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宅基地使用权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enmafanwo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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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居民众多,农村居住人多地少的情况普遍存在,随之而来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必须切实有力地妥善解决好我国逐渐增多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关键词 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中图分类号: D923. 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房屋居住问题成为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在我们的审判工作中,宅基地使用权案件在各种案件中仍占据相当的比例,在此,有必要对宅基地使用权作认真的分析。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宅基地使用权含义。
  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大部分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发生在农村,它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在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定的用益物权形式在物权法中规定后,它就应当和土地使用权区别开来。因此,不能以土地使用权替代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1、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首先表现在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于宅基地,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和附属物。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即长期的权利。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宅基地主要是作为生活资料提供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
  2、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农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3、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因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给每个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申请到一处宅基地,即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许申请多处,则将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笔者认为,公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只是就申请而言的,法律上不应当禁止公民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公民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可能会造成土地的浪费,如果宅基地长期闲置的,集体应当有权重新规划、调整,以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集体如果因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宅基地的,应当给予恰当的补偿。所以,建议将立法改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4、宅基地依法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经依法统一规划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经过法定程序个别调整了的,以调整后的所有权为准。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无效。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划拨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护。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自己的房屋时,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的,依法不予保护。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现行立法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出租和转让的做法是不完全合理的。因为法律并不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既然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权利人也会通过房屋转让的名義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如果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就会使农村的不动产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农民的融资的手段,甚至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现阶段,许多农民已经进城打工,在城里已经购置了房产,在农村的房屋已经闲置,如果不允许农民转让房屋,将会造成农民房屋的长期空闲,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因此,法律虽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和抵押,但应当允许农村居民对宅基地长期出租,对于出租的对象,在法律上也不应当有所限制。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能自由转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宅基地使用权在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以后,如果是按照市价转让的,应当向集体补交适当的地价。转让房屋时,集体对转让房屋者要适当收取一定的宅基地费用。至于卖房后,农村居民没有房住怎么办?依“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凡已经行使了宅基地申请权且取得了宅基地,在转让房屋后又无房住者,应不能再申请取得宅基地,只能依转让、出租的方法取得宅基地;凡未行使宅基地申请权的,即原来是依继承、转让、出租的方式取得宅基地者,转让房屋后无房住时,如果再申请宅基地,因为是初次申请宅基地,所以应给予批划宅基地。
  总之,必须切实有力地做好宅基地使用权工作,充分体现其应有价值,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高彩静, 山东省临朐县冶源镇人民政府;申美,山东省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王玉柱,山东省临朐县龙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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