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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底,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Enron)公司会计造假案事发,并最终破产,引起了美国资本市场的巨大恐慌。其外部审计师——原国际五大会计公司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公司也因审计失败而导致倒闭。而后美国又接连发生施乐、世通等大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为此,在美国各界乃至美国总统的敦促下,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加快立法进程,试图从根本上封堵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制度性漏洞。
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7月30日,该法案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并生效。该法案又被称为《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Reform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2002》)。几乎在同时,我国也发生了“银广夏”、“郑百文”、“蓝田股份”等上市公司的造假案轰动一时,并使得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独立审计机构的不信任,最终引发了证券市场的长期下跌。笔者认为,安然和蓝田事件同样作为财务造假案都对本国的经济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引发了整个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道德标准的怀疑。美国会计行业的发展对我国会计行业的影响是毋庸质疑的。针对美国在安然、世通事件后的一系列举措,我国的会计界也在思考着我国的会计发展方向,尤其是近年来爆发的“银广夏”等事件,使得我们对我国会计监管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会计监管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加强监管
我国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主要是由政府实行,具体实施者包括财政、工商管理与税务等部门“多元化监管”。监管部门太多必然会出现“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多头监管与权力争夺,个人说了算,对“闯红灯”者“开绿灯”等现象。这必然会降低监管效率和质量,滋生腐败,使虚假财务报告有了滋生的土壤,如“银广夏”、“郑百文”、“红光实业”、“猴王”、“琼民源”等上市公司都存在重大的造假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撤消的也不少,如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等,受到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海南大正、海南中华、成都蜀都等等。因此我国目前的监管应进行改革,排除权力部门的重叠监管,只有由政府部门牵头成立一个非官方也非会计行业的民间监管机构,才能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出具报告的公允性和真实性。2002年财政部收回中注协的行政监管职能,就是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影响,对会计监管主体的改革。
二、取消行业自律制度
行业自律弊端太多,自我监管等于不管。为了取得公司利益,行业往往按照其公司要求提供虚假审计。即使行业协会进行督察,往往也会对其偏袒,实质就是为了保护行业的切身利益。在资本市场如此发达的美国,尚且出现了大公司舞弊的案件,何况是在我国。现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法制都不健全,行业自律比之美国又不如。所以,在美国取消行业自律制度后,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个做法,加强监管力度。
三、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加强会计监管权,形成与外部注册会计师的桥梁。要想真正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增加独立董事编制人数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应增加拥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2002年1月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规定该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当召集人,且其中至少有一位是会计专业人士。但是,这一具体准则的执行却不尽如人意。依据公众公司的年报,很多时候我们无法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它们是否召开过会议,是否形成决议以及决议的内容是什么等。因此,现阶段我国应继续加强这一制度的完善。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业务规范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分离。但是,笔者认为不宜完全照搬美国大范围禁止非审计服务的做法,相反,还应有选择地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非审计服务业务。因为我国从事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多,利用较低的审计收费吸引非审计业务的现象并不明显。同时,由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小,审计业务风险大、竞争激烈,拓展非审计服务将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提高其服务的附加价值,发挥知识“外溢”的效应,并改善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当然,在鼓励事务所发展非审计服务业务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非审计服务业务与审计业务存在的潜在冲突,可通过各种措施加强监督与引导,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受损害。具体来说,事务所内部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将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交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同时执行严格的多级复核制度。有关机构,如证监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事务所的监督,如要求其披露审计收费与非审计收费,限制某些对独立性有直接影响的业务,如代理记账、内部审计等,规定非审计服务的合理上限,保证其以审计为主、非审计服务为辅的发展格局等。
五、加强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会计师或复核审计项目的会计师为同一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限制注册会计师到被审公司任职。同样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为公众公司做审计服务的会计师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轮换,防止由于长时间的合作产生对某一大客户的长期依赖而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据笔者所知,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任职几年后到被审公司任职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内,简直是处处可见。在这点上,笔者觉得有关监管部门应对此做出一些规定,否则我们很可能会出现象安然、南方保健的事件,而且我们还可以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上有所作为。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来源完全依赖被审计单位提供,即有业务才有收入,这导致了一些事务所丧失了应有的原则、立场,完全按被审单位的意图行事,这就成了虚假审计的源头。为此,要改变现行的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与被审单位“一对一”的进行审计谈判、招揽业务的方式,改由把要进行审计的单位统一到监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这既能从源头上保证审计质量,又能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自身建设,“一石二鸟”,事半功倍。
六、治假要用重典,加大处罚力度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对于违反法案的行为给予了重罚,甚至是美国有史以来最严厉的处罚,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处罚力度就过于宽大了一点儿。 原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李福乾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主要犯罪事实是在1997年年底,公司财务报表显示亏损的情况下,采取重新编制财务报表,以虚提返利以及将1997年财务费用推迟到1998年入账的手段,虚增利润8 658.99万元。1998年3月10日,郑州会计师事务所为郑百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月11日,李福乾签发了《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1997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告,披露盈利8653.76万元,从而使郑百文在1998年7月实现了配股案。由于造假以及经营不善,郑百文1998年出现了5.02亿元的巨额亏损,使股东权益包括配股资金当年即损失98.78%。像郑百文这样造假,不但搅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造成惨重的损失,但其所受到的法律制裁则太轻。这并不是说法院判决不公,而是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制造虚假财务的法案。治假要用重典!要彻底治理企业财务信息失真,治理像“郑百文”、“银广夏”等违法行为,必须完善法制,加大打击力度。
而且,我们还要加大因审计责任缺失对独立审计人员的处罚力度。在琼民源、红光实业、银广夏、东方电子等一系列会计丑闻案例中,担当独立审计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未能对由于信任出具的审计报告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以及相关利益者予以恰当的经济赔偿。所以,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此方面的投入。
七、促进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公平对待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明确指出,其法律效力适用于在SEC注册的所以公司,即对以美国为上市地的外国公司也具法律约束力,甚至对为美国公司的境外分公司提供服务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具有约束力。目前,随着我国在美国上市国内公司的增多,以及在我国外资公司的增加,国内的事务所不可避免地要受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约束。但是,我国国内事务所的实力、水平都跟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有一定差距,在对这些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它们的水平也将呈现在世界的面前。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在政策等方面做出一些有利于它们发展的举措。
但是,证监会曾规定所有的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都必须由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意见。这就造成了国内、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平等地位。可是,反观现在的安然、世通、南方保健事件,都与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这就说明这些大的事务所并不是完美的。而且,一旦审计失败,所造成的影响都将是巨大的,打击都是毁灭性的。所以我们要打破对四大会计事务所的迷信,而应公平地对待国内外事务所。
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对照该法案,研究我国的会计假账案件、中介机构失信案件及如何建立经济环境机制、公司治理机制;在与世界经济接轨中如何加强风险防范;尤其是注册会计师如何遵守该法案的涉外要求搞好市场监管,避免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出现类似的“安然事件”、“安达信事件”;如何健全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制度、监管制度、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等,使其更好的发挥约束作用。
(作者单位: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7月30日,该法案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并生效。该法案又被称为《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Reform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2002》)。几乎在同时,我国也发生了“银广夏”、“郑百文”、“蓝田股份”等上市公司的造假案轰动一时,并使得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独立审计机构的不信任,最终引发了证券市场的长期下跌。笔者认为,安然和蓝田事件同样作为财务造假案都对本国的经济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引发了整个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道德标准的怀疑。美国会计行业的发展对我国会计行业的影响是毋庸质疑的。针对美国在安然、世通事件后的一系列举措,我国的会计界也在思考着我国的会计发展方向,尤其是近年来爆发的“银广夏”等事件,使得我们对我国会计监管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会计监管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加强监管
我国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主要是由政府实行,具体实施者包括财政、工商管理与税务等部门“多元化监管”。监管部门太多必然会出现“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多头监管与权力争夺,个人说了算,对“闯红灯”者“开绿灯”等现象。这必然会降低监管效率和质量,滋生腐败,使虚假财务报告有了滋生的土壤,如“银广夏”、“郑百文”、“红光实业”、“猴王”、“琼民源”等上市公司都存在重大的造假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撤消的也不少,如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等,受到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海南大正、海南中华、成都蜀都等等。因此我国目前的监管应进行改革,排除权力部门的重叠监管,只有由政府部门牵头成立一个非官方也非会计行业的民间监管机构,才能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出具报告的公允性和真实性。2002年财政部收回中注协的行政监管职能,就是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影响,对会计监管主体的改革。
二、取消行业自律制度
行业自律弊端太多,自我监管等于不管。为了取得公司利益,行业往往按照其公司要求提供虚假审计。即使行业协会进行督察,往往也会对其偏袒,实质就是为了保护行业的切身利益。在资本市场如此发达的美国,尚且出现了大公司舞弊的案件,何况是在我国。现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法制都不健全,行业自律比之美国又不如。所以,在美国取消行业自律制度后,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个做法,加强监管力度。
三、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加强会计监管权,形成与外部注册会计师的桥梁。要想真正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增加独立董事编制人数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应增加拥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2002年1月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规定该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当召集人,且其中至少有一位是会计专业人士。但是,这一具体准则的执行却不尽如人意。依据公众公司的年报,很多时候我们无法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它们是否召开过会议,是否形成决议以及决议的内容是什么等。因此,现阶段我国应继续加强这一制度的完善。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业务规范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分离。但是,笔者认为不宜完全照搬美国大范围禁止非审计服务的做法,相反,还应有选择地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非审计服务业务。因为我国从事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多,利用较低的审计收费吸引非审计业务的现象并不明显。同时,由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小,审计业务风险大、竞争激烈,拓展非审计服务将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提高其服务的附加价值,发挥知识“外溢”的效应,并改善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当然,在鼓励事务所发展非审计服务业务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非审计服务业务与审计业务存在的潜在冲突,可通过各种措施加强监督与引导,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受损害。具体来说,事务所内部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将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交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同时执行严格的多级复核制度。有关机构,如证监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事务所的监督,如要求其披露审计收费与非审计收费,限制某些对独立性有直接影响的业务,如代理记账、内部审计等,规定非审计服务的合理上限,保证其以审计为主、非审计服务为辅的发展格局等。
五、加强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会计师或复核审计项目的会计师为同一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限制注册会计师到被审公司任职。同样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为公众公司做审计服务的会计师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轮换,防止由于长时间的合作产生对某一大客户的长期依赖而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据笔者所知,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任职几年后到被审公司任职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内,简直是处处可见。在这点上,笔者觉得有关监管部门应对此做出一些规定,否则我们很可能会出现象安然、南方保健的事件,而且我们还可以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上有所作为。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来源完全依赖被审计单位提供,即有业务才有收入,这导致了一些事务所丧失了应有的原则、立场,完全按被审单位的意图行事,这就成了虚假审计的源头。为此,要改变现行的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与被审单位“一对一”的进行审计谈判、招揽业务的方式,改由把要进行审计的单位统一到监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这既能从源头上保证审计质量,又能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自身建设,“一石二鸟”,事半功倍。
六、治假要用重典,加大处罚力度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对于违反法案的行为给予了重罚,甚至是美国有史以来最严厉的处罚,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处罚力度就过于宽大了一点儿。 原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李福乾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主要犯罪事实是在1997年年底,公司财务报表显示亏损的情况下,采取重新编制财务报表,以虚提返利以及将1997年财务费用推迟到1998年入账的手段,虚增利润8 658.99万元。1998年3月10日,郑州会计师事务所为郑百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月11日,李福乾签发了《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1997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告,披露盈利8653.76万元,从而使郑百文在1998年7月实现了配股案。由于造假以及经营不善,郑百文1998年出现了5.02亿元的巨额亏损,使股东权益包括配股资金当年即损失98.78%。像郑百文这样造假,不但搅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造成惨重的损失,但其所受到的法律制裁则太轻。这并不是说法院判决不公,而是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制造虚假财务的法案。治假要用重典!要彻底治理企业财务信息失真,治理像“郑百文”、“银广夏”等违法行为,必须完善法制,加大打击力度。
而且,我们还要加大因审计责任缺失对独立审计人员的处罚力度。在琼民源、红光实业、银广夏、东方电子等一系列会计丑闻案例中,担当独立审计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未能对由于信任出具的审计报告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以及相关利益者予以恰当的经济赔偿。所以,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此方面的投入。
七、促进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公平对待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明确指出,其法律效力适用于在SEC注册的所以公司,即对以美国为上市地的外国公司也具法律约束力,甚至对为美国公司的境外分公司提供服务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具有约束力。目前,随着我国在美国上市国内公司的增多,以及在我国外资公司的增加,国内的事务所不可避免地要受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约束。但是,我国国内事务所的实力、水平都跟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有一定差距,在对这些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它们的水平也将呈现在世界的面前。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在政策等方面做出一些有利于它们发展的举措。
但是,证监会曾规定所有的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都必须由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意见。这就造成了国内、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平等地位。可是,反观现在的安然、世通、南方保健事件,都与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这就说明这些大的事务所并不是完美的。而且,一旦审计失败,所造成的影响都将是巨大的,打击都是毁灭性的。所以我们要打破对四大会计事务所的迷信,而应公平地对待国内外事务所。
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对照该法案,研究我国的会计假账案件、中介机构失信案件及如何建立经济环境机制、公司治理机制;在与世界经济接轨中如何加强风险防范;尤其是注册会计师如何遵守该法案的涉外要求搞好市场监管,避免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出现类似的“安然事件”、“安达信事件”;如何健全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制度、监管制度、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等,使其更好的发挥约束作用。
(作者单位: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