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2011年3月1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对外公布。在新颁布的《纲要》中第三篇第十四章中强调以“推进海洋经济发展”为新时期我国各级政府经济工作重点,这也是国家首次在五年规划中以整章的篇幅明确提出发展海洋战略,由此掀开了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新篇章。作为宏观指导性文件,《纲要》明确地提出了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原则与发展目标,涉及到主要海洋产业发展方向及布局、发展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域、加强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需采取的措施等几个方面。这些战略目标的实现无疑需要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同时必须以加大执法力度、理顺海洋管理体制为手段,才能真正为我国海洋经济的腾飞保驾护航。本文从珠海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阐述珠海作为经济特区应当如何充分利用特区立法的独特优势,以广东打造“海洋经济强省”为背景、以横琴开发为契机的全方位社会和经济发展新模式,从而为珠海经济特区在我国海洋经济战略布局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言献策。
关键词 海洋经济战略 “十二五”规划纲要 特区立法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毋庸赘言,我国在十二五期间提出海洋经济战略目标,最主要的纲领性文件和依托就是我国政府所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作为本文的立论基础,我们需要在引言中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即该《纲要》本身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学界对此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规划”是宪法性法律文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规划”根本不是法律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豍。然而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89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国务院行使“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职权,另《宪法》第62条第一款第(九)项赋予了全国人大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因此,本文作者支持部分学者提出的“从严格的编制、审批、修改、监督等程序表明,《纲要》是一个由国务院编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通过的具有高度权威性、严肃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结论豎,且规划中也明确指出该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豏,至于其效力层级、适用范围、制定程序的规范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问题等,则涉及到宪法及宪政性法律问题,已不是本文作者着力讨论的重点之所在,故在行文中对此问题将不再述及。《纲要》全文涉及面非常广泛,从海洋产业结构到海洋综合管理,从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性技术研发到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豐,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从珠海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阐述珠海作为经济特区应当如何充分利用特区立法的独特优势,为珠海经济特区在我国海洋经济战略布局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言献策。
二、我国海洋经济战略的国际法基础
海洋具有天然的国际性,讨论一国的海洋经济战略,就必须先探究与之息息相关的国际法基础,何况遵守国际公约义务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一般行为准则,也是我国政府的一贯主张。海洋法是一个既古老又年轻的国际法分支,内容纷繁浩杂,是各国行使其海洋权益的主要依据, 其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主权国家根据公约制定的相应的国内法。比如1982年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豑,于1969年11月10日至11月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海上污染国际法律会议上通过,1975年6月19日生效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豒等等,都是当代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随着我国政府对这些公约的批准加入,已经成为我国当今海洋经济战略的法律基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另外,迄今为止我国已与多个国家签订了与海洋经济战略有关的双边协定,其中既包括海洋资源类的协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也包括具有主权领土划分意义的勘界协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这些双边协定一般都会涉及规定两国渔民可以相互在彼国一定的海域内从事合法捕捞,以及从事科学探险、民用船只航行、风光拍摄、体育比赛等其他合法的民事活动而不受追究和处罚等内容豓,从而构成我国海洋经济战略的国际法层面基础法律文件。
三、珠海经济特区与海洋经济战略
2011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这是继2008年12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获得国务院认可之后,广东又一个上升到国家级战略的区域性规划。作为全国三大海洋经济发展的试点省之一,广东打造“海洋经济强省”的“蓝色引擎”就此启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指出:“广东过去的发展离不开海洋,现在的发展离不开海洋,将来的发展更离不开海洋。”珠海经济特区豔的发展与海洋经济战略密更是不可分,作为广东省经济支柱区域“珠三角”城市群中的璀璨明珠,珠海市以其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和丰富多彩的人文气息傲然屹立,全市海域面积6135平方公里 ,约是陆地面积的4 倍,素有“百岛之市”的美誉。以下本文仅就珠海经济特区与海洋经济战略相关的法律基础做一简单梳理。
(一)宪法、法律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至六十五条的规定,珠海同时拥有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且“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珠海作为经济特区其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特区的在立法权上的特殊性跃然纸上,为珠海在发展海洋经济的时代潮流中奠定了牢固的宪法基础。珠海要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在立法资源上的优惠政策,大胆创新,敢于先行先试,在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做珠三角地区“蓝色经济“的开路先锋。 除此以外,前文三中述及的从基本管理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到海洋运输及海商、海事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无疑既是我国海洋法律框架,也是珠海经济特进一步完善自身制度体系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理顺地方性海洋管理体制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
(二)其他现有专门性立法和规定。
从国家《“十一五”规划》开始,根据国家领导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开始着手陆续制定与海洋经济战略有关的全国性规划纲要,比如《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等,各省级政府和发改委相应地研究制定地方性规划纲要,比如《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2011~2020)》等。这些规划纲要是经一级政府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各规划期限不等,制定的目标不尽相同,但总体上与优化海洋经济发展格局,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共同构筑成国家和地方政府促进海洋经济战略实施,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指南。珠海特区政府应当在全面学习、领会这些有着内在联系的国家级和地方性规划纲要的基础上,以陆海统筹为原则,研究部署本地区海洋综合开发和区域合作,制定和实施临港产业建设规划,大力发展诸如海岛旅游开发与保护等海洋新兴产业,确保实现国家和省级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各项目标。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批准了由广东省发改委组织编制《横琴岛开发总体发展规划》,作为内地开放度最高、体制宽松度最大、创新空间最广的地区,珠海市和横琴新区又一次站在历史大潮的前沿,“一国两制”的最新实践基地横空出世,“横琴兴则珠海兴”渐成各级政府官员和学界的共识。依靠“比特区还特的优惠政策”,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于2011年11月25日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从法律层面保证了横琴将在法律制度、社会管理体制、人口结构、交往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形成既不同于港澳、又不同于内地的独特区域豖。这种立法思路和模式,值得在整个珠海经济特区的海洋战略实施中借鉴推广,在政策制定和产业扶持上走出一条创新之路,通过制定海洋渔业、海洋生物制药业、海水综合利用业等产业的优惠政策来调整、优化传统产业结构,引导和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豗。
珠海有百岛之市美誉,海洋海岛建设前景广阔。在海洋经济的大前提下,研究做好具有珠海特色的海岛经济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此,青岛市一方面要加大海滨旅游的推广、海岛景观的升级改造,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在对海岛地貌、生物多样性深度开发的同时,争取建成集旅游、度假、科研和教育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开发建设模式。珠海经济特区还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贯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基础上,大力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由广东省和珠海市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制定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豘,在明晰无居民海岛的国有性质基础上,结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豙,及时颁布出台其他具有特区特色的海岛保护开发配套措施,从而能够尽早面向全国推广珠海的海岛资源。
四、结语
海洋战略是国家用于筹划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管理、安全、保护、捍卫的全局性战略;是涉及海洋经济、海洋政治、海洋外交、海洋军事、海洋权益、海洋技术诸方面方针、政策的综合性战略,是正确处理大陆国土和海洋发展关系,迎接海洋新时代宏伟目标的指导性战略。豛海洋战略的实施要求政府必须提供更到位的海洋公共政策和海洋公共服务,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技术与效率也要得到提高。我们应当认识到,海洋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工作的成就还需要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得以彰显,况且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与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如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 并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变, 法制建设在取得惊人的成就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譬如由于法律的不完善, 使得海监、渔政、海事、边防、海关相互之间以及与国土、环保、旅游等部门经常出现管辖不清、职责范围不明的情况等等。然而瑕不掩瑜,这种不完善与不协调正是我国各级政府和权力部门下一步工作的努力方向,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海洋经济战略在我国政府依法治国的理念指导下,必将创造出下一个经济增长的奇迹。□
注释:
郝铁川.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吗?.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总第169期),第99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其第十六篇“强化实施,实现宏伟发展蓝图”中指出“本规划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具有法律效力。要举全国之力,集全民之智,实现未来五年宏伟发展蓝图。”
参见《纲要》第三篇第十四章。
该《公约》规定了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在各种海域的开发和利用活动所应遵守的规则和制度,可谓是一部有关海洋的大宪章,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与转让等等,是海洋法的重要法典。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议定书最终确立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国际制度,弥补了以往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vi也为我国处理海上油污事故、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和受害者的利益,起到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作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为例,参见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hn/gxh/zlb/tyfg/t556669.htm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从2010年10月1日起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正式扩大到全市。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把法制创新摆在了突出的位置,提出要把横琴打造成为一个与港澳法制互通互融的法治之区,具体参见《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第47、48条,以及第55至60条等规定。
李萍、刘强、原峰等.珠海市海洋经济发展策略研究.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年11期,第12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参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2010年6月《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参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2010年6月《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王敏旋.我国发展海洋经济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几点思考.当代经济.2012年03期,第66页.
关键词 海洋经济战略 “十二五”规划纲要 特区立法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毋庸赘言,我国在十二五期间提出海洋经济战略目标,最主要的纲领性文件和依托就是我国政府所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作为本文的立论基础,我们需要在引言中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即该《纲要》本身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学界对此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规划”是宪法性法律文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规划”根本不是法律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豍。然而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89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国务院行使“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职权,另《宪法》第62条第一款第(九)项赋予了全国人大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因此,本文作者支持部分学者提出的“从严格的编制、审批、修改、监督等程序表明,《纲要》是一个由国务院编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通过的具有高度权威性、严肃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结论豎,且规划中也明确指出该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豏,至于其效力层级、适用范围、制定程序的规范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问题等,则涉及到宪法及宪政性法律问题,已不是本文作者着力讨论的重点之所在,故在行文中对此问题将不再述及。《纲要》全文涉及面非常广泛,从海洋产业结构到海洋综合管理,从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性技术研发到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豐,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从珠海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阐述珠海作为经济特区应当如何充分利用特区立法的独特优势,为珠海经济特区在我国海洋经济战略布局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言献策。
二、我国海洋经济战略的国际法基础
海洋具有天然的国际性,讨论一国的海洋经济战略,就必须先探究与之息息相关的国际法基础,何况遵守国际公约义务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一般行为准则,也是我国政府的一贯主张。海洋法是一个既古老又年轻的国际法分支,内容纷繁浩杂,是各国行使其海洋权益的主要依据, 其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主权国家根据公约制定的相应的国内法。比如1982年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豑,于1969年11月10日至11月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海上污染国际法律会议上通过,1975年6月19日生效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豒等等,都是当代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随着我国政府对这些公约的批准加入,已经成为我国当今海洋经济战略的法律基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另外,迄今为止我国已与多个国家签订了与海洋经济战略有关的双边协定,其中既包括海洋资源类的协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也包括具有主权领土划分意义的勘界协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这些双边协定一般都会涉及规定两国渔民可以相互在彼国一定的海域内从事合法捕捞,以及从事科学探险、民用船只航行、风光拍摄、体育比赛等其他合法的民事活动而不受追究和处罚等内容豓,从而构成我国海洋经济战略的国际法层面基础法律文件。
三、珠海经济特区与海洋经济战略
2011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这是继2008年12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获得国务院认可之后,广东又一个上升到国家级战略的区域性规划。作为全国三大海洋经济发展的试点省之一,广东打造“海洋经济强省”的“蓝色引擎”就此启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指出:“广东过去的发展离不开海洋,现在的发展离不开海洋,将来的发展更离不开海洋。”珠海经济特区豔的发展与海洋经济战略密更是不可分,作为广东省经济支柱区域“珠三角”城市群中的璀璨明珠,珠海市以其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和丰富多彩的人文气息傲然屹立,全市海域面积6135平方公里 ,约是陆地面积的4 倍,素有“百岛之市”的美誉。以下本文仅就珠海经济特区与海洋经济战略相关的法律基础做一简单梳理。
(一)宪法、法律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至六十五条的规定,珠海同时拥有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且“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珠海作为经济特区其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特区的在立法权上的特殊性跃然纸上,为珠海在发展海洋经济的时代潮流中奠定了牢固的宪法基础。珠海要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在立法资源上的优惠政策,大胆创新,敢于先行先试,在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做珠三角地区“蓝色经济“的开路先锋。 除此以外,前文三中述及的从基本管理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到海洋运输及海商、海事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无疑既是我国海洋法律框架,也是珠海经济特进一步完善自身制度体系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理顺地方性海洋管理体制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
(二)其他现有专门性立法和规定。
从国家《“十一五”规划》开始,根据国家领导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开始着手陆续制定与海洋经济战略有关的全国性规划纲要,比如《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等,各省级政府和发改委相应地研究制定地方性规划纲要,比如《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2011~2020)》等。这些规划纲要是经一级政府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各规划期限不等,制定的目标不尽相同,但总体上与优化海洋经济发展格局,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共同构筑成国家和地方政府促进海洋经济战略实施,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指南。珠海特区政府应当在全面学习、领会这些有着内在联系的国家级和地方性规划纲要的基础上,以陆海统筹为原则,研究部署本地区海洋综合开发和区域合作,制定和实施临港产业建设规划,大力发展诸如海岛旅游开发与保护等海洋新兴产业,确保实现国家和省级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各项目标。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批准了由广东省发改委组织编制《横琴岛开发总体发展规划》,作为内地开放度最高、体制宽松度最大、创新空间最广的地区,珠海市和横琴新区又一次站在历史大潮的前沿,“一国两制”的最新实践基地横空出世,“横琴兴则珠海兴”渐成各级政府官员和学界的共识。依靠“比特区还特的优惠政策”,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于2011年11月25日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从法律层面保证了横琴将在法律制度、社会管理体制、人口结构、交往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形成既不同于港澳、又不同于内地的独特区域豖。这种立法思路和模式,值得在整个珠海经济特区的海洋战略实施中借鉴推广,在政策制定和产业扶持上走出一条创新之路,通过制定海洋渔业、海洋生物制药业、海水综合利用业等产业的优惠政策来调整、优化传统产业结构,引导和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豗。
珠海有百岛之市美誉,海洋海岛建设前景广阔。在海洋经济的大前提下,研究做好具有珠海特色的海岛经济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此,青岛市一方面要加大海滨旅游的推广、海岛景观的升级改造,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在对海岛地貌、生物多样性深度开发的同时,争取建成集旅游、度假、科研和教育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开发建设模式。珠海经济特区还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贯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基础上,大力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由广东省和珠海市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制定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豘,在明晰无居民海岛的国有性质基础上,结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豙,及时颁布出台其他具有特区特色的海岛保护开发配套措施,从而能够尽早面向全国推广珠海的海岛资源。
四、结语
海洋战略是国家用于筹划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管理、安全、保护、捍卫的全局性战略;是涉及海洋经济、海洋政治、海洋外交、海洋军事、海洋权益、海洋技术诸方面方针、政策的综合性战略,是正确处理大陆国土和海洋发展关系,迎接海洋新时代宏伟目标的指导性战略。豛海洋战略的实施要求政府必须提供更到位的海洋公共政策和海洋公共服务,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技术与效率也要得到提高。我们应当认识到,海洋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工作的成就还需要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得以彰显,况且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与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如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 并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变, 法制建设在取得惊人的成就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譬如由于法律的不完善, 使得海监、渔政、海事、边防、海关相互之间以及与国土、环保、旅游等部门经常出现管辖不清、职责范围不明的情况等等。然而瑕不掩瑜,这种不完善与不协调正是我国各级政府和权力部门下一步工作的努力方向,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海洋经济战略在我国政府依法治国的理念指导下,必将创造出下一个经济增长的奇迹。□
注释:
郝铁川.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吗?.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总第169期),第99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其第十六篇“强化实施,实现宏伟发展蓝图”中指出“本规划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具有法律效力。要举全国之力,集全民之智,实现未来五年宏伟发展蓝图。”
参见《纲要》第三篇第十四章。
该《公约》规定了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在各种海域的开发和利用活动所应遵守的规则和制度,可谓是一部有关海洋的大宪章,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与转让等等,是海洋法的重要法典。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议定书最终确立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国际制度,弥补了以往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vi也为我国处理海上油污事故、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和受害者的利益,起到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作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为例,参见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hn/gxh/zlb/tyfg/t556669.htm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从2010年10月1日起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正式扩大到全市。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把法制创新摆在了突出的位置,提出要把横琴打造成为一个与港澳法制互通互融的法治之区,具体参见《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第47、48条,以及第55至60条等规定。
李萍、刘强、原峰等.珠海市海洋经济发展策略研究.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年11期,第12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参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2010年6月《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参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2010年6月《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王敏旋.我国发展海洋经济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几点思考.当代经济.2012年03期,第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