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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进行考察与管理,由于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考察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关心、支持与参与。在当前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派出机构较少、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仅靠检察院一家难以承担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考察管理的重要职责。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对不起诉对象的管理和考察作出具体规定。在检察院负责的前提下,调动相关方面的力量,对不起诉对象依法进行公正有效的管理与考察。笔者试对此谈谈个人粗浅的见解:
一、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管理的意见
1、不起诉对象应该定期参加公益劳动。不起诉对象在考察期内每月必须定期到福利院、敬老院等地方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让他们通过公益劳动洗刷曾经的罪恶,在奉献中体会做人的尊严和劳动的价值。考察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况应该由接收其劳动的组织如实签字盖章附卷。
2、不起诉对象应该遵守禁止性规定。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属于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弱,为避免交叉感染,重新犯罪,应该禁止其在考察期内进入电子游戏室、网吧、酒吧、歌舞厅等营业性的休闲娱乐场所,查实违反禁止性规定三次以上的,一律取消不起诉考察期,作起诉处理。
3、对不起诉对象的监管情况实行一票否决。根据不起诉对象的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对接受不起诉对象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依照接受人数和考察时间,由政府给予适当经济补贴。为了增强接收单位负责人的工作责任感,使其对不起诉对象的监管落到实处,建议将接收单位对不起诉对象的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年度综治考评。如果不起诉对象在考察期内违法犯罪的,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综治考评一票否决,不得评先和提拔,已经发放的经济补贴全额收回。
4、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起诉对象。不起诉对象属在校学生,又愿意继续读书的,让其重返校园学习。要求学校对不起诉对象不刁难不歧视,尊重其人格,倾听其要求,组织其劳动,帮助其改造,使其迷途知返,重新做人。虽是学生,但不愿返校读书的,或者不是在校学生,身体健康的,应该由政府出资成立专门的教育机构或者对利用现有的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不起诉对象进行集中教育管理,让其学习一技之长。当前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财力紧张,暂时不能成立专门教育管理机构的,应该根据考察对象的要求,让其自愿选择学习技术或者劳动就业,明确接受其就业或者学徒的组织负责人为其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5、利用信息科技对不起诉对象实时定位监管。检察院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加强对不起诉对象的考察与管理。比如可以为不起诉对象配备自动定位、且与负责考察的公诉科检察官手机联网的专用手机,负责监管的检察官只要打开手机,不起诉对象的行踪就一目了然。必要时,还可以随时与其通话,了解其所处位置和学习、工作、劳动情况,对其进行教育管理。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考察的意见
1、按照办案力量与案件数量匹配的原则增加公诉编制和经费。由于检察院普遍缺乏县区以下的基层组织,虽然近几年部分地区陆续成立了一些检察室,但数量仍然非常有限,不起诉对象的考察期长达六个月至一年。按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考察,一个不起诉对象,检察院最少也要进行三次考察。这对案多人少的基层检察院在人员和经费方面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治本之策还是由政府按照公诉力量与不起诉对象匹配的原则,为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适当增编,增加经费投入。
2、特殊情况可以委托监所科或者检察室进行考察。由于对不起诉对象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意见由公诉科的检察官提出,他们对案情和不起诉对象最了解,所以考察还应该由公诉科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负责。当然目前在公诉部门尚未增编、人员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也可以委托监所科检察官对监外执行人员或者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考察时一并进行。成立了基层检察室的,还可以委托就近的检察室进行。
3、考察笔录应该附卷。考察时要分别听取不起诉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接收单位负责人的意见。为了全面了解不起诉对象在考察期内的表现,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现象,还应该听取辖区公安派出所的意见。考察情况应该逐一作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附卷。
三、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考察与管理的立法解释表述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该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不起诉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侦查机关、被害人、不起诉对象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其考察期内的接收单位。不起诉对象在考察期内可以自行选择返校读书、就业或者学徒。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者委托职业技术学校,对不起诉对象进行集中教育管理。各级单位和组织应该支持不起诉对象的选择,不得歧视和刁难。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依照接收不起诉对象的人数和考察时间,给予接受不起诉对象的组织及其负责人适当的经济补贴,接收单位对不起诉对象的监管情况列入年度综治考评,实行一票否决。考察期内不起诉对象违法犯罪的,收回已发的经济补贴,接收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综治考评一票否决,不得评先和提拔。
不起诉对象在考察期内禁止到营业性的网吧、游戏室、酒吧、歌舞厅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查实违规进入三次以上的,取消不起诉考察期,依法提起公诉。不起诉考察对象每月应该就近到福利院、敬老院、街道、社区等地方,参加一次不少于3小时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况,由接受劳动的单位签字盖章附卷。
不起诉对象的考察由办理该案的公诉部门检察官负责,按照办案力量与案件数量一致的原则,逐步增加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办案经费。应该利用现代信息科技,采购相关设备,使检察官可以随时对不起诉对象进行实时定位监控和监管教育。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负责考察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所检察官或者就近委托检察室的检察官进行。考察不少于每两月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考察。参加考察的检察人员不少于两人,考察时应该分别听取不起诉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负有监管责任的组织负责人和辖区公安派出所的意见,考察情况应该做好记录,交被考察人员阅读签字附卷。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都昌县检察院,江西 九江 332600)
一、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管理的意见
1、不起诉对象应该定期参加公益劳动。不起诉对象在考察期内每月必须定期到福利院、敬老院等地方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让他们通过公益劳动洗刷曾经的罪恶,在奉献中体会做人的尊严和劳动的价值。考察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况应该由接收其劳动的组织如实签字盖章附卷。
2、不起诉对象应该遵守禁止性规定。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属于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弱,为避免交叉感染,重新犯罪,应该禁止其在考察期内进入电子游戏室、网吧、酒吧、歌舞厅等营业性的休闲娱乐场所,查实违反禁止性规定三次以上的,一律取消不起诉考察期,作起诉处理。
3、对不起诉对象的监管情况实行一票否决。根据不起诉对象的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对接受不起诉对象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依照接受人数和考察时间,由政府给予适当经济补贴。为了增强接收单位负责人的工作责任感,使其对不起诉对象的监管落到实处,建议将接收单位对不起诉对象的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年度综治考评。如果不起诉对象在考察期内违法犯罪的,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综治考评一票否决,不得评先和提拔,已经发放的经济补贴全额收回。
4、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起诉对象。不起诉对象属在校学生,又愿意继续读书的,让其重返校园学习。要求学校对不起诉对象不刁难不歧视,尊重其人格,倾听其要求,组织其劳动,帮助其改造,使其迷途知返,重新做人。虽是学生,但不愿返校读书的,或者不是在校学生,身体健康的,应该由政府出资成立专门的教育机构或者对利用现有的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不起诉对象进行集中教育管理,让其学习一技之长。当前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财力紧张,暂时不能成立专门教育管理机构的,应该根据考察对象的要求,让其自愿选择学习技术或者劳动就业,明确接受其就业或者学徒的组织负责人为其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5、利用信息科技对不起诉对象实时定位监管。检察院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加强对不起诉对象的考察与管理。比如可以为不起诉对象配备自动定位、且与负责考察的公诉科检察官手机联网的专用手机,负责监管的检察官只要打开手机,不起诉对象的行踪就一目了然。必要时,还可以随时与其通话,了解其所处位置和学习、工作、劳动情况,对其进行教育管理。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考察的意见
1、按照办案力量与案件数量匹配的原则增加公诉编制和经费。由于检察院普遍缺乏县区以下的基层组织,虽然近几年部分地区陆续成立了一些检察室,但数量仍然非常有限,不起诉对象的考察期长达六个月至一年。按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考察,一个不起诉对象,检察院最少也要进行三次考察。这对案多人少的基层检察院在人员和经费方面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治本之策还是由政府按照公诉力量与不起诉对象匹配的原则,为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适当增编,增加经费投入。
2、特殊情况可以委托监所科或者检察室进行考察。由于对不起诉对象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意见由公诉科的检察官提出,他们对案情和不起诉对象最了解,所以考察还应该由公诉科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负责。当然目前在公诉部门尚未增编、人员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也可以委托监所科检察官对监外执行人员或者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考察时一并进行。成立了基层检察室的,还可以委托就近的检察室进行。
3、考察笔录应该附卷。考察时要分别听取不起诉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接收单位负责人的意见。为了全面了解不起诉对象在考察期内的表现,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现象,还应该听取辖区公安派出所的意见。考察情况应该逐一作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附卷。
三、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考察与管理的立法解释表述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该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不起诉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侦查机关、被害人、不起诉对象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其考察期内的接收单位。不起诉对象在考察期内可以自行选择返校读书、就业或者学徒。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者委托职业技术学校,对不起诉对象进行集中教育管理。各级单位和组织应该支持不起诉对象的选择,不得歧视和刁难。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依照接收不起诉对象的人数和考察时间,给予接受不起诉对象的组织及其负责人适当的经济补贴,接收单位对不起诉对象的监管情况列入年度综治考评,实行一票否决。考察期内不起诉对象违法犯罪的,收回已发的经济补贴,接收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综治考评一票否决,不得评先和提拔。
不起诉对象在考察期内禁止到营业性的网吧、游戏室、酒吧、歌舞厅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查实违规进入三次以上的,取消不起诉考察期,依法提起公诉。不起诉考察对象每月应该就近到福利院、敬老院、街道、社区等地方,参加一次不少于3小时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况,由接受劳动的单位签字盖章附卷。
不起诉对象的考察由办理该案的公诉部门检察官负责,按照办案力量与案件数量一致的原则,逐步增加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办案经费。应该利用现代信息科技,采购相关设备,使检察官可以随时对不起诉对象进行实时定位监控和监管教育。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负责考察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所检察官或者就近委托检察室的检察官进行。考察不少于每两月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考察。参加考察的检察人员不少于两人,考察时应该分别听取不起诉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负有监管责任的组织负责人和辖区公安派出所的意见,考察情况应该做好记录,交被考察人员阅读签字附卷。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都昌县检察院,江西 九江 3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