部的利益与稳定,最好还是从轻、减轻或免除。集议的标准也不仅仅是依靠国法,还涉及到“天理”、“人情”的结合。这种事不做绝的处世哲学在封建士大夫心中基本上是一条处世保命准则,是在维护士大夫阶层的整体利益。实体特权是指在这样的集议之后,皇帝一般会下旨减轻处罚,多赦死为流。即使仍为死刑,也会赐死于家。流罪以下则例减一等。八议制度重在“议”和“减”。当然八议制度也有限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之罪”,也就是北齐律中的犯“重罪十条”的不受八议制度特权的保护。
  二、八仪制度的发展历史
  通说认为八议制度最早见于西周的“八辟”。到春秋战国时期,诸侯纷争,礼乐崩坏,法家思想成为当时的主流学派。“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家思想同八辟制度所体现的特权格格不入。有学者说:“按八议之制,见于西周,至秦而废”,[3]汉初承秦之制,在汉律中没有关于“八议”的规定,但八议制度的特权思想开始复燃,比如那时候的“上请制度”规定了皇族或者皇帝亲近的人犯了大罪都要请示皇帝后再裁决,皇帝的意见直接决定案件的判决,在本质上与八议制度是相近的。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朝代更迭频繁,同时也是重视法治,不断重编法典的时期,八议制度于曹魏《新律》中正式成为法律制度,八议入律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表现,在法律中体现了“刑不上大夫”的儒家思想。但其广泛的适用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秩序,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出现了“重罪十条”,即犯反逆、大逆、不道等罪行的不能以八议制度进行减免罪责。那些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和违反封建统治基础的封建礼教的犯罪行为不能够受到宽有。使八议制度不再是仅仅考虑犯罪人的资格和身份,还要考虑其所犯之罪是不是动摇了封建统治的和违背封建礼教。隋朝的统治者总结了汉魏以来有关保护地主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的立法经验,使“八议制度”更加完备。唐沿隋制,遵而不改。在《曹魏律》规定以后,八议制度在中国封建法律当中就一直存在,一直到清末,清政府颁布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在其中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八议制度就此退出历史舞台。
  三、八议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启示
  八议入律有社会原因,同时还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原因。在曹魏时期,社会格局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封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地方官吏和皇亲贵族在经济实力上非常庞大,甚至有些地方势力渐渐摆脱控制,皇帝权威式微,控制权贵和维护统治秩序成了当时统治者考虑的首要问题,而八议制度就是统治者的选择。文化层次的原因是汉代经过董仲舒的改革以后,大力推广儒家思想,“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的等级观念在汉代又重新复苏,八议入律就是儒家“亲亲”、“尊尊”、“貴贵”思想在法律当中的具体体现,是引礼入律的立法体现。
  八议制度作为等级制度中为特权阶层大开方便之们的法律制度,它的弊端显而易见,它本身所具有的程序和实体特权以及适用范围的广泛对社会秩序、治安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但它作为封建王朝一直存续的法律制度,必然存在其合理性。在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君权处于权力的巅峰,但其行使并非完全不受拘束。唯一能与皇权作有效抗衡的是官僚制度。因为官僚制度是历代国家必不可少的一套行政机器。然而为了保障君权的至高无上,于是儒家提出了君尊臣卑的原则。君权与官僚集团之间时刻在进行博弈,但是鉴于他们有共同的统治利益,君权还是需要将部分特权下放,让官僚集团享有,这才能达到双方的相安共处,共享收益。于是对于官僚的非严重危害统治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行为需放宽处罚。这便是特权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封建社会特权法的存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在维护阶级统治、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保社会稳定方而起着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后世称赞的唐朝律法,其法典中的特权法律体系非常完整。而在封建社会末期,君权高度集中,君权与官僚集团的关系利益均衡呈现异常状态时,中国古代的特权法律制度走向了衰亡是因为自身内部矛盾发生了质的变化时。八议制度作为封建社会中最为闪耀的特权法,在现在社会已经失去根基,依靠君臣博弈关系来缓和社会矛盾的方法已经成为历史,现代概念的人权和法治深入人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在各个国家得到确定。八议制度的历史的合理性并不能在现代社会适用。“八议”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人治”色彩,实质上有着深刻封建等级观念,司法运行过程中的对不同身份的人适用不同标准则会冲击法律的公平性,降低人民对法律的信心。这是我们应该警惕的。
  参考文献:
  [1]赵晓耕 .八议制度与职官犯罪案[J].法律与生活,2006(15).
  [2]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薛静.略论魏晋至北魏“八议”的应用—以“议亲”为中心[D].山西大学硕士论文,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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