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定位和职能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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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检察机关的办公过程当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论文就是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定位,以及其特殊的职能属性进行阐述。
  关键词:司法警察;检察机关;定位;职能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使着打击犯罪、案件查办的职权,具有着特定的性质和定位。而对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定位和职能属性进行探究,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使得检察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相关论述,可知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属于人民警察的范畴之内的,其存在就是为了维护国家机器和人民民主专政,执行的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国家意志,是法律的有效监督力量。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采用的是特殊的强制手段,这是由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所决定的。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起诉、立案侦查监督、监管执行监督、审判活动监督等程序,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打击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显示出武装性质的法律执行力量。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这和公安机关的警察和法院机关的警察有所不同。公安机关的警察是武装治安力量;法院机关的警察是国家审判力量的组成部分,而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属于国家法律的监督力量,可以通过履行提解、看管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参与职务犯罪侦查等职责,与其它检察工作人员一起共同完成法律监督任务。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定位
  (一)在执行中起主体地位
  我国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对司法警察的具体职责有着明确的规定,是宪法与法律的执行力量。于是,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一个定位就是在执行的层面起到主体作用。一般来说,由于在检察机关的案件侦查过程当中,相当多的任务都是集中在执行的层面上,而且具有着明显的特殊性和风险性,这就需要用到司法警察的武装性质,用强制力去履行,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风险,确保执行的有效性。所以说,在检察机关的执行层面中,司法警察的主体身份是不容置换的。
  (二)在决策中起到协助作用
  在检察机关的工作运行中,司法警察的工作一般都是在检察官所赋予的。在检察机关中,每一起案件的侦查计划、侦查谋略与技巧,侦查部署与安排等等,都应该是由检察官统筹安排指导的,起着决策的作用。而司法警察,则是协助好检察官进行决策,所以说,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在决策层面应该是配角,起到协助与服务型的作用。
  (三)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转换
  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检察机关的工作具有着复杂性,在具体的案件运行中警察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测的变数,于是,这就需要司法警察的定位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随机的转换,以便工作任务的有效完成。比如当司法警察配合检察官对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时,如果受到围攻阻碍,使得搜查任务无法进行时,就需要司法警察在决策的层面把自己定位为主体地位,用司法警察的武装性质进行威慑,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完成搜查任务。而当搜查任务的进行中,司法警察还应当及时将自己定位为“配角”。事实上,这种定位的转换是具有着十分重要意义的,也是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办案实践中是会经常遇到的。当然,这种转换应该是短期的,在任务完成后要及时恪守本职。
  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属性
  (一)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保卫审讯场所
  这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一项最基本的,也是最经常性的工作。这是由于在监察机关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过程中,以及在审讯的过程当中,都可能会有潜在的不确定因素发生,而负责社会治安的公安警察不可能随时负责这种安全保卫,所以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借助自身的武装性质,进行威慑和保卫,所以在我国相关规定中,要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到监管场所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须佩带武器和械具,并对其施加必要的手铐等安全械具。对于需要长途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乘坐飞机或车船时,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主动与乘警和其它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得到其支持或帮助。寄宿时,应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交当地公安机关代为羁押或请当地检察机关派人协助看管,严防其行凶、逃跑或自杀。在办案人员对其审讯时,要加强警戒、警卫工作,保证办案人员和被审讯人的人身安全。
  (二)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参与侦查活动
  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具体的案件侦办过程当中,有权决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腐败、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由于情况负责且特殊,就可以由司法警察直接进行刑事逮捕和拘留的职责,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浪费,保障案件侦破的实效性。而且,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还可以协助检察官参与进案件侦查活动中,比如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及进行勘验、检查和侦查实验等。
  (三)投递法律文书,传唤诉讼当事人
  这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又一项经常性工作职能属性。在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当中,一些法律文书需要按时送交当事人手中,并且需要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再就是在开庭之前,需要传唤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人,而这些具体的活动,由于代表着法律的威严,而且还具有着一定的保密性,所以不可能由社会方面代劳,所以,这种工作就自然会落实到司法警察的身上,而且,在被传唤人拒绝到庭的时候,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以使用包括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警用警械,当此之时,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属性中就与公安人员的拘捕职能相同,这也说明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部分,有着武装的性质特征。
  (四)协助检察官工作开展,保卫检察机关安全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宪法和法律的执行监督力量,是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民事、经济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国家机器。但是,鉴于当前部分社会群众对国家推行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了解,使得个别人员谩骂、推搡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了检察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时,司法警察就应该及时出现,利用自身的威慑作用些组合检察官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根据我国《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协助检察官开展工作的时候,有权使用警械进行正当防卫,以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证完成各项检察任务。而又由于检察机关作为象征法律威严的场所,其保卫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鉴于湖南永州法院的枪杀法官事件,以及广西梧州法官被泼洒浓硫酸的事件,这更给检察机关的安全警卫工作敲响了警钟,这就需要司法警察的武装保卫,同时,也显示出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不可替代的武装作用。
  总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定位和职能属性,需要在实际的工作当中进行恪守,既不能越俎代庖,也不能尸位素餐,这样才能保障检察机关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
  [2]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M]. 1996年。
  [3]贺继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定位管理[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4]张士映、欧阳祖毅.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的样本分析[J].中国检察官,2009(7)。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西区 3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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