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与知情权法律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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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权利冲突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 其中隐私权与知情权就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民事权利,知情权是一种积极的兼具公权与私权双重性质的权利,如此相对消极被动的隐私权便有可能受到积极主动的知情权的入侵,这样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了。在这种情况下,解决两者冲突的立法迫在眉睫,如何解决两者的冲突就成为本文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隐私权 知情权 冲突解决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概述
  (一)隐私权。
  1、概况。
  隐私一词最初来源于拉丁文Privacy,对于隐私的界定,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 (2)隐私是“私人生活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3)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当事人不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 从以上关于隐私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虽然学者对隐私下定义的角度不同,隐私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也有差异,但是他们定义的隐私的基本内容都包含了以下三方面: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私人信息保密不被公开;个人私事决定自由不被阻扰。
  2、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规则。
  隐私权作为一种社会文明的产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帐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随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从而使个人隐私得到了更完善的保护。德国一般采判例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德国民法》典第1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25条和新宪法第1条、第2条。此外也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如1977年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在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但是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都表明了承认公民隐私权的态度,但采取的只是间接保护的方法。因此,笔者建议,在以后的立法中应该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在宪法和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加以明确规定,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保护隐私权的需求以及司法实践的要求。
  (二)知情权。
  1、概况。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信息权或了解权。一般认为,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知情权指公民有权知道自己应知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相关的政务信息。 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公民以及社会公众公开自己活动的义务;(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3)信息了解权,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是指法人在不妨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一切对他有用的信息;(5)法定知情权,是指司法机关为侦查案件、审判案件收集证据而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 “三权说”,认为知情权主要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三种。“二权说”认为知情权主要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不是知情权的内容。知情权从本质上说应当是权利人对自己以外的信息知悉的权利。
  2、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规则。
  知情权在二战以前仅是新闻记者主张的口号,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知情权,国会则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其应当知道的信息资料的平等权利,1976年国会又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1946年联合国通过第59号决议,宣布知情权为基本人权之一,强调知情权是实现一切自由权利的关键。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序言中将“人人享有议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信仰匮乏”宣布为“普遍人民的最高愿望”。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现实表现
  (一)冲突的表现。
  1、隐私权与知政权的冲突。
  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在隐私权与知政权的冲突中最典型的是公民的知政权与国家公务人员隐私权的矛盾。知情权赋予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而人民对国家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行使选举权选出代表人民利益的官员和监督政府行为两个途径实现。
  2、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的冲突。
  第一,买卖合同中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的冲突。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信息(如社会新闻,娱乐明星的生活资料,相关商品的信息等)的权利。在买卖过程中,买方总是希望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商品信息以便物有所值,物美价廉。而卖方则会想方设法隐瞒商品的负面信息,以免影响商品的销售。
  第二,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的冲突。在这类冲突中的最具代表性的则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社会大众的社会知情权的冲突。首先我们要了解公众人物的概念。我们口中常说的公众人物一般指在社会生活中为社会大众所知悉的社会成员,他们因其取得的成就、从事的职业、特殊的经历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而为人所知。
  3、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冲突。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了解相关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知情权与普通公民隐私权之冲突。它主要表现在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上,如非婚生子女的知情权与其父母的隐私权之冲突,雇主知情权与雇员隐私权之冲突等等。
  (二)分析冲突的原因。
  1、利益冲突是根本原因。
  权利冲突更深层次体现的是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利益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背后都隐藏着权利主体的利益追求,有的是显而易见的,有的则是深藏不露。我们从表面上看,人们往往是在追求权利背后的某种利益。 美国社会学冲突理论代表科林斯指出:“人是社会的但具有冲突倾向的动物。”他提醒我们,每个人基本上都在追逐其自身的利益,利益争夺的情况内在地是對立的。由此产生了利益追求的多样性。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政治参与程度的日益提高,知情权的政治权利属性日益强烈,它所包括的利益已不仅仅是个人的,还是整个社会的,它要求提升整个社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赋予人们更多了解和参与政治的机会。
  2、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权利本质存在冲突。
  两者本质上具有对抗性。隐私权制度在于保护公民能够控制自己个人的信息,强调对个人的信息的独占性、专有性,它一般不主动与外界发生联系,因此,其具有保守和封闭性。而公民的知情权则是一项广泛而复杂的权利,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民事权利的性质,但主要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尤其公法领域的知情权,更表现出政治权利的属性。知情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知的权利,满足其知情的需要,从本质上说,知情权是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依据这两个权利,公民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要求了解自己应该知道的一切。因此,两者的对立不可避免,构成了现代法律中的一对矛盾。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法冲突的解决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保护体系已经迫在眉睫。面对隐私权与知情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我们必须采用法律手段,制定一些协调的原则,平衡二者的冲突使二者能够协调发展。本文针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不同表现形式提出了不同的解决冲突的方法原则。
  (一)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
  关于知政权与国家公务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要区别情况加以对待,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并不是对公务人员隐私权的剥夺,而是为了保护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从而牺牲某些公务人员的隐私权。早在提倡个人自由推崇人文主义的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就提出了某些情况下个人利益应该服从于公共利益。
  (二)权利协调原则。
  该原则是指通过一种权利在其保护的范围或程度上做出让步而使另一种权利得到基本满足而得以实现的。学界有一种观点指出:当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冲突时应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但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知情权与普通公民隐私权都属于私权利,它们表现为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三)人格尊严原则。
  在揭露社会不良现象时,会遇到涉及某些人的隐私情形,此时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人格尊严是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属于公民对自身人格的客观认识和以自尊为内容的权利。在实践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公开某些人的隐私,但不能侵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作者: 辽宁大学法学院07级本科生)
  
  注释:
   王利明,杨立新.人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415.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17.
   杨立新.民商法判解研究(第五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168.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145.
   韩晨旭.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和法律平衡. 安徽广播大学学报,2004,(1).
   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8,146 .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488.
  http://wenku.baidu.com/view/f7c8c1ee5ef7ba0d4a733b59.html
   王利明,楊立新.人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415.
   付子堂认为,法律权利的结构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益 、权能和自由行为。付子堂.法理学进阶. 法律出版社,2009,27.
   龙晓林.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法律与社会,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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