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丘与柏拉图法律思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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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谈起中西法律文化,不得不提到孔丘与柏拉图两位巨人。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古希腊思想家,其法律思想构成了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源头;而先秦儒家的典型代表孔丘,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为主要的源头,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二者法律思想的阐述,有助于比较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
  关键词:正义论;礼治;以法治国;以德去刑
  一、孔丘的法律思想
  孔子,名丘,子仲尼,春秋末期鲁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最深远的思想家,也是一位伟大的教育家。孔丘的法律思想是以“仁”、“礼”为核心的,他主张以礼治国,旨在强调立法;他主张“导德齐礼”,认为道德教化的作用大于法律强制,孔丘维护“礼治”,重视“德治”,提倡“人治”,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整个儒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一)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
   孔丘系统地提出了“仁”的观点,并且认为“仁”是最高的道德标准,是实现“礼治”的必由之路,从而建立了以“仁”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他的法律思想,也是围绕“仁”和“礼”而展开的。
   孔丘认为“仁”是最完美的伦理道德。同时,孔丘把他认为的一切美好的品格,全都包容在他的“仁”之中。从他的论述来看,仁的基本精神是重视人,仁的基本函式是“爱人”。孔丘的仁者“爱人”虽然有“泛爱众”、“博施”的因素,但并不是平等地爱一切人,它带着深刻的宗法等级制的烙印,从而使孔丘的仁的表现处明显的宗法性、等级性和强制性。
  (二)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孔丘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礼治”思想,把恢复和保卫周礼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在法律思想方面,孔丘对礼、刑的作用进行了对比,指出“齐天下以刑”只能使民众暂时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之心服;只有“齐之以礼”,民众才会有羞耻之心,自觉遵守法令。因此他强调,法律的制定和运用必须以礼为指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三)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
  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力图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以恢复“礼治”和实现统一,是孔丘提出的统治方法。具体体现为: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2、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3、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
  (四)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
   概言之,孔丘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是他在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时,将统治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这与他在论述“法”于“礼”的关系时,将礼置于“法”之上;在论述“法”与“德”的关系时,将德置于“法”之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思想,经过战国期孟轲、荀况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和改造,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
  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是古希腊杰出的思想家,西方原创文化的奠基人,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建立了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柏拉图的法律理念、正义论、人治论与法治论对人类法律文化的贡献也超出了时空。其法律思想不仅在历史上对西方法治的发展方向起到了导航的作用,而且对于今天的整个人类法治事业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和贡献。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等著作中。具体而言,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柏拉图的正义论
  柏拉图认为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是正义论,正义论是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他倾向于把正义看作是个人和国家的美德。柏拉图认为,在一个理想的国家中,应该具备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他所认为的正义就是“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情且不兼做他人的事情”。同时,柏拉图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了正义,以此强调法律的权威。
  (二)关于“人治”与“法治”
  柏拉图前期倾向人治,在《理想国》\+①中,强调的是掌握哲学的人治国家。不过虽然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和中国古代的贤人治国最终都会导致人治,但是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柏拉图那里更强调分工合作,哲学王劳心而不劳力,立法而不行政,以知识为贵,以智慧指导国家,目的在于求知、求真。同时,他认为现实中可能存在四种变态的政体,军阀政体、富豪政体、平民政体和专制政体。柏拉图后期更倾向于法治,中后期的《政治家篇》和《法律篇》,尤其是后期的《法律篇》更多地强调法治。
  三、孔丘与柏拉图法律思想比较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孔丘与柏拉图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各自主张,二者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各自的特点。现就主要部分论述如下:
  (一)孔丘的“仁”和柏拉图的“正义论”
  “仁”是孔子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逻辑起点,在孔子的政治法律思想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正义论”则是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柏拉图早期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在抛弃了西周以来的神权意识后,孔子从社会生活本身来论述人民群众的价值,同时吸收当时的“重民思想”加以完善,从而形成了“仁”的学说。孔丘认为“仁”是最完美的伦理道德。同时,孔丘把他认为的一切美好的品格,全都包容在他的“仁”
  之中。\+②
  与孔子的“仁”相似的是,柏拉图在讨论什么是正义的时候首先涉及的是人的行为,并提出了“正义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观点。柏拉图认为人是天生不平等的,在他所论述的“理想国”中,将人分为哲学家、武士以及劳动者三部分,他们分别由金、银、铜铁造成。而奴隶根本不列入“人”的行列,只有哲学王才能成为国家的统治者。他反复强调,“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孔子和柏拉图虽然都确认了作为个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动性,但是从一开始就深深地打上了阶级的烙印。二者的根本目的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他们的思想都有着浓厚的政治色彩。 
  (二) 孔丘的“正名”和柏拉图的“各司其职” 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作为孔子仁学内容之一的“正名”和作为柏拉图的正义论核心的“各司其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代的和谐观。
  孔丘主张“正名”,以法律严格维护“君臣父子”的等级名分。孔丘认为,“正名”是以礼治国的起点,“正名”就是纠正各种违反周礼规定的等级名分的现象。只有端正名分才能使礼乐的实行“名正言顺”,才能正确地适用刑罚。
  再来看看柏拉图。他除了继承毕达哥拉斯的“正义就是和谐”的思想以外,还明确地使和谐范畴具有社会伦理的意义,把和谐作为人类的一种道德理想来研究。他从社会分工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的天分和能力是不同的,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这个国家由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各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因此,如果每个人在国家里从事他的工作,占有他的能力赋予他的位置,此时就是正义占统治地位。
  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孔子从情感出发,要求人们正名分;而柏拉图以社会分工的知识为出发点,要求人们各司其职。虽然他们的出发点是不同的,但是,他们都把个人的道德沦丧归于集体的、政治的秩序的破坏。他们二人的共同取向都是“有机整体”。
  (三)孔丘的“贤人治国”与柏拉图的“哲学王治国”
  正如罗素所说,“孔子与柏拉图一样,在贤人政府里找出路。”孔子积极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力图发挥道德的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他反对统治者实行“以力服人”的霸道,反对统治者横征暴敛、严刑峻法,主张兴教化,实行以理服人的五道。孔子的为政以德形成了中国政法思想史上特有的德治主义。
  而柏拉图却与此不同。他认为,无知是罪恶的重要的根源,使一切的人德行完美所必须的就是知识,为了要达到善,必须有知识。凡是知道什么是善的人才能做出正当的事情,同样的,只有掌握了智慧的人才能够有智慧的治理好国家。在他看来,一个国家中有各种各样的知识。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孔子希望建立一个以“仁”为核心,以“礼”为根本目标的集权国家,用自身的道德行为去感化人民,其本质是以德治国。而柏拉图希望建立一个代表“善”的哲学王统治的正义的国家,他所说的统治者则需要掌握治国的知识,其本质是以知识治国。虽然孔子的“贤人治国”与柏拉图的“哲学王治国”在本质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是二者都比较重视统治者的作用,并且最终都倒向了人治。 
   (四)孔丘的“以德去刑”与柏拉图的“以法治国”
   从一、二节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孔子崇尚道德,不相信法律,主张以德去刑;而柏拉图崇尚法律,认为离开法律国家将没有希望,主张以法治国。孔子认为人性善,通过个人内心的道德自觉是能够克服恶行的;而柏拉图把人的品性分为“较善”和“较恶”两部分,人们都有“较恶”的兽性欲望,必须依靠外在的权威进行约束。当人们的行为无法靠自己的“道德正义”进行约束的时候,就需要靠外在的“法律正义”即“诉讼正义”进行调整。 \+③
  注释:
  ①柏拉图.理想国[M].商务印书馆,1928.94
  ②威菲.《中国法律儒家化后的发展——浅谈儒家理学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M].太原:山西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192页。
  ③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2
  参考文献:
  [1]蔡尚思.孔子思想体系[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74 
  [2]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
  [3]柏拉图.理想国[M].商务印书馆,1928.94 
  [4]威菲.《中国法律儒家化后的发展——浅谈儒家理学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M].太原:山西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192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5 
  [6]李泳君,李芬.《关于中西法律观念上几个问题的比较》[M].石家庄:河北法学第22卷第8期,第119-123页.
  [7]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2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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