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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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风险具有客观性和可控性,其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中尤为重要。尤其在民营经济高度发达又被誉为中小企业摇篮的浙江省,法律风险的防控更应被重视。以杭州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加坡科技园的数个中小企业为对象的调研显示,这些企业长期忽视法律服务法律风险的防控以及;忽略法律培训和法律思维的训练;此外在法律实践中轻视程序的调节作用。由此中小企业需要高效、能助其有效防控风险的法律;更需要加强自身的风险防控意识和对法律的正确认识。
  【关键词】:中小企业;风险防控;法律实践
  引 言
  正义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德行,它也并不意味着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制度...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
  ——摘自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
  依据法社会学的代表人物之一的庞德的观点,法律的目的在于使社会资源能在最大的社会范围内得到高效率的分配。依其观点,法律不应仅仅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而存在,而更应成为服务社会的重要工具。在当今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对于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来说,中小企业无疑是其中比重最大的群体。在很大程度上,法律对于市场的调控作用,更多地反映在中小企业运作之中。
  在地域范围上,作为全国经济总量第四个超万亿的省份,浙江经济发展以快速、稳健闻名。最具特色的是,浙江民营经济高度发达,民营企业数量庞大,而其中的绝大部分又都属于中小企业,浙江也因此被誉为中小企业的摇篮[2]。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统计,截至 2007 年底,浙江省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达到113万多家,占全部工业企业的99.6%。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影响浙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是中小企业的寿命却非常短。
  鉴于杭州市中小企业在浙江民营企业的地位,以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企业发展的必要性,笔者以杭州市中小企业为对象,于2016年6月至7月去往中小企业密度較大的杭州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展开了实证调研。
  一、理论与文献
  “风险”作为一个汉语词语,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劫数”。《说文解字》中对该字的描述为:“人欲去,以力齐止”,即制止某人想做的事,由此劫数意为发生与人们愿望相反情形的可能性。而风险之意与之相似,也就是发生与人的预期相反的概率[3]。法律风险意为由法律主体的行为所引发的与行为主体所预期的相反情形的概率。对于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而言,主流的观点是其根源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由于法律总是产生于需要法律调整的行为关系之后,所以法律对于风险的规控也是相对滞后的。换句话说,法律风险是客观的,只能相对地对其在一定程度范围内进行预防,而却无法彻底消灭法律风险的存在。
  云南民族大学的范柯认为,人们对于法律风险的认识处于两种最基本的考虑[4]: 一是所为之事会否触犯刑法;二是所为之事的违法成本。范的这两点考量从侧面反映出了法律主體在预测法律风险所表现出来的功利主义:基于市场的利益导向,企业作为以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市场主体,必然需要思考其行为的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风险的客观性[5]和可防控性[6],除了企业自身需要加强风险意识之外,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法社会学派代表人物庞德(Roscoe Pound)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7]言:“我们认为正义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德行,它也并不意味着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认为它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法律秩序的任务在于进行社会控制,满足人们的要求和利益,利益是法律的出发点即起因。法律通过承认利益、确定利益的界限和保障利益来完成社会控制的任务。返观企业的法律需求这一命题,法律在为企业风险防控、调整企业盈利策略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综上,企业所需要是识别法律风险,且重视法律对于风险防控的作用。从企业角度出发,主观上,需要中小企业自身对于法律意识的强化;从客观上,对中小企业立法应更加专业化、科学化。
  二、研究设计
  (一)问题与假设
  1、中小企业极需要风险防控,却缺乏防控意识以及相关投入
  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大都缺乏强力的资金基础,在实践中极易忽视对于法律风险防控的意识。这可以归结为:“没钱做”;另一方面,不少企业刚刚起步,并且在法律实践方面经验较少,也较少遇到法律纠纷,因此这些企业的高管认为“没必要做”。但诚然,风险无处不在,特别是对于资金基础薄弱和相互间竞争压力较大的中小企业而言,经营不善更多地源于风险防控的意识薄弱[8]。
  2、中小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提高法律意识
  一个企业从其产生(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登记手续)到其经营(对外签订合同、向别的企业投资、股东之间的协议等),或最后到其消亡(完成注销登记),就无处离得开法律,也无处不涉及法律风险。企业的产生、消亡这两个环节不在本课题探讨范围之内。而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法律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其主要遇到的法律问题是各类合同纠纷[9]。而在遇到纠纷之后,不少中小企业愿意走诉讼程序,但又囿于时间、资金等成本太大,以此被迫放弃公力救济,而转而双方谈判。在此过程中,企业愿意选择诉讼的权利救济方式是基于多方面的原因的结果。一方面,取决于法律关系主体对于司法程序的信任程度,也就是日前有学者重点研究的“主观程序正义[10]”;另一方面,取决于主体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的权衡和选择,例如他们会在协商谈判、仲裁、诉讼或他种ADR中进行参照比较,最后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方案。但无论如何,在任何的方式中,即便不是直接诉诸于司法机关的过程,也不乏对于法律思维的依赖和运用。法律思维主要包含了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合法性思维和程序性思维。这两个方面对于中小企业经营者来说,不可或缺。   (二)调研设计
  鉴于杭州的企业众多,且分布区域较为分散。之于杭州整个地域范围而言,下沙高教园区无疑更适于高校学生的调研。因此本次调研我们主要走访的是,杭州市下沙和达企业圈的与杭州市高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订有委托协议的中小型创新性企业。这些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生物科技性技术生产的公司,如新型制剂、制药的研究和开发、氟化聚醚硅氧烷涂层材料等。课题小组主要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走访式调研。
  根据2011年6月18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可知,中小型企业的判准主要是基于该企业的规模及其营业额的大小。因此在问卷的第一部分应当为调查对象与课题研究对象的关联性进行设计,我们采取的方式是填空的方式进行调研,此处涉及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及员工的数量和企业的性质:以此对该企业的规模、类型有准确的把握。问卷的主干部分主要由“法律服务需求情况”、“法律风险情况”、“法律实践情况”组成。这三部分紧紧围绕两个问题:企业是否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法律在企业的风险防控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亦即这些企业的法律实践情况如何)。
  鉴于以上情况,本次调研的课题实践小组走访了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新加坡科技园区的53家企业(杭州紫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共发放100份调查问卷,有效回收81份问卷。有效问卷的回收率为81.0%。
  三、调研结果及分析
  (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主要是以与杭州市高新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订有委托协议的和达企业圈内的数个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的成立时间或早或迟:成立最早的是2000年5月在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注册的某智能机器有限公司,成立最迟的是2015年9月在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注册的某网路技术有限公司。同时,被调查对象的注册资金也从三万元人民币到三百万元人民币不等:这是基于被调查对象的企业规模、资金基础的差距较为悬殊。经营范围和行业种类方面,本次调研主要调查了九类企业:IT及电子信息、服务外包、高端设備、教育培训、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其他类。此外,被调查对象的性质由90%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少量合伙企业组成。
  (二)数据分析
  1、法律服务需求情况——反映出被调查企业对于法律服务不够重视
  首先,从被调查对象的岗位设置来看,未设置法务专员或类似岗位的单位占总数的92.6%;而仅有六家中小企业设置了法务或者与之相似的职位。就设置了法务或相似岗位的这六家企业来说,其注册资本都在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正式员工都在50人以上:这不难说明法务职位设置与企业资金实力、规模成正相关。
  其次,中小企业在法律顾问的聘用情况方面,表现出了对于法律风险的轻视。在被调查对象,有一半以上(59.26%)从未聘用过法律顾问。目前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种类主要有三类:日常类的法律事务(如为企业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的咨询;为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權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意见等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事务)以及非诉讼的法律事务(如为企业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重大企业事务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和诉讼法律事务(如代理企业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等)[11]。基于中小企业的普遍规模、资信状况,法律顾问协助其处理的法律事务主要以日常法律事务为主。日常事务的处理攸关企业的运营后稳定,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决定企业命运之关键。然而从本次调查的结果看来,从未聘请过法律顾问的企业占了样本的一半以上,这不难反映出其对于法律风险防范的不够重视。
  最后,在对于法律培训的参与程度方面:企业的管理层参与较多次法律培训的仅占总数的14.81%;企业组织过员工参加法律培训或讲座较多次的仅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3.7%。这恰如其分地说明了企业对于员工法律意识的培养的过于忽视,究其原因,无疑还是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的有限性迫使企业不得不将法律培训作为开支的很小的一部分。
  2、法律风险实践——被调查企业遇到的法律纠纷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
  在本次的问卷调查中,小组首先对于中小企业是否遇到过法律纠纷进行了调查,有3.7%的被调查对象遇到过较多的法律纠纷,而较少或不太常遇到过法律纠纷的占96.30%。在遇到的纠纷类型中,主要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被选48次);其次为其他类型的纠纷(如合伙协议的纠纷、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最后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纠纷(如借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在众多纠纷之中,中小企业最常遇到的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因之一可能与中小企业的业务的单一性有关;目前我国对于买卖合同的立法只有三个规范性文件:《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法相对的欠缺性可能也是造成该种纠纷发生的频率较高的另一个原因。
  3、纠纷解决路径的选择——大多数的企业愿意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调查结果显示,85.19%的被调查对象在遇到纠纷之后,愿意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的在第三方权威机构主导下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该纠纷。此外,不愿意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的被调查者主要是基于诉讼程序所花费的过长时间;以及裁判文书的较低的执行力。
  法律关系主体会否选择某种程序解决其所遇到的纠纷取决于该种程序的公信力,易言之公众对于该程序的公正性的感知程度决定了他们对于程序的选择。司法公正不仅是对一个纠纷的是非对错的正确评判,而且与社会公平正义密切
  相连,甚至本身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不得不顾社会公平正义孤立地看待司法公正;司法是否公正主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12]。此调查结果反映出,权威性第三方机构主导下的解决程序之于杭州中小企业而言具备了较高的公信力。但是对于倾向于传统的双方协商以解决问题的企业来说,其更加看重的还是程序本身的效率:由此观之,中小企业需要的是公正性高、执行力强的法律程序。   四、结论及对策
  首先,通过本调研可以看出,杭州市中小企业在法律风险的应对中存在着对于法律风险防控方面投入不够、对于员工甚至是领导层的法律意识之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由此,杭州市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同时多参加相关的法律培训,加大对员工法律培训的经费投入。即便是在经营收入有限的情形之下,风险管控以及法律思维的养成也是至关重要的,基于当前市场的不稳定性以及法律思维的实用性、科学性,杭州中小企业唯有提高风险意识,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在法律纠纷的实践方面,杭州市中小企业主要遇到的是买卖合同纠纷。基于本文前部分所述,买卖合同的法律实践所产生的问题根源于立法的欠缺。因此,杭州市中小企业所需要的是加强买卖合同纠纷的立法或者法律解释。
  最后,在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方面,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愿意诉诸第三方权威机构主导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无疑是对于我国司法公信力以及对于“诉讼难”问题治理成效的肯定;然而其对于诉讼程序的效率之提升的需求也是亟待考量的。
  注释:
  [1]参见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商務印书馆.2010。
  [2]尹伟琴.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构建[J].浙江经济.2008年(24)。
  [3]B. Fischhoff, S. Watson, and C. Hope,”Defining Risk”, Policy Sciences, vol.17, No.1,1984,pp.123-139.”Technology, Environment, and social Risk,A Systems Perspective,”Industrial Crisis Quarterly, No.4, 1990, pp.223 to 231.
  [4]范柯.法律风险定义探究.[J].法制博览.2016(01)
  [5]“毋庸置疑,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且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评估的,如企业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参见将云贵;柳思维.基于回归方程的企业破产风险模型.[J].系统工程.2010(09)。
  [6]“首先,由于法律风险由法律和行为主体的行为建构而成,法律多为现成的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構成...自然可预测面临的法律风险...;法律行为人于行为之前对规范其行为的法律作深入研究,不仅可预测其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的可能性,且可通过纠正其行为的非法性而规避、防控法律风险损失”。请参见将云贵.法律风险理论与法学、风险学范式及其实证研究.[Z].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第29至30页。
  [7]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
  [8]徐永其;黄杰国.最大程度地满足非公企业的法律需求——“金山区非公经济法制论坛”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纪实.[J].现代工商.2009(06)。
  [9]汪彩华;蓝纯杰.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务制度建设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0(24)。
  [10]苏新建.程序正义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实证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4(05)。
  [11]曹景学;于跃军. 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理论与实践.[J].才智.2014(32)。
  [12]胡云腾. 公正司法重在契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J].法制日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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