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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再谈一谈,孔子“直”论的人格要求。
以直报怨
道家有所谓“以德报怨”的理论。老子认为,“和大怨,必有余怨,报怨以德,安可以为善?”
“以德报怨”,在老子那里,是一种政治上的策略。而在孔子这里,则是一种个人修养的功夫。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论语·宪问》)“以德报怨”当然优于“以怨报怨”。“以怨报怨”,怨怨相报,永远无法了结。然“以德报怨”,用意过于显露。你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我一定要做一件对得起你的事,让你自己去思量,让你自己去反省。如此之“德”,带有极强的工具性。因其带有极强的工具性,此“德”亦不可谓之真正的德。德之为德,就在于自然而非出于强迫。所以,“以德报怨”不若“以直报怨”。
“以直报怨”的核心是“直”,而“直”以“义”为基础。董仲舒谓曰:“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不管他人如何待我,而我该怎么待人就怎么待人,绝不受他人态度和行为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的“义”,这也就是所谓的“直”。你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情,我不会“以怨报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使你受到应有之惩罚;我也不会“以德报怨”,故意做出对得起你的事情,从而让你自己去思量、去反省,让你感到无地容;我会一如既往,该如何待你就如何待你,全当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你也许以为我在“以怨报怨”,你也许以为我在公报私仇。如何看待这一切,如何进一步对待我,那是你的事。你心里如何想,我都不做考虑,该怎样待你就怎样待你,这才是所谓的“直”,这才是孔子所推崇的态度和行为。可以看出,要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它意味着不怕被人误解,不怕被人误认作小人,它意味着一种无所畏惧的精神。
父子相隐 直在其中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子关系是儒家最为强调的一种关系。父子关系不是利益关系,甚至不是情义关系,而是一种最为亲密的血缘关系。此人是你的父亲,无论如何,这是永远无法改变的事实。处理父子关系的根本是慈与孝,亦即父慈子孝。慈孝之中,儒家更强调孝。孝是为人之子的根本,如果离开这一根本,不仅不能谓为人之子,甚至简直就不可谓为人。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父亲都不爱,连自己的儿子都不爱,而置自己的父亲、自己的儿子于不义,那么这个人还有什么事情干不出来呢?我们对这个人还能有什么期待呢?父慈子孝,就其无须任何外力使然而言,是父子关系之常态,这一常态本身即体现了父子之“诚”、父子之“直”。
“父子相隐”表现出的是人情之常。而这一人情之常维护的是人伦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层关系。如果父子关系遭受破坏,所破坏的不仅仅是父子关系,而是整个社会赖以维系的根基。窃羊一事固然对社会有危险性,但由此而引发的子证父之窃羊,则破坏了正常的父子关系,破坏了整个社会赖以维系的根基,此一危害远远超过了窃羊这一事件本身。所以,父子相隐,不仅反映了父子关系的常态,而且有助于维护人伦关系的根本,故此孔子对其持肯定态度。
子不可证父,不仅出于人伦之常,而且子从来不具有证父的资格。一个人,作为独立存在的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有很多权利和义务,可是,并不具有指证自己父亲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个人天生不具有、后天亦永远不可取得这样一种指证父亲的资格。
子不证父,父不证子,“父子相隐”,乃人情之常。儒家对于父子人情世故的关注,并非只停留于人之常情的层面。父子关系的本质是“父子一体,荣耻相及”,“一体”意味着永不分离;“相及”意味着相互担当。 “孝”并非一意屈从,不是不分是非,而是要替父母着想,而是在父母未为不善时,力谏;父母已为不善时,勇于自己承担。用现代的观点讲,一个儿子或父亲所能做的,不是当自己的父亲或儿子违法犯罪以后去指证他,也不是千方百计去包庇他,而是劝告其投案自首,而是勇于担当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孔子“直”论所标举的人格,是一种胸怀坦荡的人格。这样的人,不怀旧恶,不记新仇,是即是,非即非,有则言有,无则言无。心里怎么想,就怎么说,就怎么做。不虚伪、不造作,不贪图虚名。这样的人,由于心地纯真,胸怀坦荡,由于不图虚名,所以不怕误解、不怕陷害、不怕打击报复。这样的人,代表着公正、良心,代表着正义、正气,不管别人如何待他,他都会一如既往地待人。这样的人,不把人伦操守当作空洞的教条,而是将其化作自身自觉的行为。
正直、公正、坦诚,是“直”者的基本品格。如果说,孔子所标举的“君子”,还是一个儒者的形象,那么,孔子所提倡的“直”者,则具有一般和超越的意义。“君子”以行仁、扬义、守礼为基本操守,这是儒者之为儒者的根本所在。所以,“君子”是有具体规定性的。一个人可以信奉儒家理念,成为儒者,成为“君子”,也可以不接受儒家理念,做一个普通人。然而,不管一个人接受不接受儒家的基本理念,正直、公正、坦诚,应当是为人处事的正确的心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孔子所提倡的“直”,更具有一般意义和超越性。
罗安宪: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秘书长。
以直报怨
道家有所谓“以德报怨”的理论。老子认为,“和大怨,必有余怨,报怨以德,安可以为善?”
“以德报怨”,在老子那里,是一种政治上的策略。而在孔子这里,则是一种个人修养的功夫。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论语·宪问》)“以德报怨”当然优于“以怨报怨”。“以怨报怨”,怨怨相报,永远无法了结。然“以德报怨”,用意过于显露。你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我一定要做一件对得起你的事,让你自己去思量,让你自己去反省。如此之“德”,带有极强的工具性。因其带有极强的工具性,此“德”亦不可谓之真正的德。德之为德,就在于自然而非出于强迫。所以,“以德报怨”不若“以直报怨”。
“以直报怨”的核心是“直”,而“直”以“义”为基础。董仲舒谓曰:“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不管他人如何待我,而我该怎么待人就怎么待人,绝不受他人态度和行为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的“义”,这也就是所谓的“直”。你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情,我不会“以怨报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使你受到应有之惩罚;我也不会“以德报怨”,故意做出对得起你的事情,从而让你自己去思量、去反省,让你感到无地容;我会一如既往,该如何待你就如何待你,全当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你也许以为我在“以怨报怨”,你也许以为我在公报私仇。如何看待这一切,如何进一步对待我,那是你的事。你心里如何想,我都不做考虑,该怎样待你就怎样待你,这才是所谓的“直”,这才是孔子所推崇的态度和行为。可以看出,要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它意味着不怕被人误解,不怕被人误认作小人,它意味着一种无所畏惧的精神。
父子相隐 直在其中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子关系是儒家最为强调的一种关系。父子关系不是利益关系,甚至不是情义关系,而是一种最为亲密的血缘关系。此人是你的父亲,无论如何,这是永远无法改变的事实。处理父子关系的根本是慈与孝,亦即父慈子孝。慈孝之中,儒家更强调孝。孝是为人之子的根本,如果离开这一根本,不仅不能谓为人之子,甚至简直就不可谓为人。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父亲都不爱,连自己的儿子都不爱,而置自己的父亲、自己的儿子于不义,那么这个人还有什么事情干不出来呢?我们对这个人还能有什么期待呢?父慈子孝,就其无须任何外力使然而言,是父子关系之常态,这一常态本身即体现了父子之“诚”、父子之“直”。
“父子相隐”表现出的是人情之常。而这一人情之常维护的是人伦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层关系。如果父子关系遭受破坏,所破坏的不仅仅是父子关系,而是整个社会赖以维系的根基。窃羊一事固然对社会有危险性,但由此而引发的子证父之窃羊,则破坏了正常的父子关系,破坏了整个社会赖以维系的根基,此一危害远远超过了窃羊这一事件本身。所以,父子相隐,不仅反映了父子关系的常态,而且有助于维护人伦关系的根本,故此孔子对其持肯定态度。
子不可证父,不仅出于人伦之常,而且子从来不具有证父的资格。一个人,作为独立存在的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有很多权利和义务,可是,并不具有指证自己父亲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个人天生不具有、后天亦永远不可取得这样一种指证父亲的资格。
子不证父,父不证子,“父子相隐”,乃人情之常。儒家对于父子人情世故的关注,并非只停留于人之常情的层面。父子关系的本质是“父子一体,荣耻相及”,“一体”意味着永不分离;“相及”意味着相互担当。 “孝”并非一意屈从,不是不分是非,而是要替父母着想,而是在父母未为不善时,力谏;父母已为不善时,勇于自己承担。用现代的观点讲,一个儿子或父亲所能做的,不是当自己的父亲或儿子违法犯罪以后去指证他,也不是千方百计去包庇他,而是劝告其投案自首,而是勇于担当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孔子“直”论所标举的人格,是一种胸怀坦荡的人格。这样的人,不怀旧恶,不记新仇,是即是,非即非,有则言有,无则言无。心里怎么想,就怎么说,就怎么做。不虚伪、不造作,不贪图虚名。这样的人,由于心地纯真,胸怀坦荡,由于不图虚名,所以不怕误解、不怕陷害、不怕打击报复。这样的人,代表着公正、良心,代表着正义、正气,不管别人如何待他,他都会一如既往地待人。这样的人,不把人伦操守当作空洞的教条,而是将其化作自身自觉的行为。
正直、公正、坦诚,是“直”者的基本品格。如果说,孔子所标举的“君子”,还是一个儒者的形象,那么,孔子所提倡的“直”者,则具有一般和超越的意义。“君子”以行仁、扬义、守礼为基本操守,这是儒者之为儒者的根本所在。所以,“君子”是有具体规定性的。一个人可以信奉儒家理念,成为儒者,成为“君子”,也可以不接受儒家理念,做一个普通人。然而,不管一个人接受不接受儒家的基本理念,正直、公正、坦诚,应当是为人处事的正确的心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孔子所提倡的“直”,更具有一般意义和超越性。
罗安宪: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