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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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难题之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对于青少年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致认为应以教育为主,对刑种的选择都尽可能从轻处理,以挽救青少年,使其复归社会,从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本文就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累犯、缓刑及罚金刑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以期对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刑事责任
  一、关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无期徒刑问题
  目前,对于不满18岁的青少年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无期徒行仍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对于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犯罪时,不能判处无期徒刑,主要因我国《刑法》第四十九中有明确规定:"审判不满十八岁犯罪嫌疑人和怀孕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据此表明,青少年犯罪不能判处死刑,那么无期徒刑是青少年犯罪的法定最高刑[1]。但《刑法》中又明确规定:"对青少年犯罪应减轻或从轻处罚"。这也就是说,如果涉及到某一个案件,若青少年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时,那么审判时应在无期徒刑的基础上减轻或从轻处罚,经从轻处理后自少也要15年有期徒刑。如果审判中不对青少年从轻处理,那么就违背了刑法中罪行的法定基本原则。
  另一个观点认为,对于青少年犯罪者,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主要因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如故意伤害人导致人死亡、绑架、故意杀人等)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只有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有特别规定不适用死刑,规定中本身充分考虑到了青少年的特点,以此体现出了处罚的刑事政策。对此,无期徒刑为不适用死刑情况下的法定最高刑,对于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强调从轻处理,与《刑法》分则中关于法定刑的规定不相符,会导致判处结果轻了又轻,这结果必然是罚不当罪,并且与罪行相适应的法定原则是相违背的。
  出现这种分歧主要原因是由于立法尚不够严密,从某省基层法院接到高级法院的复函中能够看出,保留无期徒刑是立法的本意,以确保青少年在罪行严重时判处无期徒刑以慑服。无期徒刑属于重刑,仅次于死刑,应判处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青少年之所以不判处死刑,是由于青少年龄较小,是有改造机会的,那么可以给改造机会又何必判处无期徒刑呢?无期徒刑虽然针对表现较好的犯罪人可以改为有期徒刑,但至少也要判处10年,这对于青少年来说对其以后的人生极为不利。因此,针对青少年犯罪,尽可能不要对他们判处无期徒刑。
  二、关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问题
  根据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特点推理出青少年犯罪不应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在《刑法》第五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①言论、集会、游行等的自由权利;②担任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权利;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④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青少年在犯罪时上述中除了第①项外,可以说这些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青少年本身还不具有,主要因为:对于第③项在《宪法》中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享有;关于第④项从当前各个国家招聘条件来看,要求必须为大专学历以上,由于现行教育体制的限制,对于不满18岁的青少年难以在18岁之前取得大专学历,进而不可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关于第②项除了有学历要求以外,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而对于不满18岁的青少年来说难以具备这样的权利[2]。我国刑法设置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针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及投毒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次序的犯罪分子,将这些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剥夺,是为了避免他们在赦免或主刑期满释放后再次实施犯罪。但青少年犯罪有所不同,主要因在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内容中一些权利在他们犯罪时还不具有;其次,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刑罚,始终要坚持的原则是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不管是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还是属于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对青少年在赦免或主刑执行期满释放后的复学、就业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对此,我们认为对青少年犯罪不宜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三、关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累犯问题
  当前,我国对于青少年犯罪人适用累犯规定上并没有否定。笔者认为,对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累犯还值得考虑。
  对于设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累犯主观恶性深,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通过从重处罚对犯罪人起到威慑作用和保护社会的作用。青少年在赦免或刑法执行期满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的,与成年累犯相比,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要小很多,对于青少年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不强烈与成年人身危险性较强且主观恶性差的共同纳入累犯范围,这不仅会造成累犯范围的扩大,这对于累犯制度设立的目的也不相符。
  同时,从青少年犯罪的目的来看,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育还未成熟,在自我控制和分辨是非的能力上还有限,其心理和性格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即使青少年再犯符合累犯条件,与成年累犯相比其矫正改善的可能性较大。此外,很多国家对于累犯的立法表明,青少年不构成累犯是一项基本原则。具体地说,这种保护青少年的累犯例外情况,主要分为了两种类型,一是青少年根本不构成累犯;二是犯罪人在前罪发生时未满18岁,不构成累犯。对此,在保留青少年犯罪的情况下,我们主张根据青少年犯罪构成条件进行特殊规定,使青少年累犯的成立受到限制。那么,这就可以多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如,对青少年构成累犯的犯罪份子,英国从立法上做出了年龄限制,要求犯罪份子必须年满22岁后才能构成累犯。因此,对于这一有益的立法经验我国也应当吸取,在刑法今后的修改中,对于青少年累犯的构成也应限制年龄,构成累犯条件宜满18周岁,而对于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在赦免或刑罚执行期满释放后,对于5年内再犯者不构成累犯。
  四、关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缓刑问题
  在现代刑罚中缓刑代表的是一种进步制度。对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缓刑问题在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关于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指出:"对于青少年罪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若犯罪后有家庭监护条件或悔罪表现的,适用缓刑条件是确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针对犯罪情节严重者;有前科、惯犯或经两次以上劳动教养者;犯罪后拒不认罪者等一般不适用缓刑。这里主要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青少年犯罪人不够缓刑条件的,应尽可能创造条件判处缓刑;其二,青少年犯罪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应当适用缓刑,而不是可以判处缓刑[3]。   (一)对于青少年犯罪应放宽适用缓刑的条件,也就是说对于拘役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在符合缓刑的条件下应判处缓刑。这样不仅体现了处罚青少年犯罪人的从宽原则,还有利于通过社会、家庭的力量对青少年实施教育、感化,使青少年能够诚心悔过,重新做人。
  (二)在有关缓刑负担上还应该有明确规定。缓刑负担所指的是规定被缓刑人与刑事制裁类似的义务。让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补偿为设立缓刑负担的主要目的,以避免对犯罪人判处缓刑而没有给予一些实质性制裁。对于缓刑负担的设置,对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缓刑制度之间的冲突可起到缓和作用,从而对于适用缓刑时的不公正性能够有效减弱。关于设置缓刑负担的具体内容,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刑法上这一点比较成熟的规定。
  (三)针对青少年缓刑应建立专门的缓刑监督机构来负责其考察工作。对于某青少年犯判处时法官认为适用缓刑时,对该青少年犯的教帮条件应由缓刑监督机构指派缓刑官进行考察,并向法官报告情况,对于是否判处缓刑由法官经综合分析考虑后决定。法院判处青少年犯缓刑后,应向监督机构提交青少年缓刑犯的各项资料,如犯罪情况、悔罪表现等资料,由监督机构建立追踪档案,在监督考察中主要由指派缓刑官负责,并主持帮教小组开展工作。此外,法院在判处缓刑前应与当地监督机构联系,在判处缓刑之前应落实措施,考察工作交由当地监督机构负责。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达到青少年犯罪多判缓刑的目的,还有利于避免出现青少年犯因犯罪情节或悔罪态度而判处缓刑,或因流动人口而导致考察监督措施难以落实而不判缓刑的情况。
  五、关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问题
  罚金刑相对来说是一种较轻缓的处罚手段,适用罚金刑的犯罪人包括:①罪责较小,危害不大的犯罪;②贪财、营利行为的犯罪;③经济犯罪。
  我国刑法对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问题未做出特殊规定。对于青少年判处罚金刑在刑法理论界中出现的观点有三种。第一,认为青少年无经济收入,由其家长代缴罚金有利于对青少年犯进行教育,故不应限制青少年犯被判处罚金刑。第二,认为由于青少年犯无经济收入,罚金必然会出现父母或亲属代缴的现象,这与罪责自负原则相违背,甚至会影响到对青少年犯的教育效果,因此对青少年犯不适用罚金刑。第三,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对于无经济收入的青少年犯罪人,一般不适用罚金刑,而对于有继承或劳动等原因有个人财产的青少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这样既与罪责自负的原则相符合,又可有效防止同类性质的罪再犯[3]。这三种不同的观点,对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其聚讼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不利于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是否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原则等问题上。
  通常认为,对于贪利型犯罪判处罚金刑对其犯罪贪欲、犯罪动机能起到抑制、预防作用。但由于罚金刑存在着被代缴纳的现象,使得有人怀疑其刑罚的功能。但这属于刑罚的执行问题,决不能因为存在的执行问题而使罚金刑适用倒决。对此,我们需要对罚金刑的执行问题进行调整,而并不是对罚金刑的适用问题坚决否定。实际上,为对青少年犯罪人起到很好教育作用,可以通过对判处的罚金部分拆算成劳务,让其罚金刑通过劳务来执行。这样以来,不仅能让青少年犯罪人执刑过程中学会一些劳动技能,这对青少年重新回到社会后的生活非常有利,而且对青少年犯罪人采取强制劳动,达到了惩罚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目的。对罚金刑出现的代缴现象,主要因青少年犯罪人多数没有自己的财产,由家长或亲属代缴纳罚金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并且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有明确指出:"要减少青少年的监禁机会,尽可能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对此,对青少年犯罪适用罚金刑不仅能够顺应世界刑罚的发展,还有利于使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形势仍比较严峻,我国刑事司法对于青少年犯罪审判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我们应该虚心学习和借鉴,才能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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