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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识码:A
摘要:互联网融合、渗透金融领域已经是一种趋势,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借助互联网技术对自身渠道和营销模式进行整合。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提出全新的挑战。但是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步的探索与发展阶段,监管体系远不健全,存在着安全隐患。本文主要分析了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网络金融安全
随着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金融与互联网交叉融合,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包括了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的运作基本脱离了实体支撑,全部在网上完成,金融交易没有了时间、地域、对象等的限制。互联网金融兴起后,因其方便、快捷,克服了传统金融缺点等优势,逐渐蓬勃发展起来。但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难度加大。解决互联金融中的问题与挑战,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对于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实现稳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金融领域的革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金融效率的提高、金融服务的提升、金融创新的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金融安全隐患,使金融监管面临新的难点和挑战。
1.监管机构之间配合不协调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目前我国金融业务实行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这三大领域,形成了“三足鼎立”的金融监管格局。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下,服务方式虚拟、业务边界模糊,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多数情况处于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下,不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和专业监管人才
首先,监管主体匮乏。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实行行政监管,真正的监管主体只有“一行三会”,并没有和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以及社会外部监管相互结合起来,缺乏行业自律组织。其次,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综合型监管人才匮乏。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人员尤其是基层人员,很多监管人员本身对互联网金融不甚了解,没有接受系统的培训,很难估计和发现风险点。表现出:队伍结构不均衡,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少。而在金融监管高层.又缺乏综合型的管理人才.尤其是既熟悉国际惯例,又懂计算机法律及国内金融业务的综台型监管人才十分匮乏。
3.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一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源于完善的金融立法,由于我国的金融起步较晚,现存的金融立法也都是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很多时候只是机械地照搬照抄,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内容过于简单。二是电子商务和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事物在许多国家都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有关法规中对于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上尚不清晰,各国存在着差异,在法律制定上采取“发现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条文—发现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条文”的方式来解决出现的金融问题,无法有效预防金融风险。三是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条例,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保护程度不够。制定网络金融法律法規时更加关注如何保障金融管理权力的行使,强调金融市场参与者义务多,监管机构责任少,保护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意愿没有得到明确的体现。四是存在着部分监管规定效力层次过低、监管规定之间自相矛盾等问题,导致监管效果参差不齐,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五是互联网金融地域模糊为各国立法统一提出要求。互联网金融因其虚拟化程度较高,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更加广泛。各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立法各有差异,无法携手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4.互联网金融监管内容有待充实
我国对网络金融业务的监管主要采取行政监管,立法上主要体现在《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交易委托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律法规。在市场准入方面,两个暂行办法都给出了严格的限制,有助于防范网上交易风险。在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和监督方面,管理的重点在于董事会和管理层监管、安全控制及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管理方面。总体上,满足对巴塞尔委员会监管的要求。但是互联网金融交易主要是通过网络进行操作,属于无纸化交易,不仅无凭证可查且交易的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监管部门难以核查银行业务,造成监管数据不够准确,无法反映银行真实地经营情况。其次,面对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规则上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监管规则制定的过细、过死,容易抑制金融科技的发展潜力;采取大一统的监管方式又很难应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例如,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采用的是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展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形式,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隐私保护法或银行秘密保护法,对商业银行或相关外包方泄露客户网络交易信息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客户进行网络交易时权力很容易受到损害,这是网络金融监管上的一大漏洞。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1.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协调
随着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跨国资本流动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大,各国金融市场间的联动性越来越大,各国间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相关性逐渐增强,金融风险很容易跨国传播,使得金融安全问题越来越带有国际性,因此,各国都应该努力促进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应与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增强合作交流,实现国际金融监管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在国际金融格局中的话语权,抵制发达国家不合理的自由化等改革要求,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提高自身应对金融风险的经验和能力,同时促进全球金融安全与稳定。 2.建立和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并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门的立法,一般是在现有立法基础上,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统计调查系统,尽快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和统计范围,特别是网络信贷资金应纳入全社会融资总量范围,对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要求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财务报表等数据报表,对其经营行为实行约束。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与预警体系,及早识别和消除风险隐患,对经营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和纠正,避免出现全面性的金融风险。完善征信制度,建立信用数据库,對P2P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货币等相关参与人和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数据进行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保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3.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2011年,英国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英国P2P金融协会,随后出台了“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对协会会员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英国P2P融资行业发展,有力保护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快,我国立法和修正法律速度相对较慢的情况下,可借鉴英国的经验,组建行业自律性组织,由其承担政府部分监管职能,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
4.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一是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统一的监管部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金融机构建设等都处于初级阶段,现行“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是符合目前金融发展水平的。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业务出现交叉,传统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集中统一监管部门。
二是在现行条件下,注重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畅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渠道,避免出现“政出多门”和监管真空地带。
5.调整监管理念,促进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发展,金融发展的推进一定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因此,监管者必须与时俱进,针对新形势下的金融风险和金融环境不断提出创造性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推动金融监管改革。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监管者在重视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更加应注重宏观审慎监管。新的监管模式应当注重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尤其是在监管主体的协调、监管措施和工具的创新等方面的结合。
参考文献:
[1]谢康,肖静华.网络银行[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0.
[2]赵艳.网络金融监管的难点及对策探究[J].经济研究,170-171.
[3]冯静生.网络金融风险:我国的监管状况及完善对策[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1),41-44.
[4]王倩,刘桂清.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及政策建议[J].经济纵横,2006(3),22-24
[5]陈昕,蒋群星.网络金融对当前中国金融体系的影响[J].金融实务,2010(3)
[6]李瑞红.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J].发展研究,2013(5),19-22
作者简介:汪星星(1986-),女,汉族,湖北枣阳人,助教,金融学硕士,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研究方向:区域金融与金融监管。
摘要:互联网融合、渗透金融领域已经是一种趋势,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借助互联网技术对自身渠道和营销模式进行整合。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提出全新的挑战。但是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步的探索与发展阶段,监管体系远不健全,存在着安全隐患。本文主要分析了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网络金融安全
随着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金融与互联网交叉融合,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包括了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的运作基本脱离了实体支撑,全部在网上完成,金融交易没有了时间、地域、对象等的限制。互联网金融兴起后,因其方便、快捷,克服了传统金融缺点等优势,逐渐蓬勃发展起来。但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难度加大。解决互联金融中的问题与挑战,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对于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实现稳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金融领域的革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金融效率的提高、金融服务的提升、金融创新的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金融安全隐患,使金融监管面临新的难点和挑战。
1.监管机构之间配合不协调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目前我国金融业务实行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这三大领域,形成了“三足鼎立”的金融监管格局。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下,服务方式虚拟、业务边界模糊,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多数情况处于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下,不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和专业监管人才
首先,监管主体匮乏。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实行行政监管,真正的监管主体只有“一行三会”,并没有和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以及社会外部监管相互结合起来,缺乏行业自律组织。其次,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综合型监管人才匮乏。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人员尤其是基层人员,很多监管人员本身对互联网金融不甚了解,没有接受系统的培训,很难估计和发现风险点。表现出:队伍结构不均衡,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少。而在金融监管高层.又缺乏综合型的管理人才.尤其是既熟悉国际惯例,又懂计算机法律及国内金融业务的综台型监管人才十分匮乏。
3.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一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源于完善的金融立法,由于我国的金融起步较晚,现存的金融立法也都是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很多时候只是机械地照搬照抄,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内容过于简单。二是电子商务和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事物在许多国家都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有关法规中对于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上尚不清晰,各国存在着差异,在法律制定上采取“发现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条文—发现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条文”的方式来解决出现的金融问题,无法有效预防金融风险。三是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条例,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保护程度不够。制定网络金融法律法規时更加关注如何保障金融管理权力的行使,强调金融市场参与者义务多,监管机构责任少,保护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意愿没有得到明确的体现。四是存在着部分监管规定效力层次过低、监管规定之间自相矛盾等问题,导致监管效果参差不齐,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五是互联网金融地域模糊为各国立法统一提出要求。互联网金融因其虚拟化程度较高,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更加广泛。各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立法各有差异,无法携手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4.互联网金融监管内容有待充实
我国对网络金融业务的监管主要采取行政监管,立法上主要体现在《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交易委托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律法规。在市场准入方面,两个暂行办法都给出了严格的限制,有助于防范网上交易风险。在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和监督方面,管理的重点在于董事会和管理层监管、安全控制及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管理方面。总体上,满足对巴塞尔委员会监管的要求。但是互联网金融交易主要是通过网络进行操作,属于无纸化交易,不仅无凭证可查且交易的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监管部门难以核查银行业务,造成监管数据不够准确,无法反映银行真实地经营情况。其次,面对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规则上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监管规则制定的过细、过死,容易抑制金融科技的发展潜力;采取大一统的监管方式又很难应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例如,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采用的是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展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形式,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隐私保护法或银行秘密保护法,对商业银行或相关外包方泄露客户网络交易信息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客户进行网络交易时权力很容易受到损害,这是网络金融监管上的一大漏洞。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1.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协调
随着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跨国资本流动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大,各国金融市场间的联动性越来越大,各国间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相关性逐渐增强,金融风险很容易跨国传播,使得金融安全问题越来越带有国际性,因此,各国都应该努力促进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应与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增强合作交流,实现国际金融监管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在国际金融格局中的话语权,抵制发达国家不合理的自由化等改革要求,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提高自身应对金融风险的经验和能力,同时促进全球金融安全与稳定。 2.建立和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并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门的立法,一般是在现有立法基础上,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统计调查系统,尽快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和统计范围,特别是网络信贷资金应纳入全社会融资总量范围,对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要求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财务报表等数据报表,对其经营行为实行约束。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与预警体系,及早识别和消除风险隐患,对经营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和纠正,避免出现全面性的金融风险。完善征信制度,建立信用数据库,對P2P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货币等相关参与人和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数据进行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保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3.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2011年,英国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英国P2P金融协会,随后出台了“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对协会会员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英国P2P融资行业发展,有力保护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快,我国立法和修正法律速度相对较慢的情况下,可借鉴英国的经验,组建行业自律性组织,由其承担政府部分监管职能,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
4.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一是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统一的监管部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金融机构建设等都处于初级阶段,现行“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是符合目前金融发展水平的。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业务出现交叉,传统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集中统一监管部门。
二是在现行条件下,注重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畅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渠道,避免出现“政出多门”和监管真空地带。
5.调整监管理念,促进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发展,金融发展的推进一定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因此,监管者必须与时俱进,针对新形势下的金融风险和金融环境不断提出创造性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推动金融监管改革。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监管者在重视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更加应注重宏观审慎监管。新的监管模式应当注重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尤其是在监管主体的协调、监管措施和工具的创新等方面的结合。
参考文献:
[1]谢康,肖静华.网络银行[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0.
[2]赵艳.网络金融监管的难点及对策探究[J].经济研究,170-171.
[3]冯静生.网络金融风险:我国的监管状况及完善对策[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1),41-44.
[4]王倩,刘桂清.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及政策建议[J].经济纵横,2006(3),22-24
[5]陈昕,蒋群星.网络金融对当前中国金融体系的影响[J].金融实务,2010(3)
[6]李瑞红.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J].发展研究,2013(5),19-22
作者简介:汪星星(1986-),女,汉族,湖北枣阳人,助教,金融学硕士,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研究方向:区域金融与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