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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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一个对我国民主化进程极具意义的问题,是我国立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于传统政治社会思想,物质水平,立法观念等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当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在诸多方面存在问题。本文提出通过完善参与形式和扩大参与范围来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升我国民主化进程。
  关键词 公众参与 地方立法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一、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形式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形式主要有: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总的来说,这些形式是行之有效的。但是,仍需要对这些主要形式改进和完善。
  (一)完善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形式。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形式之一就是公布立法草案征求意见,但是,当下这种形式存在诸多问题。立法草案在公布之后,没有引起公众的关注和热情,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很少或者只有部分利益主体提出意见。这主要是因为地方立法机关做法简单,仅把立法草案公布了事,没有对公众进行必要的引导,没有积极回应公众的意见,挫伤公众积极性。所以,立法草案公布后,立法机关应该积极活动起来,进行多样化的引导和互动,带动公众参与积极性。
  (二)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首先,明确规定地方立法听证会的适用范围。如果任何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制定都必须要适用具有准司法程序性的听证制度,那么势必造成地方立法效率的低下,因此要明确适用范围。除了现行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原则性规定的关系重大,有明显分歧争议等事项外,还应该采取列举性规定,明确规定哪些具体事项可以适用,如价格听证,税收听证等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方面。另外,还要采取排除性规定,如党和国家政策等方面必须排除在听证范围外。
  其次,建立并完善多样化的听证程序。立法听证会就是以其程序性来保证实体结果的公正公平,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听证程序的完善。我国当下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程序,应该对听证制度的各个环节做出一个完整细致的程序规定。此外,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只有正式听证模式,这种准司法性质的正式听证会耗费人力大,效率不高。可以借鉴国外采用正式和非正式立法听证会结合的方式,非正式立法听证会参与方式简单易操作,主要通过书面提出省去中间环节,提高了立法听证效率。地方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明确规定各种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最后,建立和完善立法听证结果反馈机制。对听证结果的处理是实现立法听证价值的关键,如果忽视对立法听证结果的处理,就可能使立法听证会虚设,缺少对公众意见的反馈将会伤害公众的参与热情。因此,要在听证程序制定中明确立方听证结果反馈机制,对公众的意见作出正确处理,采纳与否都要对公众回复。这样体现了对公众参与的尊重,提高公众的参与热情。
  二、扩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圍
  当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主要是在立法草案审议阶段,而法规立项阶段和立法后评估阶段参与较少,做好这两个阶段的公众参与工作对地方立法的民主化有重要作用。
  (一)完善法规立项阶段的公众参与。
  当下,公众主要通过地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参与,但是,地方立法规划常委会每届五年才制定一次,立法计划也只一年一次,公众参与较少。所以,需要建立一个公众可以经常参与到的法规立项的机制,即是赋予广大公众提出法规立法项目的动议权。广大公众可以自行准备法规材料向地方立法机关申报。材料中应包括所申请的法规立项项目,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甚至可以提出法规草案文本供地方立法机关审议审核。地方立法机关应组织专门人员和机构审议该法规立项申请材料,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审核认为该申请材料内容明确详实,符合立法需要后,便之进入正常立法程序;认为不符合立法需要时便驳回申请,并把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二)完善立法后评估阶段的参与。
  立法后评估指法规规章实施以后,由相关部门或者专门评估机构对法规规章的可行性及缺陷提出修改完善的活动。公众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的相对人,是最直接的感受人,因此,缺少公众的评估意见就难以确定法规的实施效果。当下,参与地方立法评估的大多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专家学者等小部分人员,缺少广大民众,社会利益团体等其他阶层的意见。所以,要扩大参与立法后评估的公众范围,为更多的公众提供参与机会。
  (三)重视社会团体和弱势群体的参与。
  首先,要重视各种社会团体,利益集团的意志,公民的个人要求是分散的,而社会团体或利益集团可以把分散的意见集中起来,社会团体或利益集团往往代表或者联系着庞大的社会群体,有较强的组织动员能力,能够形成较大的影响力,能够引起地方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当下,应该对社会团体或利益集团参与地方立法做出足够的重视,使之纳入有序的发展轨道。其次,重视弱势群体的参与。随着中国社会分层的加剧,弱势群体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弱势群体在社会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其缺少话语权和表达渠道,他们往往难以形成集体的力量参与到地方立法中。地方立法机关要确保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对涉及到弱势群体利益的地方立法都应该主动去了解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诉求和意志。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09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参考文献:
  [1]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崔卓兰.地方立法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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