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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农民权利问题。农民权利需要宪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部门共同保护,特别需要经济法提供制度保障。笔者试图从经济法的角度,围绕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扩大这一现象对目前我国农民的经济利益平等分配权的经济法保障制度进行探讨,期望为农民土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经济法应答的新思路。
关键词:农民问题;经济利益平等分配权;经济法保障
一、农民权利的保障关键靠法律
长期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我们称之为“三农”问题。中国“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权利问题。当代我国共有九亿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70%,占世界总人口的15%,世界农业人口的35%。只有解决好农民权利问题,才能调动农民这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积极投身于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我国一直在不断加强农民权利保障建设,但所收到的效果甚微,甚至停滞不前,尤其在社会现代化进程加快的时期,农民更加边缘化,成为现代化进程中最大的积贫积弱的“社会弱势群体”(social-vulnerablegroups)。[1]我国农民权利保障建设逐渐走进一个制约其前进发展的“死胡同”。这的确是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问题在于我们并没有抓住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农村经济建设问题上,我国历来存在一种“重政策、轻法律”的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推动农村经济建设主要依靠若干个带有“纲领性”的中央一号文件,而不是涉及农业经济的产业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或者其他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2]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是协调利益冲突,解决经济纠纷的最权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使农民权利保障这一重大的系统工程从经济政策向经济法律转变。农民问题的研究应从法治的角度着手,以整个法律制度对农民权利给予全面保障。实践中,农民权利保障需要宪法、经济法、刑法等诸多部门法从制度保障角度去解决,其中,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是解决农民权利保障的关键。
二、农民经济利益平等分配权与经济法的完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国家经济实力的有限性,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国家安全,20世纪的下半叶的中国基本采取了城乡分而治之的政治策略,实行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形成一个两级对比极其鲜明的城乡生活画卷,这种城乡二元体制的社会资源配置与发展的特征是:先城市后农村,先工业后农业,先市民后农民。以城市和市民为中心,把农村和农民仅仅作为城市和市民的补给者,以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牺牲农民来发展市民。[3]请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从1997年开始,我国农民的收入增幅连续下降,1996年农民收入增幅是9%,1997年是4.6%,1998年4.3%,1999年是3.8%,2000年是2.2%,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从未有过的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扩大。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22:1,绝对额相差7328元,如果加上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种福利、补贴及公共产品费用,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之比可能达6:1。据世界银行有关报告,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收入的比率为1.5左右,超过2的极为罕见。——国家统计局农民收入增长状况调查
材料二
漫画:注意!
该漫画反映了当前一些地方存在以乱涨价、乱收费等方式从农民口袋里掏钱的现象。
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政支农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1991-2000年分别为:10.3%、10%、9.5%、9.2%、8.4%、8.8%、8.3%、8.2%、8.23%、7.99%。同时,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之前,农民除了要交农业税外,还要交其他各种费用,如教育附加费、民兵训练费、道路建设费、水费、“五保”费、特产税(费)等等的“三提五统”和各种乱收费。[4]
——《当前农民权利缺位与失衡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
材料三
据统计,全国三分之二低产田得不到改造,21%的耕地缺少有机质;土地生态环境恶化得不到有效治理,森林覆盖率仅为14%,水土流失面积4.92万公顷以上;由于农业基础欠账过多,不少大中型水利设施年久失修,河道泥淤,排洪排涝能力降低,大面积洪涝灾害频繁发生;农业技术水平低下,科技经费占农业产值比重不足0.1%,每400公顷耕地和每13.33万公顷草原仅1名农业科技人员。[5]——《中国“三农”问题对策研究》
农民权利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经济利益是农民权利最基础、本源性的内容。农民进行一切生产活动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获取经济利益。农民获得的经济利益越多,其劳动积极性就越强,就会促使农民更加活跃地投身于农业经济建设中。反之,农民经过一番辛勤劳作之后却没有获得预期利益,甚至遭受经济利益再分配的不平等待遇,势必会挫伤其劳动积极性,最终将造成农田无人耕种、农产品无人生产、农业无人参与的萧条景象。具体来说,农民经济利益平等分配权所遭遇的现状如下:
(1)农民收入水平低、增长缓慢,不合理负担沉重
首先,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长期存在是农民负担的最主要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优先发展重工业所需要的资金积累的主要来源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重租重税,二就是隐蔽的价格剪刀差。[6]当时政府在向农民征收农业税和各种税费的基础上,大量低价收购农产品来充实工业资源。新中国成立以后的30年间,国家通过工农业剪刀差,从农村取走了6000亿—8000亿元,初步建立了国家的民族工业体系。
其次,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以前,农民除了要缴纳农业税外,许多本不该由农民承担的农村公共产品,农民承担了绝大部分。在农村,尽管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的供给十分有限,却都需农民自己负担。比如公路建设、城市水泥路、高架桥,不需市民掏一分钱,而农村公路的建设却要农民“自荐、自养、自管”。更糟糕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不同的教育投入政策,在基础教育阶段,城市中小学教育是政府投资,农村教育以前是农民自己办学、“以乡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和当地农民承担的。由于农村教育供给严重短缺,许多农村校舍破烂,教育设施落后,师资水平低下。虽然现在实行“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但并未根本改变农村中小学教育由农民自己掏腰包的做法,甚至使得我国教育事业出现了新的不平衡态势,即除了城乡的不平衡外,在农村地区因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投入的差距,产生了新的区域不平衡。一句话,同样都是纳税人,农民的税费负担甚至比市民的沉重,但城市公共品供给是国家的事,农村公共品供给是农民自己的事。
(2)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农村整体上落后于城市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是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和农村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出来,农民收入增长减缓,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在1998年以后呈现出扩大趋势。2000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80元,是农民纯收入的2.6倍。特别是偏远的山村,由于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二、三产业不发达,劳动力转移难度大,城乡发展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日益华美的城市和落后的乡村形成了鲜明对比。长期的城市偏向政策并没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却导致城乡间分配的巨大不公平,农村发展的滞后成为城市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瓶颈。[7]与此同时,还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他们纷纷涌入城市,本身人口资源压力就比较巨大的城市负担就更加沉重,而农民工由于没有城镇户口,自身文化素质偏低,加之收入待遇较低等种种原因,经常遭到城里人的歧视。在城市,雇主拖欠农民工工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农村广阔的土地资源、丰富廉价的农产品和劳动力资源,也吸引了许多城市企业主前来投资办厂。一些企业主为了谋取利润、降低生产成本,违法侵占农民土地、滥砍乱伐农村林木,侵害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绝大多农民的强烈愤恨。于是,这样一种市民歧视农民、农民愤恨市民的特殊社会矛盾在当代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就由此产生了。
城乡社会是一个整体,必须统筹安排,只有遵循市场规律,促进城乡资源的相互流动,才能真正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正,并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发展机制。因此,赋予农民平等的经济发展权利,使农民在土地经营、社会公共品获取、税费负担、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就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以经济公平为基本原则的经济法在实现城乡社会发展平衡、保障农民享有与市民相平等的经济利益分配权利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笔者建议经济法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创新:
(1)深化和推广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农民的合理税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虽然我国政府已于2006年取消了几千年来的农业税,这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农民负担问题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根治。有的地方政府担心在农业税取消之后势必会减少当地财政收入,造成经济波动,于是巧立名目、鱼目混珠,自行制定了各种花样繁多的地方税费项目,并强加在农民身上。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做法反而加重了农民负担。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民中也有部分高收入的存在,这部分高收入农民也随着贫困农民从此不纳税,这样不利于对贫困农民的倾斜保护,贫富差距会越拉越大。而且,将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基层财政压力加剧。
实现税收法治化,关键在于税法的完善。在农业税取消后,《个人所得税》应及时将农民的农业生产所得于个人所得税整合,对部分高收入农民征税,以补充地方财政;对贫困农民减免税,实行倾斜保护。通过调节高收入,补助低收入,在总体上使农民负担趋于合理化、均衡化。[8]此外,要彻底减轻农民负担还要规范农村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清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对于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建立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示,改变个别部门的随意行为。[9]但最为重要的是,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远低于工业,生产成本高,农产品在工农产品交易中处于价格劣势,农业收入下降。发达国家为保持农业基础地位一般采取财政补贴政策,1995—1998年,美国政府平均每年对农业的支持高达798亿美元,但我国对农业的财政支持一直较低,1995—1998年,平均每年仅为293亿元人民币。[10]因此,必须改革国家对农投资体制,加大对农政策性投资,鼓励城镇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产品生产领域。
(2)进一步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与范围,建立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预算法》只规定了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却没有明确划分那些收入属于中央,那些收入属于地方,而是授予国务院予以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994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采用税种分割法,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又是在没有对政府事权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使得我国的财政收支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是层层向上集中财权,基本事权向下转移,尤其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安排的财政支出与其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之间严重不对称。在中央财政集中了57%的财力,省级财政又平均集中了28%的财力,市县乡财政只掌握15%的财力,却要承担财政支出中的大项如义务教育、生态环境、公共设施、社会保障等。财政收支划分混乱、矛盾的直接结果是弱势群体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11]因此,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必须遵循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的范围。
仅仅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立法建立直接针对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的实施是为了解决“公平”问题,弥补财政缺口,解决各级政府间财政的纵向不平衡,其次要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标准,解决地方政府间的横向不平衡。最后,要解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外溢性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保证其地区间经济差距的缩小。[12]财政转移支付在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向城市和农村提供均衡的公共产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主要依据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性法律,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为了实现城乡社会公共产品供给一体化,确保农村居民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平等的经济利益分配权,应尽快建立单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以专门法形式调整政府公共支出政策,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投资力度。通过制定鼓励机制,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予以奖励,拓宽公共产品供给的新渠道,改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现状。
三、结语
100多年前,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向人们发出了“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对自己的义务,同时也是对社会的义务”的呼喊后,诸多法学家纷纷走上他们的维权之路。100多年后的今天,作为一个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法学后辈,笔者也希望踏着前辈们的前进步伐继续开拓新时期的维权之路,经过近日来的不辍笔耕和走访调查,惟觉中国农村之广大复杂,维权化进程将漫长艰巨,叹“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参考文献:
[1]李常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3).
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2]周林彬,董淳锷.新农村建设与经济法创新思路初探—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J].法学杂志,2007,(2)。
[3][6]戴前宏.农民权利与农业经济发展[J].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
[4]陈洪连.当前农民权利缺位与失衡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J].宁夏社会科学,2005,(5)。
[5]乌东峰.中国“三农”问题对策研究[J].求索,2003,(2)。
[7][9][10]刘炜.重视农民经济权利建设,构建农民平等发展平台[J].农村·农业·农民,2003,(11)。
[8][11][12]陈少英.和谐社会与弱势群体的财税法的保护[J].法学,2007,(3)。
关键词:农民问题;经济利益平等分配权;经济法保障
一、农民权利的保障关键靠法律
长期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我们称之为“三农”问题。中国“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权利问题。当代我国共有九亿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70%,占世界总人口的15%,世界农业人口的35%。只有解决好农民权利问题,才能调动农民这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积极投身于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我国一直在不断加强农民权利保障建设,但所收到的效果甚微,甚至停滞不前,尤其在社会现代化进程加快的时期,农民更加边缘化,成为现代化进程中最大的积贫积弱的“社会弱势群体”(social-vulnerablegroups)。[1]我国农民权利保障建设逐渐走进一个制约其前进发展的“死胡同”。这的确是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问题在于我们并没有抓住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农村经济建设问题上,我国历来存在一种“重政策、轻法律”的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推动农村经济建设主要依靠若干个带有“纲领性”的中央一号文件,而不是涉及农业经济的产业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或者其他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2]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是协调利益冲突,解决经济纠纷的最权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使农民权利保障这一重大的系统工程从经济政策向经济法律转变。农民问题的研究应从法治的角度着手,以整个法律制度对农民权利给予全面保障。实践中,农民权利保障需要宪法、经济法、刑法等诸多部门法从制度保障角度去解决,其中,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是解决农民权利保障的关键。
二、农民经济利益平等分配权与经济法的完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国家经济实力的有限性,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国家安全,20世纪的下半叶的中国基本采取了城乡分而治之的政治策略,实行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形成一个两级对比极其鲜明的城乡生活画卷,这种城乡二元体制的社会资源配置与发展的特征是:先城市后农村,先工业后农业,先市民后农民。以城市和市民为中心,把农村和农民仅仅作为城市和市民的补给者,以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牺牲农民来发展市民。[3]请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从1997年开始,我国农民的收入增幅连续下降,1996年农民收入增幅是9%,1997年是4.6%,1998年4.3%,1999年是3.8%,2000年是2.2%,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从未有过的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扩大。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22:1,绝对额相差7328元,如果加上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种福利、补贴及公共产品费用,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之比可能达6:1。据世界银行有关报告,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收入的比率为1.5左右,超过2的极为罕见。——国家统计局农民收入增长状况调查
材料二
漫画:注意!
该漫画反映了当前一些地方存在以乱涨价、乱收费等方式从农民口袋里掏钱的现象。
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政支农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1991-2000年分别为:10.3%、10%、9.5%、9.2%、8.4%、8.8%、8.3%、8.2%、8.23%、7.99%。同时,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之前,农民除了要交农业税外,还要交其他各种费用,如教育附加费、民兵训练费、道路建设费、水费、“五保”费、特产税(费)等等的“三提五统”和各种乱收费。[4]
——《当前农民权利缺位与失衡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
材料三
据统计,全国三分之二低产田得不到改造,21%的耕地缺少有机质;土地生态环境恶化得不到有效治理,森林覆盖率仅为14%,水土流失面积4.92万公顷以上;由于农业基础欠账过多,不少大中型水利设施年久失修,河道泥淤,排洪排涝能力降低,大面积洪涝灾害频繁发生;农业技术水平低下,科技经费占农业产值比重不足0.1%,每400公顷耕地和每13.33万公顷草原仅1名农业科技人员。[5]——《中国“三农”问题对策研究》
农民权利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经济利益是农民权利最基础、本源性的内容。农民进行一切生产活动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获取经济利益。农民获得的经济利益越多,其劳动积极性就越强,就会促使农民更加活跃地投身于农业经济建设中。反之,农民经过一番辛勤劳作之后却没有获得预期利益,甚至遭受经济利益再分配的不平等待遇,势必会挫伤其劳动积极性,最终将造成农田无人耕种、农产品无人生产、农业无人参与的萧条景象。具体来说,农民经济利益平等分配权所遭遇的现状如下:
(1)农民收入水平低、增长缓慢,不合理负担沉重
首先,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长期存在是农民负担的最主要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优先发展重工业所需要的资金积累的主要来源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重租重税,二就是隐蔽的价格剪刀差。[6]当时政府在向农民征收农业税和各种税费的基础上,大量低价收购农产品来充实工业资源。新中国成立以后的30年间,国家通过工农业剪刀差,从农村取走了6000亿—8000亿元,初步建立了国家的民族工业体系。
其次,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以前,农民除了要缴纳农业税外,许多本不该由农民承担的农村公共产品,农民承担了绝大部分。在农村,尽管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的供给十分有限,却都需农民自己负担。比如公路建设、城市水泥路、高架桥,不需市民掏一分钱,而农村公路的建设却要农民“自荐、自养、自管”。更糟糕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不同的教育投入政策,在基础教育阶段,城市中小学教育是政府投资,农村教育以前是农民自己办学、“以乡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和当地农民承担的。由于农村教育供给严重短缺,许多农村校舍破烂,教育设施落后,师资水平低下。虽然现在实行“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但并未根本改变农村中小学教育由农民自己掏腰包的做法,甚至使得我国教育事业出现了新的不平衡态势,即除了城乡的不平衡外,在农村地区因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投入的差距,产生了新的区域不平衡。一句话,同样都是纳税人,农民的税费负担甚至比市民的沉重,但城市公共品供给是国家的事,农村公共品供给是农民自己的事。
(2)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农村整体上落后于城市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是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和农村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出来,农民收入增长减缓,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在1998年以后呈现出扩大趋势。2000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80元,是农民纯收入的2.6倍。特别是偏远的山村,由于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二、三产业不发达,劳动力转移难度大,城乡发展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日益华美的城市和落后的乡村形成了鲜明对比。长期的城市偏向政策并没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却导致城乡间分配的巨大不公平,农村发展的滞后成为城市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瓶颈。[7]与此同时,还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他们纷纷涌入城市,本身人口资源压力就比较巨大的城市负担就更加沉重,而农民工由于没有城镇户口,自身文化素质偏低,加之收入待遇较低等种种原因,经常遭到城里人的歧视。在城市,雇主拖欠农民工工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农村广阔的土地资源、丰富廉价的农产品和劳动力资源,也吸引了许多城市企业主前来投资办厂。一些企业主为了谋取利润、降低生产成本,违法侵占农民土地、滥砍乱伐农村林木,侵害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绝大多农民的强烈愤恨。于是,这样一种市民歧视农民、农民愤恨市民的特殊社会矛盾在当代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就由此产生了。
城乡社会是一个整体,必须统筹安排,只有遵循市场规律,促进城乡资源的相互流动,才能真正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正,并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发展机制。因此,赋予农民平等的经济发展权利,使农民在土地经营、社会公共品获取、税费负担、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就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以经济公平为基本原则的经济法在实现城乡社会发展平衡、保障农民享有与市民相平等的经济利益分配权利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笔者建议经济法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创新:
(1)深化和推广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农民的合理税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虽然我国政府已于2006年取消了几千年来的农业税,这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农民负担问题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根治。有的地方政府担心在农业税取消之后势必会减少当地财政收入,造成经济波动,于是巧立名目、鱼目混珠,自行制定了各种花样繁多的地方税费项目,并强加在农民身上。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做法反而加重了农民负担。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民中也有部分高收入的存在,这部分高收入农民也随着贫困农民从此不纳税,这样不利于对贫困农民的倾斜保护,贫富差距会越拉越大。而且,将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基层财政压力加剧。
实现税收法治化,关键在于税法的完善。在农业税取消后,《个人所得税》应及时将农民的农业生产所得于个人所得税整合,对部分高收入农民征税,以补充地方财政;对贫困农民减免税,实行倾斜保护。通过调节高收入,补助低收入,在总体上使农民负担趋于合理化、均衡化。[8]此外,要彻底减轻农民负担还要规范农村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清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对于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建立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示,改变个别部门的随意行为。[9]但最为重要的是,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远低于工业,生产成本高,农产品在工农产品交易中处于价格劣势,农业收入下降。发达国家为保持农业基础地位一般采取财政补贴政策,1995—1998年,美国政府平均每年对农业的支持高达798亿美元,但我国对农业的财政支持一直较低,1995—1998年,平均每年仅为293亿元人民币。[10]因此,必须改革国家对农投资体制,加大对农政策性投资,鼓励城镇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产品生产领域。
(2)进一步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与范围,建立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预算法》只规定了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却没有明确划分那些收入属于中央,那些收入属于地方,而是授予国务院予以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994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采用税种分割法,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又是在没有对政府事权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使得我国的财政收支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是层层向上集中财权,基本事权向下转移,尤其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安排的财政支出与其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之间严重不对称。在中央财政集中了57%的财力,省级财政又平均集中了28%的财力,市县乡财政只掌握15%的财力,却要承担财政支出中的大项如义务教育、生态环境、公共设施、社会保障等。财政收支划分混乱、矛盾的直接结果是弱势群体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11]因此,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必须遵循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的范围。
仅仅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立法建立直接针对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的实施是为了解决“公平”问题,弥补财政缺口,解决各级政府间财政的纵向不平衡,其次要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标准,解决地方政府间的横向不平衡。最后,要解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外溢性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保证其地区间经济差距的缩小。[12]财政转移支付在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向城市和农村提供均衡的公共产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主要依据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性法律,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为了实现城乡社会公共产品供给一体化,确保农村居民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平等的经济利益分配权,应尽快建立单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以专门法形式调整政府公共支出政策,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投资力度。通过制定鼓励机制,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予以奖励,拓宽公共产品供给的新渠道,改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现状。
三、结语
100多年前,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向人们发出了“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对自己的义务,同时也是对社会的义务”的呼喊后,诸多法学家纷纷走上他们的维权之路。100多年后的今天,作为一个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法学后辈,笔者也希望踏着前辈们的前进步伐继续开拓新时期的维权之路,经过近日来的不辍笔耕和走访调查,惟觉中国农村之广大复杂,维权化进程将漫长艰巨,叹“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参考文献:
[1]李常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3).
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2]周林彬,董淳锷.新农村建设与经济法创新思路初探—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J].法学杂志,2007,(2)。
[3][6]戴前宏.农民权利与农业经济发展[J].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
[4]陈洪连.当前农民权利缺位与失衡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J].宁夏社会科学,2005,(5)。
[5]乌东峰.中国“三农”问题对策研究[J].求索,2003,(2)。
[7][9][10]刘炜.重视农民经济权利建设,构建农民平等发展平台[J].农村·农业·农民,2003,(11)。
[8][11][12]陈少英.和谐社会与弱势群体的财税法的保护[J].法学,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