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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5日全文播发。《决定》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概念,称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对警察执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本文将从警察执法的理念革新、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浅析建设“法治中国”对警察执法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警察;警察执法
一、“法治中国”概念辨析
“法治中国”是一个直面现实前瞻未来的概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概念,相较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表述而言,这是一个颇富新意的表述。法律最高权威、公民权利至上、政府权力有限、保护人权等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无疑这些基本原则也是“法治中国”概念的应有之意。“法治中国”,是一种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控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治国思想。法律不是用来管理百姓的工具,也不是管理公民的手段,而是用来用来保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存在。这是我党对于新时期执政规律的总结,任何权力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的威严,在宪法、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运作。将过去那种习惯于听命令、照指示甚至个人意志办事的观念转变到一切依法办事,摒弃“人治”思维,全面树立尊重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 “法治中国”需要更新警察执法理念
(一)确立法律至上理念,坚定法律信仰
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警察执法必须树立现代执法理念,从根源上切实改进公安工作。我们必须看到,传统的执法观念是造成公安机关执法形象不佳、执法权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最终必然要求法治理念的更新。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政府的同时,也需要法治警察。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备,然而法律实施状况却令人堪忧。当下,对警察行为指责更多的是不依法执法,程序意识不强、证据意识欠缺,更是在一些领域存在执法犯法和滥用职权的情形。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除了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即缺乏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所谓法律至上观念,即法律在整个国家和社会规范中居于权威地位,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依法行事,法律必须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和服从,并且不因政策的变动而随意变动。柏拉图对法律的地位有过精辟的论述,“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只有警察从内心真正树立起了尊重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部分警察藐视法律、无视程序、任意践踏民众权利的现状。一旦警察内心确立了尊重和信仰法律的信念,他们必然会在执法活动中对自己进行检视和反思,要求自己,严格要求自己依法执法。这样以来,那些长期以来一直损害公安形象的执法犯法、滥用职权、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其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也都会得以制止。
(二)强化权力制约意识,培育权力理性
警察执法有着巨大的裁量余地,被学术界喻为“行政法上的特洛伊木马”。警察执法权力具有垄断、广泛、重大的特征。同时警察权作为一种强制力量,在有些案件中,常常处于上级和公众视野之外,得不到检察机关的及时监督,使的警察在执法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是对建设“法治中国”的严重破坏。
如果说“法治中国”在社会的首要表现是法治行政的话,那么,警察执法的法治化,即对警察执法权力的法律约束便是行政法治的核心。“法治中国”视野中,警察执法不仅要进行制度约束,警察执法还必须进行自我控制,树立程序优位的思想,“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于强制力重要”这样一种观念,慎用警力。用公正执法唤起人们对规则的感情和认同,而不是通过权力甚至是武力的威吓、压制。各级政府也必须从思想认识到对警察执法过度依赖的负面影响,慎用警力是对警察的最大爱护。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禁止出动警力参与非警务活动,但是由于现在的警察管理体制和干部使用制度,非警务活动出动警力在许多地方仍然存在。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根本解决,动辄将警察推向风口浪尖,必然导致警民关系恶性循环。
(三)树立人权保障观念,坚持“人本”思想
一定程度上说,法治便是保护人权。法治通过对权力制度化的控制来避免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在“法治中国”的时代环境下,警察执法权力是国家赋予的,他是公民权利派生并受制、从属和服务于公民权利的。“我们如何看待一个身陷绝境的人,就是如何看待我们自己;一个社会中人权的地位,就在于社会对最卑贱者或者罪犯的态度,当我们对这些人可以为所欲为,可以施加重刑时,这个社会的人权就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警察执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有力工具,公民权利的实现也有赖于国家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支持和保障。
由于警察职业的对抗性,以干涉、限制、取缔、留置、拘留、逮捕强制手段是其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但是这些强制手段天然的具有侵犯人权的倾向。作为社会法治秩序的维护者的警察,必须坚持打击违法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不能为了强调执法效率而忽视了人权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警察执法以民为根,以民为本。警察“只有从内心真正认识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并把它变成自己的职业良知和责任感,才能切实承担起保护人权的职责,即使遇到法律不完善的地方,也能尽职尽责,不做侵犯人权的事情”,从而成为人权的忠实捍卫者。
三、“法治中国”需要革新警察执法体制
(一)科学合理划分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
“警察强制是一种直接强制,既不需要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力量即可施加于相对人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加之警察机关本身的武装性质,使的警察执法相对于其他机关的权力更为高效、及时、有力度,所以也导致各级政府对警察执法产生依赖。对警察执法的过度依赖性的使用使警察的职能泛化,迫使警察承担起大量的社会职能,甚至往往被推置于“风尖浪口”,不当的成为社会矛盾的“平衡器”和“减压阀”。 这种职能的泛化、职权的扩张引发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一是日益繁重的警务、非警务工作使得警察群体真正成为一支过劳群体。与此相适应的却是多数警察职级待遇偏低,心理失衡;二是民众对警察职责发生误解,无理投诉增多,警察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三是造成警民关系的紧张,暴力袭警事件频繁发生,警察执法环境恶化。”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一种业外的声音认为“应该对公安机关过于庞大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结构性调整,将其主要职能严格界定为治安管理和惩治刑事犯罪有关的行政职能,将户籍管理职能移交民政部门,将车管及交通管制职能移交给交通部门,将经济犯罪侦查职能移交给检察机关”?。这种改革思路是很有启发意义的。必须交出“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强化社会管理制度建设,使警察执法更有针对性,而不是为大量非警务工作所累。
(二)完善警察考评、绩效监督体制
建设“法治中国”,对警察执法工作的考评、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对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警察执法的法治建设的长远发展。现有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使现有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
完善警察考评、绩效体制必须要多方面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和考评信息的沟通机制。绩效评估不仅仅把破案率、发案率等因素作为唯一指标,还必须考虑社会满意度等外在的一些因素,使评估能过尽量的客观与全面。警察执法的绩效应当与其他部门的绩效进行挂钩,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为警察制定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必要信息参考。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内部法治部门的监督,完善了法治部门的监督也就整体上做到了对警察执法法治的约束。从公安机关的外部来看,必须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警察执法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公安机关和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具有特别的权威性和威慑性。而检察机关对于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又重要意义。
(三)完善警察教育体制,提高警员素质
建设“法治中国”,实现警察执法的法治化,需要大批具有现代化法治理念和实战技能的高素质警察。然而纵观我国警察队伍,学历偏低、能力不高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尤其是在警力缺乏的基层,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因此,立足职业化、专业化和正规化完善警察教育体制,提高警员素质成为建设现代化“法治中国”的当务之急。
目前警察院校普遍是以学历教育为主,在职培训为辅的格局。学历教育培养的警察注重系统性,周期长,是职业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学历教育对警察的培养却不能适应“法治中国”下执法创新的要求,加上大批基层警察缺乏现代执法理念与专业技能,客观上需要加大在职培训的力度。警察教育必须“突出特色、面向实战、面向未来”,警察教育除了应培训业务硬能力之外,还应加强法治精神、职业道德等方面软实力的培养,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根源于深厚的人文精神教育。“通过法治精神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焕发出警察对正义等善的追求,使外在的制度约束转化为人内心信念,形成一种无形的力量,当公平正义的价值遭到破坏时能有所抵抗、有所坚持,从而引导、控制和激励警察职业活动始终循沿公平正义的目标。”
四、“法治中国”要求创新警察执法工作机制
(一)努力转变公安机关职能
“法治中国”要求公安机关转变职能,把公共安全管理和公共安全服务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公安职能的现代化和理性化是大势所趋,必须依据社会发展规律和警察执法工作自身的特殊规律,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特别是运用法治手段,不断为发展的社会提供满意优质的公共安全产品。
加强警察安全服务职能的建设,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坚持依法执法,理顺与市场、企业的关系,理顺与社会、群众的关系。把人力、物力、财力等公共资源更多的向公共安全管理和公共安全服务倾斜,把工作重点更多的放在解决社会稳定问题上。以发展社会公共安全事业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为重点,不断优化公共安全资源的配置,全力推动警力下沉,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在执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社会矛盾疏导机制,促进“法治中国”的稳定。
(二)全面推进依法执法
警察执法是公安机关由国家法律授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警察执法的规范化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警察执法必须充分体现法治理念,必须制定并且严格遵循确定而细化的标准和程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警察队伍的法治素养和依法执法能力也有所提高,但是同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治中国”的精神,公安机关必须全力推进依法执法。各级公安机关要狠抓法治教育,把依法行政和法治执法意识的培养纳入职业道德教育,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项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来抓围。法治的理念必须被执法主体所认同,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从接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直至审批、裁决等每个环节都必须执行操作规则,一切警察执法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并在依法执法的基础上做到文明执法。
(三)健全监督、追责机制
如果警察执法中缺乏严格地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再完善的执法规范也形同虚设。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警察队伍建设比较注重思想教育,而轻制度落实,致使各项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给个别民警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工作中必须严格落实执法质量监督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并确保监督有力而有序,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的滥用职权、无视人权、权力寻租等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从严治警。
监督结果必须与严格的奖罚相结合,才能取得监督实效。因此必须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必须把警察执法责任、权限落实到各警种、各执法岗位,达到职权明确、责任到人。结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的推进,进一步明确警察执法的权力和义务,让执法人员对自己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负责,正真做到权责相一致。警察对其执法过错负责到底,体现了对民警更严格的要求,也是对执法工作的进一步规范。执法责任追究的关键在于严格执行,绝不能护短、姑息,绝对不能搞“下不为例”, 切实改变只对事不对人、只纠错不问责的状况。否则,依法治警、依法执法会成为空谈。
参考文献:
[1] 出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美】伯尔曼著 法律与宗教[M] 梁治平 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43。
[3] 赵燕 论警察的人权教育[J]北京:公安教育 2002.11:56。
[4] 陈兴良 法治的使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421,125。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警察;警察执法
一、“法治中国”概念辨析
“法治中国”是一个直面现实前瞻未来的概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概念,相较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表述而言,这是一个颇富新意的表述。法律最高权威、公民权利至上、政府权力有限、保护人权等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无疑这些基本原则也是“法治中国”概念的应有之意。“法治中国”,是一种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控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治国思想。法律不是用来管理百姓的工具,也不是管理公民的手段,而是用来用来保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存在。这是我党对于新时期执政规律的总结,任何权力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的威严,在宪法、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运作。将过去那种习惯于听命令、照指示甚至个人意志办事的观念转变到一切依法办事,摒弃“人治”思维,全面树立尊重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 “法治中国”需要更新警察执法理念
(一)确立法律至上理念,坚定法律信仰
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警察执法必须树立现代执法理念,从根源上切实改进公安工作。我们必须看到,传统的执法观念是造成公安机关执法形象不佳、执法权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最终必然要求法治理念的更新。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政府的同时,也需要法治警察。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备,然而法律实施状况却令人堪忧。当下,对警察行为指责更多的是不依法执法,程序意识不强、证据意识欠缺,更是在一些领域存在执法犯法和滥用职权的情形。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除了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即缺乏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所谓法律至上观念,即法律在整个国家和社会规范中居于权威地位,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依法行事,法律必须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和服从,并且不因政策的变动而随意变动。柏拉图对法律的地位有过精辟的论述,“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只有警察从内心真正树立起了尊重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部分警察藐视法律、无视程序、任意践踏民众权利的现状。一旦警察内心确立了尊重和信仰法律的信念,他们必然会在执法活动中对自己进行检视和反思,要求自己,严格要求自己依法执法。这样以来,那些长期以来一直损害公安形象的执法犯法、滥用职权、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其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也都会得以制止。
(二)强化权力制约意识,培育权力理性
警察执法有着巨大的裁量余地,被学术界喻为“行政法上的特洛伊木马”。警察执法权力具有垄断、广泛、重大的特征。同时警察权作为一种强制力量,在有些案件中,常常处于上级和公众视野之外,得不到检察机关的及时监督,使的警察在执法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是对建设“法治中国”的严重破坏。
如果说“法治中国”在社会的首要表现是法治行政的话,那么,警察执法的法治化,即对警察执法权力的法律约束便是行政法治的核心。“法治中国”视野中,警察执法不仅要进行制度约束,警察执法还必须进行自我控制,树立程序优位的思想,“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于强制力重要”这样一种观念,慎用警力。用公正执法唤起人们对规则的感情和认同,而不是通过权力甚至是武力的威吓、压制。各级政府也必须从思想认识到对警察执法过度依赖的负面影响,慎用警力是对警察的最大爱护。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禁止出动警力参与非警务活动,但是由于现在的警察管理体制和干部使用制度,非警务活动出动警力在许多地方仍然存在。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根本解决,动辄将警察推向风口浪尖,必然导致警民关系恶性循环。
(三)树立人权保障观念,坚持“人本”思想
一定程度上说,法治便是保护人权。法治通过对权力制度化的控制来避免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在“法治中国”的时代环境下,警察执法权力是国家赋予的,他是公民权利派生并受制、从属和服务于公民权利的。“我们如何看待一个身陷绝境的人,就是如何看待我们自己;一个社会中人权的地位,就在于社会对最卑贱者或者罪犯的态度,当我们对这些人可以为所欲为,可以施加重刑时,这个社会的人权就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警察执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有力工具,公民权利的实现也有赖于国家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支持和保障。
由于警察职业的对抗性,以干涉、限制、取缔、留置、拘留、逮捕强制手段是其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但是这些强制手段天然的具有侵犯人权的倾向。作为社会法治秩序的维护者的警察,必须坚持打击违法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不能为了强调执法效率而忽视了人权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警察执法以民为根,以民为本。警察“只有从内心真正认识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并把它变成自己的职业良知和责任感,才能切实承担起保护人权的职责,即使遇到法律不完善的地方,也能尽职尽责,不做侵犯人权的事情”,从而成为人权的忠实捍卫者。
三、“法治中国”需要革新警察执法体制
(一)科学合理划分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
“警察强制是一种直接强制,既不需要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力量即可施加于相对人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加之警察机关本身的武装性质,使的警察执法相对于其他机关的权力更为高效、及时、有力度,所以也导致各级政府对警察执法产生依赖。对警察执法的过度依赖性的使用使警察的职能泛化,迫使警察承担起大量的社会职能,甚至往往被推置于“风尖浪口”,不当的成为社会矛盾的“平衡器”和“减压阀”。 这种职能的泛化、职权的扩张引发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一是日益繁重的警务、非警务工作使得警察群体真正成为一支过劳群体。与此相适应的却是多数警察职级待遇偏低,心理失衡;二是民众对警察职责发生误解,无理投诉增多,警察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三是造成警民关系的紧张,暴力袭警事件频繁发生,警察执法环境恶化。”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一种业外的声音认为“应该对公安机关过于庞大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结构性调整,将其主要职能严格界定为治安管理和惩治刑事犯罪有关的行政职能,将户籍管理职能移交民政部门,将车管及交通管制职能移交给交通部门,将经济犯罪侦查职能移交给检察机关”?。这种改革思路是很有启发意义的。必须交出“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强化社会管理制度建设,使警察执法更有针对性,而不是为大量非警务工作所累。
(二)完善警察考评、绩效监督体制
建设“法治中国”,对警察执法工作的考评、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对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警察执法的法治建设的长远发展。现有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使现有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
完善警察考评、绩效体制必须要多方面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和考评信息的沟通机制。绩效评估不仅仅把破案率、发案率等因素作为唯一指标,还必须考虑社会满意度等外在的一些因素,使评估能过尽量的客观与全面。警察执法的绩效应当与其他部门的绩效进行挂钩,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为警察制定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必要信息参考。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内部法治部门的监督,完善了法治部门的监督也就整体上做到了对警察执法法治的约束。从公安机关的外部来看,必须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警察执法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公安机关和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具有特别的权威性和威慑性。而检察机关对于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又重要意义。
(三)完善警察教育体制,提高警员素质
建设“法治中国”,实现警察执法的法治化,需要大批具有现代化法治理念和实战技能的高素质警察。然而纵观我国警察队伍,学历偏低、能力不高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尤其是在警力缺乏的基层,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因此,立足职业化、专业化和正规化完善警察教育体制,提高警员素质成为建设现代化“法治中国”的当务之急。
目前警察院校普遍是以学历教育为主,在职培训为辅的格局。学历教育培养的警察注重系统性,周期长,是职业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学历教育对警察的培养却不能适应“法治中国”下执法创新的要求,加上大批基层警察缺乏现代执法理念与专业技能,客观上需要加大在职培训的力度。警察教育必须“突出特色、面向实战、面向未来”,警察教育除了应培训业务硬能力之外,还应加强法治精神、职业道德等方面软实力的培养,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根源于深厚的人文精神教育。“通过法治精神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焕发出警察对正义等善的追求,使外在的制度约束转化为人内心信念,形成一种无形的力量,当公平正义的价值遭到破坏时能有所抵抗、有所坚持,从而引导、控制和激励警察职业活动始终循沿公平正义的目标。”
四、“法治中国”要求创新警察执法工作机制
(一)努力转变公安机关职能
“法治中国”要求公安机关转变职能,把公共安全管理和公共安全服务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公安职能的现代化和理性化是大势所趋,必须依据社会发展规律和警察执法工作自身的特殊规律,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特别是运用法治手段,不断为发展的社会提供满意优质的公共安全产品。
加强警察安全服务职能的建设,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坚持依法执法,理顺与市场、企业的关系,理顺与社会、群众的关系。把人力、物力、财力等公共资源更多的向公共安全管理和公共安全服务倾斜,把工作重点更多的放在解决社会稳定问题上。以发展社会公共安全事业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为重点,不断优化公共安全资源的配置,全力推动警力下沉,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在执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社会矛盾疏导机制,促进“法治中国”的稳定。
(二)全面推进依法执法
警察执法是公安机关由国家法律授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警察执法的规范化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警察执法必须充分体现法治理念,必须制定并且严格遵循确定而细化的标准和程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警察队伍的法治素养和依法执法能力也有所提高,但是同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治中国”的精神,公安机关必须全力推进依法执法。各级公安机关要狠抓法治教育,把依法行政和法治执法意识的培养纳入职业道德教育,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项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来抓围。法治的理念必须被执法主体所认同,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从接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直至审批、裁决等每个环节都必须执行操作规则,一切警察执法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并在依法执法的基础上做到文明执法。
(三)健全监督、追责机制
如果警察执法中缺乏严格地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再完善的执法规范也形同虚设。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警察队伍建设比较注重思想教育,而轻制度落实,致使各项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给个别民警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工作中必须严格落实执法质量监督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并确保监督有力而有序,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的滥用职权、无视人权、权力寻租等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从严治警。
监督结果必须与严格的奖罚相结合,才能取得监督实效。因此必须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必须把警察执法责任、权限落实到各警种、各执法岗位,达到职权明确、责任到人。结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的推进,进一步明确警察执法的权力和义务,让执法人员对自己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负责,正真做到权责相一致。警察对其执法过错负责到底,体现了对民警更严格的要求,也是对执法工作的进一步规范。执法责任追究的关键在于严格执行,绝不能护短、姑息,绝对不能搞“下不为例”, 切实改变只对事不对人、只纠错不问责的状况。否则,依法治警、依法执法会成为空谈。
参考文献:
[1] 出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美】伯尔曼著 法律与宗教[M] 梁治平 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43。
[3] 赵燕 论警察的人权教育[J]北京:公安教育 2002.11:56。
[4] 陈兴良 法治的使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4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