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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控股公司正在亚洲大行其道,先是韩国,后是中国台湾省,最近在中国大陆。但是金融控股公司真能够有助于拯救该区域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吗?
一、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热浪滚滚
近年来,在亚洲一些地区掀起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热潮。在亚洲不断增加的金融控股公司家族中,不仅有瑞穗金融控股公司、东京三菱金融控股公司、香港汇丰金融控股集团、新加坡发展银行集团等名声显赫的金融大鳄,还有如新韩金融集团(Shinhan Financial Group)等一些不太引人注目的金融集团。
台湾省是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最快的地区,目前已经有17家以上的银行已经或正在按照台湾当局的指令建立金融控股架构。我国国内近几年有关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建议也是一浪高过一浪。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经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积极筹备建立一种伞型组织架构,以管理其庞大的多元化金融服务网络。此外还有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正在希望步中信的后尘。
二、金融控股公司是否能为脆弱的金融机构“刮骨疗毒”?
金融控股公司在亚洲,尤其是在东亚的兴起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该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试图通过这种金融控股组织架构,将债务缠身的金融机构并入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金融机构麾下,使这些陷入困境的银行踏上复苏之路,从而振兴陷入困境的金融业。例如韩国沃瑞金融控股公司(Woori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就是由14家经营失败或陷入困境的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成立的。其次通过组建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延伸业务范围、收购兼并其他金融机构,从而实现地域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张。新加坡发展银行集团就是这方面的典型。该银行集团采取了控股公司组织架构,从而拉开了其在收购香港道亨银行(Dao Heng Bank)和泰国泰丹努银行(Thai Danu Bank)之后推行泛亚扩张战略的序幕。实际上,汇丰控股集团一直在利用控股公司架构来管理其不断扩张的全球银行帝国。
在亚洲地区,台湾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台湾当局一直在强调,如果金融机构希望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就必须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架构。金融控股公司确实具有一些引人注目的特点,例如可以为集团增加财务灵活性,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从而增强金融集团融资能力。此外,控股公司结构可以使金融机构在整个集团范围内对资本和资本比率进行管理,增强抵抗经营风险的能力。
然而,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也会为投资者带来了一些问题。金融控股公司实际上就是多种金融机构组合而成的企业丛林,债权人和投资者必须明确自己在这种企业丛林中的位置。如果是一家纯粹的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所拥有的仅仅是在子公司的股份,在此种情况下,控股公司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从子公司向控股公司转移红利的能力。如果是经营性控股公司,就需要控股公司的经营者具有能够充分驾御和利用整个集团各种资源的能力。
从信用评级角度考虑,评级机构一般给予控股公司的评级要比对控股公司的经营性子公司的信用评级低一个等级。
在组建和运营过程中,所有金融控股公司都会遇到一些难题,例如谁拥有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最终利益;集团的资本与子公司(例如银行)的资本能否有效隔离,或者集团的另一部分是否对债权人提供保证。根本的问题就要在允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同时,保证银行的金融安全网不被延伸到其他金融活动。
此外,还必须保证有关金融控股公司规则的透明度。监管者在宣布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时需要谨慎,否则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失去意义。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都没有发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两者都倾向于视情况而定,提供相应的信息。例如,汇丰控股公司尽管是一家以控股公司形式运作的英国金融集团,但是该集团主要的经营机构香港上海银行公司,并没有受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如何运作的规则的限制。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为,能否使管理局对被授权机构股东的适当性满意是发放营业执照的标准之一。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在其子公司获得营业执照之后不能满足这些要求,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可能随时撤回其发放的营业执照。如果某家银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香港金融管理局就需要按个案检查其监管规则是否应当涵盖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我国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则正处于酝酿阶段。中信控股公司的成立表明为适应未来几年金融激烈竞争的需要,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正在考虑逐渐放松金融管制。
韩国政府一直在鼓励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其他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并活动,以拯救该国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从2000年开始,作为韩国政府拯救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计划的一部分,韩国政府已经建立了一种有利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框架,以推动银行的合并活动。韩国政府所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将对陷入困境的5家银行的控制权移交给了KDIC,这5家银行分别是:汉拿银行(Hanaro Investment Bank)汉威特银行(Hanvit Bank),光巨银行(Kwangju Bank),永那银行(Kyongna Bank),和平银行(Peace Bank),这5家银行随后被转移到新成立的Woori金融控股公司。2002年下半年,价值在3000亿韩元到5000亿韩元之间的10%沃瑞股份,将被公开销售,以实现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交易所上市。2001年8月,新韩的股东决定以投票方式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架构,新控股公司的股份已经于2001年9月在交易所上市。
在台湾,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更是台湾当局和银行监管部门为实现该省银行和保险部门整合的重要对策。虽然许多金融机构已经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到目前为止,在经营运作上并没有迈出太大的步伐。大多数金融机构并没有采取直接相互交叉持有股份的方式。从已经得到批准的14家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况来看,它们大都坚持在主业领域经营。这类银行和保险公司包括:建华银行( Bank Sinopac)、国泰人寿保险(Cathay Life Insurance)、中华开发实业银行(China Development Industrial Bank)、中国信托商业银行(Chinatrust Commercial Bank)、富邦商业银行(Fubon Commercial Bank)和华南商业银行(Hua Nan Commercial Bank)等。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具有许多优点,也存在许多缺陷。金融控股公司在管理上非常复杂,它实际上控制着具有完全不同的风险特征的广泛业务。经营这些不同种类的业务要求具有新的、复杂的管理技能,以确保在控股公司范围能够合理利用各方面的管理人才,同时,还必须具有很强的风险管理能力,这些对于成功经营控股公司都是至关重要的。与此同时,通过金融集团内部的交叉销售增加收入实际上也非常困难,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商业银行而言,由于投资者担心金融控股公司会稀释银行的利益,因此银行的融资能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不考虑由于新业务的开辟和金融机构组织结构复杂化导致的监管难题,有限的信息披露和审慎的公司治理要求都会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成为一项极具挑战的任务。
除了风险传递之外,缺少透明度还可能导致更大范围的会计失真,使一些本来经营不完善的金融机构更容易从事不受监管的业务活动,从而增加金融机构本身和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暴露程度。
因此,人们有理由对金融控股公司能否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表示担心。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建议,监管者可能不得不采取措施在控股公司合并报表的基础上评估资本状况,其中包括从更窄的角度测试资本充足状况。总起来看,虽然亚洲许多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都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实现更广泛金融改革目标的重要组织方式,但是仍然需要认真分析,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对股东和投资者是否是一种有吸引力的投资方式。
(作者单位:中信国际研究所)
一、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热浪滚滚
近年来,在亚洲一些地区掀起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热潮。在亚洲不断增加的金融控股公司家族中,不仅有瑞穗金融控股公司、东京三菱金融控股公司、香港汇丰金融控股集团、新加坡发展银行集团等名声显赫的金融大鳄,还有如新韩金融集团(Shinhan Financial Group)等一些不太引人注目的金融集团。
台湾省是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最快的地区,目前已经有17家以上的银行已经或正在按照台湾当局的指令建立金融控股架构。我国国内近几年有关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建议也是一浪高过一浪。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经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积极筹备建立一种伞型组织架构,以管理其庞大的多元化金融服务网络。此外还有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正在希望步中信的后尘。
二、金融控股公司是否能为脆弱的金融机构“刮骨疗毒”?
金融控股公司在亚洲,尤其是在东亚的兴起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该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试图通过这种金融控股组织架构,将债务缠身的金融机构并入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金融机构麾下,使这些陷入困境的银行踏上复苏之路,从而振兴陷入困境的金融业。例如韩国沃瑞金融控股公司(Woori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就是由14家经营失败或陷入困境的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成立的。其次通过组建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延伸业务范围、收购兼并其他金融机构,从而实现地域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张。新加坡发展银行集团就是这方面的典型。该银行集团采取了控股公司组织架构,从而拉开了其在收购香港道亨银行(Dao Heng Bank)和泰国泰丹努银行(Thai Danu Bank)之后推行泛亚扩张战略的序幕。实际上,汇丰控股集团一直在利用控股公司架构来管理其不断扩张的全球银行帝国。
在亚洲地区,台湾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台湾当局一直在强调,如果金融机构希望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就必须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架构。金融控股公司确实具有一些引人注目的特点,例如可以为集团增加财务灵活性,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从而增强金融集团融资能力。此外,控股公司结构可以使金融机构在整个集团范围内对资本和资本比率进行管理,增强抵抗经营风险的能力。
然而,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也会为投资者带来了一些问题。金融控股公司实际上就是多种金融机构组合而成的企业丛林,债权人和投资者必须明确自己在这种企业丛林中的位置。如果是一家纯粹的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所拥有的仅仅是在子公司的股份,在此种情况下,控股公司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从子公司向控股公司转移红利的能力。如果是经营性控股公司,就需要控股公司的经营者具有能够充分驾御和利用整个集团各种资源的能力。
从信用评级角度考虑,评级机构一般给予控股公司的评级要比对控股公司的经营性子公司的信用评级低一个等级。
在组建和运营过程中,所有金融控股公司都会遇到一些难题,例如谁拥有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最终利益;集团的资本与子公司(例如银行)的资本能否有效隔离,或者集团的另一部分是否对债权人提供保证。根本的问题就要在允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同时,保证银行的金融安全网不被延伸到其他金融活动。
此外,还必须保证有关金融控股公司规则的透明度。监管者在宣布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时需要谨慎,否则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失去意义。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都没有发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两者都倾向于视情况而定,提供相应的信息。例如,汇丰控股公司尽管是一家以控股公司形式运作的英国金融集团,但是该集团主要的经营机构香港上海银行公司,并没有受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如何运作的规则的限制。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为,能否使管理局对被授权机构股东的适当性满意是发放营业执照的标准之一。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在其子公司获得营业执照之后不能满足这些要求,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可能随时撤回其发放的营业执照。如果某家银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香港金融管理局就需要按个案检查其监管规则是否应当涵盖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我国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则正处于酝酿阶段。中信控股公司的成立表明为适应未来几年金融激烈竞争的需要,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正在考虑逐渐放松金融管制。
韩国政府一直在鼓励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其他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并活动,以拯救该国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从2000年开始,作为韩国政府拯救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计划的一部分,韩国政府已经建立了一种有利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框架,以推动银行的合并活动。韩国政府所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将对陷入困境的5家银行的控制权移交给了KDIC,这5家银行分别是:汉拿银行(Hanaro Investment Bank)汉威特银行(Hanvit Bank),光巨银行(Kwangju Bank),永那银行(Kyongna Bank),和平银行(Peace Bank),这5家银行随后被转移到新成立的Woori金融控股公司。2002年下半年,价值在3000亿韩元到5000亿韩元之间的10%沃瑞股份,将被公开销售,以实现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交易所上市。2001年8月,新韩的股东决定以投票方式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架构,新控股公司的股份已经于2001年9月在交易所上市。
在台湾,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更是台湾当局和银行监管部门为实现该省银行和保险部门整合的重要对策。虽然许多金融机构已经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到目前为止,在经营运作上并没有迈出太大的步伐。大多数金融机构并没有采取直接相互交叉持有股份的方式。从已经得到批准的14家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况来看,它们大都坚持在主业领域经营。这类银行和保险公司包括:建华银行( Bank Sinopac)、国泰人寿保险(Cathay Life Insurance)、中华开发实业银行(China Development Industrial Bank)、中国信托商业银行(Chinatrust Commercial Bank)、富邦商业银行(Fubon Commercial Bank)和华南商业银行(Hua Nan Commercial Bank)等。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具有许多优点,也存在许多缺陷。金融控股公司在管理上非常复杂,它实际上控制着具有完全不同的风险特征的广泛业务。经营这些不同种类的业务要求具有新的、复杂的管理技能,以确保在控股公司范围能够合理利用各方面的管理人才,同时,还必须具有很强的风险管理能力,这些对于成功经营控股公司都是至关重要的。与此同时,通过金融集团内部的交叉销售增加收入实际上也非常困难,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商业银行而言,由于投资者担心金融控股公司会稀释银行的利益,因此银行的融资能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不考虑由于新业务的开辟和金融机构组织结构复杂化导致的监管难题,有限的信息披露和审慎的公司治理要求都会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成为一项极具挑战的任务。
除了风险传递之外,缺少透明度还可能导致更大范围的会计失真,使一些本来经营不完善的金融机构更容易从事不受监管的业务活动,从而增加金融机构本身和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暴露程度。
因此,人们有理由对金融控股公司能否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表示担心。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建议,监管者可能不得不采取措施在控股公司合并报表的基础上评估资本状况,其中包括从更窄的角度测试资本充足状况。总起来看,虽然亚洲许多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都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实现更广泛金融改革目标的重要组织方式,但是仍然需要认真分析,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对股东和投资者是否是一种有吸引力的投资方式。
(作者单位:中信国际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