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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GDP指标最早应见于Mckinnon(1973)对金融深化理论的开拓性研究,M2/GDP实际衡量的是在全部经济交易中,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易所占的比重。总体上看,它是衡量一国经济金融化的初级指标。通常来说,该比值越大,说明经济货币化的程度越高。M2/GDP作为经济学术语始于金融发展理论,一般被用于分析经济的货币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该理论认为,一国金融业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因而在经济发展中常表现出金融资产以快于非金融财富积累的速度而积累。
关于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经济学界有几种不同的理论解释。首先,古典学派坚持“二分法”,认为实际经济与货币无关,货币只是一种面纱。在他们讨论的费雪方程式My=PY中,若货币流通速度v稳定,那么货币供应量M的变化将立即和全部反应到价格P上,而对真实产量Y不会产生效应。正如弗里德曼所言:“通货膨胀始终而且永远是货币现象。”古典学派认定货币流通速度v是基本稳定的,这就意味着货币对实际经济没有影响。其次,在传统的凯恩斯主义模型中,纯粹货币扰动在短期和长期都对真实产量有重要影响。由于假定价格是刚性的,货币供应量M的增加会引起利率r和货币流通速度v的下降,而不是价格P的上升,因此货币是非中性的。最后,卢卡斯(Lucas,1972)将理性预期引入经济周期的分析,认为产生经济周期的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完美,以及由此导致的生产者对相对价格变化和总价格变化的混淆。在货币存量的变化被公众预期到的情形下,货币是中性的,只有未被预期到的货币存量变化才会有真实效应。
在主要经济国家中,只有中国和日本的M2/GDP是于大于l的,也就是说,仅有这两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低于其广义货币量。日本的M2/GDP大于1,日本经济由长期处于流动性陷阱且实行零利率政策而导致M2/GDP不上升。中国的流动性过剩问题似乎比日本更为严重,中国M2/GDP自从1997年开始上升到1以上的水平,而接下来的上趋势比日本还要快。中国不但存在M2推动GDP持续上升的普遍性问题,而且这一问题相对其他主经济围家表现得更为异常,这充分显示出“中国之谜”中的流动性过剩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我国M2与GDP的比例相对较高的原因
1.经济的货币化
经济的货币化是指通过货币进行交易活动的比例不断增加,而与传统的物物交换相联系的非货币化经济比例则不断下降。这一过程刺激货币需求的急剧上升,从而使M2/GDP水平上升。改革开放以前,在广大农村地区,实物交易较为广泛地存在,其后,随着农村市场的开放,改革向城市和国有企业推进,商品交易领域的扩展和交易媒介货币化程度加深,对货币需求也迅速增加。有学者估计,在我国改革初期,为了满足经济货币化对货币的需求,每年需要增加货币供给6%~8% 。
2.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和居民储蓄的高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民收入宏观分配格局明显向居民倾向,个人最终所得占GDP的比重上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的经济增长速度,再加上储蓄存款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居民首选的金融资产形式,使得居民储蓄迅速增长,成为推动M2/GDP上升的主要动力。
3.证券市场不发达
金融工具单一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居民的储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共同基金等)转化为投资,居民的储蓄不会集中到银行储蓄存款一种形式上,因而使得储蓄存款对GDP的比例较小。我国证券市场不发达,金融工具单一,居民储蓄主要集中在银行储蓄存款这种形式上,导致我国M2/GDP水平不断攀高。有些学者认为,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
也是我国M2 与GDP的比例相对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货币创造的过程分析,商业银行发放的任何一笔贷款都会相应地形成借款企业负债(银行借款)和资产(银行存款)的同量增加,反映在银行负债方,是企业存款的同量增加,即货币供应量的增加。无论银行贷款所形成的企业资产是否是不良资产,对货币创造过程的影响都是相同的,企业资产状况的好坏与货币供应量增加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二、M2与GDP的比例高是否意味着货币供应量过多
一些学者采用M2与GDP的比例作为一种判断货币扩张程度的宏观尺度,认为M2 GDP的比例高意味着我国货币供应量过多。人民银行在关于稳健货币政策有关问题分析报告中作了如下的分析: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在宏观经济出现通货紧缩或通货紧缩趋势时,一般是同时采取积极(扩张)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什么我国提出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同时,却提出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呢?首要原因是货币供应存量偏多。由于货币供应量多年高增长,M2与GDP比值呈连续上升趋势。在货币供应量增长明显偏快的情况下,将增加中长期通货膨胀压力。在多年积累的货币存量过多的况下,如果再过分扩张货币供给,就会进一步扩大潜在的金融风险和通货膨胀压力,不利于宏观金融稳健运行有些学者不同意M2/GDP的比率高表明我国货币供应量过多的观点。在我国,衡量货币供应量增长的指标是狭义货币量M1 ,而不是M2 。M2中的准货币主要是居民的储蓄存款。居民储蓄存款的增加是居民收入增长的结果,是国民经济增长的结果。我们不能从M2 的总量上(以及M2 对GDP的比例上)来判断货币供应量增长的高低。秦朵采用应用计量模型,分析城乡居民的消费和储蓄行为规律,并用居民储蓄潜力来解释银行城乡储蓄总额,再用城乡储蓄总额来解释广义货币中的准货币供给量,据模型估计及模拟结果,得出的结论是:改革开放以来,M2和GDP之间存在着比较稳定的适度等比关系。M2相对于GDP的持续超高速增长主要是由准货币的高速增长造成的。而准货币的高速增长又基本由城乡储蓄的高速增长来解释。但是,从居民的消费行为和其储蓄潜力与银行存款的关系看,城乡储蓄存款的增长也是具有相当的规律性,并不能谓之“异常”。因此,称M2增长过快似乎是证据不足。
(上接第15页)有关非关税壁垒的协议等。另外,在直接适用时,应考虑到对等适用问题。
3 . 我国国情和其他 WTO成员的普遍实践,采取纳入与转化相结合,辅之以个案补充的方式。对于 WTO 及其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我国适用WTO协议难度不大的领域或部门等采用纳入方式,而对本身还不完备的WTO协议以及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系统的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部门或领域采用转化的方式。可见大多情况下, WTO协议不能直接适用, 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中国加入 WTO工作组报告》反映了我国适用 WTO协议的基本态度,我国未承诺WTO协议在国内的直接适用效力,而是在遵守 WTO 协议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实施WTO协议。
(二)建立与WTO协议相适应的司法审查程序
WTO协议中规定成员国有义务为参与竞争者所给予一种有力的法律保障, 使它们不受到成员国公共权力的任意伤害,也是对自由竞争市场的一种保障机制。对于我国,实施这种司法审查制度有着更现实的积极意义。由于我国对于WTO协议本身还不很熟悉,也由于我国各级国家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所以很难保证在现阶段各级国家机关的一切行为都能够符合 WTO的精神,不损害市场的自由竞争,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国民,因此更需要有一个监督与制约的机制来帮助立法与行政机关来共同完成这一任务。为此我国应当赋予竞争者尽量广泛的诉权,即一个为自身应得利益寻求保障的切实有效途径,其意义既在于增强投资信心,保护市场,也在于保护本国国民。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国家与人民利益,笔者认为:当事人应有权直接依WTO协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原始 WTO协议,其效力与一般国际条约相当,“低于宪法, 与一般国内法相同”。其意义在于在不严重损害自由竞争的前提下,给予我国竞争参与者多一些关照,使之在残酷的竞争中多一些优势。
在我国建立与WTO协议相适应的司法审查程序,首先应明确法院只能以国内法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入世后,与 WTO相关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按照我国加入 WTO法律文件的承诺进行确定,但该承诺只是中国对世贸组织的国际义务, 至于内容如何在国内适用, 将取决于 WTO协议如何与国内现行法律对接, 这主要由立法机关来决定。就人民法院而言, 对与 WTO相关的事项需要进行司法审查和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完全依据国内法的规定,而不能依据WTO协议的有关规定直接扩展司法审查的范围和进行司法审查。
(三)关于WTO协议与国内法冲突时如何适用的法律建议
1 .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并不是我国的一项普遍法律原则。我国宪法并未明确对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有问题作出规定。根据立法的规定,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无此方面的解释。
2 . WTO协议应优先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协议,规章。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缔约权和立法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两者都主要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行使。有学者认为, 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均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样的地位和效力。这种观点应予赞同。
3 . WTO协议与宪法和其他经过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关系问题。WTO协议的地位和效力应低于宪法,至于其他基本法律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基本法规定了条约优先适用,则优先适用WTO协议书,如果该基本法没有规定条约优先适用的条款,应倾向于国内基本法优先于 WTO协议的规定。今后制定新的法律,除要注意确保与WTO协议的内容尽可能不相冲突外,最好都明确规定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性条文。
参考文献:
[1] 孔祥俊.WTO法律的国内适用 [M ].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
[2] 李耀芳.WTO争端解决机制 [M ]. 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 .
[3] 余永定.世界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 [M ].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
关于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经济学界有几种不同的理论解释。首先,古典学派坚持“二分法”,认为实际经济与货币无关,货币只是一种面纱。在他们讨论的费雪方程式My=PY中,若货币流通速度v稳定,那么货币供应量M的变化将立即和全部反应到价格P上,而对真实产量Y不会产生效应。正如弗里德曼所言:“通货膨胀始终而且永远是货币现象。”古典学派认定货币流通速度v是基本稳定的,这就意味着货币对实际经济没有影响。其次,在传统的凯恩斯主义模型中,纯粹货币扰动在短期和长期都对真实产量有重要影响。由于假定价格是刚性的,货币供应量M的增加会引起利率r和货币流通速度v的下降,而不是价格P的上升,因此货币是非中性的。最后,卢卡斯(Lucas,1972)将理性预期引入经济周期的分析,认为产生经济周期的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完美,以及由此导致的生产者对相对价格变化和总价格变化的混淆。在货币存量的变化被公众预期到的情形下,货币是中性的,只有未被预期到的货币存量变化才会有真实效应。
在主要经济国家中,只有中国和日本的M2/GDP是于大于l的,也就是说,仅有这两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低于其广义货币量。日本的M2/GDP大于1,日本经济由长期处于流动性陷阱且实行零利率政策而导致M2/GDP不上升。中国的流动性过剩问题似乎比日本更为严重,中国M2/GDP自从1997年开始上升到1以上的水平,而接下来的上趋势比日本还要快。中国不但存在M2推动GDP持续上升的普遍性问题,而且这一问题相对其他主经济围家表现得更为异常,这充分显示出“中国之谜”中的流动性过剩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我国M2与GDP的比例相对较高的原因
1.经济的货币化
经济的货币化是指通过货币进行交易活动的比例不断增加,而与传统的物物交换相联系的非货币化经济比例则不断下降。这一过程刺激货币需求的急剧上升,从而使M2/GDP水平上升。改革开放以前,在广大农村地区,实物交易较为广泛地存在,其后,随着农村市场的开放,改革向城市和国有企业推进,商品交易领域的扩展和交易媒介货币化程度加深,对货币需求也迅速增加。有学者估计,在我国改革初期,为了满足经济货币化对货币的需求,每年需要增加货币供给6%~8% 。
2.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和居民储蓄的高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民收入宏观分配格局明显向居民倾向,个人最终所得占GDP的比重上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的经济增长速度,再加上储蓄存款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居民首选的金融资产形式,使得居民储蓄迅速增长,成为推动M2/GDP上升的主要动力。
3.证券市场不发达
金融工具单一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居民的储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共同基金等)转化为投资,居民的储蓄不会集中到银行储蓄存款一种形式上,因而使得储蓄存款对GDP的比例较小。我国证券市场不发达,金融工具单一,居民储蓄主要集中在银行储蓄存款这种形式上,导致我国M2/GDP水平不断攀高。有些学者认为,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
也是我国M2 与GDP的比例相对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货币创造的过程分析,商业银行发放的任何一笔贷款都会相应地形成借款企业负债(银行借款)和资产(银行存款)的同量增加,反映在银行负债方,是企业存款的同量增加,即货币供应量的增加。无论银行贷款所形成的企业资产是否是不良资产,对货币创造过程的影响都是相同的,企业资产状况的好坏与货币供应量增加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二、M2与GDP的比例高是否意味着货币供应量过多
一些学者采用M2与GDP的比例作为一种判断货币扩张程度的宏观尺度,认为M2 GDP的比例高意味着我国货币供应量过多。人民银行在关于稳健货币政策有关问题分析报告中作了如下的分析: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在宏观经济出现通货紧缩或通货紧缩趋势时,一般是同时采取积极(扩张)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什么我国提出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同时,却提出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呢?首要原因是货币供应存量偏多。由于货币供应量多年高增长,M2与GDP比值呈连续上升趋势。在货币供应量增长明显偏快的情况下,将增加中长期通货膨胀压力。在多年积累的货币存量过多的况下,如果再过分扩张货币供给,就会进一步扩大潜在的金融风险和通货膨胀压力,不利于宏观金融稳健运行有些学者不同意M2/GDP的比率高表明我国货币供应量过多的观点。在我国,衡量货币供应量增长的指标是狭义货币量M1 ,而不是M2 。M2中的准货币主要是居民的储蓄存款。居民储蓄存款的增加是居民收入增长的结果,是国民经济增长的结果。我们不能从M2 的总量上(以及M2 对GDP的比例上)来判断货币供应量增长的高低。秦朵采用应用计量模型,分析城乡居民的消费和储蓄行为规律,并用居民储蓄潜力来解释银行城乡储蓄总额,再用城乡储蓄总额来解释广义货币中的准货币供给量,据模型估计及模拟结果,得出的结论是:改革开放以来,M2和GDP之间存在着比较稳定的适度等比关系。M2相对于GDP的持续超高速增长主要是由准货币的高速增长造成的。而准货币的高速增长又基本由城乡储蓄的高速增长来解释。但是,从居民的消费行为和其储蓄潜力与银行存款的关系看,城乡储蓄存款的增长也是具有相当的规律性,并不能谓之“异常”。因此,称M2增长过快似乎是证据不足。
(上接第15页)有关非关税壁垒的协议等。另外,在直接适用时,应考虑到对等适用问题。
3 . 我国国情和其他 WTO成员的普遍实践,采取纳入与转化相结合,辅之以个案补充的方式。对于 WTO 及其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我国适用WTO协议难度不大的领域或部门等采用纳入方式,而对本身还不完备的WTO协议以及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系统的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部门或领域采用转化的方式。可见大多情况下, WTO协议不能直接适用, 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中国加入 WTO工作组报告》反映了我国适用 WTO协议的基本态度,我国未承诺WTO协议在国内的直接适用效力,而是在遵守 WTO 协议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实施WTO协议。
(二)建立与WTO协议相适应的司法审查程序
WTO协议中规定成员国有义务为参与竞争者所给予一种有力的法律保障, 使它们不受到成员国公共权力的任意伤害,也是对自由竞争市场的一种保障机制。对于我国,实施这种司法审查制度有着更现实的积极意义。由于我国对于WTO协议本身还不很熟悉,也由于我国各级国家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所以很难保证在现阶段各级国家机关的一切行为都能够符合 WTO的精神,不损害市场的自由竞争,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国民,因此更需要有一个监督与制约的机制来帮助立法与行政机关来共同完成这一任务。为此我国应当赋予竞争者尽量广泛的诉权,即一个为自身应得利益寻求保障的切实有效途径,其意义既在于增强投资信心,保护市场,也在于保护本国国民。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国家与人民利益,笔者认为:当事人应有权直接依WTO协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原始 WTO协议,其效力与一般国际条约相当,“低于宪法, 与一般国内法相同”。其意义在于在不严重损害自由竞争的前提下,给予我国竞争参与者多一些关照,使之在残酷的竞争中多一些优势。
在我国建立与WTO协议相适应的司法审查程序,首先应明确法院只能以国内法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入世后,与 WTO相关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按照我国加入 WTO法律文件的承诺进行确定,但该承诺只是中国对世贸组织的国际义务, 至于内容如何在国内适用, 将取决于 WTO协议如何与国内现行法律对接, 这主要由立法机关来决定。就人民法院而言, 对与 WTO相关的事项需要进行司法审查和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完全依据国内法的规定,而不能依据WTO协议的有关规定直接扩展司法审查的范围和进行司法审查。
(三)关于WTO协议与国内法冲突时如何适用的法律建议
1 .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并不是我国的一项普遍法律原则。我国宪法并未明确对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有问题作出规定。根据立法的规定,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无此方面的解释。
2 . WTO协议应优先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协议,规章。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缔约权和立法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两者都主要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行使。有学者认为, 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均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样的地位和效力。这种观点应予赞同。
3 . WTO协议与宪法和其他经过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关系问题。WTO协议的地位和效力应低于宪法,至于其他基本法律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基本法规定了条约优先适用,则优先适用WTO协议书,如果该基本法没有规定条约优先适用的条款,应倾向于国内基本法优先于 WTO协议的规定。今后制定新的法律,除要注意确保与WTO协议的内容尽可能不相冲突外,最好都明确规定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性条文。
参考文献:
[1] 孔祥俊.WTO法律的国内适用 [M ].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
[2] 李耀芳.WTO争端解决机制 [M ]. 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 .
[3] 余永定.世界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 [M ].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