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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霍布斯认为宗教信仰是人愚昧本性的一种表现,而这种本性常常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它是人应该抛弃的,也是可以被消灭的;而卢梭在赞同宗教附属于王权的基础上,看到了宗教在精神上有超越性的一面。这两种宗教观都是他们各自政治观的延伸,是有失偏颇的。宗教是个人情感的一种表达方式,它是与人性密切相关的。对于这种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加以肯定或否定而要在多维的视角中加以考察,给予其应有的价值和定位。
关键词:霍布斯 卢梭 宗教观
在《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分析了宗教产生的根源,即对于所见事物好探求其原因是人类特有的本性,而当他对事物真正的原因感到没有把握时,尤其是对自己的祸福的根源无从把握时,他就会根源于某种不可忽视的力量,这就是上帝或其他神灵。霍布斯进一步把宗教产生的原因归结为四个方面:对鬼的看法、对第二因的无知、对所畏惧的事物的崇拜、将偶然的事物当作预兆。
他进一步认为这些产生宗教原因的种子往往会受到两种人的培育,“一些著名人物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从中培养出一些新的宗教来为各自的目的服务”。一种人是根据自己的独创加以栽培和整理;另一种人则是根据上帝的命令和上帝的指示。但这两种人这样做的目的都是要依附于他们的人更服从、守法、平安相处、互爱合群。他认为前一种宗教是人类政治的一部分,而后一种宗教则是神的政治。
在霍布斯那里宗教神圣的光环被无情地摘下,使人们在中世纪蒙昧的沉睡中有机会一见上帝世俗的面容。他揭示了宗教的世俗性,并把它排列在王权和政权之下。这对于霍布斯而言,他对教会愤恨的情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宣泄,而这对于仍活在尘世间、祸福无常的老百姓而言似乎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在霍布斯对宗教本质的揭露声中,人们也许会为摆脱教会的压迫而欢欣鼓舞;与此同时,上帝威严的丧失,人性中破坏性的欲望也得到释放,精神空虚、自由放任的道德虚无主义的阴影会相伴而生。不论霍布斯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不可否认的是,这也是他对上帝开战的“战果”之一。再就他对宗教产生的人性论根源来看,他认为对原因的探究与追问和对不可知力量的恐怖是人性的一部分,既然是人性的一部分,就是无法根除的,人势必要寻求一种精神的寄托,而上帝恰恰就是这样的寄托,而他又无情地揭示上帝的虚妄不可信,要人抛弃这类愚昧的行为,这岂不是自相矛盾?霍布斯生活在16世纪的欧洲, 新兴的资本主义因素已经在封建制度的腹腔内生长起来,工商业资产阶级正在崛起。资产阶级需要有为自己鸣锣开道的思想代表,霍布斯敏锐地感受到了时代的气息,从思想上反映了英国新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成为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形成时期的重要代表人物。霍布斯对教会的无情批判,他从根本上否认了神的存在,彻底地揭示了宗教的实质,摧毁了以旧约和新约作为真理的信仰,从而摇撼了整个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但就其对宗教的批判而言是有失公允的。他把对当时教会的批判扩大到了整个宗教,进而否定了这一文化现象,这是错误的。在这一点上,后来的卢梭比霍布斯是有进步的。
卢梭生活在18世纪的欧洲,与18世纪的许多启蒙思想家不同,卢梭从来不讳言自己是一个有神论者,他在《社会契约论》中也提到了宗教与王权,在强调宗教服务于世俗的政权这一点上,卢梭与霍布斯是相同的。但与霍布斯相比,卢梭的宗教观是有进步的,这主要表现在他把宗教分为人类的宗教与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即人类的宗教)没有宇宙,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然的神圣权利”。也就是说这种宗教是超越王权的,在精神上是神圣的,是超越于世俗的。而所谓的公民宗教卢梭是这样论述的:“它是写在某一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义,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现。除了这个唯一遵奉这种宗教的国家以外,其余一切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不敬神的,野蛮的;它把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仅仅伸张到和它的神坛一样远。”这里卢梭所论述的公民宗教与政权是合一的,国家宗教它实质上是王权的象征。但真正的人类宗教是超越世俗的。关于这一点卢梭在《爱弥尔》第四卷中说:“千万别混淆了宗教仪式与宗教,上帝所要求的崇拜乃是内心的崇拜,这种内心的崇拜,只要它真诚,就永远都是一致的。……至于崇拜仪式,虽说它也应该和良好的秩序一致,但却纯粹是一种政治的事情;崇拜仪式完全不需要什么启示。”
真正的宗教信仰应该是一种情感的表达,这种表达与尘世的功利是没有关系的,在这一点上卢梭比霍布斯看得要高远些。他们从各自的学术背景和政治立场出发,阐明了各自对宗教的看法。霍布斯的宗教观除了他的政治立场外,还与他对人性的悲观论调是分不开的。他只看到人性当中兽性的一面,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狼与狼之间的关系,完全忘记了人类性中美好的一面,故他不能看到宗教超越的一面。卢梭的宗教观在强调人类宗教与公民宗教的分别上,与霍布斯相比是超越的,但人类宗教的命运在卢梭那里最终还是落入了政权的窠臼中了。他提出了两种宗教的理论,在他那里宗教分为人类宗教和公民宗教,人类宗教是一种纯粹精神的宗教,一心只关怀天上的事物,以基督教为例,他认为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教只是宣扬奴役与服从。它的精神太有利于暴君制了,以致暴君不能不是经常的从中得到好处,真正的基督徒被造出来就是做奴隶的,这短促的一生在他们的心目中是太没有价值了。”而公民的宗教纯粹是一种形式上的宗教,他注重的是形式而不是真正的内心信仰。对于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公民的信仰不能是完全自由的,他认为主权者对于公民的信仰要有一些条款,“它虽然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他们,但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他们的人驱逐出境”。他反对把政治的不宽容和神学的不宽容区别开来。“我的意见是那些把政治的不宽容和神学的不宽容加以区别的人乃是错误的”。
无论是霍布斯还是卢梭,他们对宗教的看法都是与他们的政治思想密切相连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他们政治观的延伸。这其中固然有合理的成分,但不合理的地方也是显而易见的。
就宗教本身而言,它作为一种信仰从来就是属于个人的问题,不关乎强权也不关乎天理,只是个人的情感表达。至于人类为何信教,在霍布斯的宗教观中人们是因为愚昧无知而信仰宗教,是非理性的,他企图用理性来消解宗教,这和启蒙运动强调理性的精神理念是相吻合的。卢梭虽也认为宗教是人类对现实的超越,是非理性的,但他并没有否定非理性本身应有的价值,这在整个以理性为主旋律的启蒙时代能保持这样清醒的认识是难能可贵的。人类是有理性的动物,我们不能武断地说所有的宗教信仰者都是非理性的,可以说绝大多数信仰者是有理性的。按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观点,宗教信仰同样可以作出理性的解释,即人们在他们所具有的信息和理解的限度内,在实际存在的选择范围内,在他们的喜好和趣味的引导下,试图作出理性的选择。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有记忆和智力,能够形成有关如何取得回报和避免代价的解释,人们做一件事是要寻求回报的,在回报稀少或不能直接得到时,人们会形成并接受在遥远的将来或某种其他可验证的环境中获得回报的解释,而宗教所证实的彼世的回报是只有在非经验环境中取得的回报,这种回报可以通过宗教的手段来证明可信,因为它所设定的来源是一个超自然的存在物。总之,在对宗教的态度上,霍布斯和卢梭有所不同,一个无神论者,主张消除;一个是有神論者,主张利用,两者都带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对于这样一种与人类历史长相伴的文化现象给予全面公正的评价是我们现代人应有的立场,这对我们今天的道德重建工作是有意义的,因为宗教信仰在我国民众中广泛存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参考文献:
[1][英]霍布斯.利维坦. 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P88.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P129,P173,P181-182.
关键词:霍布斯 卢梭 宗教观
在《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分析了宗教产生的根源,即对于所见事物好探求其原因是人类特有的本性,而当他对事物真正的原因感到没有把握时,尤其是对自己的祸福的根源无从把握时,他就会根源于某种不可忽视的力量,这就是上帝或其他神灵。霍布斯进一步把宗教产生的原因归结为四个方面:对鬼的看法、对第二因的无知、对所畏惧的事物的崇拜、将偶然的事物当作预兆。
他进一步认为这些产生宗教原因的种子往往会受到两种人的培育,“一些著名人物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从中培养出一些新的宗教来为各自的目的服务”。一种人是根据自己的独创加以栽培和整理;另一种人则是根据上帝的命令和上帝的指示。但这两种人这样做的目的都是要依附于他们的人更服从、守法、平安相处、互爱合群。他认为前一种宗教是人类政治的一部分,而后一种宗教则是神的政治。
在霍布斯那里宗教神圣的光环被无情地摘下,使人们在中世纪蒙昧的沉睡中有机会一见上帝世俗的面容。他揭示了宗教的世俗性,并把它排列在王权和政权之下。这对于霍布斯而言,他对教会愤恨的情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宣泄,而这对于仍活在尘世间、祸福无常的老百姓而言似乎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在霍布斯对宗教本质的揭露声中,人们也许会为摆脱教会的压迫而欢欣鼓舞;与此同时,上帝威严的丧失,人性中破坏性的欲望也得到释放,精神空虚、自由放任的道德虚无主义的阴影会相伴而生。不论霍布斯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不可否认的是,这也是他对上帝开战的“战果”之一。再就他对宗教产生的人性论根源来看,他认为对原因的探究与追问和对不可知力量的恐怖是人性的一部分,既然是人性的一部分,就是无法根除的,人势必要寻求一种精神的寄托,而上帝恰恰就是这样的寄托,而他又无情地揭示上帝的虚妄不可信,要人抛弃这类愚昧的行为,这岂不是自相矛盾?霍布斯生活在16世纪的欧洲, 新兴的资本主义因素已经在封建制度的腹腔内生长起来,工商业资产阶级正在崛起。资产阶级需要有为自己鸣锣开道的思想代表,霍布斯敏锐地感受到了时代的气息,从思想上反映了英国新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成为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形成时期的重要代表人物。霍布斯对教会的无情批判,他从根本上否认了神的存在,彻底地揭示了宗教的实质,摧毁了以旧约和新约作为真理的信仰,从而摇撼了整个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但就其对宗教的批判而言是有失公允的。他把对当时教会的批判扩大到了整个宗教,进而否定了这一文化现象,这是错误的。在这一点上,后来的卢梭比霍布斯是有进步的。
卢梭生活在18世纪的欧洲,与18世纪的许多启蒙思想家不同,卢梭从来不讳言自己是一个有神论者,他在《社会契约论》中也提到了宗教与王权,在强调宗教服务于世俗的政权这一点上,卢梭与霍布斯是相同的。但与霍布斯相比,卢梭的宗教观是有进步的,这主要表现在他把宗教分为人类的宗教与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即人类的宗教)没有宇宙,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然的神圣权利”。也就是说这种宗教是超越王权的,在精神上是神圣的,是超越于世俗的。而所谓的公民宗教卢梭是这样论述的:“它是写在某一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义,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现。除了这个唯一遵奉这种宗教的国家以外,其余一切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不敬神的,野蛮的;它把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仅仅伸张到和它的神坛一样远。”这里卢梭所论述的公民宗教与政权是合一的,国家宗教它实质上是王权的象征。但真正的人类宗教是超越世俗的。关于这一点卢梭在《爱弥尔》第四卷中说:“千万别混淆了宗教仪式与宗教,上帝所要求的崇拜乃是内心的崇拜,这种内心的崇拜,只要它真诚,就永远都是一致的。……至于崇拜仪式,虽说它也应该和良好的秩序一致,但却纯粹是一种政治的事情;崇拜仪式完全不需要什么启示。”
真正的宗教信仰应该是一种情感的表达,这种表达与尘世的功利是没有关系的,在这一点上卢梭比霍布斯看得要高远些。他们从各自的学术背景和政治立场出发,阐明了各自对宗教的看法。霍布斯的宗教观除了他的政治立场外,还与他对人性的悲观论调是分不开的。他只看到人性当中兽性的一面,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狼与狼之间的关系,完全忘记了人类性中美好的一面,故他不能看到宗教超越的一面。卢梭的宗教观在强调人类宗教与公民宗教的分别上,与霍布斯相比是超越的,但人类宗教的命运在卢梭那里最终还是落入了政权的窠臼中了。他提出了两种宗教的理论,在他那里宗教分为人类宗教和公民宗教,人类宗教是一种纯粹精神的宗教,一心只关怀天上的事物,以基督教为例,他认为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教只是宣扬奴役与服从。它的精神太有利于暴君制了,以致暴君不能不是经常的从中得到好处,真正的基督徒被造出来就是做奴隶的,这短促的一生在他们的心目中是太没有价值了。”而公民的宗教纯粹是一种形式上的宗教,他注重的是形式而不是真正的内心信仰。对于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公民的信仰不能是完全自由的,他认为主权者对于公民的信仰要有一些条款,“它虽然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他们,但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他们的人驱逐出境”。他反对把政治的不宽容和神学的不宽容区别开来。“我的意见是那些把政治的不宽容和神学的不宽容加以区别的人乃是错误的”。
无论是霍布斯还是卢梭,他们对宗教的看法都是与他们的政治思想密切相连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他们政治观的延伸。这其中固然有合理的成分,但不合理的地方也是显而易见的。
就宗教本身而言,它作为一种信仰从来就是属于个人的问题,不关乎强权也不关乎天理,只是个人的情感表达。至于人类为何信教,在霍布斯的宗教观中人们是因为愚昧无知而信仰宗教,是非理性的,他企图用理性来消解宗教,这和启蒙运动强调理性的精神理念是相吻合的。卢梭虽也认为宗教是人类对现实的超越,是非理性的,但他并没有否定非理性本身应有的价值,这在整个以理性为主旋律的启蒙时代能保持这样清醒的认识是难能可贵的。人类是有理性的动物,我们不能武断地说所有的宗教信仰者都是非理性的,可以说绝大多数信仰者是有理性的。按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观点,宗教信仰同样可以作出理性的解释,即人们在他们所具有的信息和理解的限度内,在实际存在的选择范围内,在他们的喜好和趣味的引导下,试图作出理性的选择。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有记忆和智力,能够形成有关如何取得回报和避免代价的解释,人们做一件事是要寻求回报的,在回报稀少或不能直接得到时,人们会形成并接受在遥远的将来或某种其他可验证的环境中获得回报的解释,而宗教所证实的彼世的回报是只有在非经验环境中取得的回报,这种回报可以通过宗教的手段来证明可信,因为它所设定的来源是一个超自然的存在物。总之,在对宗教的态度上,霍布斯和卢梭有所不同,一个无神论者,主张消除;一个是有神論者,主张利用,两者都带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对于这样一种与人类历史长相伴的文化现象给予全面公正的评价是我们现代人应有的立场,这对我们今天的道德重建工作是有意义的,因为宗教信仰在我国民众中广泛存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参考文献:
[1][英]霍布斯.利维坦. 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P88.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P129,P173,P18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