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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 医保并轨
2017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正式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轨,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此,城乡参保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时不再受到身份的限制。两制并轨实施4年来,全区城镇和农村的医疗待遇水平差距不断缩小,覆盖人群不断扩大。截至2020年9月底,全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631.2万人,政策范围内报销达到75%左右,全区14个统筹区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盟市级统收统支,保障体系的开放性、公平性初见成效。
“两制”的并轨衔接,有助于内蒙古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如何保证两制并轨后相关工作的持续、健康运行,使更多城乡居民受益,值得持续关注。
一、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现状
目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上做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参保人数呈上升趋势,各项惠民政策措施陆续落地,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入较为平稳的运行时期。
(一)扩大了参保覆盖范围
1.打破了户籍限制。将具有本市户口、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市区范围内各类高校在校的全日制学生、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在市区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其他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在扩大参保对象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流动人口的合理权益。
2.建立起异地参保制度。对市区内非户籍地取得呼和浩特市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市级财政对照本地参保人员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户籍地已参保的人员可通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在居住地参保。
(二)提高了医疗保障待遇
1.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线标准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降低50%,年度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2.提高住院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90%的,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95%的,2018年公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在非精准扶贫对象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此外,还将布病、结核病纳入免费治疗范畴,所发生的治疗费用先由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共卫生经费承担。
3.认真落实健康扶贫。将建档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实行参保缴费全部补贴,即贫困人口可以不用自己缴纳参保费用,全部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补贴,对贫困人口做到了应保尽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如被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5%,精准扶贫对象则可以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三)提升了经办管理效能
1.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资源信息共享,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等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为“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提供了便利。
2.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在原有医疗保险参保核定和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核定和缴费实行“一站式”办理的基础上,围绕参保人员的服务需求,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发布微信缴费流程,以“互联网+”为手段,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供便捷医疗服务,解决了居民“来回跑”的问题,缩短居民参保办理的时间,使办理工作变得更加高效、快捷。
二、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缴费制度单一,不能满足参保者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是统一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即所有参保者缴纳相同保费,可以享受相同的报销比例。2021年,呼和浩特市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340元,本市行政区城内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新生儿(含未出生胎儿)每人每年缴费280元。这种均等性设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是强调绝对的结果公平,而是使不同收入群体享受医疗服务的机会均等。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中特别是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对于医疗服务水平有了更高层次的需求,但是在现行的统一缴费制度下,无法提供这种个性化服务。
(二)基金运行压力加大,抗风险能力下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自愿参保政策,参保一年可享受一年的医保待遇,在缴费期间没有办理参保登记的,中途不给予补办,只能等到下一个缴费年度进行参保登记缴费,且对参加保险的时长不进行累计计算。实际上,患病风险较高的人群更愿意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年轻人自认为健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明显不足。由于参保人数和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存在着正向关系,即参保人数增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就会增加;保险基金的互济性越强,基金抗风险的能力随之就会加强。自认为健康且不需要医疗保障的人群,不去积极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就会减弱,导致基金抗风险能力下降,政府只有加大财政支出力度才能保障制度平稳运行。
(三)缺乏系统的信息沟通渠道,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参保居民的投诉与建议、经办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难题、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风险等信息,由于没有专门渠道进行收集、反馈,使上级部门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掌握和有效解决。虽然医保局官网上设置互动交流平台,由于内容庞杂,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容易被忽视。部分参保居民因反映的问题得不到重视而拒绝参保缴费,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得不到及时纠正而影响工作绩效的问题时有发生。
三、完善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呼和浩特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刚刚运行了4年,整个系统还处于不断摸索和改进中,经办机构的整合、定点医疗的服务、基金保障等各方面都存在需要磨合、改进的地方,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设立弹性缴费制度
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工作种类、生活环境、生活水平等的不同,合理调整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增强广大城乡居民对制度的认可,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可以根据柠檬定价法则,将医疗保险缴费分成几个档次,设定不同的缴费标准,每个标准对应相应的支付比例。居民的缴费标准与他们所享受的医疗待遇水平关联,以此扩大居民的选择空间,减轻政府投入的压力。还可以将更多资金向困难人群转移,避免出现“因病致贫”现象。
(二)建立长效参保机制
一是給参保居民建立参保缴费的电子档案,及时掌握居民个人的参保登记缴费记录,为参保居民中断缴费后再次办理参保缴费时重新计算时间提供依据。二是建立长期缴费保障机制,对于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各段的报销比例,同时也可以相应减免参保费用,实行累计减免,参保时间越长,减免力度就越大,对于中断参保的城乡居民,不给予优惠补助。以此保证参保人数的稳定性,加强保险基金的互济性,提升基金抵抗风险能力。长期有效的参保机制,还可以使参保关系更加稳定,让医疗保险普惠到更多的居民,进一步提升居民生活的幸福感。
(三)建立信息收集、反馈机制
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信息进行及时收集、反馈,使上级部门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政策执行的真实情况,及时发现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难题并予以纠正,保证政策目标的落实,这项工作具体可分成两个部分:第一,在医保经办机构设置意见反馈的线下与线上专线、专栏,方便经办部门进行工作整改;第二,上级部门要对经办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督查,使上下级部门紧密联系,协同合作,将群众整改意见、上级工作安排落到实处。
2017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正式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轨,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此,城乡参保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时不再受到身份的限制。两制并轨实施4年来,全区城镇和农村的医疗待遇水平差距不断缩小,覆盖人群不断扩大。截至2020年9月底,全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631.2万人,政策范围内报销达到75%左右,全区14个统筹区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盟市级统收统支,保障体系的开放性、公平性初见成效。
“两制”的并轨衔接,有助于内蒙古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如何保证两制并轨后相关工作的持续、健康运行,使更多城乡居民受益,值得持续关注。
一、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现状
目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上做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参保人数呈上升趋势,各项惠民政策措施陆续落地,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入较为平稳的运行时期。
(一)扩大了参保覆盖范围
1.打破了户籍限制。将具有本市户口、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市区范围内各类高校在校的全日制学生、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在市区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其他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在扩大参保对象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流动人口的合理权益。
2.建立起异地参保制度。对市区内非户籍地取得呼和浩特市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市级财政对照本地参保人员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户籍地已参保的人员可通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在居住地参保。
(二)提高了医疗保障待遇
1.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线标准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降低50%,年度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2.提高住院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90%的,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95%的,2018年公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在非精准扶贫对象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此外,还将布病、结核病纳入免费治疗范畴,所发生的治疗费用先由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共卫生经费承担。
3.认真落实健康扶贫。将建档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实行参保缴费全部补贴,即贫困人口可以不用自己缴纳参保费用,全部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补贴,对贫困人口做到了应保尽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如被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5%,精准扶贫对象则可以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三)提升了经办管理效能
1.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资源信息共享,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等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为“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提供了便利。
2.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在原有医疗保险参保核定和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核定和缴费实行“一站式”办理的基础上,围绕参保人员的服务需求,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发布微信缴费流程,以“互联网+”为手段,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供便捷医疗服务,解决了居民“来回跑”的问题,缩短居民参保办理的时间,使办理工作变得更加高效、快捷。
二、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缴费制度单一,不能满足参保者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是统一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即所有参保者缴纳相同保费,可以享受相同的报销比例。2021年,呼和浩特市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340元,本市行政区城内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新生儿(含未出生胎儿)每人每年缴费280元。这种均等性设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是强调绝对的结果公平,而是使不同收入群体享受医疗服务的机会均等。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中特别是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对于医疗服务水平有了更高层次的需求,但是在现行的统一缴费制度下,无法提供这种个性化服务。
(二)基金运行压力加大,抗风险能力下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自愿参保政策,参保一年可享受一年的医保待遇,在缴费期间没有办理参保登记的,中途不给予补办,只能等到下一个缴费年度进行参保登记缴费,且对参加保险的时长不进行累计计算。实际上,患病风险较高的人群更愿意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年轻人自认为健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明显不足。由于参保人数和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存在着正向关系,即参保人数增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就会增加;保险基金的互济性越强,基金抗风险的能力随之就会加强。自认为健康且不需要医疗保障的人群,不去积极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就会减弱,导致基金抗风险能力下降,政府只有加大财政支出力度才能保障制度平稳运行。
(三)缺乏系统的信息沟通渠道,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参保居民的投诉与建议、经办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难题、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风险等信息,由于没有专门渠道进行收集、反馈,使上级部门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掌握和有效解决。虽然医保局官网上设置互动交流平台,由于内容庞杂,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容易被忽视。部分参保居民因反映的问题得不到重视而拒绝参保缴费,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得不到及时纠正而影响工作绩效的问题时有发生。
三、完善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呼和浩特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刚刚运行了4年,整个系统还处于不断摸索和改进中,经办机构的整合、定点医疗的服务、基金保障等各方面都存在需要磨合、改进的地方,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设立弹性缴费制度
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工作种类、生活环境、生活水平等的不同,合理调整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增强广大城乡居民对制度的认可,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可以根据柠檬定价法则,将医疗保险缴费分成几个档次,设定不同的缴费标准,每个标准对应相应的支付比例。居民的缴费标准与他们所享受的医疗待遇水平关联,以此扩大居民的选择空间,减轻政府投入的压力。还可以将更多资金向困难人群转移,避免出现“因病致贫”现象。
(二)建立长效参保机制
一是給参保居民建立参保缴费的电子档案,及时掌握居民个人的参保登记缴费记录,为参保居民中断缴费后再次办理参保缴费时重新计算时间提供依据。二是建立长期缴费保障机制,对于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各段的报销比例,同时也可以相应减免参保费用,实行累计减免,参保时间越长,减免力度就越大,对于中断参保的城乡居民,不给予优惠补助。以此保证参保人数的稳定性,加强保险基金的互济性,提升基金抵抗风险能力。长期有效的参保机制,还可以使参保关系更加稳定,让医疗保险普惠到更多的居民,进一步提升居民生活的幸福感。
(三)建立信息收集、反馈机制
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信息进行及时收集、反馈,使上级部门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政策执行的真实情况,及时发现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难题并予以纠正,保证政策目标的落实,这项工作具体可分成两个部分:第一,在医保经办机构设置意见反馈的线下与线上专线、专栏,方便经办部门进行工作整改;第二,上级部门要对经办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督查,使上下级部门紧密联系,协同合作,将群众整改意见、上级工作安排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