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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传奇的产生与唐代的社会体制有着深刻的关联。只有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同一种文学裁才能于不同作者笔下,在同一时期大量涌现。唐传奇的作者,作为文学创造的主体和具体的社会人,不可能是生活在社会和一定社会关系之外的孤立个体,他们对生活的审美感受和审美体验、审美判断和评价,以及运用文学语言反映生活的技巧、风格,都受到时代精神、社会意识、公共心理、民族特征、阶级意识等因素的影响。
一、遵循唐代法律规范的爱情故事情节设置
法制是社会精神的核心,是束缚规范人行为的指导思想。那么,唐传奇的作者生活在那个时代,束缚他们思想最直接的也就是唐代的法制。为了能让读者领会作者所要传达的思想意识,每个爱情故事情节内容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唐代的法律的规范。
唐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唐律疏议·户令》规定的婚龄为男在15岁以上,女在13岁以上。婚姻制度突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必须由尊长主婚,父亲已不在的,由伯叔父主婚;伯叔父也不在的,由兄主婚。婚姻必须通过媒妁的中介,《唐律疏议》称“婚姻有媒”。由此,除了男女主人公之外,“媒介”和“权威人物”在法律体系的要求下一应俱全。
媒介与权威人物是唐传奇区别于其他时代——尤其是今日的重要剧情因素。“他们”往往不作为主人公出现且戏份极少。但“他们”的存在给整个故事情节造成一种无形的压力,给爱情婚姻的最终“希望”蒙上了一成层阴影,并对男女的爱情之路造成一种阻力。如此一来,便有了矛盾,有了戏剧的冲突,使得唐传奇有了健全的文学作品模式。其中“媒介人物”主要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唐传奇情节中的决定地位不大,很多时候唐传奇的“媒介人物”并非真正的封建礼教的帮手,而只作为一种为男女感情发展的亲信存在。
二、不符合唐律规范的婚姻的破灭形式——以不承认的形式直接摧毁
不过,在唐传奇中,标准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作品也不乏其中,最显而易见的是《霍小玉传》。作品也是按照“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两块推动情节的进行的。首先,由鲍十一娘(媒人)向书生李益说起霍小玉,随着情节的发展,我们得知这婚事是霍小玉的母亲首肯的。然而这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依旧是不完善的,这个不完善在于“父母之命”的“父母”没有李益的父母。于是这就给后文埋下伏笔,给他们的婚姻带来不安因素。最后是李益负心、霍小玉死的悲剧结局。产生缘由终究是封建礼教的“吃人本质”。
如果不是唐代立法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果亦不是唐代法律规定严格维护父权和夫权,在法律上确定家长的权威——“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那么,也许李益还有些反抗的理由,还有一些反抗的动力机制。因为在维护爱情和触犯法律的面前,人人都会明白孰轻孰重,放下爱情,遵守法律。由此也可见,假如设身处地地为李益思量一下,并配合上《唐律疏议》的话,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霍小玉传》抨击的不仅是男子于爱情的不忠,而是更直接地抨击了唐代的法制,矛头直指封建统治阶级。
三、“正统”婚姻的解除方式——“休妻”“虐妻”“杀妻”
《霍小玉传》中的李益的后半生,当霍小玉变成厉鬼来在李益和卢氏之间作梗的时候,卢氏由于申辩不清,李益从此以后常常粗暴地鞭打妻子,百般虐待,最后诉讼到公堂把她休掉了。 卢氏走后,李益有时同侍妾等人,偶然同一次房,就增加了对她们的嫉妒猜忌,还有因此被杀掉的。李益曾游历广陵,得到一个叫营十一娘的名姬,容貌体态玉润珠媚,李益非常喜欢她。 每当对坐时,就对营十一娘说:“我曾在某处得到某个女人,她违犯了某一件事,我用某种办法杀了她。”天天这样说,想让营十一娘怕他,以此肃清闺房内淫乱的事。大抵凡是李益所见到的妇女,每一个都要猜忌,直至娶了三次妻,大都像开头一样。
姑且不谈李益的猜忌心理,光就李益的行为方式我们不难发现,首先,他一妻多妾是法律范围内所允许的;其次,他不但“虐妻”“杀妻”,还可以理所应当地休掉他的妻子。这于现在定是不可比的,他的每一项都可以构成一项罪名。然而在唐代,解除婚姻的法定程序沿袭西周的婚姻制度——采用“七出三不去”的制度。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侍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舌去、窃盗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不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这些休妻的借口自然是夫家有可能随意编撰的,正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只要想休妻,在不违反“三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的前提下,是可以随意休妻的。并且在唐代的法律之下,夫君是有权杀死奸夫和通奸的妻子的,所以,李益的行为竟然是合法,可为当朝读者所接受所不怀疑的。
四、表现爱情自由的突破口——借助灵怪狐仙
唐代存在“压迫”的封建婚姻制度,在唐传奇中可以构成戏剧冲突,在现实社会中也可以构成社会的矛盾冲突。表现爱情自由的绝妙办法即是避开法律,创作出反抗冲突的爱情作品。反抗的形式在于故事中人物的身份转化,将女主角转化为“狐、鬼、灵、仙”托身的美丽女子,以及青楼女子。这种身分转化可免去或较少受到法律的束缚。如《任氏传》中的任氏、《柳毅传》中的龙女、《李章武传》中的王氏等。
借助灵怪表现爱情自由,既不违反法律规范,也不违反儒家正统思想,但却反映了作者及整个社会的愿望。因为完美、自由的爱情是读着所喜闻乐见的。读者也是一部作品的一部分综合起来,便是唐传奇所要表达的思想精髓--反应民心,深入民心的社会爱情观。
唐传奇的作者作为作品的创作主体,受其所处社会环境影响。所创作作品必然受到唐代法律制度的制约与影响,其中婚姻爱情作品的创作,情节设置遵循唐代法律规范;婚姻的成立与解除,本质上都离不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 “七出三不去”法律依据;借助灵怪狐仙角色表现爱情自由,成为唐传奇中爱情婚姻作品创作的重要形式。
一、遵循唐代法律规范的爱情故事情节设置
法制是社会精神的核心,是束缚规范人行为的指导思想。那么,唐传奇的作者生活在那个时代,束缚他们思想最直接的也就是唐代的法制。为了能让读者领会作者所要传达的思想意识,每个爱情故事情节内容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唐代的法律的规范。
唐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唐律疏议·户令》规定的婚龄为男在15岁以上,女在13岁以上。婚姻制度突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必须由尊长主婚,父亲已不在的,由伯叔父主婚;伯叔父也不在的,由兄主婚。婚姻必须通过媒妁的中介,《唐律疏议》称“婚姻有媒”。由此,除了男女主人公之外,“媒介”和“权威人物”在法律体系的要求下一应俱全。
媒介与权威人物是唐传奇区别于其他时代——尤其是今日的重要剧情因素。“他们”往往不作为主人公出现且戏份极少。但“他们”的存在给整个故事情节造成一种无形的压力,给爱情婚姻的最终“希望”蒙上了一成层阴影,并对男女的爱情之路造成一种阻力。如此一来,便有了矛盾,有了戏剧的冲突,使得唐传奇有了健全的文学作品模式。其中“媒介人物”主要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唐传奇情节中的决定地位不大,很多时候唐传奇的“媒介人物”并非真正的封建礼教的帮手,而只作为一种为男女感情发展的亲信存在。
二、不符合唐律规范的婚姻的破灭形式——以不承认的形式直接摧毁
不过,在唐传奇中,标准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作品也不乏其中,最显而易见的是《霍小玉传》。作品也是按照“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两块推动情节的进行的。首先,由鲍十一娘(媒人)向书生李益说起霍小玉,随着情节的发展,我们得知这婚事是霍小玉的母亲首肯的。然而这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依旧是不完善的,这个不完善在于“父母之命”的“父母”没有李益的父母。于是这就给后文埋下伏笔,给他们的婚姻带来不安因素。最后是李益负心、霍小玉死的悲剧结局。产生缘由终究是封建礼教的“吃人本质”。
如果不是唐代立法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果亦不是唐代法律规定严格维护父权和夫权,在法律上确定家长的权威——“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那么,也许李益还有些反抗的理由,还有一些反抗的动力机制。因为在维护爱情和触犯法律的面前,人人都会明白孰轻孰重,放下爱情,遵守法律。由此也可见,假如设身处地地为李益思量一下,并配合上《唐律疏议》的话,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霍小玉传》抨击的不仅是男子于爱情的不忠,而是更直接地抨击了唐代的法制,矛头直指封建统治阶级。
三、“正统”婚姻的解除方式——“休妻”“虐妻”“杀妻”
《霍小玉传》中的李益的后半生,当霍小玉变成厉鬼来在李益和卢氏之间作梗的时候,卢氏由于申辩不清,李益从此以后常常粗暴地鞭打妻子,百般虐待,最后诉讼到公堂把她休掉了。 卢氏走后,李益有时同侍妾等人,偶然同一次房,就增加了对她们的嫉妒猜忌,还有因此被杀掉的。李益曾游历广陵,得到一个叫营十一娘的名姬,容貌体态玉润珠媚,李益非常喜欢她。 每当对坐时,就对营十一娘说:“我曾在某处得到某个女人,她违犯了某一件事,我用某种办法杀了她。”天天这样说,想让营十一娘怕他,以此肃清闺房内淫乱的事。大抵凡是李益所见到的妇女,每一个都要猜忌,直至娶了三次妻,大都像开头一样。
姑且不谈李益的猜忌心理,光就李益的行为方式我们不难发现,首先,他一妻多妾是法律范围内所允许的;其次,他不但“虐妻”“杀妻”,还可以理所应当地休掉他的妻子。这于现在定是不可比的,他的每一项都可以构成一项罪名。然而在唐代,解除婚姻的法定程序沿袭西周的婚姻制度——采用“七出三不去”的制度。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侍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舌去、窃盗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不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这些休妻的借口自然是夫家有可能随意编撰的,正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只要想休妻,在不违反“三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的前提下,是可以随意休妻的。并且在唐代的法律之下,夫君是有权杀死奸夫和通奸的妻子的,所以,李益的行为竟然是合法,可为当朝读者所接受所不怀疑的。
四、表现爱情自由的突破口——借助灵怪狐仙
唐代存在“压迫”的封建婚姻制度,在唐传奇中可以构成戏剧冲突,在现实社会中也可以构成社会的矛盾冲突。表现爱情自由的绝妙办法即是避开法律,创作出反抗冲突的爱情作品。反抗的形式在于故事中人物的身份转化,将女主角转化为“狐、鬼、灵、仙”托身的美丽女子,以及青楼女子。这种身分转化可免去或较少受到法律的束缚。如《任氏传》中的任氏、《柳毅传》中的龙女、《李章武传》中的王氏等。
借助灵怪表现爱情自由,既不违反法律规范,也不违反儒家正统思想,但却反映了作者及整个社会的愿望。因为完美、自由的爱情是读着所喜闻乐见的。读者也是一部作品的一部分综合起来,便是唐传奇所要表达的思想精髓--反应民心,深入民心的社会爱情观。
唐传奇的作者作为作品的创作主体,受其所处社会环境影响。所创作作品必然受到唐代法律制度的制约与影响,其中婚姻爱情作品的创作,情节设置遵循唐代法律规范;婚姻的成立与解除,本质上都离不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 “七出三不去”法律依据;借助灵怪狐仙角色表现爱情自由,成为唐传奇中爱情婚姻作品创作的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