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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则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渎职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同时,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也面临着办案阻力大、办案经验不足;案件线索数量明显下降,案源匮乏,线索难寻,立案质量不高等矛盾和问题,制约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这种形势下,反渎职侵权部门应不断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促进反渎工作健康发展。笔者试对此作一粗浅探讨。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办案干扰多、阻力大,尚未形成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估计不足,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渎职犯罪是工作失误,怕查处多了影响工作积极性。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一些地方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特别是对渎职犯罪中的过失犯罪或当渎职犯罪涉及的是公共利益时,容易忽视、容忍,甚至公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情,以种种理由不让查,不让诉,不让判,影响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决心,挫伤了干警的办案积极性。一些发案单位存在部门保护主义,或担心“一票否决”,影响政绩,或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对检察机关办案不支持、不配合,对本部门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往往作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案源匮乏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1、案件线索发现难。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具有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渎职犯罪特殊性在于其发生于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中,多是管理者、执法者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可以说,其犯罪行为一般都是隐藏于“合法”的业务工作背后,使“外行人”难以发现。而侵权类犯罪,则多由于受害人畏于执法人员淫威,或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错误认识,从而不敢、不愿举报犯罪事实。这些都成为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的主要原因。
2、宣传发动不够到位。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知之不多,对一些行为特别是新罪名,认识不清。同时,渎职犯罪一般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很多人即使认识到某种行为是渎职犯罪,也因为事不关己而采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漠然态度。因此,少有控告和举报。另一方面,有些人虽然也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所认识,但存有误区,总认为渎职犯罪多为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没有中饱私囊,对其危害性认识不够。有的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表示理解、惋惜,觉得他们“为公犯罪”而感到同情。
3、线索流失严重。由于主客观原因,案源流失现象严重,有的线索没有进行很好的排查,因初查不到位,突破能力不强而“搁浅”;有的因遇到阻力和干扰等不了了之;有的出于自身利益、部门交往、人际关系,该查的没查,该立案的没立案,干警经营、培养线索的能力不强。如此种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工作出现了案源匮乏,无案可办的窘境,长期处于一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状况。
(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成案率低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成案率低主要原因除检察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案件难查处。一是渎职侵权犯罪是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行为,容易为“工作失误”和“处理不当”所惑,这种表面上的“为公犯罪”引起人们的同情,上至一些领导,下至一些干部群众,对此类犯罪的态度不象贪污、受贿犯罪那样深恶痛绝。二是渎职侵权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与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相行,某些领导从自身利益和部门利益出发,怕查了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即损坏单位声誉,又影响个人政绩,因而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消极怠慢,存在着事实上的排斥倾向,因此加大了案件查处工作的难度。
2、地方保护主义难攻破。渎职侵权案件侦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一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一个地方的骨干和中坚力量,且某些犯罪从表面上看具有“为公”性质,以致一些领导和组织,打着关心自己的干部,保护地方人才的招牌,同时、庇护,甚至公开阻挠,使侦查人员或检察机关的领导左右为难。
3、人情关难过。渎职侵权犯罪属于“贵族”型人员犯罪,其涉案人员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大多位高权重,其关系网严密,保护层厚重,周边势力复杂,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有时一个基层县市检察院查处一普通的渎职侵权案件,甚至惊动了省市有关领导,有的打电话,有的甚至不远千里亲临案发地疏通关系,为当事人说情等。这些也是阻碍渎职侵权案件依法查处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解决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几点对策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要结合渎职侵权案件特点不定期的到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单位和举报率较高的执法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讲座,宣讲相关的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要把渎职侵权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及所查办的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渎职侵权案件制作成新颖别致的挂图或展板,配合声像资料讲解,深入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巡回展览。工作中还要结合典型案例和专项活动的阶段性成果,适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支持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进一步调动干部群众的举报热情,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础。
(二)加强联系与沟通,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针对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匮乏的情况,要采取切实措施摸排线索,拓宽案源。一是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络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反渎局应与国土、质检、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络制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制度,明确专门联络员经常性沟通信息。二是密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百姓关注的焦点问题,有意识地发掘其中的犯罪线索,以高检院对渎职犯罪新的立案标准出台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送法上门,法律咨询等形式,增强行政执法部门对反渎部门职责的了解。三是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合作,从身边、从眼前发现案件线索。通过制定专门的部门协作制度,在内部业务部门所办理的案件中去寻找案件线索。如通过侦查监督部门了解其立案监督的原因,另案处理的原因,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诈骗案中有无失职被骗,诈骗的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工商、税务机关是否渎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工商、税务、质监、烟草等部门是否有放纵制售、以罚代刑情况等。通过公诉部门了解报捕事实与起诉事实的差异、主从犯地位的变化等。为了最大限度的挖掘线索,反渎局还应注意对积存线索进行统一梳理,对以前的一些重点案件逐一过堂排查,特别是缓查、中止初查的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分析、研究缓查、中止初查原因,有无重新初查条件。
(三)确保案件质量、注重办案效果
办案质量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生命线,办案效果是衡量办案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首先,要坚持依法办案。坚决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好案件的立案关、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力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其次,要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注重办案对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促进。要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最大限度地缩小打击面,最大限度地扩大教育挽救面,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作战能力
通过加强培训工作和实践练兵,调整干部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鉴别力。要认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队伍的执法思想,更新队伍的执法观念,不断增强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要大力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强化专业技能训练,提高干警的执法办案、侦查指挥和办案实战能力;要针对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知识领域广、部门多、法律、法规专业性强等特点,深入组织学习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懂得犯罪心理,强化侦查意识,善于运用侦查谋略,客观全面的搜集证据,从点滴的信息中捕捉更多的线索,认真排查,不断提升公正执法、服务大局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形势下,反渎职侵权部门要认真研究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树立信心,开拓进取,善于攻坚克难,善于围绕大局办案,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不断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泰宁 354400)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办案干扰多、阻力大,尚未形成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估计不足,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渎职犯罪是工作失误,怕查处多了影响工作积极性。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一些地方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特别是对渎职犯罪中的过失犯罪或当渎职犯罪涉及的是公共利益时,容易忽视、容忍,甚至公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情,以种种理由不让查,不让诉,不让判,影响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决心,挫伤了干警的办案积极性。一些发案单位存在部门保护主义,或担心“一票否决”,影响政绩,或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对检察机关办案不支持、不配合,对本部门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往往作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案源匮乏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1、案件线索发现难。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具有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渎职犯罪特殊性在于其发生于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中,多是管理者、执法者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可以说,其犯罪行为一般都是隐藏于“合法”的业务工作背后,使“外行人”难以发现。而侵权类犯罪,则多由于受害人畏于执法人员淫威,或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错误认识,从而不敢、不愿举报犯罪事实。这些都成为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的主要原因。
2、宣传发动不够到位。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知之不多,对一些行为特别是新罪名,认识不清。同时,渎职犯罪一般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很多人即使认识到某种行为是渎职犯罪,也因为事不关己而采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漠然态度。因此,少有控告和举报。另一方面,有些人虽然也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所认识,但存有误区,总认为渎职犯罪多为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没有中饱私囊,对其危害性认识不够。有的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表示理解、惋惜,觉得他们“为公犯罪”而感到同情。
3、线索流失严重。由于主客观原因,案源流失现象严重,有的线索没有进行很好的排查,因初查不到位,突破能力不强而“搁浅”;有的因遇到阻力和干扰等不了了之;有的出于自身利益、部门交往、人际关系,该查的没查,该立案的没立案,干警经营、培养线索的能力不强。如此种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工作出现了案源匮乏,无案可办的窘境,长期处于一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状况。
(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成案率低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成案率低主要原因除检察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案件难查处。一是渎职侵权犯罪是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行为,容易为“工作失误”和“处理不当”所惑,这种表面上的“为公犯罪”引起人们的同情,上至一些领导,下至一些干部群众,对此类犯罪的态度不象贪污、受贿犯罪那样深恶痛绝。二是渎职侵权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与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相行,某些领导从自身利益和部门利益出发,怕查了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即损坏单位声誉,又影响个人政绩,因而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消极怠慢,存在着事实上的排斥倾向,因此加大了案件查处工作的难度。
2、地方保护主义难攻破。渎职侵权案件侦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一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一个地方的骨干和中坚力量,且某些犯罪从表面上看具有“为公”性质,以致一些领导和组织,打着关心自己的干部,保护地方人才的招牌,同时、庇护,甚至公开阻挠,使侦查人员或检察机关的领导左右为难。
3、人情关难过。渎职侵权犯罪属于“贵族”型人员犯罪,其涉案人员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大多位高权重,其关系网严密,保护层厚重,周边势力复杂,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有时一个基层县市检察院查处一普通的渎职侵权案件,甚至惊动了省市有关领导,有的打电话,有的甚至不远千里亲临案发地疏通关系,为当事人说情等。这些也是阻碍渎职侵权案件依法查处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解决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几点对策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要结合渎职侵权案件特点不定期的到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单位和举报率较高的执法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讲座,宣讲相关的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要把渎职侵权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及所查办的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渎职侵权案件制作成新颖别致的挂图或展板,配合声像资料讲解,深入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巡回展览。工作中还要结合典型案例和专项活动的阶段性成果,适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支持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进一步调动干部群众的举报热情,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础。
(二)加强联系与沟通,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针对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匮乏的情况,要采取切实措施摸排线索,拓宽案源。一是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络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反渎局应与国土、质检、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络制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制度,明确专门联络员经常性沟通信息。二是密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百姓关注的焦点问题,有意识地发掘其中的犯罪线索,以高检院对渎职犯罪新的立案标准出台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送法上门,法律咨询等形式,增强行政执法部门对反渎部门职责的了解。三是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合作,从身边、从眼前发现案件线索。通过制定专门的部门协作制度,在内部业务部门所办理的案件中去寻找案件线索。如通过侦查监督部门了解其立案监督的原因,另案处理的原因,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诈骗案中有无失职被骗,诈骗的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工商、税务机关是否渎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工商、税务、质监、烟草等部门是否有放纵制售、以罚代刑情况等。通过公诉部门了解报捕事实与起诉事实的差异、主从犯地位的变化等。为了最大限度的挖掘线索,反渎局还应注意对积存线索进行统一梳理,对以前的一些重点案件逐一过堂排查,特别是缓查、中止初查的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分析、研究缓查、中止初查原因,有无重新初查条件。
(三)确保案件质量、注重办案效果
办案质量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生命线,办案效果是衡量办案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首先,要坚持依法办案。坚决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好案件的立案关、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力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其次,要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注重办案对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促进。要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最大限度地缩小打击面,最大限度地扩大教育挽救面,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作战能力
通过加强培训工作和实践练兵,调整干部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鉴别力。要认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队伍的执法思想,更新队伍的执法观念,不断增强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要大力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强化专业技能训练,提高干警的执法办案、侦查指挥和办案实战能力;要针对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知识领域广、部门多、法律、法规专业性强等特点,深入组织学习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懂得犯罪心理,强化侦查意识,善于运用侦查谋略,客观全面的搜集证据,从点滴的信息中捕捉更多的线索,认真排查,不断提升公正执法、服务大局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形势下,反渎职侵权部门要认真研究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树立信心,开拓进取,善于攻坚克难,善于围绕大局办案,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不断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泰宁 35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