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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这在TRIPs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然而,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线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明晰,对于两者的区分也往往比较困难。因此,本文尝试从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出发,总结出两者的区别方法,并结合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争议对象之一—工程设计品的性质为例,进一步阐述两者的不同。
关键词:抽象概括法 混同原则 复制权
一、著作权的保护目的—为何著作权不保护思想?
民事权利有多种多样,债权、物权、知识产权都是民法上的权利种类。传统的民事权利,例如债权、物权强调的都是对权利的享有与控制,保护的重心是维持现有的权利。而知识产权则不同,它的产生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权利是自然地为人所享有,更多的是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认为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能激发人们创新的积极性,从而增加社会财富。因此知识产权更强调的不是“我享有此项权利”,而是“不为他人所侵犯”,它更强调排他性的一面,是一种垄断权,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固然如此。既然著作权是一种垄断权,那么它就不能垄断思想,因为一旦著作权保护思想,就代表着思想被垄断,也就意味着“你没有权利和我的思想保持一致”,这在现代社会是非常危险的,是与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不相符合的,因此,应该将思想排除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外。
二、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方法—以工程设计图与工程设计品为例
我國《著作权法》明文规定,工程设计图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创作物只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就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任何作品也都必须负有一定美感,工程设计图因为其在绘制时对布局的把控以及对点、线、面的整理,往往具有对称与形式之美,因此工程设计图本身往往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赋予著作权人复制权,也就代表着其也自然享有从平面到立体复制的权利。这样也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若他人根据作者的工程设计图制作出工程设计品,其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本文认为,其行为并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并不包括思想,操作方法、实用功能与技术方案也属于广义的思想范畴,也自然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判断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有一个非常实用的方法——抽象概括法。就拿工程设计图来说,每一条线、每一个面本身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但将线与线连接起来所形成的组合体则有可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具体表达,将多条线组合在一起,其往往就又能显示出作者的具体构思与创作方法,此时就不再属于具体的表达,而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思想的范畴。从数条线向多条线延伸的过程其实本身也是一个不断抽象的过程,在抽象时必然会出现一条分界线,在这条分界线之下是具体的表达,而在分界线之上则是著作权所不保护的思想,这种方法也被称为抽象概括法。由上可知,对思想与表达分界的判断往往是一个具体的判断过程,需要由个案加以分析。由此看来,工程设计品是根据工程设计图所创作出来的,可以说其表达方式几乎完全相同,自然也就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但是在判断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的时候,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混同原则,即对于一种思想若只有一个表达方式,则此表达仍然不受著作权所保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思想与表达的分解往往不明确,而且如果保护这种独有的表达方式,也会构成对思想的垄断,与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相违背。对于工程设计品来说,其实用性往往较强,本身不像建筑作品那样拥有美感,而且在很多时候,其实用功能导致表达方式仅仅只有一种,例如对于灭火器的构造,如果其结构与工程设计图不一致,就很可能会导致它不能发挥自己应有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思想与表达是混为一体的,要适用混同原则,因此工程设计品本身难以受到保护,既然工程设计品不能被称为作品,根据工程设计图对其加以复制的行为(从平面到立体)自然不侵犯著作权。当然工程设计图本身因为其具有独创性和美感应当受到保护,根据工程设计图再画出一个一模一样的工程设计图自然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当然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
三、混同原则的具体分析与适用
如前所述,当对于一种思想只有一种表达方式时,我们不能把这种表达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当中来,否则会构成对人思想的限制。在谈到工程设计品的时候,很多人总是喜欢将其与建筑作品加以比较,认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建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相当于承认这种从平面到具体的复制,如果将与其性质相似的工程设计品排除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外,是与现行立法相违背的。在本文看来,这种看法是没有清楚地认识到一般的建筑作品与工程设计品的区别。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调整与保护,法律所保护的只有那些本身具有独创性、富含美感并且能够与自身的实用功能相区分的建筑作品。比如一栋楼房的外形设计构造相当地优美,但是其如此构造的目的却是为了在发生地震时能够更好地保持基底的稳固与平衡,此时对于此种表达(外形)只有这样一种思想(构造方法)能与之对应,不论其多么地负有美感,也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与工程设计品的基本理念是相同的,工程设计品外形即使极富美感,由于对其思想只有一种表达方式,自然也就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调整。
思想与表达的分界本身并不是很明确,实务工作中往往要以抽象概括法以基本分析方法,同时通过运用混同原则,才能够做出正确合理的判决。
参考文献:
[1]王迁 《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年版.
[2]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作者简介:刘昶(1997.10—)男。民族:汉。籍贯:河南新乡。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在读本科生。
关键词:抽象概括法 混同原则 复制权
一、著作权的保护目的—为何著作权不保护思想?
民事权利有多种多样,债权、物权、知识产权都是民法上的权利种类。传统的民事权利,例如债权、物权强调的都是对权利的享有与控制,保护的重心是维持现有的权利。而知识产权则不同,它的产生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权利是自然地为人所享有,更多的是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认为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能激发人们创新的积极性,从而增加社会财富。因此知识产权更强调的不是“我享有此项权利”,而是“不为他人所侵犯”,它更强调排他性的一面,是一种垄断权,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固然如此。既然著作权是一种垄断权,那么它就不能垄断思想,因为一旦著作权保护思想,就代表着思想被垄断,也就意味着“你没有权利和我的思想保持一致”,这在现代社会是非常危险的,是与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不相符合的,因此,应该将思想排除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外。
二、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方法—以工程设计图与工程设计品为例
我國《著作权法》明文规定,工程设计图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创作物只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就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任何作品也都必须负有一定美感,工程设计图因为其在绘制时对布局的把控以及对点、线、面的整理,往往具有对称与形式之美,因此工程设计图本身往往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赋予著作权人复制权,也就代表着其也自然享有从平面到立体复制的权利。这样也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若他人根据作者的工程设计图制作出工程设计品,其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本文认为,其行为并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并不包括思想,操作方法、实用功能与技术方案也属于广义的思想范畴,也自然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判断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有一个非常实用的方法——抽象概括法。就拿工程设计图来说,每一条线、每一个面本身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但将线与线连接起来所形成的组合体则有可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具体表达,将多条线组合在一起,其往往就又能显示出作者的具体构思与创作方法,此时就不再属于具体的表达,而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思想的范畴。从数条线向多条线延伸的过程其实本身也是一个不断抽象的过程,在抽象时必然会出现一条分界线,在这条分界线之下是具体的表达,而在分界线之上则是著作权所不保护的思想,这种方法也被称为抽象概括法。由上可知,对思想与表达分界的判断往往是一个具体的判断过程,需要由个案加以分析。由此看来,工程设计品是根据工程设计图所创作出来的,可以说其表达方式几乎完全相同,自然也就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但是在判断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的时候,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混同原则,即对于一种思想若只有一个表达方式,则此表达仍然不受著作权所保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思想与表达的分解往往不明确,而且如果保护这种独有的表达方式,也会构成对思想的垄断,与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相违背。对于工程设计品来说,其实用性往往较强,本身不像建筑作品那样拥有美感,而且在很多时候,其实用功能导致表达方式仅仅只有一种,例如对于灭火器的构造,如果其结构与工程设计图不一致,就很可能会导致它不能发挥自己应有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思想与表达是混为一体的,要适用混同原则,因此工程设计品本身难以受到保护,既然工程设计品不能被称为作品,根据工程设计图对其加以复制的行为(从平面到立体)自然不侵犯著作权。当然工程设计图本身因为其具有独创性和美感应当受到保护,根据工程设计图再画出一个一模一样的工程设计图自然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当然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
三、混同原则的具体分析与适用
如前所述,当对于一种思想只有一种表达方式时,我们不能把这种表达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当中来,否则会构成对人思想的限制。在谈到工程设计品的时候,很多人总是喜欢将其与建筑作品加以比较,认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建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相当于承认这种从平面到具体的复制,如果将与其性质相似的工程设计品排除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外,是与现行立法相违背的。在本文看来,这种看法是没有清楚地认识到一般的建筑作品与工程设计品的区别。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调整与保护,法律所保护的只有那些本身具有独创性、富含美感并且能够与自身的实用功能相区分的建筑作品。比如一栋楼房的外形设计构造相当地优美,但是其如此构造的目的却是为了在发生地震时能够更好地保持基底的稳固与平衡,此时对于此种表达(外形)只有这样一种思想(构造方法)能与之对应,不论其多么地负有美感,也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与工程设计品的基本理念是相同的,工程设计品外形即使极富美感,由于对其思想只有一种表达方式,自然也就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调整。
思想与表达的分界本身并不是很明确,实务工作中往往要以抽象概括法以基本分析方法,同时通过运用混同原则,才能够做出正确合理的判决。
参考文献:
[1]王迁 《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年版.
[2]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作者简介:刘昶(1997.10—)男。民族:汉。籍贯:河南新乡。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在读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