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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当前,部分地方立足实际,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富有成效的探索,涉及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医疗救助、技能培训等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尽管如此,各地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制。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将过去由政府直接承担或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转移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通过市场化运行来完成,并根据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事先确立的一定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费用。
这种实践开始于实行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背景首先是政府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支出效率低下和人们对公共服务质量不满。1979年英国撒切尔夫人率先开始在英国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目的在公共部门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的竞争。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改革最核心的目标就是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运行模式,也是不断提高市场化水平。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念滞后
过去,我国的政府治理模式是传统的治理模式,政府机构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唯一生产者和供给者。现今,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竞争机制”,但是政府放权和建设有限政府的目标短期内无法实现,使得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无法真正做到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依然大包大揽,严重降低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益。实践中,部分政府部门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单纯理解为政府买单,不考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后的效果如何。
第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缺乏统一的标准
由于政府購买公共服务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有许多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政府购买项目的随意性。众说周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但由于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由缺房统一的协调机制,因此容易出现部分项目过多,而部分项目购买不足甚至不买的情况。
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规范欠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尚未确立规范流程,资金预算不公开,虽然有内部监督机制,但不向公众公开不利于公众了解资金使用流向同时也不利于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同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缺乏规范程序,难以确保承接主体是在公开、公正的环境中选拔出来的,不利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
第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机制不健全
政府作为出资者,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但责任依然存在,既要对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也要对完成的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目前,实践中缺乏一个专门机构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科学系统的监管与评估。由于公共服务项目具有非量化性、绩效滞后等特点,虽然购买服务合同内容涵盖了一些主要的、基本的方面,如合同对双方权责的规定,但往往表述不够明确,缺少具体的量化指标和规范的工作流程。
二、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经验
第一,政府首选非营利组织为重要合作伙伴
不同于过去缺乏弹性的政府供给,政府采购能使各领域专业化的非营利组织发挥特长,提供差异化的社会公共服务,节约成本并提高效率。同时,社会公共服务将社会的公平、正义置于首位,这与非盈利机构的目标相一致。
第二,构建弹性磋商和硬性约束为双重保障的合作机制
建立合法的、经双方协商认定的资源合作框架是首要保障。英国《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规定了志愿部门、政府法定部门以及第三部门办公室之间既独立又交叉的关系,就同一服务事项开展平等对话及沟通。
第三,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标准,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法可依
英国政府的《资助与采购良好行为规范》设定了政府采购的参数和标准,美国政府的《联邦收购条例》强调了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评估标准和契约规范,这些规范让政府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有相应的规则可以遵循。
三、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
第一、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应该公开,对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项目、条件、程序也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是保持公共服务有序推进的基础。政府用了法律规范的方式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公共服务项目的选择的标准、购买的程序、以及审查的标准且不能有歧视行为。做到机会平等,这样既能有效保证公平竞争环境还能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
虽然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公共服务都是可以购买的,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因此在选择购买的公共服务时还需要有边界。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民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的需求。而公众最基本的需求就是民生需求,因此政府在购买时第一要务就是考虑公共服务能否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需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处于公众利益,满足人民的公共需求。
第三、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政府对购买的公共服务的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首先,对于主观公共服务执行的部门要求定期收集线管工作情况,方便了解机构动态;其次,强化对各机构的财务审计工作,并对各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就是完善对社会机构的综合评估机制,比如评估设计应引入:基础设施、人力资源、财务状况最重要的是对外管理和服务效果的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总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我国逐渐被人们所重视,这有利于政府放权给社会,有利于促進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社会力量能够有效地让政府走向有限、高效的责任政府。而为了实现这一系列的目标,就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并将制度落实到位,只有有效的制度保障,才能更好地发挥出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用。
参考文献:
[1]柏良泽.“公共服务”界说[J].中国行政管理,2008(2).
[2]郑书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公益性非赢利组织为重要合作伙伴[J].中国行政管理,2009(6).
[3]王东伟著.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研究.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5.07.
[4]王雪云,高芙蓉主编.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6.09.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将过去由政府直接承担或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转移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通过市场化运行来完成,并根据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事先确立的一定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费用。
这种实践开始于实行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背景首先是政府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支出效率低下和人们对公共服务质量不满。1979年英国撒切尔夫人率先开始在英国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目的在公共部门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的竞争。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改革最核心的目标就是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运行模式,也是不断提高市场化水平。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念滞后
过去,我国的政府治理模式是传统的治理模式,政府机构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唯一生产者和供给者。现今,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竞争机制”,但是政府放权和建设有限政府的目标短期内无法实现,使得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无法真正做到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依然大包大揽,严重降低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益。实践中,部分政府部门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单纯理解为政府买单,不考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后的效果如何。
第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缺乏统一的标准
由于政府購买公共服务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有许多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政府购买项目的随意性。众说周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但由于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由缺房统一的协调机制,因此容易出现部分项目过多,而部分项目购买不足甚至不买的情况。
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规范欠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尚未确立规范流程,资金预算不公开,虽然有内部监督机制,但不向公众公开不利于公众了解资金使用流向同时也不利于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同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缺乏规范程序,难以确保承接主体是在公开、公正的环境中选拔出来的,不利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
第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机制不健全
政府作为出资者,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但责任依然存在,既要对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也要对完成的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目前,实践中缺乏一个专门机构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科学系统的监管与评估。由于公共服务项目具有非量化性、绩效滞后等特点,虽然购买服务合同内容涵盖了一些主要的、基本的方面,如合同对双方权责的规定,但往往表述不够明确,缺少具体的量化指标和规范的工作流程。
二、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经验
第一,政府首选非营利组织为重要合作伙伴
不同于过去缺乏弹性的政府供给,政府采购能使各领域专业化的非营利组织发挥特长,提供差异化的社会公共服务,节约成本并提高效率。同时,社会公共服务将社会的公平、正义置于首位,这与非盈利机构的目标相一致。
第二,构建弹性磋商和硬性约束为双重保障的合作机制
建立合法的、经双方协商认定的资源合作框架是首要保障。英国《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规定了志愿部门、政府法定部门以及第三部门办公室之间既独立又交叉的关系,就同一服务事项开展平等对话及沟通。
第三,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标准,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法可依
英国政府的《资助与采购良好行为规范》设定了政府采购的参数和标准,美国政府的《联邦收购条例》强调了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评估标准和契约规范,这些规范让政府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有相应的规则可以遵循。
三、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
第一、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应该公开,对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项目、条件、程序也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是保持公共服务有序推进的基础。政府用了法律规范的方式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公共服务项目的选择的标准、购买的程序、以及审查的标准且不能有歧视行为。做到机会平等,这样既能有效保证公平竞争环境还能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
虽然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公共服务都是可以购买的,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因此在选择购买的公共服务时还需要有边界。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民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的需求。而公众最基本的需求就是民生需求,因此政府在购买时第一要务就是考虑公共服务能否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需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处于公众利益,满足人民的公共需求。
第三、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政府对购买的公共服务的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首先,对于主观公共服务执行的部门要求定期收集线管工作情况,方便了解机构动态;其次,强化对各机构的财务审计工作,并对各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就是完善对社会机构的综合评估机制,比如评估设计应引入:基础设施、人力资源、财务状况最重要的是对外管理和服务效果的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总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我国逐渐被人们所重视,这有利于政府放权给社会,有利于促進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社会力量能够有效地让政府走向有限、高效的责任政府。而为了实现这一系列的目标,就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并将制度落实到位,只有有效的制度保障,才能更好地发挥出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用。
参考文献:
[1]柏良泽.“公共服务”界说[J].中国行政管理,2008(2).
[2]郑书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公益性非赢利组织为重要合作伙伴[J].中国行政管理,2009(6).
[3]王东伟著.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研究.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5.07.
[4]王雪云,高芙蓉主编.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