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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与方便性,对社会上频频出现的热点案件的看法从法庭内不断向法庭外延伸,信息公开和言论自由在信息传播下获得空间,但也带来了矛盾,律师也成为信息的媒介,他们通过微博、微信等发表对案件的看法成为新现象。这些现象对我国司法秩序、社会效益的作用有利有弊。为避免庭外言论对司法产生不利影响,新时代中的律师庭外言论需进行规制。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律师庭外言论目前所存的研究,为更好的约束和规范律师庭外言论提出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信息传播;律师庭外言论;约束
司法公正要由司法的中立来实现。言论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是建设法治道路上的难关。为维护司法中立,司法参与者有义务牺牲,受到限制,律师就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不同的价值目标产生冲突时,为追求司法中立,对律师在庭外发表言论的行为应当进行规制。
保持庭外沉默是以往司法对媒体报道中的回应方式,但在新时代,这不利于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现在律师的辩护不仅仅在法庭上,还延伸到法庭外,利借助博等平台发表看法的方式使信息传播的飞快。最具争议的是还未结束案件的公开。律师通过媒体平台,对案件发表言论,对审判的公正会产生什么影响,如何规制庭外言论来消除影响等问题就是我们需要探讨的。
一、律师庭外言论的探讨
(一)律师言论自由权
当今社会对表达自由的基本人权已达成共识[1],国际性人权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对此也早有认定。总的来讲,表达自由指公民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达或传播思想意见等而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状态,而言论自由是最为基础的形式。[2]《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这表明律师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思想。
(二)明确律师庭外言论标准
在引起司法秩序局部混乱的不当的律师庭外言论前提下,国家公权力介入存在必要性。但我们警惕的是公权力的滥用和专横。如果在对律师言行规制之时,公权力可以肆意而为,会使整个律师行业陷入被动的境遇。维护良好司法秩序,绝不能是不让律師发声的方式。要做的是,在法律允许并符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合理地规制不当的律师庭外言论。由此,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界定是必要的,只有明确其标准,才能明确规制对象,从而保证规制的目的实现。
律师发声并非都属律师言论,律师也具一般公民身份,当作为群众发表言论时,和其他公民的言论一样。当律师以其职业对案件发表意见时属律师言论。关于发布庭外言论的身份界定国内外学者出现了一定的分歧[3],有学者主张庭外言论的律师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即为该案的一方当事人委托或指派的律师。在我看来,关于发表庭外言论律师身份的界定,此范围应限于承办案件的律师,非案件承办律师不属于这个范围。如若对所有律师庭外言论进行规制,极易造成公权力的滥用。[4]如果公权力大范围的对律师言行规制,会侵犯律师的言论自由,甚至可以借机打压律师。
二、律师庭外言论对司法的影响
律师通过平台将案件信息公布,有利于迫使司法机关查清事实,纠正冤假错案。律师在平台声明公开案件信息,突破了从前信息传播的局限性,这使大众了解案情,使公众知情权得到落实。自媒体产生的影响有广泛性,律师在自媒体上公布案件、发表评论,会被网民所获知。在话题度高、敏感性强的案件中,网民的参与度增强。广大网民会接收大量的法律知识及术语,也有民众会主动学习、阅览相关的法律网站、书籍,从而对罪名及违法后果获得一定的认识。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律师的庭外言论对司法而言是有利的。但由于新媒体提供信息的特点,律师的发生不能使对方即使知晓,从而对方不能及时进行回应。
律师除授权不得公开保密信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公开。律师通过自媒体发表看法,将相关隐私发布在微博之上,可能会承担相应风险。律师不得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如果律师发表的看法使得案件在开庭前就形成了舆论,并且广大民众的说法、评论,或舆论导向被案件主审法官所获知,则很难保证该法官的思维、情感不偏移。律师利用自媒体发布案件信息应属禁止行为。
三、律师庭外言论的思考和路径
我国现有规则对律师庭外言论存在积极的探索,但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也没有对应的处罚制度、责任机制和配套措施。[5]且多为原则性制度,缺少操作性。对律师庭外言论除禁止其表达损害参与人利益的言论外,还应禁止律师将言论大肆宣传转为舆论。但对律师言论不应全禁止,这不利于改变其在刑诉中的劣势地位,也阻碍了群众对司法审判的认识。对其发表的合理言论进行保护也限制其发表不当言论,保障律师自由言论权,维护公正的审判。
(一)对庭外言论界限进行明晰
正确规制律师言论的应当明确庭外言论界限,将律师应当被禁止的言论明确化和具体化。在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律师协会的做法。在刑诉中,律师通过平台或在公共场所传达的意见维护司法公正、当事人权益为目的,不能表达有违目的的言论。并明确可以发布的例外规定:诉讼请求、已发生的诉讼程序与公共记录信息等。
(二)加强司法机关对新媒体应用
自媒体发展所带来的便利,应该是被各行业所运用的,司法机关利用自媒体网络,从侧面限制律师不当的庭外言论。相对传统媒体,自媒体蕴含着无穷的力量,律师群体正是认识到了这点从而在自媒体发声,公布案情表达观点,争取诉讼资源。同样,司法机关也应敏锐地认识到这一平台。司法机关要善于运用自媒体,加强对特定案件信息的公开,满足大众知情权。目的不是为了让民众完全避免接触其发表的言论,而是避免公众被律师不当的庭外言论所恶意引导。[6]基于此,司法机关要站出来,引导正确舆论走向。
参考文献
[1] 何东平,关今华. 论基本人权保障和实现路径的若干重要问题[J]. 东南学术, 2008(05).
[2] 侯健. 表达自由的法理[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8.
[3] 陈实. 论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J]. 中国法学,2014(01).
[4] 张志昂. 律师庭外言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广西民族大学,2018.
[5] 文蓉,张雨柔. 自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现状与应对[J]. 法制与社会, 2015(06).
[6] 胡田野. 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J]. 法学, 2014(01).
作者简介:张倩倩,女,汉族,山东东营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 南京 211800)
关键词:信息传播;律师庭外言论;约束
司法公正要由司法的中立来实现。言论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是建设法治道路上的难关。为维护司法中立,司法参与者有义务牺牲,受到限制,律师就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不同的价值目标产生冲突时,为追求司法中立,对律师在庭外发表言论的行为应当进行规制。
保持庭外沉默是以往司法对媒体报道中的回应方式,但在新时代,这不利于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现在律师的辩护不仅仅在法庭上,还延伸到法庭外,利借助博等平台发表看法的方式使信息传播的飞快。最具争议的是还未结束案件的公开。律师通过媒体平台,对案件发表言论,对审判的公正会产生什么影响,如何规制庭外言论来消除影响等问题就是我们需要探讨的。
一、律师庭外言论的探讨
(一)律师言论自由权
当今社会对表达自由的基本人权已达成共识[1],国际性人权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对此也早有认定。总的来讲,表达自由指公民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达或传播思想意见等而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状态,而言论自由是最为基础的形式。[2]《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这表明律师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思想。
(二)明确律师庭外言论标准
在引起司法秩序局部混乱的不当的律师庭外言论前提下,国家公权力介入存在必要性。但我们警惕的是公权力的滥用和专横。如果在对律师言行规制之时,公权力可以肆意而为,会使整个律师行业陷入被动的境遇。维护良好司法秩序,绝不能是不让律師发声的方式。要做的是,在法律允许并符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合理地规制不当的律师庭外言论。由此,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界定是必要的,只有明确其标准,才能明确规制对象,从而保证规制的目的实现。
律师发声并非都属律师言论,律师也具一般公民身份,当作为群众发表言论时,和其他公民的言论一样。当律师以其职业对案件发表意见时属律师言论。关于发布庭外言论的身份界定国内外学者出现了一定的分歧[3],有学者主张庭外言论的律师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即为该案的一方当事人委托或指派的律师。在我看来,关于发表庭外言论律师身份的界定,此范围应限于承办案件的律师,非案件承办律师不属于这个范围。如若对所有律师庭外言论进行规制,极易造成公权力的滥用。[4]如果公权力大范围的对律师言行规制,会侵犯律师的言论自由,甚至可以借机打压律师。
二、律师庭外言论对司法的影响
律师通过平台将案件信息公布,有利于迫使司法机关查清事实,纠正冤假错案。律师在平台声明公开案件信息,突破了从前信息传播的局限性,这使大众了解案情,使公众知情权得到落实。自媒体产生的影响有广泛性,律师在自媒体上公布案件、发表评论,会被网民所获知。在话题度高、敏感性强的案件中,网民的参与度增强。广大网民会接收大量的法律知识及术语,也有民众会主动学习、阅览相关的法律网站、书籍,从而对罪名及违法后果获得一定的认识。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律师的庭外言论对司法而言是有利的。但由于新媒体提供信息的特点,律师的发生不能使对方即使知晓,从而对方不能及时进行回应。
律师除授权不得公开保密信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公开。律师通过自媒体发表看法,将相关隐私发布在微博之上,可能会承担相应风险。律师不得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如果律师发表的看法使得案件在开庭前就形成了舆论,并且广大民众的说法、评论,或舆论导向被案件主审法官所获知,则很难保证该法官的思维、情感不偏移。律师利用自媒体发布案件信息应属禁止行为。
三、律师庭外言论的思考和路径
我国现有规则对律师庭外言论存在积极的探索,但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也没有对应的处罚制度、责任机制和配套措施。[5]且多为原则性制度,缺少操作性。对律师庭外言论除禁止其表达损害参与人利益的言论外,还应禁止律师将言论大肆宣传转为舆论。但对律师言论不应全禁止,这不利于改变其在刑诉中的劣势地位,也阻碍了群众对司法审判的认识。对其发表的合理言论进行保护也限制其发表不当言论,保障律师自由言论权,维护公正的审判。
(一)对庭外言论界限进行明晰
正确规制律师言论的应当明确庭外言论界限,将律师应当被禁止的言论明确化和具体化。在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律师协会的做法。在刑诉中,律师通过平台或在公共场所传达的意见维护司法公正、当事人权益为目的,不能表达有违目的的言论。并明确可以发布的例外规定:诉讼请求、已发生的诉讼程序与公共记录信息等。
(二)加强司法机关对新媒体应用
自媒体发展所带来的便利,应该是被各行业所运用的,司法机关利用自媒体网络,从侧面限制律师不当的庭外言论。相对传统媒体,自媒体蕴含着无穷的力量,律师群体正是认识到了这点从而在自媒体发声,公布案情表达观点,争取诉讼资源。同样,司法机关也应敏锐地认识到这一平台。司法机关要善于运用自媒体,加强对特定案件信息的公开,满足大众知情权。目的不是为了让民众完全避免接触其发表的言论,而是避免公众被律师不当的庭外言论所恶意引导。[6]基于此,司法机关要站出来,引导正确舆论走向。
参考文献
[1] 何东平,关今华. 论基本人权保障和实现路径的若干重要问题[J]. 东南学术, 2008(05).
[2] 侯健. 表达自由的法理[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8.
[3] 陈实. 论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J]. 中国法学,2014(01).
[4] 张志昂. 律师庭外言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广西民族大学,2018.
[5] 文蓉,张雨柔. 自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现状与应对[J]. 法制与社会, 2015(06).
[6] 胡田野. 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J]. 法学, 2014(01).
作者简介:张倩倩,女,汉族,山东东营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 南京 21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