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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临时约法》制定的时候,中国国内的政治秩序与美国立宪之时的政治秩序具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但两部宪法却有着截然相反的命运。对比两部宪法的制宪过程,就会发现《临时约法》的制宪过程存在着制宪者代表的不周延和宪政制度选择非理性的缺陷,这也是造成《临时约法》失败的原因。
关键词:制宪过程;代表范围;妥协;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在对《临时约法》的制宪中的缺陷进行分析之前,我们须先解决一个的问题:为什么要拿美国宪法来作为参照?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本文的立论的基础之所在。
宪法实质上是一国之内的各种政治力量在相互博弈的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妥协,以力求本国政治秩序的稳定及各方政治利益的最大化。“所谓立宪,其作用就在于是政治法律化,以建立新的政治秩序。”①美国在独立战争胜利以后,建立“美利坚合众国”。但是美利坚合众国不是一个主权统一的国家,而仅仅是各主权州的联盟。各州有着不同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并相互冲突,因此美国的立宪过程表现出了以各州为基本单位的不同政治力量斗争与妥协。自武昌起义后数月之内,南方十二省相继宣布脱离清政府,但起义各省相互之间并不从属,各自为战。此时中国并没有统一的中央政府,一切财政、军事大权都操纵在各个省的都督手中。这些都督都有各自的政治和军事目的,其情形与美国立宪前夕的政治秩序是十分相似的。由此可见,美国在立宪之时与临时约法在制定之时是面临着相同的政治环境的,这也就为本文的对比提供了平台。使得我们能够继续追问两部宪法在立宪的过程中究竟有哪些进路上的差异,才导致两部宪法的不同命运。
一、制宪者的代表范围的不周延
尽管美国在制宪之时的社会处于一种无序化状态,但是相较于《临时约法》制定时的中国的社会状况而言,其复杂程度是很低的。美国的前身是英国的殖民地,其本身没有封建势力的存在,长期的地方自治也使得民主共和观念为每一个美国人所接受,从而不会像中国那样既有主张推翻帝制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也有主张保皇的立宪派,还有封建遗留下来的军阀。且美国的社会构成和参与政治的人员也较之中国更为简单。美国立宪以前,其社会可以简单的划分为有产者和无产者,前者是政治的参与者和制度的缔造者而后者虽然也曾意图参加进来,但都没能实现。中国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则复杂的多,地主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同时存在,且人数、经济力量、政治力量十分不平衡,中国当时的社会复杂情况还表现为,不同的社会阶层内部也并不统一,不同的阶级之间又往往是时而结盟时而斗争。所以美国当时的矛盾冲突和社会无序的主要根源不在于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而在于各州之间的各自为政。因此,美国当时的政治力量的划分只是简单的以州为单位,其立宪过程就是各州之间的利益博弈。《临时约法》的制定显然不会如此简单。
制定《临时约法》时,南京临时参议院40余名参议员来自17省,乃是各省都督所指派的代表,从形式上说,无法代表全国。更重要的是,南京临时参议院从组成上看,也未能吸纳各阶层的代表。南京临时参议院40多名代表中,资产阶级革命派约有30多人,立宪派不到10人。因此,由革命党人为主体的参议院所通过的临时约法固然在内容上可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却非社会各阶层的共同讨论和妥协的结果。清末立宪造就了各种政治势力,这些不同势力固然在立宪本身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计何种宪法结构方面却具有很大差异。立宪势力本身乃是倡导君主立宪制,只是在革命形势看好,清朝政府岌岌可危之际,才与革命派于辛亥革命之际联合起来;而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势力,乃是辛亥革命胜利之后全国之最大政治势力,至于在共和体制下,采取何种宪法结构,尤其是对于政府的权力该如何分配并无明确的构想。由于各种政治势力在宪法理想上的不同,因此在制定临时约法时,本来应该由各种政治势力一起参与进来,就宪法的具体构造进行设计,然而在《临时约法》的仓促制定之时,当时的主要政治势力并没有全部参与进来。就南京参议院的构成而言,并没有代表袁世凯势力的代表参加,这就造成了这样一个结果,南京参议院在组成上无法吸纳当时的主要政治势力,这为袁世凯政府早期的争斗埋下了隐患。
二、宪政制度选择的非理性
美国的制宪会议在开会的过程中,在对宪政制度的选择过程中,各州之间的斗争是无处不在的。各州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往往提出不同的制度主张,各种主张之间相互矛盾,而解决这种矛盾的唯一办法就是:在建立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共和国的共同目标的基础上,各种政治力量之间不断相互妥协。
例如在“各州是否应该在国会两院中具有同等数量的代表席位”这个问题上,大州倾向于支持依各州人口总数按比例分配国会两院席位;小州则坚持各州在国会应享有平等的代表权。马里兰的路德•马丁说,没有平等的代表权,小州将会受制于大州,称为其“政治上的奴隶”。②争执不下,大会只好认命一个委员会去寻求解决方案。该委员会最终提出了一个妥协的方案:众议院的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每四万人可选一名众议员,不足四万人的州至少要有一名众议员;各州在参议院的代表权相等。众议院将拥有所有议案的提议权,并单独拥有联邦政府财政预算的提案权;对众议院提出的财政预算,参议院无权修改,只能接受或拒绝。其意图在于,用各州在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来满足小州的要求,众议院代表权按人口比例分配,可部分满足大州的要求,将财政预算的控制权置于众议院,又允许参议院有对预算法案的否决权,以吸引大小州接受妥协。
从上面这个典型的美国制宪会议中的一个博弈过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妥协,是各种政治力量在不断地博弈过程中,在不损害自己根本利益的情况下,而达成的各方利益的最大化状态和政治秩序的平衡状态。由此产生的宪法也就总是应该表现为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这样产生的宪法可能是与我们所推崇的宪政理念是有偏离的,也可能表现出不正义的地方,然而却是对于一国政治秩序的稳定,对宪法本身的正常运行最有益的。
作为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采用内阁制。其致命的缺陷在于:为了限制一个袁世凯的权力而影响了对整个宪法结构的理性思考,仓促地以内阁制代替了总统制。这明显与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不相适应,且也与民众的政治心理相去甚远。在民初的政治势力格局中,北洋势力、革命派、以及传统的士绅阶层构成了当时政治力量的主体。这三种政治力量在民初的政治舞台上展开权力的竞逐。传统士绅固然渗透在各种权力部门,但在政治上还缺乏统一的指引,因而力量并没有被凝聚起来。其对于袁世凯的态度并不一致,其立场随着政治环境的变化以及观念的转变而转变,其力量并不能对袁世凯形成强有力的挑战。而以同盟会为主体的革命党在辛亥革命前并没有能够发展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政党,无法把革命进程所发展起来的各种政治力量凝聚为一个紧密团结的整体。同盟会中大多数会员仅仅是追随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对于其中的民生和民主并无正确的认识,或者根本上就漠不关心。所以清帝逊位以后,许多同盟会会失去政治方向,其中不少人鉴于对统一和国家强大的渴望,转而支持袁世凯,这使革命的力量有所削弱。袁世凯则控制着北方的主要省份及中国当时最为强大的军队,这些军队就集结在当时几条铁路干线上;此外还得到外国势力的支持。所以,从力量对比来看,革命势力完全处于下风。如此情况下,革命党人妄图通过《临时约法》来对袁世凯形成约束,“显然在认识上忽视了当时中国的特俗国情,在观念上也犯了法律万能论的错误”,“结果致使法律无以产生超政治的作用,从而反成了促成革命变乱的因素。”③
结语
宪法,对中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国的立宪过程是一个向西方学习的过程。我们应该看到了宪法对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却不应忽视了宪法对本国政治环境的适应性和对立宪过程的实质——各种政治力量不断地斗争、妥协,所达成的政治秩序的稳定状态,的清楚地认识。
参考文献:
[1] 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
[2] 王希著:《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刘茂林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注释:
① 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第176页。
② Farrand,Records,vol.1,444-445.转引自王希著:《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6-97页。
③ 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第176页。
关键词:制宪过程;代表范围;妥协;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在对《临时约法》的制宪中的缺陷进行分析之前,我们须先解决一个的问题:为什么要拿美国宪法来作为参照?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本文的立论的基础之所在。
宪法实质上是一国之内的各种政治力量在相互博弈的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妥协,以力求本国政治秩序的稳定及各方政治利益的最大化。“所谓立宪,其作用就在于是政治法律化,以建立新的政治秩序。”①美国在独立战争胜利以后,建立“美利坚合众国”。但是美利坚合众国不是一个主权统一的国家,而仅仅是各主权州的联盟。各州有着不同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并相互冲突,因此美国的立宪过程表现出了以各州为基本单位的不同政治力量斗争与妥协。自武昌起义后数月之内,南方十二省相继宣布脱离清政府,但起义各省相互之间并不从属,各自为战。此时中国并没有统一的中央政府,一切财政、军事大权都操纵在各个省的都督手中。这些都督都有各自的政治和军事目的,其情形与美国立宪前夕的政治秩序是十分相似的。由此可见,美国在立宪之时与临时约法在制定之时是面临着相同的政治环境的,这也就为本文的对比提供了平台。使得我们能够继续追问两部宪法在立宪的过程中究竟有哪些进路上的差异,才导致两部宪法的不同命运。
一、制宪者的代表范围的不周延
尽管美国在制宪之时的社会处于一种无序化状态,但是相较于《临时约法》制定时的中国的社会状况而言,其复杂程度是很低的。美国的前身是英国的殖民地,其本身没有封建势力的存在,长期的地方自治也使得民主共和观念为每一个美国人所接受,从而不会像中国那样既有主张推翻帝制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也有主张保皇的立宪派,还有封建遗留下来的军阀。且美国的社会构成和参与政治的人员也较之中国更为简单。美国立宪以前,其社会可以简单的划分为有产者和无产者,前者是政治的参与者和制度的缔造者而后者虽然也曾意图参加进来,但都没能实现。中国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则复杂的多,地主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同时存在,且人数、经济力量、政治力量十分不平衡,中国当时的社会复杂情况还表现为,不同的社会阶层内部也并不统一,不同的阶级之间又往往是时而结盟时而斗争。所以美国当时的矛盾冲突和社会无序的主要根源不在于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而在于各州之间的各自为政。因此,美国当时的政治力量的划分只是简单的以州为单位,其立宪过程就是各州之间的利益博弈。《临时约法》的制定显然不会如此简单。
制定《临时约法》时,南京临时参议院40余名参议员来自17省,乃是各省都督所指派的代表,从形式上说,无法代表全国。更重要的是,南京临时参议院从组成上看,也未能吸纳各阶层的代表。南京临时参议院40多名代表中,资产阶级革命派约有30多人,立宪派不到10人。因此,由革命党人为主体的参议院所通过的临时约法固然在内容上可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却非社会各阶层的共同讨论和妥协的结果。清末立宪造就了各种政治势力,这些不同势力固然在立宪本身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计何种宪法结构方面却具有很大差异。立宪势力本身乃是倡导君主立宪制,只是在革命形势看好,清朝政府岌岌可危之际,才与革命派于辛亥革命之际联合起来;而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势力,乃是辛亥革命胜利之后全国之最大政治势力,至于在共和体制下,采取何种宪法结构,尤其是对于政府的权力该如何分配并无明确的构想。由于各种政治势力在宪法理想上的不同,因此在制定临时约法时,本来应该由各种政治势力一起参与进来,就宪法的具体构造进行设计,然而在《临时约法》的仓促制定之时,当时的主要政治势力并没有全部参与进来。就南京参议院的构成而言,并没有代表袁世凯势力的代表参加,这就造成了这样一个结果,南京参议院在组成上无法吸纳当时的主要政治势力,这为袁世凯政府早期的争斗埋下了隐患。
二、宪政制度选择的非理性
美国的制宪会议在开会的过程中,在对宪政制度的选择过程中,各州之间的斗争是无处不在的。各州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往往提出不同的制度主张,各种主张之间相互矛盾,而解决这种矛盾的唯一办法就是:在建立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共和国的共同目标的基础上,各种政治力量之间不断相互妥协。
例如在“各州是否应该在国会两院中具有同等数量的代表席位”这个问题上,大州倾向于支持依各州人口总数按比例分配国会两院席位;小州则坚持各州在国会应享有平等的代表权。马里兰的路德•马丁说,没有平等的代表权,小州将会受制于大州,称为其“政治上的奴隶”。②争执不下,大会只好认命一个委员会去寻求解决方案。该委员会最终提出了一个妥协的方案:众议院的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每四万人可选一名众议员,不足四万人的州至少要有一名众议员;各州在参议院的代表权相等。众议院将拥有所有议案的提议权,并单独拥有联邦政府财政预算的提案权;对众议院提出的财政预算,参议院无权修改,只能接受或拒绝。其意图在于,用各州在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来满足小州的要求,众议院代表权按人口比例分配,可部分满足大州的要求,将财政预算的控制权置于众议院,又允许参议院有对预算法案的否决权,以吸引大小州接受妥协。
从上面这个典型的美国制宪会议中的一个博弈过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妥协,是各种政治力量在不断地博弈过程中,在不损害自己根本利益的情况下,而达成的各方利益的最大化状态和政治秩序的平衡状态。由此产生的宪法也就总是应该表现为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这样产生的宪法可能是与我们所推崇的宪政理念是有偏离的,也可能表现出不正义的地方,然而却是对于一国政治秩序的稳定,对宪法本身的正常运行最有益的。
作为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采用内阁制。其致命的缺陷在于:为了限制一个袁世凯的权力而影响了对整个宪法结构的理性思考,仓促地以内阁制代替了总统制。这明显与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不相适应,且也与民众的政治心理相去甚远。在民初的政治势力格局中,北洋势力、革命派、以及传统的士绅阶层构成了当时政治力量的主体。这三种政治力量在民初的政治舞台上展开权力的竞逐。传统士绅固然渗透在各种权力部门,但在政治上还缺乏统一的指引,因而力量并没有被凝聚起来。其对于袁世凯的态度并不一致,其立场随着政治环境的变化以及观念的转变而转变,其力量并不能对袁世凯形成强有力的挑战。而以同盟会为主体的革命党在辛亥革命前并没有能够发展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政党,无法把革命进程所发展起来的各种政治力量凝聚为一个紧密团结的整体。同盟会中大多数会员仅仅是追随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对于其中的民生和民主并无正确的认识,或者根本上就漠不关心。所以清帝逊位以后,许多同盟会会失去政治方向,其中不少人鉴于对统一和国家强大的渴望,转而支持袁世凯,这使革命的力量有所削弱。袁世凯则控制着北方的主要省份及中国当时最为强大的军队,这些军队就集结在当时几条铁路干线上;此外还得到外国势力的支持。所以,从力量对比来看,革命势力完全处于下风。如此情况下,革命党人妄图通过《临时约法》来对袁世凯形成约束,“显然在认识上忽视了当时中国的特俗国情,在观念上也犯了法律万能论的错误”,“结果致使法律无以产生超政治的作用,从而反成了促成革命变乱的因素。”③
结语
宪法,对中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国的立宪过程是一个向西方学习的过程。我们应该看到了宪法对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却不应忽视了宪法对本国政治环境的适应性和对立宪过程的实质——各种政治力量不断地斗争、妥协,所达成的政治秩序的稳定状态,的清楚地认识。
参考文献:
[1] 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
[2] 王希著:《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刘茂林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注释:
① 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第176页。
② Farrand,Records,vol.1,444-445.转引自王希著:《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6-97页。
③ 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第1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