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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职务犯罪案件本身较为复杂,且具有特殊性,所以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量刑时考虑因素较多,常出现自首认定不合理的情况,造成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争议问题较多,本文从一般自首认定、如实供述认定、准自首认定等三方面对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进行区分,并提出刑罚目的要明确、实现阶梯性自首、明确自首认定标准等三种解决对策,期望为今后相关研究作参考。
[关键词]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2-0356-01
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相对较为复杂,与其他犯罪中自首认定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因如此,在职务犯罪自首认定方面始终存在一定分歧。职务犯罪自首认定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程度有直接关系,必须确定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存在的问题,并予以针对性解决。
一、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问题
(一)一般自首认定
职务犯罪案例1:在纪委“两规”期间,犯罪嫌疑人季某坦白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共贪污3套住房,受贿5万元,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季某贪污受贿属实,最后季某以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而判决书中驳回了辩护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且如实地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在一般自首认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1.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是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机关(法定职能部门)。2.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办案机关对其展开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才能被认定为自首。3.犯罪嫌疑人在其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前不知道办案机关已展开调查,可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认定
职务犯罪案例2:受贿案件查办期间,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并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出来。但公诉时,犯罪嫌疑人翻供,相关部门半年后才搜集到完整的犯罪证据。庭审时,犯罪嫌疑人在证据压力下,再次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出来。
如实供述情形为:犯罪嫌疑人已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后翻供,在一审判决前再次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认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2个问题:1.时间界定问题。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间后才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只有这段时间在时间界定范围内(即正式立案前),才能认定为自首;2.程度界定问题。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且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才能认定为自首。
(三)准自首认定
职务犯罪案例3:王某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称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0万元。检察机关对其实施立案侦查,讯问过程中李某主动坦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5万元,但不承认王某举报的10万元。经调查检察机关发现,李某收受贿赂35万元证据确凿,但王某举报的1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准自首与一般自首不同,认定准自首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1.自动投案问题。犯罪嫌疑人是在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交代的其他犯罪事实,并不是自动投案。2.数罪并罚问题。本案中,王某举报因办案机关掌握证据不足并不成立,所以不存在数罪并罚情况。3.立法意图问题。立法意图是预防犯罪及警醒犯罪,本案李某供述自己其他犯罪事实时是自愿,所以李某是有悔过意识的,可认定为自首。
二、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问题的对策
(一)刑罚目的要明确
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发展,顺利开展建设工作。预防犯罪即防止可能犯罪的人犯罪、有犯罪经历者再犯罪。可以说,说有人都受到刑罚的约束,对犯罪人员是警醒,对潜在犯罪人员是预防和警示。基于以上,必须将刑罚的目的明确下来,才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总之,要想解决职务犯罪中的自首认定问题,必须将预防职务犯罪为目的作为根本准则。
(二)实现阶梯性自首
首先,控制好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的尺度。在我国自首认定相对比较宽松,主要以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态度为评判标准,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都被认为是自首行为的一部分。可以说,不同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自首认定的标准也不同,比如,德国更看重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态度和努力弥补犯罪损失的行为;英国则将认定时间延至犯罪嫌疑人定罪之前。基于以上,我国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问题可借鉴国外经验,从态度与时间两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其次,控制好自由裁量幅度。我国规定职务犯罪自首时,既要体现刑罚的功利性,即刑罚减免与司法资源节约挂钩,司法资源节约程度越高,刑罚减免的程度也越高;还要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即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基于以上,将我国自首情形划分成三阶梯:一梯度,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这种情形应予以适当减轻处罚;二梯度,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并未出逃且接受调查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这种情形应予以适当从轻处罚,当所交代事实对案件侦查作用较大时,应考虑适当减轻处罚;三梯度,在犯罪嫌疑人被通缉或抓捕过程中出现自首行为,应考虑适当从轻处罚。
(三)明确自首认定标准
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具有一定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单位并不多;另一方面,判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具有一定难度。基于以上,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允许辩方作为自首证明的主体,除了办案机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自首行为外,辩方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辩护相关主张,法律也应予以回应与审查。2.证明标准应明确,因辩护律师及被告人的举证与取证能力与检控方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基于以上,只要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自首情形且无证据予以推翻,应坚持利于被告人原则将其认定为自首。3.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考虑到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具有一定特殊性,自首认定过程中,办案机关应客观详实地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归案经过。
结语
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必须明确区分一般自首认定、如实供述认定、准自首认定三者间的差异。解决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争议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预防犯罪是刑罚的目的,其次合理划分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的三阶段,最后确定自首认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的明朗化。
参考文献
[1] 王静.论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问题及其对策[J].学术交流,2016(3):94-98.
[2] 康均心,朱華.职务犯罪自首问题探析[J].人民检察,2011(16):5-8.
[3] 吴香兰.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关键词]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2-0356-01
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相对较为复杂,与其他犯罪中自首认定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因如此,在职务犯罪自首认定方面始终存在一定分歧。职务犯罪自首认定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程度有直接关系,必须确定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存在的问题,并予以针对性解决。
一、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问题
(一)一般自首认定
职务犯罪案例1:在纪委“两规”期间,犯罪嫌疑人季某坦白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共贪污3套住房,受贿5万元,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季某贪污受贿属实,最后季某以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而判决书中驳回了辩护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且如实地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在一般自首认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1.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是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机关(法定职能部门)。2.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办案机关对其展开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才能被认定为自首。3.犯罪嫌疑人在其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前不知道办案机关已展开调查,可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认定
职务犯罪案例2:受贿案件查办期间,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并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出来。但公诉时,犯罪嫌疑人翻供,相关部门半年后才搜集到完整的犯罪证据。庭审时,犯罪嫌疑人在证据压力下,再次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出来。
如实供述情形为:犯罪嫌疑人已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后翻供,在一审判决前再次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认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2个问题:1.时间界定问题。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间后才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只有这段时间在时间界定范围内(即正式立案前),才能认定为自首;2.程度界定问题。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且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才能认定为自首。
(三)准自首认定
职务犯罪案例3:王某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称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0万元。检察机关对其实施立案侦查,讯问过程中李某主动坦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5万元,但不承认王某举报的10万元。经调查检察机关发现,李某收受贿赂35万元证据确凿,但王某举报的1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准自首与一般自首不同,认定准自首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1.自动投案问题。犯罪嫌疑人是在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交代的其他犯罪事实,并不是自动投案。2.数罪并罚问题。本案中,王某举报因办案机关掌握证据不足并不成立,所以不存在数罪并罚情况。3.立法意图问题。立法意图是预防犯罪及警醒犯罪,本案李某供述自己其他犯罪事实时是自愿,所以李某是有悔过意识的,可认定为自首。
二、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问题的对策
(一)刑罚目的要明确
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发展,顺利开展建设工作。预防犯罪即防止可能犯罪的人犯罪、有犯罪经历者再犯罪。可以说,说有人都受到刑罚的约束,对犯罪人员是警醒,对潜在犯罪人员是预防和警示。基于以上,必须将刑罚的目的明确下来,才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总之,要想解决职务犯罪中的自首认定问题,必须将预防职务犯罪为目的作为根本准则。
(二)实现阶梯性自首
首先,控制好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的尺度。在我国自首认定相对比较宽松,主要以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态度为评判标准,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都被认为是自首行为的一部分。可以说,不同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自首认定的标准也不同,比如,德国更看重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态度和努力弥补犯罪损失的行为;英国则将认定时间延至犯罪嫌疑人定罪之前。基于以上,我国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问题可借鉴国外经验,从态度与时间两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其次,控制好自由裁量幅度。我国规定职务犯罪自首时,既要体现刑罚的功利性,即刑罚减免与司法资源节约挂钩,司法资源节约程度越高,刑罚减免的程度也越高;还要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即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基于以上,将我国自首情形划分成三阶梯:一梯度,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这种情形应予以适当减轻处罚;二梯度,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并未出逃且接受调查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这种情形应予以适当从轻处罚,当所交代事实对案件侦查作用较大时,应考虑适当减轻处罚;三梯度,在犯罪嫌疑人被通缉或抓捕过程中出现自首行为,应考虑适当从轻处罚。
(三)明确自首认定标准
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具有一定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单位并不多;另一方面,判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具有一定难度。基于以上,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允许辩方作为自首证明的主体,除了办案机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自首行为外,辩方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辩护相关主张,法律也应予以回应与审查。2.证明标准应明确,因辩护律师及被告人的举证与取证能力与检控方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基于以上,只要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自首情形且无证据予以推翻,应坚持利于被告人原则将其认定为自首。3.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考虑到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具有一定特殊性,自首认定过程中,办案机关应客观详实地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归案经过。
结语
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必须明确区分一般自首认定、如实供述认定、准自首认定三者间的差异。解决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争议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预防犯罪是刑罚的目的,其次合理划分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的三阶段,最后确定自首认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的明朗化。
参考文献
[1] 王静.论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问题及其对策[J].学术交流,2016(3):94-98.
[2] 康均心,朱華.职务犯罪自首问题探析[J].人民检察,2011(16):5-8.
[3] 吴香兰.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