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预防和惩治涉农犯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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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三农”建设顺利推进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危害农业生产、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保障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和改善农村民生措施的落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在此,笔者试从当前主要影响农村稳定、危害农民利益的犯罪、产生的原因、惩治和预防的对策方面谈一些认识和理解,共探讨。
  一、影响农村稳定、危害农民利益的主要犯罪
  当前影响农村稳定、危害农民利益的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盗窃、抢劫生产设施的犯罪时有发生。大牲畜、农用三轮车、水利、电力设施被盗、破坏现象在农村时有发生。二是伤害案件居高不下,成为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以靖远县为例,2006年以来,靖远县检察院受理农村伤害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50%左右,且以轻伤害居多,这些案件的发生伤害了村民邻里之间的感情,引发了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三是制造、贩卖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劣质柴油,坑农、害农的犯罪时有发生,给农业、农民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四是“村霸、路霸、市霸”等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并未消除,在一些交通要道、农产品集散地甚至有所抬头。这些犯罪分子横行一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破坏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五是涉农职务犯罪不断增多,既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妨碍了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严重影响了农村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又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影响了农村的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
  二、农村刑事案件多发的原因
  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较多,其产生的原因也十分复杂,既有经济发展不均衡、利益分配不公等经济原因,也有农民政治民主意识不断提高与农村民主政治程度较低之间引起的政治原因,还有农村文化相对落后等诸多原因。具体的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心理是很多侵财案件的主要原因。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农民用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致富了,过上了好日子。也有一些人却不愿意付出劳动,却做着发财的梦。当美梦破灭时,有的就会铤而走险,滑向犯罪之路。
  2、受利益驱使,不择手段,最大限度的追求利润是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犯罪者的主要动机。马克思曾经说过“当利润达到10%的时候,他们将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他们将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他们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他们敢于冒绞刑的危险。”制假贩假的犯罪分子正是在这种利益驱动下,不顾农民利益而大肆进行犯罪活动的。
  3、文化素质低、遇事不冷静、法制观念淡薄往往是农村伤害案件多发的主要因素。在农村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甚至亲友之间经常为一些琐事大打出手,造成伤害。事后就后悔当时没有多想一想,没有冷静处理这些小事。这与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以暴制暴的思想有很大的关系。
  4、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混乱、监督缺位、村民缺乏知情权以及少数基层组织干部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等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5、农村文化生活匮乏、农民整体素质不高使得农民抵御犯罪的能力低下,极易受到犯罪的侵害和各种不良习气的污染。比如,在农村赌博之风盛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民的这一不良嗜好,到农村开设地下赌场,引诱农民赌博,使很多农民“辛辛苦苦一年,不够赌场一晚”。不但影响农民生产、家庭生活,也是引起刑事犯罪的诱因。
  6、农村基层组织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相当的农村基层组织涣散,基层工作人员不关心、不重视农民问题,不及时化解矛盾,积极预防和消除影响本组织稳定的因素,有的甚至包庇或助长不法活动。
  三、对影响农村稳定犯罪的惩治和预防
  对危害农业、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要坚持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在打击犯罪中要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不能搞一刀切。
  (一)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农民利益的刑事犯罪
  对于那些制假售假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横行乡里、欺行霸市等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以及重大涉农职务犯罪要坚决打击、敢于打击,绝不手软,打掉这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这些案件公检法要协调配合,侦查要及时、细致,注重证据的收集固定,不留死角,案件要一查到底,不管什么人,有什么样的背景都要依法查处。
  (二)宽严相济、构建和谐
  发生在农村的刑事犯罪呈现着多样化,其发生的原因、危害后果、对农村稳定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不能一味的从严,也不能一味的从宽,而要对不同性质的犯罪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的刑事犯罪要坚决从严惩处,但对因邻里纠纷、亲友之间的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凡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要一律从轻处罚。对此类案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不同的诉讼环节作出处理。如对发生在亲友之间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和解的,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作撤案处理;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起诉阶段可以做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在法院审理期间,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其他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改,或者犯罪后投案自首、检举立功的,要采取宽大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有关行业、领域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要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努力减少矛盾和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建设新农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一、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于建设好新农村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积极关心和支持新农村建设,将依法履行职责与服务三农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严格依法办案,又坚决摒弃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单纯业务观点,充分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损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及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内发生的各种坑农害农犯罪活动。
  第二、积极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加强农村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建设。针对利用职权侵吞、挪用“涉农”专项资金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加强防范和预防,充分发挥预防职能。利用县、乡、村三级预防点建立起便民举报责任区,使农民监督成为现实,构建起农村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积极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
  第三、开展广泛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监督反腐意识。
  (四)重视涉农犯罪预防,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犯罪预防在职务犯罪领域这些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对于其他刑事犯罪的预防工作还没有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预防犯罪组织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特别在农村由于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限制,根本谈不上犯罪预防。很多农民不懂法、不知法,不但不会利用法律武器抵制不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自己的行为违法了还不知道。因此,加强涉农犯罪预防工作刻不容缓。一是加大对严重涉农犯罪的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势头;二是加大法治宣传广泛性和深度,培育农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农民抵御犯罪和保护自己的能力;三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凝聚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村稳定中的堡垒作用;四是全社会动员起来,关心、支持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现代化;五是推动农村民主化建设,保障农民对农村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扩大农民的知情权,用民主推动新农村发展。
  (五)发展农村民主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创造和谐文明的环境
  从根本上讲,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要想消除不稳定因素,离不开民主和谐的政治环境,也离不开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当然也离不开先进文化氛围。因此,只有不断发展民主政治,充分发挥农民在村民自治组织的主导作用,满足农民的政治民主需求;只有不断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走共同富裕之路;只有不断发展农村文化,提高农民素质,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我们才能看到一个和谐、幸福,充满着希望的新农村。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甘肃靖远7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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