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考察与管理立法解释之我见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36444425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进行考察与管理,由于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考察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关心、支持与参与。在当前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派出机构较少、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仅靠检察院一家难以承担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考察管理的重要职责。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对不起诉对象的管理和考察作出具体规定。在检察院负责的前提下,调动相关方面的力量,对不起诉对象依法进行公正有效的管理与考察。笔者试对此谈谈个人粗浅的见解:
  一、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管理的意见
  1、不起诉对象应该定期参加公益劳动。不起诉对象在考察期内每月必须定期到福利院、敬老院等地方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让他们通过公益劳动洗刷曾经的罪恶,在奉献中体会做人的尊严和劳动的价值。考察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况应该由接收其劳动的组织如实签字盖章附卷。
  2、不起诉对象应该遵守禁止性规定。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属于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弱,为避免交叉感染,重新犯罪,应该禁止其在考察期内进入电子游戏室、网吧、酒吧、歌舞厅等营业性的休闲娱乐场所,查实违反禁止性规定三次以上的,一律取消不起诉考察期,作起诉处理。
  3、对不起诉对象的监管情况实行一票否决。根据不起诉对象的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对接受不起诉对象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依照接受人数和考察时间,由政府给予适当经济补贴。为了增强接收单位负责人的工作责任感,使其对不起诉对象的监管落到实处,建议将接收单位对不起诉对象的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年度综治考评。如果不起诉对象在考察期内违法犯罪的,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综治考评一票否决,不得评先和提拔,已经发放的经济补贴全额收回。
  4、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起诉对象。不起诉对象属在校学生,又愿意继续读书的,让其重返校园学习。要求学校对不起诉对象不刁难不歧视,尊重其人格,倾听其要求,组织其劳动,帮助其改造,使其迷途知返,重新做人。虽是学生,但不愿返校读书的,或者不是在校学生,身体健康的,应该由政府出资成立专门的教育机构或者对利用现有的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不起诉对象进行集中教育管理,让其学习一技之长。当前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财力紧张,暂时不能成立专门教育管理机构的,应该根据考察对象的要求,让其自愿选择学习技术或者劳动就业,明确接受其就业或者学徒的组织负责人为其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5、利用信息科技对不起诉对象实时定位监管。检察院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加强对不起诉对象的考察与管理。比如可以为不起诉对象配备自动定位、且与负责考察的公诉科检察官手机联网的专用手机,负责监管的检察官只要打开手机,不起诉对象的行踪就一目了然。必要时,还可以随时与其通话,了解其所处位置和学习、工作、劳动情况,对其进行教育管理。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考察的意见
  1、按照办案力量与案件数量匹配的原则增加公诉编制和经费。由于检察院普遍缺乏县区以下的基层组织,虽然近几年部分地区陆续成立了一些检察室,但数量仍然非常有限,不起诉对象的考察期长达六个月至一年。按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考察,一个不起诉对象,检察院最少也要进行三次考察。这对案多人少的基层检察院在人员和经费方面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治本之策还是由政府按照公诉力量与不起诉对象匹配的原则,为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适当增编,增加经费投入。
  2、特殊情况可以委托监所科或者检察室进行考察。由于对不起诉对象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意见由公诉科的检察官提出,他们对案情和不起诉对象最了解,所以考察还应该由公诉科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负责。当然目前在公诉部门尚未增编、人员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也可以委托监所科检察官对监外执行人员或者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考察时一并进行。成立了基层检察室的,还可以委托就近的检察室进行。
  3、考察笔录应该附卷。考察时要分别听取不起诉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接收单位负责人的意见。为了全面了解不起诉对象在考察期内的表现,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现象,还应该听取辖区公安派出所的意见。考察情况应该逐一作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附卷。
  三、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考察与管理的立法解释表述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该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不起诉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侦查机关、被害人、不起诉对象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其考察期内的接收单位。不起诉对象在考察期内可以自行选择返校读书、就业或者学徒。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者委托职业技术学校,对不起诉对象进行集中教育管理。各级单位和组织应该支持不起诉对象的选择,不得歧视和刁难。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依照接收不起诉对象的人数和考察时间,给予接受不起诉对象的组织及其负责人适当的经济补贴,接收单位对不起诉对象的监管情况列入年度综治考评,实行一票否决。考察期内不起诉对象违法犯罪的,收回已发的经济补贴,接收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综治考评一票否决,不得评先和提拔。
  不起诉对象在考察期内禁止到营业性的网吧、游戏室、酒吧、歌舞厅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查实违规进入三次以上的,取消不起诉考察期,依法提起公诉。不起诉考察对象每月应该就近到福利院、敬老院、街道、社区等地方,参加一次不少于3小时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况,由接受劳动的单位签字盖章附卷。
  不起诉对象的考察由办理该案的公诉部门检察官负责,按照办案力量与案件数量一致的原则,逐步增加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办案经费。应该利用现代信息科技,采购相关设备,使检察官可以随时对不起诉对象进行实时定位监控和监管教育。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负责考察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所检察官或者就近委托检察室的检察官进行。考察不少于每两月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考察。参加考察的检察人员不少于两人,考察时应该分别听取不起诉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负有监管责任的组织负责人和辖区公安派出所的意见,考察情况应该做好记录,交被考察人员阅读签字附卷。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都昌县检察院,江西 九江 332600)
其他文献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近年来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此类案件的特征是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信访人情绪激烈,造成的影响大。现根据漳浦县检察院三年来的涉法涉诉问题,对涉法涉诉信访的特点及成因进行分析、归类和总结。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  一是信访案件处理难度较大,时间跨度较长。处理涉法涉诉案件重点在于查清信访事项,解决实际问题,最终达到息诉罢访,而一些涉检信访案件从信访到息诉往
期刊
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对特定犯罪的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具体为:“监视居住应符合逮捕条件,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指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期刊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检察机关的办公过程当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论文就是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定位,以及其特殊的职能属性进行阐述。  关键词:司法警察;检察机关;定位;职能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使着打击犯罪、案件查办的职权,具有着特定的性质和定位。而对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定位和职能属性进行探究,有利于充分发挥
期刊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公诉人利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主张成立的理由,驳斥辩护方不恰当的辩护理由,以使法庭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重要阶段,也可以说是庭审中最精彩的篇章。在此阶段,公诉人、辩护人的风采可以充分展现,特别是公诉人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到出庭效果的好坏,以至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应该说,在法庭辩论中事实和证据是最有说服力
期刊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之一——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中犯罪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疑难问题的区域。各国刑法均设立犯罪未遂的制度,理论界对犯罪未遂的研究也始终未停顿,最终目的是要解决司法实践中未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犯罪的定罪与处罚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未遂犯罪也不例外,因此,在刑法中设定对未遂犯罪科学的刑罚标准是使未遂犯罪人因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
期刊
摘要:反腐倡廉,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建设措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又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贿赂罪的本质在于利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按照法益侵害说,受贿罪侵害的法益不仅表现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有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近年来,随着腐败现象的蔓延,受贿行为表现出了许多新的形式,如何对这些新的形式进行认定成了困惑当今司法实践的难题。要有效地防治腐败,惩罚受贿,就必须对新的受贿形式作出合乎刑法基本
期刊
摘要:很多法律在形成之前就是司法习惯,是经过长期实践后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成法典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是如此,在我国,它最初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制度或者工作机制层面的一种尝试,经过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被立法机关正式纳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程序中,所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笔者从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入手,分析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来源及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要注重不起诉案件所
期刊
摘要:民事案件的判决能否执行到位,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司法实践中存在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为了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切实有效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改变民事执行现状的迫切要求和必然出路。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检察机关如何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具体地将执行监督落到实处。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执行监督  一、民
期刊
摘要:检察机关只能决定适用技术侦查,却没有执行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往往单纯论证检察机关是否应拥有执行权,少有人反思困境产生的原因。赋予检察机关执行权最主要的障碍有两个,一是价值上私权被侵权的忧虑,二是理论上尚有较大争议。应厘清理论争议,着重规避价值冲突,构建完善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关键词:技术侦查;执行权;反思;监督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技术侦查措施是一种刑事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
期刊
摘要:本文首先对慈善、公益、捐赠三个词语在中英文中的词义进行了考察,并对它们在经济学、法学领域中的涵义进行了比较,接着进一步考察了公益性捐赠与慈善性捐赠涵义的差异性,最后提出了区分公益性捐赠与慈善性捐赠的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慈善性捐赠;涵义;辨析;意义  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公益性捐赠事业的不断发展,对有关公益性捐赠的研究也是不胜枚举,然而人们在对公益性捐赠活动进行研究时,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