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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表建议的办理过程中,总有个别部门敷衍塞责,引起代表的不满,但现在制定的有关代表建议、意见办理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承办单位的法律责任,更不会让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承担经济、行政责任。有人提出,建立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问责制,不使人大代表监督权受到变相侵害。
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王成保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意义重大
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有利于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实效。为了避免在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中,少数部门敷衍了事,很多地方人大制定了有关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办理办法,要求承办单位对代表的建议和意见限期办理。然而,这些办法没有规定承办单位的法律责任,一直以来,对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办理与否、办理好坏,还是只能依靠承办单位的自觉,依靠当地主要领导对人大工作的重视程度。问责制度的出台能有效地弥补法律缺陷,能够真正从制度上约束部门行为,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实效。
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有利于改变部门工作作风。一直以来,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很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重答复、轻落实,不落实、假落实和走过场等不良倾向,究其原因,不外有二:一是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对人大工作的漠视;二是落实不落实一个样,缺乏必要的约束、惩处机制。建立问责制度能及时地解决上述潜在问题,完善了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同时能够促进有关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
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有利于调动代表工作积极性。众所周知,人大代表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方式。人大代表肩负着人民群众的信任,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希望通过建议的形式,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反映到各级政府,从而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呼声能够得以有效解决。问责制度的出台必然能够促使各级政府及部门更加负责地对待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更加快捷地解决建议反映的问题,而更显著的效果将是代表提建议的积极性得到极大激发,代表建议整体质量、代表工作热情广泛提高。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以问责制保证代表建议办理效果
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开展监督工作的一种基本形式。但是由于没有建立起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因此无法保证代表建议的办理效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2005年6月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要求承办单位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必须限期办理,以保证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效果。但是,《办法》中没有规定承办单位的法律责任,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好坏成了无关痛痒的事,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顶多是说忽视代表的建议和意见,面子上不好看而已。如此,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就被架空了。因此,建立能够持续、稳定发挥作用的问责机制,很有必要,从而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这种形式的监督权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制度保障。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月8日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对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的;(二)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与事实不符的;(三)对代表进行刁难、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大代表建议权这一监督形式的有效行使。
当然,从长远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除了一些具体可操作的制度外,更重要的是“一府两院”人大意识的加强。人大代表监督的有效性主要来自“一府两院”对人大的尊重;建立在政府对人大负责、人大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基础上,人大代表对政府的监督才能真正有效。唯有此,才不会再出现一年多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的情况,也不会再出现能够办理的事情在人大代表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建议也只是答复而不落实的情况。
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高露露问责首先要明责
广义上讲,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然而,代表建议、意见办理不到位并不表政府违法,政府完全有理由以各种借口拖延办理,因而,若以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来保障代表建议意见办理质量,关键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
一是代表建议意见办理信息公开。问责制实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证代表建议、意见办理信息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要求政府职能部门除涉及国家安全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其他所有办理落实情况必须予以公开,以便代表、群众能够全面详细掌握了解办理动态。
二是严格办理职责划分。问责必须明责,要在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进行严格职责划分,不能因代表建议、意见办理牵涉到不同部门,部门之间就可以扯皮,相互推诿;要对各类办理部门应负的责任做出细致的规定,毫不含糊,才能保障代表建议意见办理落实。
三是将代表建议、意见办理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要让政府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必须将办理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只有政府职能部门领导重视,才能保障办理落实到位,同时也是考察干部是否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四是健全舆论监督制度。要保障问责制能够起到作用,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必不可少。赋予新闻单位独立开展对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新闻报道权和调查权,保证新闻宣传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防止新闻媒体只报喜不报忧,甚至歪曲事实,提供虚假信息;同时也要设立代表、群众对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投诉箱,对办理不满意的建议进行再监督,直至满意为止。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考核制比问责制更加有效
针对有些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敷衍塞责的情况,有人提出要建立建议、意见办理问责制,不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受到变相侵害,笔者对此不敢完全苟同。因为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要问责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东西,如有关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我可以来问责。但是承办方按时答复我了,而我又不满意,我想问责,问责的具体依据如何来确定呢?如何来断定究竟是有关部门不够尽心,还是你代表故意刁难?对该事如处理稍有不当,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其实,还有一个比问责更加有效的办法,那就是将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列入政府部门的年终考核,占一定考核比例。我想不会有哪个单位的领导会对此掉以轻心,一定会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来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至少要做得让代表满意,让代表口服心服。代表不满意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反映,人大常委会根据具体调查情况作出一个客观的结论。对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考核,可以采用由人大和政府联合打分方式进行。事实上,有许多地方已经在这样做,而且效果也十分明显。问责实是迫于无难的一种下策,拉下脸来,进行面对面的责问,短时间内可能有点效果,但从长远来看,可能还是于事无补。既然对方已存心来敷衍你,一定还会拿出更加堂而皇之理由,久拖不决,你也许耗不起那份精力。让你来考核他,你认为不满意,就可以压他的分数,这就打到了他的痛处,也就不会对代表建议办理那么无动于衷了。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联络处樊 鹏问责制应科学合理
我认为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是必要的,但应使该制度科学合理。
首先,问责之责应是行政责任。以我省为例,省政府办公厅今年出台了《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三类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考核。代表对今年省政府602件已办理完毕建议的满意率为99%,6件“不满意”建议经重新办理后,代表也已基本满意。可见,行政问责能够取得实效。
其次,以代表“不满意”建议作为问责的前提。问责归根结底是对代表监督权力的保护,因此问责应以代表对建议办理的“不满意”为前提,而不应以建议落实程度、办理的实际效果等为依据。当然,建议落实程度、办理的实际效果等是代表对建议办理满意与否的重要依据。
最后,应对“不满意”进行合理限制。任何权力都可能滥用,所以也要防止代表滥用“不满意”的问责权力。对于明显缺乏道理的“不满意”建议,同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应与代表进行充分地协调沟通并进行引导说服。
下期话题:人大应不应作决定表彰政府工作?
今年9月,陕西省某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表彰市政府6项工作的决定,引起广泛争议。赞成者认为,人大表扬政府是另一种“监督”,体现了人大是上级、政府是下级的关系;反对者认为,人大决定不是用来表扬政府的。
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王成保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意义重大
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有利于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实效。为了避免在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中,少数部门敷衍了事,很多地方人大制定了有关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办理办法,要求承办单位对代表的建议和意见限期办理。然而,这些办法没有规定承办单位的法律责任,一直以来,对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办理与否、办理好坏,还是只能依靠承办单位的自觉,依靠当地主要领导对人大工作的重视程度。问责制度的出台能有效地弥补法律缺陷,能够真正从制度上约束部门行为,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实效。
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有利于改变部门工作作风。一直以来,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很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重答复、轻落实,不落实、假落实和走过场等不良倾向,究其原因,不外有二:一是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对人大工作的漠视;二是落实不落实一个样,缺乏必要的约束、惩处机制。建立问责制度能及时地解决上述潜在问题,完善了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同时能够促进有关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
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有利于调动代表工作积极性。众所周知,人大代表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方式。人大代表肩负着人民群众的信任,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希望通过建议的形式,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反映到各级政府,从而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呼声能够得以有效解决。问责制度的出台必然能够促使各级政府及部门更加负责地对待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更加快捷地解决建议反映的问题,而更显著的效果将是代表提建议的积极性得到极大激发,代表建议整体质量、代表工作热情广泛提高。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以问责制保证代表建议办理效果
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开展监督工作的一种基本形式。但是由于没有建立起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因此无法保证代表建议的办理效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2005年6月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要求承办单位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必须限期办理,以保证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效果。但是,《办法》中没有规定承办单位的法律责任,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好坏成了无关痛痒的事,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顶多是说忽视代表的建议和意见,面子上不好看而已。如此,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就被架空了。因此,建立能够持续、稳定发挥作用的问责机制,很有必要,从而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这种形式的监督权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制度保障。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月8日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对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的;(二)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与事实不符的;(三)对代表进行刁难、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大代表建议权这一监督形式的有效行使。
当然,从长远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除了一些具体可操作的制度外,更重要的是“一府两院”人大意识的加强。人大代表监督的有效性主要来自“一府两院”对人大的尊重;建立在政府对人大负责、人大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基础上,人大代表对政府的监督才能真正有效。唯有此,才不会再出现一年多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的情况,也不会再出现能够办理的事情在人大代表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建议也只是答复而不落实的情况。
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高露露问责首先要明责
广义上讲,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然而,代表建议、意见办理不到位并不表政府违法,政府完全有理由以各种借口拖延办理,因而,若以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来保障代表建议意见办理质量,关键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
一是代表建议意见办理信息公开。问责制实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证代表建议、意见办理信息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要求政府职能部门除涉及国家安全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其他所有办理落实情况必须予以公开,以便代表、群众能够全面详细掌握了解办理动态。
二是严格办理职责划分。问责必须明责,要在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进行严格职责划分,不能因代表建议、意见办理牵涉到不同部门,部门之间就可以扯皮,相互推诿;要对各类办理部门应负的责任做出细致的规定,毫不含糊,才能保障代表建议意见办理落实。
三是将代表建议、意见办理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要让政府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必须将办理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只有政府职能部门领导重视,才能保障办理落实到位,同时也是考察干部是否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四是健全舆论监督制度。要保障问责制能够起到作用,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必不可少。赋予新闻单位独立开展对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新闻报道权和调查权,保证新闻宣传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防止新闻媒体只报喜不报忧,甚至歪曲事实,提供虚假信息;同时也要设立代表、群众对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投诉箱,对办理不满意的建议进行再监督,直至满意为止。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考核制比问责制更加有效
针对有些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敷衍塞责的情况,有人提出要建立建议、意见办理问责制,不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受到变相侵害,笔者对此不敢完全苟同。因为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要问责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东西,如有关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我可以来问责。但是承办方按时答复我了,而我又不满意,我想问责,问责的具体依据如何来确定呢?如何来断定究竟是有关部门不够尽心,还是你代表故意刁难?对该事如处理稍有不当,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其实,还有一个比问责更加有效的办法,那就是将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列入政府部门的年终考核,占一定考核比例。我想不会有哪个单位的领导会对此掉以轻心,一定会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来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至少要做得让代表满意,让代表口服心服。代表不满意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反映,人大常委会根据具体调查情况作出一个客观的结论。对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考核,可以采用由人大和政府联合打分方式进行。事实上,有许多地方已经在这样做,而且效果也十分明显。问责实是迫于无难的一种下策,拉下脸来,进行面对面的责问,短时间内可能有点效果,但从长远来看,可能还是于事无补。既然对方已存心来敷衍你,一定还会拿出更加堂而皇之理由,久拖不决,你也许耗不起那份精力。让你来考核他,你认为不满意,就可以压他的分数,这就打到了他的痛处,也就不会对代表建议办理那么无动于衷了。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联络处樊 鹏问责制应科学合理
我认为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是必要的,但应使该制度科学合理。
首先,问责之责应是行政责任。以我省为例,省政府办公厅今年出台了《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三类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考核。代表对今年省政府602件已办理完毕建议的满意率为99%,6件“不满意”建议经重新办理后,代表也已基本满意。可见,行政问责能够取得实效。
其次,以代表“不满意”建议作为问责的前提。问责归根结底是对代表监督权力的保护,因此问责应以代表对建议办理的“不满意”为前提,而不应以建议落实程度、办理的实际效果等为依据。当然,建议落实程度、办理的实际效果等是代表对建议办理满意与否的重要依据。
最后,应对“不满意”进行合理限制。任何权力都可能滥用,所以也要防止代表滥用“不满意”的问责权力。对于明显缺乏道理的“不满意”建议,同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应与代表进行充分地协调沟通并进行引导说服。
下期话题:人大应不应作决定表彰政府工作?
今年9月,陕西省某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表彰市政府6项工作的决定,引起广泛争议。赞成者认为,人大表扬政府是另一种“监督”,体现了人大是上级、政府是下级的关系;反对者认为,人大决定不是用来表扬政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