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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法学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地方性院校法学院在其培养上存在课堂教学方法陈旧,缺乏对法科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及法学实践课体系设置不合理等现状。而司法援助模式可以有效提高法科生的司法实践能力,为一种新有效培养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技能;课堂教学;司法援助
职业技能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必备技能,作为法科生尤为如此,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将法律专业的学生培养成社会有用之才,从专业的角度而言,法律职业能力是一个综合性能力,它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如专业的法律思维能力,法言法语表达能力,法律逻辑推导能力等等。那么在法科生中,地方性院校法科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现状如何呢?如何才能提高法科生的司法实践能力?本文拟做以下分析。
一、地方性院校现阶段法科生司法实践能力培养现状
1、法学教育中课堂教学缺乏对法科生实践能力培养理念
众所周知,任何职业技能的取得都离不开一个较长的学习和实践过程。就法律教学而言,虽然在其培养方案中体现了对法科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虽然在我国大部分法学院中,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都是必不可缺的,但是想在短短的见习和实习过程,使得法科生专业实践能力有个质的飞跃是不能的。而在平时的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却缺乏对其提供实践能力培养的理念。一般而言,法学教师具有较高的理论功底,在传统的教学中,在课堂上一般滔滔不绝,对抽象的法学理论加以阐释,其教学非常在行,其优点是提供了学生的学习理论能力,这是一种大陆法系教学的典型教学模式,那么从其缺点而言,就显而易见了,这种教学模式不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学生因为是被动参与,被动听讲,没有互动,所以缺乏积极性,进而对其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达不到训练的目的。通过笔者的社会调查,在被调查的3所地方性院校中,基本情况是如上所述,虽然个别教师在课堂中使用了案例教学法,但案例一般比较简单,达不到教师预期设置的目的。这也就是说现在的地方性院校,基本忽略了案件教学,把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放到了次位。在教师的观念中,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只是通过法律实践教学环节来提升即可。
2、法学实践课体系设置不合理,致使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得不到提高
地方性院校是我国实行法学本科教育的集中场所,也是法学教学的基础阶段,而如上所述,我国地方性院校在地方高校在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或轻视了对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从课程设置来看,实践课时偏少,这就导致了法科生法律职业能力提高不快,从笔者社会调查来看,3所院校应届毕业生走向社会后,成为法律人后,很多单位反应其法律事务能力弱,无法完成最基本的法律实务,例如调查取证、法院卷宗阅读、法律实务谈判、起草法律文书和相关合同,归纳案件的争議焦点。这种情况的形成,反映了高校培养法律人才的短板。值得欣慰的是,随着我国一些知名学者不断呼吁,我国一些地方高校法学院开始认识到了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性,进而在法科生培养方案中,适当加大了实践课教学的课时。传统的模拟审判、专业见习,法庭旁听和毕业实习成为了其培养的必需课程。与此同时,也适当增设了一些新的实践课程,例如: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等,并在司法機关建立了一些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但是,这又形成了新的矛盾,现实是,某些地方性院校片面追求对法科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不切实际的开设的实践课程,凸显了其重要性,但是其培养的师资力量不够,课程之间的相互重合,其结果是浪费了宝贵的课堂教学课时,最终结果是达不到其预期目的,而学生在这些课程学习中,流于形式,教师教学监管不到位,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最终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
3、法律实践培养流于形式化,监管不到位,法科生实务水平得不到提升
如上所述,我们知道要想提高法科生司法实践能力,必须要设置其合理的实践课程体系,这只是个前提,好的制度是设计是前提,而最终要将该制度要发挥效力,必须是将其落实到位。从笔者的调查而言,有些地方高校的课程体系虽然设置较为科学合理,例如除了传统的司法实习和见习,模拟法庭之外,开设了很多有利于法科生司法实践能力提高的课程。但是由于很多客观制约因素的存在,使之不能真正的运行,有些运行起来往往流于形式,效果不佳,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并没有因此得到有效提高。例如,在传统的模拟审判实践课教学环节,一些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简单的为学生选定案例,让学生被动参与,时间较为仓促,学生走过程,没有发挥其主动性,有时只注重其表演性,没有注重其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一到真实的法庭审理,法科生就无所适从,其诉讼技巧,调查取证的能力在模拟法庭实践过程中没有得到真正的提高。再如法律援助,法科生也是被动跟随律师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没有得到真正独立办案的机会,离开教师就无所适从了。而在毕业实习中,很多学生忙于考研考司考,所以在很多学校中,实行是分散实习的模式,其结果是学生没有真正其实习,最后让毕业实习成为了一种形式,这和人才培养方案是背道而驰的,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得不到实质提升。
二、司法援助模式对培养法科生实践创新能力的意义
1、司法援助模式有利于法科生创新思维的培养
法治国家是当今社会建构的目标,法科生更应该懂得法治的意义,主动去接受法治思维的培养。众所周知,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人类发展的不竭动力,而法科生作为法治社会建构的后备乃至中坚力量,如何培养其创新思维的培养是法律教育的重要课题。在传统上,,我国高校教育着重的是对法科生的理论知识的培养,但缺乏对其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高校也注重实践课程的开设,例如模拟法庭,司法实习,但是大部分流于形式,结果导致少数学生缺乏创新意识。而司法援助模式,要求学生全程参与实际的办理案件。在法科生参与司法援助过程中,其面对一个个鲜活的司法案例,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正确去处理司法程序障碍,如何正确适用法条,如何正确进行诉讼等等问题,,这一切都要求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主动思考问题,提出和实施解决问题的方案,要达到这效果则需要他们拥有创造性思维,而这一个正是对法科生创新思维开发和培养的过程。 2、司法援助模式有利于增强法科生理论知识的转化和拓展,提高其司法实践能力
法科生通过3到4年的专业课程培训,经过了相对系统的理论学习后,他们已经习得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基本知识。可是,从笔者的调查法学,他们获得知识的路径基本通过课堂学到的,也就是说都是间接的,被动接受,而这些基本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能说明他们就获得了相应的法律实践能力。现实是,每当他们遇到现实具体案件时,通常会变得无所适从,不知从何下手。因此,出来传统的司法实践环节外,司法援助模式是一种全新的实践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可以主动参与到真实案件办理的整个环节中去,在双师型教师的指导下,真实去办理各类案件,其效果就可以可想而知了,学生可以把自己已经习得的知识运用于辦理案件中,这样使得理论知识有效得以运用,进而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或可以对自己的理论知识进行一个反照。于此同时,通过司法援助模式,法科生也可以客观提高自己的综合司法实践能力,法科生司法实践能力是一个综合能力,具体为法律事实认定,法律思维,法言法语表达,诉讼能力等等。在具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学生们可以不断发现自身的不足并能及时改进,为日后毕业走向社会,成为法律人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司法援助模式是在教师的主导下进行的,这样客观上为其提供了答疑解惑的时空条件,这种环境和运行的机制,每个参与者都是主动的法律工作人,学生可以独立思考,独立工作,这样可以有力的提高其司法实践能力。
三、司法援助模式对法科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对策
1、明确职责,建立高效协调领导机制和保障机制
司法援助模式作为法科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一种新形式,首先需要建立高效的协调领导机制。地方性院校法学院应该在从研究型向应用型转型过程中,勇敢尝试,开拓创新,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援助领导机制,制定相关运行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援助模式机制,做好法科生司法援助模式活动的开展工作,才能为社会输送具备实践创新能力的法律人才。
其次,要建立保障机制保障司法援助模式的开展,由于司法援助需要资金的投入,高校不仅要在校內建设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办公场所,配备专门的办事人员,而且每年要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办理。在高校内,首先要明确职责分工,杜绝相互推诿,从笔者所在衡阳师范学院为例,其衡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为法学院主管,而学校则每年拨出相应的配套资金来帮助这个司法援助平台的运作,这样就达到了领导负责,多方参与,良性运行的好的运行模式,为学生实践能力提高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2、注重双师型法学教师的培养,是司法援助模式活动的实施的前提。
学生质量的好坏,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教师素质所决定的,法学双师型教师指的是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具有较强司法实践能力的教师。但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许多地方性高校内的教师研究型和授课型老师偏多,这有局限性,他们无法对法科生进行一对一的司法援助,如果没有这样的资源,司法援助平台也只是个摆设,所以应该注重培养双师型法律老师。。以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为例,双师型教师只有5位,仅占教师总人数的百分之20%,按照湖南省司法厅的要求,带领学生参与法援案件的教师必须要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提高法科生的各种创新实践能力客观上需要不同领域法学教师参与。因此,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工作是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3、鼓励学生质疑,,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实践创新意识
在具体的司法援助过程中,学生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指导老师应该鼓励学生多提问,鼓励学生在一些事实认定,法条应用,法律含义上多争辩,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予以说明,这样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例如在刑事案件援助过程中,指导老师可以在办案过程中,组织学生对具体案件的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适用法律条文,量刑情节等多方面展开讨论,在民事案件中,如何进行法条适用对当事人更为有利,法庭审理中,如何正确运用庭审技巧,等等,都可以进行研讨,这样可以找出缺点或差距,为今天走向社会打好良好的基础。这也是培养法科生实践创新能力的核心所在。
参考文献:
[1]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高教论坛,2003 (10).
[2]许彩云,赵强;法科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若干问题的探讨[[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8).
[3]蔡琼.研究性教学理念与高校法律基础教学[J].高校论坛,2005(5).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技能;课堂教学;司法援助
职业技能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必备技能,作为法科生尤为如此,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将法律专业的学生培养成社会有用之才,从专业的角度而言,法律职业能力是一个综合性能力,它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如专业的法律思维能力,法言法语表达能力,法律逻辑推导能力等等。那么在法科生中,地方性院校法科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现状如何呢?如何才能提高法科生的司法实践能力?本文拟做以下分析。
一、地方性院校现阶段法科生司法实践能力培养现状
1、法学教育中课堂教学缺乏对法科生实践能力培养理念
众所周知,任何职业技能的取得都离不开一个较长的学习和实践过程。就法律教学而言,虽然在其培养方案中体现了对法科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虽然在我国大部分法学院中,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都是必不可缺的,但是想在短短的见习和实习过程,使得法科生专业实践能力有个质的飞跃是不能的。而在平时的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却缺乏对其提供实践能力培养的理念。一般而言,法学教师具有较高的理论功底,在传统的教学中,在课堂上一般滔滔不绝,对抽象的法学理论加以阐释,其教学非常在行,其优点是提供了学生的学习理论能力,这是一种大陆法系教学的典型教学模式,那么从其缺点而言,就显而易见了,这种教学模式不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学生因为是被动参与,被动听讲,没有互动,所以缺乏积极性,进而对其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达不到训练的目的。通过笔者的社会调查,在被调查的3所地方性院校中,基本情况是如上所述,虽然个别教师在课堂中使用了案例教学法,但案例一般比较简单,达不到教师预期设置的目的。这也就是说现在的地方性院校,基本忽略了案件教学,把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放到了次位。在教师的观念中,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只是通过法律实践教学环节来提升即可。
2、法学实践课体系设置不合理,致使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得不到提高
地方性院校是我国实行法学本科教育的集中场所,也是法学教学的基础阶段,而如上所述,我国地方性院校在地方高校在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或轻视了对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从课程设置来看,实践课时偏少,这就导致了法科生法律职业能力提高不快,从笔者社会调查来看,3所院校应届毕业生走向社会后,成为法律人后,很多单位反应其法律事务能力弱,无法完成最基本的法律实务,例如调查取证、法院卷宗阅读、法律实务谈判、起草法律文书和相关合同,归纳案件的争議焦点。这种情况的形成,反映了高校培养法律人才的短板。值得欣慰的是,随着我国一些知名学者不断呼吁,我国一些地方高校法学院开始认识到了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性,进而在法科生培养方案中,适当加大了实践课教学的课时。传统的模拟审判、专业见习,法庭旁听和毕业实习成为了其培养的必需课程。与此同时,也适当增设了一些新的实践课程,例如: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等,并在司法機关建立了一些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但是,这又形成了新的矛盾,现实是,某些地方性院校片面追求对法科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不切实际的开设的实践课程,凸显了其重要性,但是其培养的师资力量不够,课程之间的相互重合,其结果是浪费了宝贵的课堂教学课时,最终结果是达不到其预期目的,而学生在这些课程学习中,流于形式,教师教学监管不到位,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最终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
3、法律实践培养流于形式化,监管不到位,法科生实务水平得不到提升
如上所述,我们知道要想提高法科生司法实践能力,必须要设置其合理的实践课程体系,这只是个前提,好的制度是设计是前提,而最终要将该制度要发挥效力,必须是将其落实到位。从笔者的调查而言,有些地方高校的课程体系虽然设置较为科学合理,例如除了传统的司法实习和见习,模拟法庭之外,开设了很多有利于法科生司法实践能力提高的课程。但是由于很多客观制约因素的存在,使之不能真正的运行,有些运行起来往往流于形式,效果不佳,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并没有因此得到有效提高。例如,在传统的模拟审判实践课教学环节,一些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简单的为学生选定案例,让学生被动参与,时间较为仓促,学生走过程,没有发挥其主动性,有时只注重其表演性,没有注重其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一到真实的法庭审理,法科生就无所适从,其诉讼技巧,调查取证的能力在模拟法庭实践过程中没有得到真正的提高。再如法律援助,法科生也是被动跟随律师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没有得到真正独立办案的机会,离开教师就无所适从了。而在毕业实习中,很多学生忙于考研考司考,所以在很多学校中,实行是分散实习的模式,其结果是学生没有真正其实习,最后让毕业实习成为了一种形式,这和人才培养方案是背道而驰的,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得不到实质提升。
二、司法援助模式对培养法科生实践创新能力的意义
1、司法援助模式有利于法科生创新思维的培养
法治国家是当今社会建构的目标,法科生更应该懂得法治的意义,主动去接受法治思维的培养。众所周知,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人类发展的不竭动力,而法科生作为法治社会建构的后备乃至中坚力量,如何培养其创新思维的培养是法律教育的重要课题。在传统上,,我国高校教育着重的是对法科生的理论知识的培养,但缺乏对其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高校也注重实践课程的开设,例如模拟法庭,司法实习,但是大部分流于形式,结果导致少数学生缺乏创新意识。而司法援助模式,要求学生全程参与实际的办理案件。在法科生参与司法援助过程中,其面对一个个鲜活的司法案例,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正确去处理司法程序障碍,如何正确适用法条,如何正确进行诉讼等等问题,,这一切都要求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主动思考问题,提出和实施解决问题的方案,要达到这效果则需要他们拥有创造性思维,而这一个正是对法科生创新思维开发和培养的过程。 2、司法援助模式有利于增强法科生理论知识的转化和拓展,提高其司法实践能力
法科生通过3到4年的专业课程培训,经过了相对系统的理论学习后,他们已经习得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基本知识。可是,从笔者的调查法学,他们获得知识的路径基本通过课堂学到的,也就是说都是间接的,被动接受,而这些基本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能说明他们就获得了相应的法律实践能力。现实是,每当他们遇到现实具体案件时,通常会变得无所适从,不知从何下手。因此,出来传统的司法实践环节外,司法援助模式是一种全新的实践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可以主动参与到真实案件办理的整个环节中去,在双师型教师的指导下,真实去办理各类案件,其效果就可以可想而知了,学生可以把自己已经习得的知识运用于辦理案件中,这样使得理论知识有效得以运用,进而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或可以对自己的理论知识进行一个反照。于此同时,通过司法援助模式,法科生也可以客观提高自己的综合司法实践能力,法科生司法实践能力是一个综合能力,具体为法律事实认定,法律思维,法言法语表达,诉讼能力等等。在具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学生们可以不断发现自身的不足并能及时改进,为日后毕业走向社会,成为法律人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司法援助模式是在教师的主导下进行的,这样客观上为其提供了答疑解惑的时空条件,这种环境和运行的机制,每个参与者都是主动的法律工作人,学生可以独立思考,独立工作,这样可以有力的提高其司法实践能力。
三、司法援助模式对法科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对策
1、明确职责,建立高效协调领导机制和保障机制
司法援助模式作为法科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一种新形式,首先需要建立高效的协调领导机制。地方性院校法学院应该在从研究型向应用型转型过程中,勇敢尝试,开拓创新,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援助领导机制,制定相关运行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援助模式机制,做好法科生司法援助模式活动的开展工作,才能为社会输送具备实践创新能力的法律人才。
其次,要建立保障机制保障司法援助模式的开展,由于司法援助需要资金的投入,高校不仅要在校內建设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办公场所,配备专门的办事人员,而且每年要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办理。在高校内,首先要明确职责分工,杜绝相互推诿,从笔者所在衡阳师范学院为例,其衡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为法学院主管,而学校则每年拨出相应的配套资金来帮助这个司法援助平台的运作,这样就达到了领导负责,多方参与,良性运行的好的运行模式,为学生实践能力提高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2、注重双师型法学教师的培养,是司法援助模式活动的实施的前提。
学生质量的好坏,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教师素质所决定的,法学双师型教师指的是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具有较强司法实践能力的教师。但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许多地方性高校内的教师研究型和授课型老师偏多,这有局限性,他们无法对法科生进行一对一的司法援助,如果没有这样的资源,司法援助平台也只是个摆设,所以应该注重培养双师型法律老师。。以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为例,双师型教师只有5位,仅占教师总人数的百分之20%,按照湖南省司法厅的要求,带领学生参与法援案件的教师必须要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提高法科生的各种创新实践能力客观上需要不同领域法学教师参与。因此,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工作是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3、鼓励学生质疑,,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实践创新意识
在具体的司法援助过程中,学生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指导老师应该鼓励学生多提问,鼓励学生在一些事实认定,法条应用,法律含义上多争辩,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予以说明,这样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例如在刑事案件援助过程中,指导老师可以在办案过程中,组织学生对具体案件的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适用法律条文,量刑情节等多方面展开讨论,在民事案件中,如何进行法条适用对当事人更为有利,法庭审理中,如何正确运用庭审技巧,等等,都可以进行研讨,这样可以找出缺点或差距,为今天走向社会打好良好的基础。这也是培养法科生实践创新能力的核心所在。
参考文献:
[1]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高教论坛,2003 (10).
[2]许彩云,赵强;法科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若干问题的探讨[[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8).
[3]蔡琼.研究性教学理念与高校法律基础教学[J].高校论坛,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