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诉人法庭辨论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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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公诉人利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主张成立的理由,驳斥辩护方不恰当的辩护理由,以使法庭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重要阶段,也可以说是庭审中最精彩的篇章。在此阶段,公诉人、辩护人的风采可以充分展现,特别是公诉人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到出庭效果的好坏,以至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应该说,在法庭辩论中事实和证据是最有说服力的,但如果没有良好的辩论技巧,单凭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对案情的了解,要想让审判人员接受公诉意见是不容易的。因此,把握法庭辩论焦点,采取有效的答辩对策对公诉人出庭成败至关重要。那么,在法庭上如何灵活运用答辩技巧争取主动、克敌制胜呢?笔者仅就几点体会略抒己见。
  一、 在公诉意见中确立基本评价,抓好总体构思
  公诉人首先应该在公诉意见中就案件的性质、证据情况、罪责轻重、适用法律、法定或酌定从轻从重的情节、被告人的态度、量刑幅度等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形成基本评价,确信在心。在此基础上,还要有一个战略战术的考虑。譬如对一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争议不大的问题,可以采取先发制人的方法,在公诉词中充分阐述;而对一些较为疑难、存有争议的问题,则需采取后发制人的方法,在公诉词中暂留余地,待辩护方发言后,针对辩护意见、阐明公诉观点。
  此外,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还要把公诉语言、公诉气势、公诉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语言流畅、语气有力、举止庄重、气势威严,通过公诉发言,使审判人员和旁听群众充分认识到被告人有罪、罪当处罚,使被告人也能因此受到教育,认罪悔罪,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庭效果,为辩论的成功奠定基础。
  二、 分清主次,突出焦点与重点,掌握庭审主动权
  驳斥辩方观点,首先应说明控辩双方分歧意见的焦点是什么,然后围绕这一焦点问题,运用法理依据和事实依据阐述辩方观点错误所在,从而说明公诉观点是客观的、准确的、应当采纳的。实践中,辩护方在辩论中往往会提出众多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观点,公诉人应当选择那些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关键性问题进行答辩,不能泛泛而谈,否则答辩就会显得苍白无力。答辩要做到观点鲜明、论证准确、语言精炼、表述恰当,避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以免影响合议庭的注意力和对案件关键性问题的判断。当辩护人就某一问题纠缠不休时,其真正的目的多数在于避实就虚,分散法庭的注意力,或者因为理屈辞穷,死缠烂打,这种情况下,公诉人不能反复地去解释,也不宜简单地回绝,而应适时解脱。为此,公诉人就要注意控制辩题的方向,争取主动。庭审中,凡涉及对犯罪事实有异议但证据确凿充分的、有意歪曲法律法规内涵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理由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及推脱罪责不符合事实的,公诉人都必须快速作出答辩,坚决予以驳斥。而对与案件定性无关的观点、与案情无关的情节、起诉书或公诉词中已经阐明的观点、没有原则性分歧的问题以及尚属学术界讨论的问题,公诉人要尽力摆脱答辩,或作同意性表态,或作说明性表态。遇到个别证据欠缺的情况,辩护人抓住不放时,公诉人要敢于承认和面对,并说明此证据虽欠缺,但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犯罪的理由。这样,不仅可以从被动中解脱出来,也能表现出国家公诉人客观公正的态度和风度。
  三、 充分发挥语言技巧,卓有成效地支持公诉
  语言是一门艺术,语言技巧在法庭辩论中更显重要,它能帮助公诉人赢得先机,占取主动,进而实现公诉目的。根据具体案件和庭审情况的不同,随着法庭辩论的变化,无论是妙语连珠还是一语道破,巧妙、恰当、得体的语言都能让你左右逢源,使反驳切中要害、无懈可机,收到事半功倍的公诉效果。公诉人的答辩语言应力求简洁、庄重、坚定、掷地有声乃至委婉、真挚、平实、融情入理、融情入法、娓娓道来,做到提纲挈领、有理、有节、有力,充分展示当代公诉人的魅力和风采。辩论中切忌使用讽刺、挖苦、生硬甚至带有攻击性的语言,切忌居高临下,要以平等对话的姿态让辩护人从内心认同你的观点,进而使庭审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
  公诉人在法庭上需要审时度势、灵活多变地选择答技语言,如: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可以以退为进,先声夺人,“虽然本案没有被告人实施放火行为的直接证据,但综观全案,大量的间接证据相互佐证,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这里,公诉人首先开宗明义,指明证据的特点,主动揭示问题,说明事实真相,这样,如果辩护人再次就此提异议,就未免有些牵强附会了。又如:在法庭上会遇到辩护人使用偏激性语言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若辩护人说;“公诉人一再否认辩护意见,可能是对有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吧,不妨庭后重温一下刑法内容。”面对辩护人这样的言辞,公诉人不做任何反应似乎显得软弱无力,倘若以牙还牙又有损公诉人的执法形象,不妨回答:“公诉人不能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已经论述清楚,不必复述。至于公诉人是否需要重温刑法内容,应该不属本庭辩论的范畴,如果辩护人有兴趣,可以庭下指教。”如此应答,沉着自如,温文尔雅中显露出公诉人的文明与大度,使辩护人无法再行发难。再比如,辩护人有意揪住某一问题不放,无论其出于什么目的,公诉人必须适时摆脱纠缠,可以这样回答,“请法庭注意,关于……问题,公诉人已答辩多次,既然辩护人如此关注,现作最后一次答辩……’’。用这样的语言进行回答,既做到了“仁至义尽”,又表明了如果辩护人还就该问题纠缠不休,无异是无理取闹了。庭审中,公诉人富于说服力和感染力的语言能够起到感化、教育的作用。例如,在指控未成年人犯罪时,公诉人可以作下面的发言:“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还是一个不谙世事的少年,对他的犯罪,公诉人深感痛惜,同时,对其亲朋好友此时此该的心情表示理解。然而,法不容情,不容亵渎,合议庭在量刑时对以下情节应予考虑……”,诚恳的话语使情与法交融到一起,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折射出公诉人公正执法的背后关爱他人的一片真情,入情入理的语言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同时也促使被告人的家长和辩护人消除对立情绪,更好地配合诉讼的进行。公诉人的语言技巧源于磨练、体会和积累,因此,要不断地在实践中去学习、总结。   四、 简明扼要、恰如其分,抓住对方的弱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需要认真思考,敏锐地觉查辩护人的弱点,用简洁的语言尽快结束辩论。一方面避免人为地夸大分歧,另一方面避免走向对被告人一味追求从重处罚的极端。事实清楚,过多的答辩反而不好,一旦抓住对方的弱点要迅速反击。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在场的目击者所提供的证言不是完全相同,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存有矛盾不能采信,在答辩时,公诉人首先从分析证据入手,说明不同的目击证人处于不同的方位、不同的状态,在瞬息的变化中看到的情况不尽相同正是客观现实的体现,不属事实上的矛盾,应予采信。之后,可以含蓄地提出辩护人的职责所在。简明扼要、恰如其分的答辩能够使人感到公诉人的答辩水平即条理清楚、言简意赅,又能表现出公诉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公诉权的执法形象。
  五、 适时、巧妙地对辩论中的失误、疏漏进行修正和补救
  法庭辩论转瞬即变,公诉人没有时间去琢磨,准备再充分,也难免出现个别的失误。而且,辨认的内容涉及面广,公诉人无法保证在具体的细节的问题上不出现疏漏,对此,公诉人最好能抢在辩护人发言之前进行纠正,以免造成被动。对已经发生的前一轮的错误,应当委婉地承认。修正和补救错漏的关键是语言技巧,公诉人可作如下表述:“现在,本公诉人对刚才公诉意见中的……问题,进一步阐述如下……”,这里“进一步阐述”即有补充说明的意思;对错误加以更正则可表述为:“对刚才的公诉意见,本公诉人就……问题重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重新发表”即有更正之意,或直接表述为:“本公诉人的观点在上一轮未能阐述清楚,现就辩护人的观点作如下答辩……”。在庭审中,如确不能对辩护人的观点予以有力的回答,可以作这样的表述:刚才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已充分了解,我的观点也已经表述清楚,不再重复。两种观点难以统一,请合议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在评议时一并考虑。答辩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诸多辩护理由,假使有一个观点不好答辩又不能不答,可暂时有意遗漏,将辩护人的观点进行分解后,先行答辩其它问题,争取时间思考答辩另一观点的方法,如果辩护人在下一轮辩论中再次提出,再作从容答辩。
  此外,公诉人在辩论中有了充分的证据,还必须有正确的论证方式,法庭辩论的方法多种多样,因案而异,因人不同,归纳法也好,类比法也好,公诉人的逻辑思维很重要,只有善于抓住控诉观点和各证据间的内在逻辑性,才能得出符合客观规律的结论,答辩才会有说服力,才能让人信服。
  总之,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没有固定的模式,具体案件中,应针对辩护人的辩护特点,采取有效的答辩对策,在熟悉案情、证据及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做到知已知彼,灵活运用答辩技巧,才能取得最佳的公诉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周口 46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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