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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协议:起源
巴塞尔委员会的全称为“银行管制与监管实务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s & Supervisory Practices),因秘书处设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而得名。1974年末由10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们组建,1975年2月召开第一次会议,每年定期召开3-4次例会。主要原因是为了应付70年代后期出现的国际外汇市场与银行信贷市场的动荡(直接原因为西德Bankhaus Herstatt的破产)目前成员有:比利时、加拿大、法国、 德国、 意大利、 日本、卢森堡、 荷兰、 西班牙、 瑞典、 瑞士、英国和美国。委员会现任主席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主席兼CEO William J. McDonough。创立巴塞尔委员会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讨论国际监管合作,缩小各成员国监管体系间的差异,后逐步演变为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对监管的理解并提升银行监管的素质。为此委员会采取以下基本手段:
加强各国临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
改进国际银行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
在认为有必要的领域内建立最低监管标准
二、委员会的地位
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意见不具有任何法律作用。委员会之所以制定大量的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和操作建议,是希望由各成员国政府自己通过各种详细的正规安排或者最适合于本国国情的方式来实施。委员会鼓励成员国采取共同的方式和标准,但并不试图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具体监管手段。委员会向10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汇报,并寻求他们对委员会各关键提议的支持和承诺。由于委员会中还有来自10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之外的代表(如IMF、世界银行等),所以委员会的决策还要获得这些机构的认可。
三、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巴塞尔委员会的宗旨是缩小银行业国际监管中存在的各种空白点,为此它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任何海外银行机构都不应该逃避或者脱离监管;第二,银行监管应该充分可靠。
1975年, 发布文件Concordat,涉及到海外分行的监管责任分配。
1978年,对Concordat进行扩展和修订,其涵盖范围扩大到跨国银行的总体监管。
1983年5月,委员会完成了文件“银行海外机构监管原则” 的制定,首次确定宗主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在银行海外分行、海外子机构以及合资机构上的共同监管责任。
1990年4月,发布对1983年Concordat的补充条款,旨在改善不同国家银行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
1992年6月, Concordat中的某些原则被成员国确认为应该执行的最低标准,并向其他非成员国开放,由其自愿执行。
目前,委员会仍然在探索实施这些标准的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资本充足率问题。
1997年9月,委员会发布“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提出了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
1999年10月,委员会发表“核心原则方法论”(Core Principles Methodology),帮助各国监管当局实施25条核心原则。
四、巴塞尔协议
早在80年代初期,委员会关注到各主要跨国银行的资本比率恶化问题,敦促各成员国监管当局采取措施制止恶化并着手研究能为成员国所共同接受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测度标准。
1987年12月,发布“资本测度框架体系”(后来被称为“巴塞尔协议”或1988年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全称为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其核心是要求跨国银行按照自己各帐户面临的信用风险配备资本,最低资本标准必须达到8% 协议主要包括2个部分:银行资本的定义(the definition of capital)和各帐户的风险权重结构(the structure of risk weights)。
1988年初,征求意见稿由10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通过并在1988年6月下发至成员国银行,要求银行在1992年末达到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
自1988年以来,巴塞尔协议不仅在成员国的跨国银行获得逐步实施,而且在成员国之外的跨国银行也获得逐步实施。
1993年9月,10国集团的全体银行发表一个声明,重申:凡是涉及到实质性跨国业务的银行,都必须满足1988年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自1988年以来,巴塞尔协议也经过了多次修正:
1991年11月,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
1994年6月,重新规定银行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
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调整。
1996年1月,提出将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是各交易帐户如外汇、债券、股票、贵金属及衍生产品)也作为计提资本的依据,并规定了2套计提资本的方法:一套是标准的计提方法;另一套则是基于银行内部VaR(Value-at-Risk)模型的计提方法。
1999年6月,委员会发布了一个“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建议稿,用于取代1988年的旧框架(“旧巴塞尔协议”),同时征求各方意见。
2001年1月,发表经过修正和完善后的“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第二个征求意见稿。决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2001年5月31日,同时决定在2001年末完成新协议的制定并预定在2004年实施新协议。
2001年6月25日,发表经过修正后更加完整的第三个征求意见稿。决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2002年初,同时决定在2002年末完成新协议的制定并新协议的实施推迟到2005年。
五、新协议主要内容:三大支柱
支柱 1: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支柱2:对金融机构最低资本充足率及其内部评价过程的监管核查(supervisory review of an institutions capital adequacy and internal assessment);
支柱 3:市场原则(market discipline)。
六、新协议的特点
更复杂(more complexity) 新协议比旧协议更加复杂,也更加全面、更加完整。能够比较充分地反映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更大的风险敏感性(More risk sensitive) 新协议对银行资本的要求能够不仅更好地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而且对风险的反映更加敏感,有助于促进银行加强风险控制。
更大的灵活性(More flexibility) 新协议不仅提供了标准的风险测度和资本计算方法,而且提供了多种选择,银行可以使用自创的方法,甚至可以雇佣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来测度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灵活配备资本。
更高的透明度(more transparency)新协议要求银行尽可能地向公众披露资本方面的信息,提高银行的信息透明度。
(本文由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提供)
巴塞尔委员会的全称为“银行管制与监管实务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s & Supervisory Practices),因秘书处设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而得名。1974年末由10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们组建,1975年2月召开第一次会议,每年定期召开3-4次例会。主要原因是为了应付70年代后期出现的国际外汇市场与银行信贷市场的动荡(直接原因为西德Bankhaus Herstatt的破产)目前成员有:比利时、加拿大、法国、 德国、 意大利、 日本、卢森堡、 荷兰、 西班牙、 瑞典、 瑞士、英国和美国。委员会现任主席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主席兼CEO William J. McDonough。创立巴塞尔委员会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讨论国际监管合作,缩小各成员国监管体系间的差异,后逐步演变为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对监管的理解并提升银行监管的素质。为此委员会采取以下基本手段:
加强各国临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
改进国际银行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
在认为有必要的领域内建立最低监管标准
二、委员会的地位
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意见不具有任何法律作用。委员会之所以制定大量的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和操作建议,是希望由各成员国政府自己通过各种详细的正规安排或者最适合于本国国情的方式来实施。委员会鼓励成员国采取共同的方式和标准,但并不试图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具体监管手段。委员会向10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汇报,并寻求他们对委员会各关键提议的支持和承诺。由于委员会中还有来自10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之外的代表(如IMF、世界银行等),所以委员会的决策还要获得这些机构的认可。
三、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巴塞尔委员会的宗旨是缩小银行业国际监管中存在的各种空白点,为此它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任何海外银行机构都不应该逃避或者脱离监管;第二,银行监管应该充分可靠。
1975年, 发布文件Concordat,涉及到海外分行的监管责任分配。
1978年,对Concordat进行扩展和修订,其涵盖范围扩大到跨国银行的总体监管。
1983年5月,委员会完成了文件“银行海外机构监管原则” 的制定,首次确定宗主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在银行海外分行、海外子机构以及合资机构上的共同监管责任。
1990年4月,发布对1983年Concordat的补充条款,旨在改善不同国家银行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
1992年6月, Concordat中的某些原则被成员国确认为应该执行的最低标准,并向其他非成员国开放,由其自愿执行。
目前,委员会仍然在探索实施这些标准的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资本充足率问题。
1997年9月,委员会发布“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提出了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
1999年10月,委员会发表“核心原则方法论”(Core Principles Methodology),帮助各国监管当局实施25条核心原则。
四、巴塞尔协议
早在80年代初期,委员会关注到各主要跨国银行的资本比率恶化问题,敦促各成员国监管当局采取措施制止恶化并着手研究能为成员国所共同接受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测度标准。
1987年12月,发布“资本测度框架体系”(后来被称为“巴塞尔协议”或1988年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全称为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其核心是要求跨国银行按照自己各帐户面临的信用风险配备资本,最低资本标准必须达到8% 协议主要包括2个部分:银行资本的定义(the definition of capital)和各帐户的风险权重结构(the structure of risk weights)。
1988年初,征求意见稿由10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通过并在1988年6月下发至成员国银行,要求银行在1992年末达到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
自1988年以来,巴塞尔协议不仅在成员国的跨国银行获得逐步实施,而且在成员国之外的跨国银行也获得逐步实施。
1993年9月,10国集团的全体银行发表一个声明,重申:凡是涉及到实质性跨国业务的银行,都必须满足1988年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自1988年以来,巴塞尔协议也经过了多次修正:
1991年11月,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
1994年6月,重新规定银行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
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调整。
1996年1月,提出将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是各交易帐户如外汇、债券、股票、贵金属及衍生产品)也作为计提资本的依据,并规定了2套计提资本的方法:一套是标准的计提方法;另一套则是基于银行内部VaR(Value-at-Risk)模型的计提方法。
1999年6月,委员会发布了一个“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建议稿,用于取代1988年的旧框架(“旧巴塞尔协议”),同时征求各方意见。
2001年1月,发表经过修正和完善后的“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第二个征求意见稿。决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2001年5月31日,同时决定在2001年末完成新协议的制定并预定在2004年实施新协议。
2001年6月25日,发表经过修正后更加完整的第三个征求意见稿。决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2002年初,同时决定在2002年末完成新协议的制定并新协议的实施推迟到2005年。
五、新协议主要内容:三大支柱
支柱 1: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支柱2:对金融机构最低资本充足率及其内部评价过程的监管核查(supervisory review of an institutions capital adequacy and internal assessment);
支柱 3:市场原则(market discipline)。
六、新协议的特点
更复杂(more complexity) 新协议比旧协议更加复杂,也更加全面、更加完整。能够比较充分地反映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更大的风险敏感性(More risk sensitive) 新协议对银行资本的要求能够不仅更好地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而且对风险的反映更加敏感,有助于促进银行加强风险控制。
更大的灵活性(More flexibility) 新协议不仅提供了标准的风险测度和资本计算方法,而且提供了多种选择,银行可以使用自创的方法,甚至可以雇佣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来测度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灵活配备资本。
更高的透明度(more transparency)新协议要求银行尽可能地向公众披露资本方面的信息,提高银行的信息透明度。
(本文由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