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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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主要所要写的主要是通过对对我国《刑法》2011年初废除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事实而引起的法理思考。死刑的存废一直是专家学者讨论的热点话题,死刑是存废不仅关乎犯罪人生命的延续和停止。而且对一个国家的制度管理有着不可低估的考量,死刑是一种惩罚手段,是对人生命的剥夺,在初始的时候由于受到当时生产力低下的影响,人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低下,没有怀疑过他的正当性,在当今关注人权呼声高涨的时代,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一次次的受到人们的怀疑,在21世纪的中国,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对他发起一场质问和怀疑,作为一个法科毕业生在我即将毕业的时候,对此问题也谈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死刑;废除;法理思考;生命;人权
  
  一、背景知识
  2011年2月25日对中国对整个国际来说是一个不寻常的日子,作为全世界死刑占整个法律和每年执行死刑案件最多的中国,这次一下子废除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死刑的存废从18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白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问世以来一直备受争议,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类文明程度的增加,对人权的思考更加使这一问题区域白日化,中国在这样的一时刻作出的这一举动自然使其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我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1]。
  在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领域,逐步取消死刑,于今看来,已经是大势所趋。这次刑法修正案(8)废除的13种经济非暴力死刑罪名具体包括:1,走私文物罪 2,,走私贵重金属罪,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票据诈骗罪,6,金融凭证诈骗罪,7,信用证诈骗罪,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9,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0,盗窃罪,11,传授犯罪方法罪,1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1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二、废除死刑的思想及实践
  死刑根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血亲复仇,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死刑被广泛地使用着,成为阶级社会统治者的重要工具。进入近代社会后,随着人文主义思想的兴起,死刑开始受到质疑。1516年,英国思想家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首次提出废止盗窃罪的死刑。孟德斯鸠认为:"对于自然给予我们的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①著名法学家边沁也认为:"死刑几乎永远是一种不必要的或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对于那些使用轻刑或使用徒刑就能防止其再犯罪的人,使用死刑是没有必要的[2];对于那些把自己作为一个对付绝望的难民而放任自流的人,死刑是毫无效果的。对于每一种犯罪都用死刑来惩罚的立法者的政策,就如同一个小孩把自己不敢看的昆虫揉碎所具有的卑怯恐惧一样。"②
  18世纪后期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阐述死刑的弊端及废除死刑的理由,从而拉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运动的发展,要求废除死刑以拯救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命权的呼声日益高涨。联合国大会1989年12月通过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书》明确指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持续发展"。"在本协议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死刑废除论已成为时代主流。
   (一)国际存废死刑的状况
   截止2005年2月12日,世界上已有83个国家废除死刑,其中欧洲40国、亚洲8国、非洲12国、北美洲6国、南美洲6国、大洋洲11国。废除死刑的国家中,近一半是欧洲国家,包括世界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圣马力诺(theRepublicofSanMarino,1848年)。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涉及"人权"问题;是世界上的一种刑罚主流趋势。我国国内法学界也早有研究与建议。这次一下子取消13个经济犯罪的死刑,在"刑罚"的价值取向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在尊重人权、珍惜生命的观念上是一个很大的转变;在依法治国方面迈过了一个"坎";具有里程碑的意义。[3]
  这些纯财产性犯罪始终不能与人的生命相比;而且完全可以在课以刑罚的同时(包括破案后追回的部分财产)并处"罚金刑",完全课以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没有必要以犯罪者的生命为代价。
  (二)相关的理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毋庸置疑,取消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处罚,不仅合乎逐步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而且凸显了刑事处罚的文明化,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从法制史上来看,"死刑"古已有之。越是在野蛮的社会里,死刑的运用越普遍,从欠债到通奸,从盗窃到诽谤,都可能被判处死刑。尤其是对于杀人行为,判处死刑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长期支配着人们的正义观。到了法治时代,人们才开始关注犯罪人的权利,开始反思刑罚的正当性,包括死刑的适用与废止问题。死刑的存废,长期以来都是法律界激烈争论的问题之一。支持死刑的人认为,作为重要的震慑手段,死刑对于阻遏犯罪不可或缺,因为胆子再大的人也怕死;同时,死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者家属的痛苦,让他们看到"报偿"。
  三、取消一些领域的死刑,不等于对于重罪的熟视无睹
  所谓,死罪可免,活罪难逃。那些戴罪之身,仍然可以对他们所犯下的罪行,付出代价,再世为人。这是既成全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又因应了现实之必须的两全。重要的或许是,我们不能永远从"社会稳定"或者"治安形势"这样一些实用的角度去考量死刑的存废,本质上这是法律工具主义的体现,我们要学会从"法的精神"的角度去适用法律,让法律获得自外于任何"形势"的尊严和意志。 综上,我认为,中国废除死刑制度是一种必然,但决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变的,速战速决不能完美的解决问题。现阶段我们对于死刑,首先要在数量范围上控制,我国刑法规定有68个死刑罪名,从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刑法修订,我国死刑立法不但没有减少,死刑适用还扩大到许多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对于在短时间不能废除死刑的罪名,应该严格控制其宣判数量,把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适当情况下,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严打"时期,切莫从重从快,肆无忌惮。 的规定都要更细,从各个方面尽量做到减少死刑。
  死刑之废,势在早晚,而现在是我们该做好准备的时候了。
  参考文献:
  [1]参见赵秉志,《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载《政法论坛》2005(1)。
  [2] 参见高铭暄,《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趋势》,载《法学杂志》2004(1)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被判死缓人数首超立即执行》,北京。载《新京报》2008(3)。
  [4] 参见赵秉志。《中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13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5] 参见《着力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记者专访王其江》,载《法制日报》2009年1月3日。
  [6] 邱兴隆教授的看法。参见贺信:《传奇见证:中国死刑变迁》,载《新世纪》2010(5)
  [7] 参见《死刑核准权如期收回 最高法院要求充分运用死缓》,载《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12月29日。
  作者简介:梅飞(1986-),男,安徽芜湖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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