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来源 :商品与质量·房地产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nday82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限制行政主体随意变更或消灭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信赖保护原则概念和含义,其次阐释其成立的基本要件和方式,接着介绍了我国立法中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和该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得出结论: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拘束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非凡的意义,我们应该重视信赖保护原则。
  【关键词】 信赖利益保护;存续保护;财产保护
  导论: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德国柏林高等行政法院在1956年11月14日的“抚恤年金案”中首次提出了“信赖保护”这一概念。我国实务方面也有涉及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具体个案有,李冬彩诉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中,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就明确适用了信赖保护原则。此外,200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行政判决中第一次使用了“信赖利益”的概念。
  一、信赖利益原则的基本涵义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导致一定法律状态的产生,如果私人因正当地信赖该法律状态的存续而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国家对于私人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信赖保护原则的宗旨在于保障私人的既得权并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领域:(1)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清除违法的行政行为,而法的安定性要求维护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依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保护受益人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状态的信任,维护违法的行政行为。(2)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如因事实状态或者法律状态变更或者更紧迫的公共利益,应考虑行政行为的废止,并给行政相对人以信赖补偿,从而协调依法行政原则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对立局面。(3)关于负担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行政相对人由于遵守该负担行政行为的内容而投入了不可恢复的财产,或者撤销违法的负担行为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合法的但更对相对人不利的负担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分别承担财产赔偿和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责任。
  二、信赖保护成立的基本要件
  成立信赖保护,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1.信赖基础。所谓信赖基础,必须是能够产生某个特定法律状态的公权力决定或行为,而这种决定或行为足以引起相对人产生特定的期望和信赖。这种决定或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依公权力作出的行政行为。
  2.信赖表现。信赖表现系要求主张信赖保护的相对人必须认识到行政行为的存在,并因信赖该行政行为的有效存续而作出相应的处置或安排,例如安排其生活或处分其财产。之所以要求相对人有信赖表现,是通过这个客观外在的表现与相对人纯属主观的愿望或期待划清界线,并且透过此种客观具体的表现来证实相对人确实对行政行为存在信赖。
  3.信赖值得保护。值得保护的信赖必须是正当的信赖。所谓正当的信赖,是指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必须是善意的且对于行政行为的违法并无重大过失。如果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违法事由可归责于相对人,那么这种信赖则不值得保护。
  三、信赖保护的方式
  相对人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若遇行政主体事后撤销原行政行为,对其信赖利益有所侵害时,应采取何种方式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主要存在两种信赖保护方式:
  一是存续保护;二是财产保护。
  (一)存续保护
  存续保护又称完全的信赖保护,是指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存续,不使其失效。存续保护是最完整最有效的信赖保护方式,也是信赖保护的常态。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存续保护呢?首先必须就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撤销原行政行为所要维护的公益进行利益衡量,如果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所要维护的公益,适用存续保护,使原行政行为予以存续,不因其违法而使其失去效力。
  (二)财产保护
  财产保护又称补偿的信赖保护,是指撤销原行政行为,使其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并对相对人的信赖损失予以适当的财产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存续保护与财产保护各有其缺点。存续保护实质上是一种“全有或全无”的信赖保护方式,要么为维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而牺牲公益;要么为维护公益而牺牲相对人信赖利益,采用这种保护方式无法同时兼顾公、私利益。财产保护方式也有不周之处,在某些不易用财产计算信赖损失的情形,如授予国籍、许可就学等,因为这类行政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使相对人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因此撤销的效果不会偏向于经济或财产方面,同时原则上也不致使相对人有金钱上的损失。在此种情形下,若采取财产补偿的方式来弥补,对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将形同空言。
  四、我国立法中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对土地征收征用和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规定:國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13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将合法行政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宪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变更有些财产关系时,对被征收或者征用者进行补偿。之所以进行补偿,是因为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信赖利益受到了损害。由《宪法》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这些内容的依据就在于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的信任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的规定也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
  我国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其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授益行政行为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是行政许可,本条第一款是针对所有的行政行为,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而本条的第二款内容均是针对合法的行政许可而言,行政机关如果改变或撤销该行为,则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信赖利益的存在而承担补偿责任。但也应看到,信赖保护原则不仅针对授益行政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负担行为也存在信赖利益,且行政许可只是授益行政行为的一部分。   我国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均未涉及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制度内容,致使我国的司法实践和行政司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五、我国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行政法起步较晚,加上在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信赖保护原则,导致在信赖利益保护方面有其局限与不足。结合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实践情况,我认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信赖保护原则并未在行政法领域得到全面确立,只是在部分法律规范中以具体制度的方式得以规定,且为数极少。
  (2)受传统大陆法系的影响,理论研究和实务中只注重实体法中的信赖利益,而忽视程序法中的信赖利益。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一直轻程序法的国家更有必要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法上信赖利益的保护。
  (3)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应是全面的,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包括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包括行政行为的不具有溯及力方式的保护等,其目的是实现现代国家行政法的任务,从保障行政权到限制行政权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直至发展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目标的转化。但也必须对信赖保护的条件作出明确的界定,否则容易造成行政相对人对权利的滥用和社会关系的不稳定,毕竟行政法的作用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结论
  信赖保护原则在注重行政效率与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公平与正义,这是公平、平等、人权等现代法治基本精神的体现。面对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我相信只要我们在立法方面和实务方面给予重视,信赖保护原则一定会显现出它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J].法学,2002.
  [2]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反思与重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王贵松.行政信赖保护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152.
  [4]罗豪才.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1).
  [5]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692.
  [6]林三钦.论授益行政处分之撤销[J].台湾本土法学:2001,(28).
其他文献
【摘 要】 节能管理在企业效益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坚持把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作为节约资源、减少能耗、增加效益、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坚持科技进步,加快落实推进节能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向节能要效益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发展共识。甚至,越来越多地企业慢慢将手伸向“污水、废气”等传统废弃物的利用,废弃物作为资源被重新回收利用,就是节能管理对企业效益最直接的体现,同时也是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
期刊
【摘 要】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深入分析工程投资超概的原因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分析建设工程投资“超概”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投资失控;造价控制  前言: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编制项目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结算超概算的现象,因此找出并分析工程投资超概的原
期刊
【摘 要】 本文分析了会计信息可比性与盈余管理间的关系,阐述了盈余管理在当前社会环境下的重要性,针对会计信息可比性下企业盈余管理空间的尺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结合笔者多年的从业经验,给出来些会计信息可比性使企业盈余管理规范的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能够帮助企业束缚盈余管理,规范企业的会计计算操作,使市场经济能和谐发展。  【关键词】 会计信息可比性;盈余管理;应对措施  引言:  会计
期刊
【摘 要】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是有效控制建筑投资的重要环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人员必须要将其与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各方密切配合,共同把关,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断的加强造价工程的管理,以此为相关企业赢得更多的经济以及社会效益。  【关键词】 建设工程;造价;问题;措施  1、新形势下建设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概述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个阶段是挑战和机遇并存的阶段。建
期刊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时代的不断向前发展,我们国家的工程经济管理也在不断地改进。但是在新形势的变化中,仍然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和各种类型的风险。我们要对此引起注意,并采取有效地措施进行防范,比如:利用专业知识对工程经济管理中面临的风险作出准确的判断、对合同加强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从而使企业的施工更加完善,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 工程;经济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期刊
【摘 要】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可这仅仅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并没有将其单独纳入可诉范围。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并且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的出现,使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成为必然。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期刊
【摘 要】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在我国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根本的依据是看它有没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所谓特定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否不同于民法、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本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进行简单概述并从时间、空间角度,以及其与民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区别方面分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关键词
期刊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物流经济在我国也迅速的发展起来,尤其是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迅速的走进了千家万户,给物流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面对着对我们的生活产生越来越重要的物流经济,本文着重讲述了我国现存的集中物流经济的管理模式,以及对其意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物流经济;管理模式;意义  近年来,由于网络逐渐的普及到普通民众的家庭中,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质量都得到了极大地提
期刊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经济成本管理需要做出适时的调整,不断的加强建筑管理及施工人员队伍建设,同时完善建筑经济成本管理体系,从而才能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因此加强建筑经济成本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对此本文分析了市场经济下建筑经济成本管理。  【关键词】 市场经济;建筑经济;成本管理  引言:  在世界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极为迅速,同时,竞争也愈发激烈,为了能够提高企业在竞争中的
期刊
【摘 要】 通过持续的人力资源投资,增加人力资源的存量,改变其结构,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世界经济形势相接轨的培训与开发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势。并借助企业文化的建设提升企业的凝聚力,留住并吸引社会上的优秀人才。  【关键词】 企业;人力资源;培训;开发;策略  在当前企业间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观念深为企业界所共识。企业围绕人才的吸收、引进、招聘等展开的竞争愈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