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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与政府信任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逻辑。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农民在对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上呈现出对制度认知的匮乏性、权利意识的淡薄性、冲突应对方式的趋消极性和暴力性、功能意识的工具性、社会参与意识的缺失性、社会公平感的低落性等特征。在这一新的制度实践中,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偏低,且受农民的主观体验的显著影响。在所考察的一系列主观体验因素中,对制度的认知、公平意识和对冲突应对方式的选择与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正相关,权利意识则与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负相关。
关键词: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主观体验;政府信任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8)06-0031-06
建立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问题是学界近年来关注的焦点。国内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目前我国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农村“低保”的难点和政策建议等三个方面。
综观已有研究成果,虽然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问题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学术关注,并且在政策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已有的研究成果仍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研究视角的狭窄性,现有研究主要是立足于制度分析的视角,对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进行客观的审视,而很少从农民的主体体验层面出发,对其进行社会心理学的探讨,从而探求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主观障碍和内在心理机制。二是研究范式的局限性,现有研究大多只是局限于解释研究范式,而运用实证研究范式的比较少见。三是研究方法的缺陷性,现有研究主要采用定性研究方法,而将定量研究方法运用于其中的十分罕见。运用规范的实证研究范式,采取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探讨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与政府信任之间的内在逻辑,尚是一个有待开拓的学术领域。
一、结果分析
本研究所使用的资料来源于贵州省2007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贵州建立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研究”的调查。此次调查的抽样范围为贵州省的农村成年居民,所有样本均系随机抽样所得,抽样具体分两步进行。第一步采用多段抽样方法,先从贵州省现有的每个地州市中按照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各抽取2个样本县(市、区),共获得18个样本县(市、区);再从严格按照随机抽样方法获得的每个样本县(市、区)中,随机抽取两个乡镇,共获得36个样本乡镇;然后以已经抽取的36个乡镇为样本单位,再从每个乡镇中随机抽取20户农民,这样共获得720户农民。第二步采用的是户内抽样方法,从以上获得的720户农民家庭中各随机抽取一名在家的成年人作为访问对象,最终获得的720名实访对象即为此次问卷调查的总体样本。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720份,收回有效问卷684份,问卷有效率为95%。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如下:性别以男性为主,占57.9%;受农村人口流动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影响,年龄集中在36~55岁之间的中老年样本最多,占62.0%;职业以农民为主(72.7%),其次是工匠和个体户(各占7.6%);文化程度以小学及其以下者居多(52.9%),其次为初中(37.4%);家庭年纯收入普遍偏低,6000元以下的高达76.9%,4000元以下的占据了64.8%,2000元以下的为44.3%,尤其是尚有11.8%的家庭除去开支之后無收入;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各占60.7%和32.0%。
1.农民对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
(1)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理解与认知。从本研究的调查结果来看,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知道得很详细的仅占7.7%,知道有这一制度,但不知道具体内容的高达60.8%,此外尚有31.4%的不知道有这一制度。这意味着农民对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话语”目前主要还处于“曾经听说过”的初始阶段。然而,这并不妨碍他们广泛地接受,政府和社会必须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的低限生活标准——也就是说,人们不应生活于穷困潦倒之中。可见,农民虽然普遍缺乏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认知,但却大都能朴素地理解其价值基础。
(2)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的权利意识。按照公共物品理论,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由于不要求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只是作为一种纯公共产品而存在,因此,它不仅是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生存权利,而且也是政府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调查结果显示,在问及政府实施社会救助的原因时,31.1%的调查对象认为这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30.3%认为这是政府应尽的道德义务,35.5%认为并非政府的义务,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可见,虽然绝大多数调查对象认为政府应该对穷困者给予救助,但只有小部分认为这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在更多的人看来,政府实施社会救助只是非法定义务,是政府基于道义或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对穷困者的一种“恩惠和赐予”。这一分析结果表明,尽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事实”,但农民的权利意识却依然比较淡薄。
处于受惠入地位的农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以及“施恩”观念的根深蒂固,其最深刻的影响莫过于造成“福利话语”的片面性——供给仅仅与最贫穷者有关,它是基于一种传统的慈善(人道)原则,并意味着社会弱势地位的原因在于个人,而不是社会结构。这就有可能导致汤森所谓的“国家分裂”——形成第一、第二(有时第三)等级公民。在这种以个人主义为哲学基础的话语框架中,受惠人必须承认自己是穷困者,从而使供给带有污名且贬值了。调查中一位六十多岁的农妇告诉我们,自从她领过两次低保后,不时听到人家私下里的闲言,说她懒惰、无能、贪心……让她感觉十分难堪。为了洗刷污名,最后她拒领低保。
(3)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的冲突意识。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套“福利话语”,“蕴涵着‘进步’或现代化的信念——相信当前就能解决问题,认为事情必然会改善,这种观念意味着事情常常按一定程序运作,从而支持身份利益。这种观点使人们忽略‘谁受益’的问题,它淡化了权力和利益冲突问题,服务于强者利益的发展可能被当作‘进步’”。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目前农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是选择性服务——仅指向那些符合某种需要标准(难以维持最低基本生活)的人口。与此相关的机制是资格验证,用以观测人们的收入或财产。由于选择系统的复杂性,人们很可能不能察觉到赋予他们的权利。关于谁有资格获得何等标准的救助的规定通常“像以分计算似的细微”,规定越细或变化得越快,人们就越无法得知他们的权利,最有需要的人可能得到很少的信息,再加上制度实践过程中人为操作的失当,利益冲突是难以避免的。统计结果显示,在是否存在冲突的认识上,认为存在较多冲突、存在少量冲突和不存在冲突的分别为19.4%、18.6%和13.6%。可见, 在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认为存在冲突的调查对象所占的比重远远高于认为不存在冲突的调查对象。这一分析结果表明,虽然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搭建农村社会保障防护网的突破口,发挥着稳定社会的功能,但它本身也在某种程度上酝酿着新的冲突。
在探讨社会冲突时,李强、孙立平等学者指出,在进入市场经济为基本架构的社会的时候,社会冲突变得常规化。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存在社会冲突,而在于冲突的程度以及是否合法存在有效的冲突化解机制。调查结果显示,当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过程中发生冲突时,农民的首选应对方式排在前五位的依次为找该机关的领导(33.2%)、忍气吞声(19.2%)、找熟人解决(17.2%)、到有关部门信访(13.2%)和依靠自身强力解决(7.3%)。可见,农民面对冲突时趋向于采取软性的、消极的或暴力的应对方式。此种特征的应对方式能否有效消解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蓄积的社会张力?答案更可能是否定的。找行政机关的领导和进行信访,行政机关是否受理缺乏法律约束,因而主观随意性较大,其效果往往远低于期望水平;忍气吞声是一种很消极的方式,它意味着对意识到的利益的放弃;找熟人解决则有可能干扰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有可能导致采用非法的手段谋求利益,还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的产生;依靠自身强力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导致冲突产生的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和冲突。因此,能否在新形势下形成有效消解社会张力、化解社会冲突的规范化、制度化而又低经济社会成本的机制,是完善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探索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4)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的功能意识。作为当前中国农村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建构之一,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仅形构着农民群体的社会行动,同时也形塑着农民个人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就目前而言,虽然其保障标准普遍较低,但其在现实生活中所发挥的功能却依然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肯定。统计结果显示,在改善生活、提高生活水平方面,调查对象认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用很大、较大、无所谓、较小和很小的比例分别为24.3%、28.4%、11.8%、25.9%和9.6%;而在促进生产、增加收益上,这一比例则分别为20.8%、26.9%、11.5%、27.6%和13.2%。将作用很大与作用较大加在一起归为有作用,把作用较小和作用很小放在一起归为没作用,无所谓则介于有作用与没作用之间。我们可以得知:在改善生活、提高生活水平和促进生产、增加收益上,农民认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作用的分别为52.7%和47.7%,认为没作用的分别为35.5%和40.8%,前者均高于后者。而且我们还可以知道,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于改善生活的意义相对而言更为明显。进一步调查发现,农民对制度功能的认识也表现出明显的工具性特征——他们往往只关注自己从这一制度中能够获得什么,却普遍缺乏参与这一制度实践的意识,更缺乏实际的参与行为。
(5)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的参与意识。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自己的关系这一问题上,48.4%的调查对象认为有很大关系,38.9%的调查对象认为与自己有关系,但不大,只有12.7%的调查对象认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自己无关。这一统计结果表明,尽管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仍然普遍缺乏了解,但他们却对这一制度有着相当强烈的要求。通过与调查对象访谈进一步发现,很多人认为虽然目前他们并非需要救助的弱者,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说不定哪一天就会沦为社会弱者,从而也会去申请基本生活保障金。可见,即使农民对有关农村基本生活保障的“话语”目前主要还处于“知道其制度,但不知道其内容”的初始阶段,他们也能够直觉感受到这一制度与自己的实际生活是密切相关的。
从理论上来说,既然农民能够意识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自己的关系,那么其参与意识应该也是较高的。但是实际调查却发现,农民的参与意识并不强烈,他们较为关注的只是自己从这一制度中能够获得什么,却很少实际参与这一制度的具体实践过程。绝大多数人都没有参与过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也没有在有关的事务中发表过自己的意见。用部分调查对象的原话来说,“如果给低保我们就要,如果不给我们也没什么办法,反正随便他们。”相当一部分人甚至不知道有这一制度,更不知道怎样申请和领取。许多调查地区的低保都是村干部一个个地去发送,多发多得、少发少得、不发不得。他们也很少知道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哪些人正在享受低保。虽然享受低保者的名单会被公布出来,但不会有几个人知道,因为他们对此并不十分关心。
(6)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的公平意识。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对象认为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很公平、比较公平、不知道、不太公平和很不公平的分别占2.9%、14.2%、32.0%、36.5%和14.4%。在日常用语中,“不知道”的涵义不能解释为“公平”或“不公平”,而是两者之间的一种状态。将很公平与比较公平加在一起归为公平,把不公平和很不公平放在一起归为不公平,则我们可以得到:在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认为公平的是17.1%,认为不公平的是50.9%,前者远不如后者。可见,农民在社会公平感这一变量上呈现出普遍偏低的特征。
为什么农民会表现出如此强烈的社会不公平感?通过与调查对象的访谈进一步发现,农民反响最强烈的是在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过程中所存在的种种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缺乏诚信的不正之风,这是导致其社会公平感偏低的最大原因。此外,这种不公平感在很大程度上也来自于农民对这一制度的误解。实际上,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农民时刻都在以他人为参照对象进行着横向与纵向的比较,并划出了三个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本身似乎難以回答的疑问号。一是人与人之间公平吗?在一部分调查对象看来,问题很明显,在这一制度框架内,一些人得到的更多,而另一些人得到的更少或是什么也没得到。他们不懂得这并不是基本生活保障“不公平”或“不合理”。这只能说明,虽然很多人认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应该是“公平”或“平等”的,但事实上,永远也不会有这种对所有人都“公平”或“平等”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保障金恰如其分吗?有的调查对象认为,也许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主体错误地支付给了某些人不恰当的保障金,理由是这些人从来就没有对社会或他人尽过自己的义务。诚然,这涉及的是一个“我们能否从基本生活保障中得到等价回报”的问题,对于这种问题的衡量标准,实际上只能从基本生活保障对我国农村社会和经济结构的影响去权衡。三是代与代之间公平吗?在有的调查对象看来,农村目前领取低保的多为空巢老人,年轻人很少能享受此种权利。上一代人与这 一代人之间,以及这一代人与下一代人之间,其享受低保的机会和所能获得的资源都是不公平的。事实上,我们每一代人的生活水平都比上一代人高,这种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一代人的工作和贡献。可见,如果人们不从社会整体来考虑,而只关注个人从基本生活保障中得到了多少,那么,“从基本生活保障中我们是否得到了等价报偿”这个问题的答案也许只能永远是“否”。
2.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的政府信任
在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对政府信任程度的高低,无疑是众多影响因素的混合结果,如农村的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等,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影响着农民对政府的观感。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可被视为农民对政府施政满意及对政府治理能力评价的一项综合性指标。统计结果显示,对政府能够实施好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很信任、比较信任、不知道、不太信任和很不信任调查对象分别为4.5%、18.6%、27.8%、36.7%和12.4%。将很信任与比较信任加在一起归为信任,把不太信任和很不信任放在一起归为不信任,则可以发现:信任政府能够实施好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对象占23.1%,不信任的则为49.1%,前者比后者低了整整26个百分点。这一分析结果表明,在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相对较低。
在建立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如何正确认识政府信任度偏低的社会现象?
首先,这是一种世界范围内的现象。根据哈佛大学教授Nye的实证研究,政府信任下降是一种国际间的共同现象,不只在美国,其它国家如加拿大、英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爱尔兰、荷兰等,也都面临同样的问题。Pharr研究发现,日本也面临长时间的低度政府信任的困境。即便是在北欧的挪威和瑞典等公共服务堪称完备的福利型国家,政府信任也是持续下降的。正因如此,Nye指出:“当前最大的治理危机在于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有江河日下的趋势。”与上述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尚处于探索阶段,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相对较低,并非不可接受的社会事实。其次,要充分意识到农民对政府信任度偏低的巨大消极影响。任由政府信任度继续降低的话,不仅会严重削弱农村基层政权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也会一步步扭曲农村民众的政治价值观,导致民众的“政治冷漠”、“政治失语”或出现“非法抗争”、“街头政治”。再次,农民对政府信任度偏低的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是有可能得以根本性的解决的。对此,我们要抱有坚定的信心。
3.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与政府信任
在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对政府能否实施好这一制度的信任固然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但其实质则只不过是对这一制度实践现实的评价和对这一制度实践未来的一种理性预期。因此,这一变量对于农民对这一制度的主观体验而言应该是具有相当的敏感度的。本研究使用多元共变分析方法来探讨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与其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之间的关系,并建立相应的多元回归模型。
根据表中分析模型中的数据,可以得出如下结论。①在所列的一系列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中,对政府信任有着影响的主要是对制度实施程序的认知、权利意识、对冲突应对方式的选择和公平意识等,其显著度分别为0.030、0.012、0.029和0.000。②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与其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程序的认知、对冲突应对方式的选择和社会公平感正相关(其回归系数分别是0.364、0.040和0.545,均为正值)。这意味着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认知程度越高,则其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也越高;农民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的社会公平感越强,则其政府信任度越强;农民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面临冲突时越是趋向于选择规范化、制度化的冲突应对方式,则其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也越高。③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与其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的权利意识负相关(其回归系数为-0.125)。这表明农民的权利意识越强,则其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越低。
将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归为信任、不知道和不信任三类,然后分别将其与对制度实施程序的认知、权利意识、对冲突应对方式的选择(仅考察前五位)和公平意识(归为公平、不知道、不公平三类)交互分类,则可以发现:在冲突意识方面,如果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发生冲突时,首先选择到有关部门信访、找行政机关领导、忍气吞声、找熟人解决和依靠自身强力解决的调查对象,其信任政府能够实施好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比率分别为31.8%、28.6%、16.7%、15.7%和9.1%。到有关部门信访和找行政机关领导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形式之一,因而是正式化、制度化的途径。采用这两种冲突应对方式的调查对象,其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大大高于采用忍气吞声、找熟人解决和依靠自身强力解决等消极性、暴力性冲突应对方式的调查对象,这一结果表明,农民在面对冲突时,越是能够选择理性的、积极的应对方式,则意味着其对政府越信任。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是两种更为正式、更具权威的冲突应对策略,但却很少被调查对象加以选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经济社会成本过高。事实上农民都是理性的行动者,时刻在进行着成本和收益的权衡。在公平意识方面,认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公平、不知道、不公平的调查对象,其信任政府的比率分别是73.3%、19.2%和7.9%。可见,社会公平感是影响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它直接制约着农民对政府整体角色与运作的认知,以及对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期望。在制度认知方面,知道领取低保程序和不知道这一程序的调查对象的比率分别为38.2%和19.8%。可见,对制度的认知程度越高,或者说,對制度的误解越少,则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越强。在权利意识方面,认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是政府应尽的道德义务和不是政府的义务的调查对象,这一比率则分别为20.0%、20.9%和30.9%。可见,认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政府义务的调查对象,其对政府的信任比认为这不是政府义务的整整低了10个百分点。为什么农民的权利意识越强,其政府信任反而越弱?这是因为,农民的权利意识越强,则其对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希求和需要越强烈,从而其公共期望值也就越高。公共期望值的提高会导致其对政府满意度的降低,从而导致其政府信任度的下降。
二、结论与讨论
1.简短的结论
通过对贵州省684名农民的实证调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农民在对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上呈现出对制度认知的匮乏性、权利意识的 淡薄性、冲突应对方式的趋消极性和暴力性、功能意识的工具性、社会参与意识的缺失性、社会公平感的低落性等鲜明的特征。
(2)农民对政府能否实施好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信任程度偏低。在当前建立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有必要正确认识政府信任式微的社会现象。
(3)农民对政府能否实施好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信任程度受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的显著影响。在所列的一系列主观体验因素中,对制度的认知、公平意识和对冲突应对方式的选择与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正相关,权利意识则与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负相关。
2.讨论
“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而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这句国际劳工组织的名言,深刻地描述了社会保障在当代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也成为社会保障乃是践行社会公平正义的有益方式的价值观的典型体现。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突破口之一,对于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尽快建立与完善,保障广大农村民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一新的制度实践进程中,农民所产生的主观体验是其“普遍存在的利益概念”的重要源泉,并将在很大程度上形塑和重构其共享价值观和集体认同,这对于促进整个农村社会的整合,其意义尤为深远。
根据迪尔凯姆的观点,社会整合是指“把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是一种建立在共同情感、道德、信仰或价值观基础上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以结合或吸引为特征的联系状态”。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就是增进农村的社会整合的过程,就是一个社会利益的协调与调整的过程。在这一伟大的实践中,政府信任通过增进社会认同、社会沟通、社会参与和社会合作,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从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整合功能。可见,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构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是辨证统一的。其矛盾在于,任何一方的欠缺都会对另一方造成消极的影响;其同一在于,二者都是推進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二者统一于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实践。
在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有必要使农民对这一制度的主观体验朝着积极、理性、正向的方向发展。为此,必须借用各种传统的和现代的媒介载体,增进广大农村民众对制度的理性认知,消除其存在的各种误解;真正贯彻“应保尽保”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核定程序以及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行为,消除具体操作中的各种人为的偏差,从而强化民众的社会公平感;与此同时,健全农村社会的参与机制,强化农村民众的社会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完善信访制度,降低农村社会的法制成本,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冲突化解机制;努力塑造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新的行政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合作式治理,从而在此基础上构建新的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
责任编辑:燕 妮
关键词: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主观体验;政府信任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8)06-0031-06
建立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问题是学界近年来关注的焦点。国内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目前我国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农村“低保”的难点和政策建议等三个方面。
综观已有研究成果,虽然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问题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学术关注,并且在政策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已有的研究成果仍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研究视角的狭窄性,现有研究主要是立足于制度分析的视角,对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进行客观的审视,而很少从农民的主体体验层面出发,对其进行社会心理学的探讨,从而探求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主观障碍和内在心理机制。二是研究范式的局限性,现有研究大多只是局限于解释研究范式,而运用实证研究范式的比较少见。三是研究方法的缺陷性,现有研究主要采用定性研究方法,而将定量研究方法运用于其中的十分罕见。运用规范的实证研究范式,采取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探讨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与政府信任之间的内在逻辑,尚是一个有待开拓的学术领域。
一、结果分析
本研究所使用的资料来源于贵州省2007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贵州建立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研究”的调查。此次调查的抽样范围为贵州省的农村成年居民,所有样本均系随机抽样所得,抽样具体分两步进行。第一步采用多段抽样方法,先从贵州省现有的每个地州市中按照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各抽取2个样本县(市、区),共获得18个样本县(市、区);再从严格按照随机抽样方法获得的每个样本县(市、区)中,随机抽取两个乡镇,共获得36个样本乡镇;然后以已经抽取的36个乡镇为样本单位,再从每个乡镇中随机抽取20户农民,这样共获得720户农民。第二步采用的是户内抽样方法,从以上获得的720户农民家庭中各随机抽取一名在家的成年人作为访问对象,最终获得的720名实访对象即为此次问卷调查的总体样本。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720份,收回有效问卷684份,问卷有效率为95%。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如下:性别以男性为主,占57.9%;受农村人口流动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影响,年龄集中在36~55岁之间的中老年样本最多,占62.0%;职业以农民为主(72.7%),其次是工匠和个体户(各占7.6%);文化程度以小学及其以下者居多(52.9%),其次为初中(37.4%);家庭年纯收入普遍偏低,6000元以下的高达76.9%,4000元以下的占据了64.8%,2000元以下的为44.3%,尤其是尚有11.8%的家庭除去开支之后無收入;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各占60.7%和32.0%。
1.农民对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
(1)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理解与认知。从本研究的调查结果来看,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知道得很详细的仅占7.7%,知道有这一制度,但不知道具体内容的高达60.8%,此外尚有31.4%的不知道有这一制度。这意味着农民对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话语”目前主要还处于“曾经听说过”的初始阶段。然而,这并不妨碍他们广泛地接受,政府和社会必须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的低限生活标准——也就是说,人们不应生活于穷困潦倒之中。可见,农民虽然普遍缺乏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认知,但却大都能朴素地理解其价值基础。
(2)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的权利意识。按照公共物品理论,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由于不要求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只是作为一种纯公共产品而存在,因此,它不仅是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生存权利,而且也是政府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调查结果显示,在问及政府实施社会救助的原因时,31.1%的调查对象认为这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30.3%认为这是政府应尽的道德义务,35.5%认为并非政府的义务,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可见,虽然绝大多数调查对象认为政府应该对穷困者给予救助,但只有小部分认为这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在更多的人看来,政府实施社会救助只是非法定义务,是政府基于道义或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对穷困者的一种“恩惠和赐予”。这一分析结果表明,尽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事实”,但农民的权利意识却依然比较淡薄。
处于受惠入地位的农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以及“施恩”观念的根深蒂固,其最深刻的影响莫过于造成“福利话语”的片面性——供给仅仅与最贫穷者有关,它是基于一种传统的慈善(人道)原则,并意味着社会弱势地位的原因在于个人,而不是社会结构。这就有可能导致汤森所谓的“国家分裂”——形成第一、第二(有时第三)等级公民。在这种以个人主义为哲学基础的话语框架中,受惠人必须承认自己是穷困者,从而使供给带有污名且贬值了。调查中一位六十多岁的农妇告诉我们,自从她领过两次低保后,不时听到人家私下里的闲言,说她懒惰、无能、贪心……让她感觉十分难堪。为了洗刷污名,最后她拒领低保。
(3)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的冲突意识。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套“福利话语”,“蕴涵着‘进步’或现代化的信念——相信当前就能解决问题,认为事情必然会改善,这种观念意味着事情常常按一定程序运作,从而支持身份利益。这种观点使人们忽略‘谁受益’的问题,它淡化了权力和利益冲突问题,服务于强者利益的发展可能被当作‘进步’”。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目前农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是选择性服务——仅指向那些符合某种需要标准(难以维持最低基本生活)的人口。与此相关的机制是资格验证,用以观测人们的收入或财产。由于选择系统的复杂性,人们很可能不能察觉到赋予他们的权利。关于谁有资格获得何等标准的救助的规定通常“像以分计算似的细微”,规定越细或变化得越快,人们就越无法得知他们的权利,最有需要的人可能得到很少的信息,再加上制度实践过程中人为操作的失当,利益冲突是难以避免的。统计结果显示,在是否存在冲突的认识上,认为存在较多冲突、存在少量冲突和不存在冲突的分别为19.4%、18.6%和13.6%。可见, 在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认为存在冲突的调查对象所占的比重远远高于认为不存在冲突的调查对象。这一分析结果表明,虽然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搭建农村社会保障防护网的突破口,发挥着稳定社会的功能,但它本身也在某种程度上酝酿着新的冲突。
在探讨社会冲突时,李强、孙立平等学者指出,在进入市场经济为基本架构的社会的时候,社会冲突变得常规化。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存在社会冲突,而在于冲突的程度以及是否合法存在有效的冲突化解机制。调查结果显示,当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过程中发生冲突时,农民的首选应对方式排在前五位的依次为找该机关的领导(33.2%)、忍气吞声(19.2%)、找熟人解决(17.2%)、到有关部门信访(13.2%)和依靠自身强力解决(7.3%)。可见,农民面对冲突时趋向于采取软性的、消极的或暴力的应对方式。此种特征的应对方式能否有效消解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蓄积的社会张力?答案更可能是否定的。找行政机关的领导和进行信访,行政机关是否受理缺乏法律约束,因而主观随意性较大,其效果往往远低于期望水平;忍气吞声是一种很消极的方式,它意味着对意识到的利益的放弃;找熟人解决则有可能干扰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有可能导致采用非法的手段谋求利益,还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的产生;依靠自身强力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导致冲突产生的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和冲突。因此,能否在新形势下形成有效消解社会张力、化解社会冲突的规范化、制度化而又低经济社会成本的机制,是完善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探索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4)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的功能意识。作为当前中国农村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建构之一,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仅形构着农民群体的社会行动,同时也形塑着农民个人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就目前而言,虽然其保障标准普遍较低,但其在现实生活中所发挥的功能却依然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肯定。统计结果显示,在改善生活、提高生活水平方面,调查对象认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用很大、较大、无所谓、较小和很小的比例分别为24.3%、28.4%、11.8%、25.9%和9.6%;而在促进生产、增加收益上,这一比例则分别为20.8%、26.9%、11.5%、27.6%和13.2%。将作用很大与作用较大加在一起归为有作用,把作用较小和作用很小放在一起归为没作用,无所谓则介于有作用与没作用之间。我们可以得知:在改善生活、提高生活水平和促进生产、增加收益上,农民认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作用的分别为52.7%和47.7%,认为没作用的分别为35.5%和40.8%,前者均高于后者。而且我们还可以知道,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于改善生活的意义相对而言更为明显。进一步调查发现,农民对制度功能的认识也表现出明显的工具性特征——他们往往只关注自己从这一制度中能够获得什么,却普遍缺乏参与这一制度实践的意识,更缺乏实际的参与行为。
(5)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的参与意识。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自己的关系这一问题上,48.4%的调查对象认为有很大关系,38.9%的调查对象认为与自己有关系,但不大,只有12.7%的调查对象认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自己无关。这一统计结果表明,尽管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仍然普遍缺乏了解,但他们却对这一制度有着相当强烈的要求。通过与调查对象访谈进一步发现,很多人认为虽然目前他们并非需要救助的弱者,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说不定哪一天就会沦为社会弱者,从而也会去申请基本生活保障金。可见,即使农民对有关农村基本生活保障的“话语”目前主要还处于“知道其制度,但不知道其内容”的初始阶段,他们也能够直觉感受到这一制度与自己的实际生活是密切相关的。
从理论上来说,既然农民能够意识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自己的关系,那么其参与意识应该也是较高的。但是实际调查却发现,农民的参与意识并不强烈,他们较为关注的只是自己从这一制度中能够获得什么,却很少实际参与这一制度的具体实践过程。绝大多数人都没有参与过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也没有在有关的事务中发表过自己的意见。用部分调查对象的原话来说,“如果给低保我们就要,如果不给我们也没什么办法,反正随便他们。”相当一部分人甚至不知道有这一制度,更不知道怎样申请和领取。许多调查地区的低保都是村干部一个个地去发送,多发多得、少发少得、不发不得。他们也很少知道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哪些人正在享受低保。虽然享受低保者的名单会被公布出来,但不会有几个人知道,因为他们对此并不十分关心。
(6)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的公平意识。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对象认为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很公平、比较公平、不知道、不太公平和很不公平的分别占2.9%、14.2%、32.0%、36.5%和14.4%。在日常用语中,“不知道”的涵义不能解释为“公平”或“不公平”,而是两者之间的一种状态。将很公平与比较公平加在一起归为公平,把不公平和很不公平放在一起归为不公平,则我们可以得到:在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认为公平的是17.1%,认为不公平的是50.9%,前者远不如后者。可见,农民在社会公平感这一变量上呈现出普遍偏低的特征。
为什么农民会表现出如此强烈的社会不公平感?通过与调查对象的访谈进一步发现,农民反响最强烈的是在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过程中所存在的种种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缺乏诚信的不正之风,这是导致其社会公平感偏低的最大原因。此外,这种不公平感在很大程度上也来自于农民对这一制度的误解。实际上,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农民时刻都在以他人为参照对象进行着横向与纵向的比较,并划出了三个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本身似乎難以回答的疑问号。一是人与人之间公平吗?在一部分调查对象看来,问题很明显,在这一制度框架内,一些人得到的更多,而另一些人得到的更少或是什么也没得到。他们不懂得这并不是基本生活保障“不公平”或“不合理”。这只能说明,虽然很多人认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应该是“公平”或“平等”的,但事实上,永远也不会有这种对所有人都“公平”或“平等”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保障金恰如其分吗?有的调查对象认为,也许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主体错误地支付给了某些人不恰当的保障金,理由是这些人从来就没有对社会或他人尽过自己的义务。诚然,这涉及的是一个“我们能否从基本生活保障中得到等价回报”的问题,对于这种问题的衡量标准,实际上只能从基本生活保障对我国农村社会和经济结构的影响去权衡。三是代与代之间公平吗?在有的调查对象看来,农村目前领取低保的多为空巢老人,年轻人很少能享受此种权利。上一代人与这 一代人之间,以及这一代人与下一代人之间,其享受低保的机会和所能获得的资源都是不公平的。事实上,我们每一代人的生活水平都比上一代人高,这种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一代人的工作和贡献。可见,如果人们不从社会整体来考虑,而只关注个人从基本生活保障中得到了多少,那么,“从基本生活保障中我们是否得到了等价报偿”这个问题的答案也许只能永远是“否”。
2.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的政府信任
在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对政府信任程度的高低,无疑是众多影响因素的混合结果,如农村的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等,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影响着农民对政府的观感。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可被视为农民对政府施政满意及对政府治理能力评价的一项综合性指标。统计结果显示,对政府能够实施好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很信任、比较信任、不知道、不太信任和很不信任调查对象分别为4.5%、18.6%、27.8%、36.7%和12.4%。将很信任与比较信任加在一起归为信任,把不太信任和很不信任放在一起归为不信任,则可以发现:信任政府能够实施好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对象占23.1%,不信任的则为49.1%,前者比后者低了整整26个百分点。这一分析结果表明,在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相对较低。
在建立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如何正确认识政府信任度偏低的社会现象?
首先,这是一种世界范围内的现象。根据哈佛大学教授Nye的实证研究,政府信任下降是一种国际间的共同现象,不只在美国,其它国家如加拿大、英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爱尔兰、荷兰等,也都面临同样的问题。Pharr研究发现,日本也面临长时间的低度政府信任的困境。即便是在北欧的挪威和瑞典等公共服务堪称完备的福利型国家,政府信任也是持续下降的。正因如此,Nye指出:“当前最大的治理危机在于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有江河日下的趋势。”与上述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尚处于探索阶段,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相对较低,并非不可接受的社会事实。其次,要充分意识到农民对政府信任度偏低的巨大消极影响。任由政府信任度继续降低的话,不仅会严重削弱农村基层政权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也会一步步扭曲农村民众的政治价值观,导致民众的“政治冷漠”、“政治失语”或出现“非法抗争”、“街头政治”。再次,农民对政府信任度偏低的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是有可能得以根本性的解决的。对此,我们要抱有坚定的信心。
3.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与政府信任
在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农民对政府能否实施好这一制度的信任固然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但其实质则只不过是对这一制度实践现实的评价和对这一制度实践未来的一种理性预期。因此,这一变量对于农民对这一制度的主观体验而言应该是具有相当的敏感度的。本研究使用多元共变分析方法来探讨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与其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之间的关系,并建立相应的多元回归模型。
根据表中分析模型中的数据,可以得出如下结论。①在所列的一系列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中,对政府信任有着影响的主要是对制度实施程序的认知、权利意识、对冲突应对方式的选择和公平意识等,其显著度分别为0.030、0.012、0.029和0.000。②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与其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程序的认知、对冲突应对方式的选择和社会公平感正相关(其回归系数分别是0.364、0.040和0.545,均为正值)。这意味着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认知程度越高,则其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也越高;农民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的社会公平感越强,则其政府信任度越强;农民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面临冲突时越是趋向于选择规范化、制度化的冲突应对方式,则其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也越高。③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与其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的权利意识负相关(其回归系数为-0.125)。这表明农民的权利意识越强,则其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越低。
将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归为信任、不知道和不信任三类,然后分别将其与对制度实施程序的认知、权利意识、对冲突应对方式的选择(仅考察前五位)和公平意识(归为公平、不知道、不公平三类)交互分类,则可以发现:在冲突意识方面,如果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发生冲突时,首先选择到有关部门信访、找行政机关领导、忍气吞声、找熟人解决和依靠自身强力解决的调查对象,其信任政府能够实施好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比率分别为31.8%、28.6%、16.7%、15.7%和9.1%。到有关部门信访和找行政机关领导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形式之一,因而是正式化、制度化的途径。采用这两种冲突应对方式的调查对象,其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大大高于采用忍气吞声、找熟人解决和依靠自身强力解决等消极性、暴力性冲突应对方式的调查对象,这一结果表明,农民在面对冲突时,越是能够选择理性的、积极的应对方式,则意味着其对政府越信任。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是两种更为正式、更具权威的冲突应对策略,但却很少被调查对象加以选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经济社会成本过高。事实上农民都是理性的行动者,时刻在进行着成本和收益的权衡。在公平意识方面,认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公平、不知道、不公平的调查对象,其信任政府的比率分别是73.3%、19.2%和7.9%。可见,社会公平感是影响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它直接制约着农民对政府整体角色与运作的认知,以及对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期望。在制度认知方面,知道领取低保程序和不知道这一程序的调查对象的比率分别为38.2%和19.8%。可见,对制度的认知程度越高,或者说,對制度的误解越少,则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越强。在权利意识方面,认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是政府应尽的道德义务和不是政府的义务的调查对象,这一比率则分别为20.0%、20.9%和30.9%。可见,认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政府义务的调查对象,其对政府的信任比认为这不是政府义务的整整低了10个百分点。为什么农民的权利意识越强,其政府信任反而越弱?这是因为,农民的权利意识越强,则其对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希求和需要越强烈,从而其公共期望值也就越高。公共期望值的提高会导致其对政府满意度的降低,从而导致其政府信任度的下降。
二、结论与讨论
1.简短的结论
通过对贵州省684名农民的实证调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农民在对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上呈现出对制度认知的匮乏性、权利意识的 淡薄性、冲突应对方式的趋消极性和暴力性、功能意识的工具性、社会参与意识的缺失性、社会公平感的低落性等鲜明的特征。
(2)农民对政府能否实施好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信任程度偏低。在当前建立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有必要正确认识政府信任式微的社会现象。
(3)农民对政府能否实施好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信任程度受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观体验的显著影响。在所列的一系列主观体验因素中,对制度的认知、公平意识和对冲突应对方式的选择与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正相关,权利意识则与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负相关。
2.讨论
“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而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这句国际劳工组织的名言,深刻地描述了社会保障在当代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也成为社会保障乃是践行社会公平正义的有益方式的价值观的典型体现。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突破口之一,对于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尽快建立与完善,保障广大农村民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一新的制度实践进程中,农民所产生的主观体验是其“普遍存在的利益概念”的重要源泉,并将在很大程度上形塑和重构其共享价值观和集体认同,这对于促进整个农村社会的整合,其意义尤为深远。
根据迪尔凯姆的观点,社会整合是指“把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是一种建立在共同情感、道德、信仰或价值观基础上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以结合或吸引为特征的联系状态”。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就是增进农村的社会整合的过程,就是一个社会利益的协调与调整的过程。在这一伟大的实践中,政府信任通过增进社会认同、社会沟通、社会参与和社会合作,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从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整合功能。可见,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构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是辨证统一的。其矛盾在于,任何一方的欠缺都会对另一方造成消极的影响;其同一在于,二者都是推進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二者统一于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实践。
在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有必要使农民对这一制度的主观体验朝着积极、理性、正向的方向发展。为此,必须借用各种传统的和现代的媒介载体,增进广大农村民众对制度的理性认知,消除其存在的各种误解;真正贯彻“应保尽保”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核定程序以及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行为,消除具体操作中的各种人为的偏差,从而强化民众的社会公平感;与此同时,健全农村社会的参与机制,强化农村民众的社会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完善信访制度,降低农村社会的法制成本,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冲突化解机制;努力塑造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新的行政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合作式治理,从而在此基础上构建新的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
责任编辑:燕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