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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华,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毛勤龙,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行贿和受贿相对应,行贿是一种以财物与公权力进行交易的行为。行贿一方以取得某种利益为目的(如果是谋取非法利益达到一定数额则构成行贿罪),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一定的钱财,以换取受贿方利用公权力为其谋取利益。行贿人与受贿人通过相互利用,各有所得,形成共同的利益关系。由于这种利益关系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在根本上是相背离的,因此贿赂犯罪成为危害国家和社会正常运行的一个毒瘤,必须加以清除。
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存在两种现象。一是为了取得证明受贿的证据,有时不得不对一些行贿人放弃追查,以换取其作证。这种现象如果普遍发展下去,就势必会造成行贿非犯罪化的倾向:即行贿者只要如实的作证,就可以不受刑事追究。二是在查处贿赂案件中受贿人已经如实作有罪供述后,侦查人员再向行贿人取证时,有的行贿人了解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我不讲你也没有办法,到时间你没有证据就得放人,从而采取软磨拖时间的办法来逃避法律的追究。如果行贿人普遍持这两种认识,就很难从根本上消除贿赂犯罪。
行贿人不证不供不仅动摇了案件的基础,且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及时、准确地打击职务犯罪活动。因此,行贿人不证不供是当前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试对行贿人不证不供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行贿人不愿作证(供述)的原因
(一)行贿人对为其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感恩之情,因而不愿作证和供述。一方面行贿人已经从受贿人处得到利益,交代了行贿行为在感情上说不过去,或者行贿后正在等待受益,尽管受贿人已经被查处,但仍然还存幻想。
(二)行贿人抱有希望得到“问题官员”的“保护或庇护”的心理,因而不愿作证和供述。市场的开发和一些大项目的引进需要当地分管领导的支持。因而这些领导往往是行贿人的主攻目标,一旦成为他们金钱的俘虏,为了自身利益,且利用手中权力和关系网,使行贿人得到保护,得不到及时的查处,行贿人往往采取观望讯问人的态度、试探讯问人掌握问题的大小,或说大话来表明自己是有来头的,不愿作证(供述)来拖延办案的时间,以便取得问题“官员”从中说情或阻挠办案,从而得到庇护;而这些有“问题”的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反过来又积极充当行贿人的保护伞。
(三)行贿人存在强烈畏罪的心理,拒绝交待行贿问题而不愿作证和供述。行贿人多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者是为了谋取不确定的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是向多人多次行贿数额巨大,害怕交待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
(四)行贿人畏权和担心供述后遭受打击报复,因而不愿作证(供述)。受贿人一般都是身居要职或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行贿人往往担心交待了行贿问题,受贿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反而受到打击报复,或者遭到刁难,增加自已的麻烦。有这种心理的人,其行贿的主观动机一般都是为了取得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或者是直接领导关系。
(五)行贿人因存在“患失”心理,因而不主动(作证)交待问题。行贿人通过行贿所得到是不正当的利益,一是担心交待了行贿就会失去已经得到的利益。这种行贿人的主观目的十分明确,即是为了得到不正当的利益,挖空心思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使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上钩,一旦行贿实现,往往会给其带来几倍或者几十倍的利益;二是担心交待了行贿数额太大而受到法律的追究,最后落得人财二空。
(六)行贿人抱有侥幸心理,妄图蒙混过关,不配合调查取证。此类行贿人自认为行贿手段隐蔽,是一对一证据,受贿人只要不主动交待,你是拿我没办法的,往往采取一问三不知,或夸夸其谈,只讲一些日常细小的生活细节来掩盖自已的行贿行为,过高的估计自己的反侦查能力,而低估检察机关的破案侦查能力,幻想通过拒供来逃避罪责。
二、行贿人不愿作证(供述)的侦讯对策
由于贿赂案件多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查清犯罪,达到迫使行贿赂人供述的目的,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行贿人的心理,采取有效的方法和灵活的策略。
(一)侦查人员在询问(讯问)前要做好细致的准备工作,全面获取证据。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应当增强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意识,及时准确、全面、合法地收集证据。特别要注重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利用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的证据链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便于侦查人员在询(讯)问时灵活应用。在询(讯)问前,侦查人员要熟悉案件的来龙去脉,不仅要注意大的情节,还要注意小的情节,因为小细节往往与部分事实相互印证,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对存在感恩重义心理的行贿人的询(讯)问,侦查人员一方面可以严厉指出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给他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引导,给予其列举正反两方面的事例。通过剖析受贿人弄权腐败行为的危害性,使行贿人认识到受贿人行为的卑劣性,从而激起其对腐败行为的愤恨。此外,侦查人员还要让行贿人认识到,即使他不如实作证(供述),依据检察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受贿人也会定罪处罚,同时其行贿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打掉其幻想,促使其如实作证(供述)。
(三)对存在侥幸心理的行贿人,大多是低估检察机关的侦查取证能力。对于这种情况,侦查人员首先在询(讯)问前一定要熟悉案情,掌握一定的证据,不打无把握之仗;询(讯)问时侦查人员要充满自信,给行贿人以胸有成竹的印象,对其形成心理威慑;对顽固分子要在适当时采取敲山震虎的方法,适时出示所撑握的部分“炮弹”(事实和证据),打破其心理防线;对于涉嫌行贿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要敢于大胆地采取强制措施。
(四)排除行贿人怕遭打击报复的顾虑。行贿人产生怕遭打击报复的恐惧心理来自于受贿人的地位和职权。因此,针对行贿人的这种心理,在侦查过程中应考虑的是如何排除这种恐惧的因素。首先要抓住行贿人有对受贿人憎恨的心理,表明检察机关惩治贿赂犯罪的决心,使其主动讲清行贿或者被索贿的情况;其次要根据案件需要及时对受贿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这样可以很好地达到消除行贿人恐惧心理的效果,便于案件的突破。
(五)对患失型行贿人的取证和讯(询)问在掌握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在讯(询)问时要向其讲清其所谋取的不正当的利益,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无论是否交待,非法获利部分都要被依法追缴,打破其妄图通过拒(证)供而保住既得利益的幻想。
(六)对自身有罪责且案发后又矢口否认自己罪行的行贿人,应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强大的政策攻势,迫使其走彻底坦白之路。侦查中对此类行贿人在掌握其已构成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应及时果断的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隔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对还没有查清犯罪事实,没有实施强制措施条件的,也应相应的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串供。从外围入手,收集间接证据,选准突破口,并辅之以政策攻心与感化教育,迫使其如实的供述。
(七)对已订立攻守同盟或可能串供的行贿人,应果断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已初步掌握证据构成犯罪事实的,要坚决果断的采取法律手段,隔断其与受贿人之间的联系,然后充分利用他们之间的相互矛盾、分化瓦解。在实践中往往是受贿的一方,为了掩盖自己将要或已暴露的犯罪事实,一方面对行贿人许愿,一方面又采取威逼恐吓,迫使行贿人按照其要求去做。行贿人出于无奈,具有一定的被迫性。这要求我们侦查人员充分利用行贿受贿人之间的矛盾,采取分化瓦解策略,侦查人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行贿人)之间互相猜忌、利己等心理,利用博弈论,矛盾排斥法,让行贿人打消隐瞒、抗拒心理,促使其揭发犯罪。
(八)受贿人已承认收受或索取了贿赂,但行贿人却拒不承认其行贿事实。行贿人主要表现:一是“朋友”义气,外强中干,内心空虚;二是还抱有幻想,认为只要自己不讲,受贿人是不会主动交待的。侦查人员一方面应耐心地做说服教育工作,讲明利害关系,打消其 对抗态度,并在适当的时机出示受贿人认罪的证据,使其回到实事求是的正道上来,同时侦查人员也应不为其信誓旦旦的辩解所迷惑,果断的采取措施,使其转变态度,如实交待事实。
(九)为了防止行贿人翻证翻供,要充分发挥视听资料作用。对(证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询(讯)问时,应对询(讯)问情况及时录音录像,摄录过后要求其对录音录像中的供述、陈述是否属实作出书面承诺,以文字和声像两种方式固定证据。如果被告人、证人翻供翻证时,可利用视听资料戳穿其虚假的辩解和证言,增强控诉证据的说服力。
毛勤龙,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行贿和受贿相对应,行贿是一种以财物与公权力进行交易的行为。行贿一方以取得某种利益为目的(如果是谋取非法利益达到一定数额则构成行贿罪),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一定的钱财,以换取受贿方利用公权力为其谋取利益。行贿人与受贿人通过相互利用,各有所得,形成共同的利益关系。由于这种利益关系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在根本上是相背离的,因此贿赂犯罪成为危害国家和社会正常运行的一个毒瘤,必须加以清除。
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存在两种现象。一是为了取得证明受贿的证据,有时不得不对一些行贿人放弃追查,以换取其作证。这种现象如果普遍发展下去,就势必会造成行贿非犯罪化的倾向:即行贿者只要如实的作证,就可以不受刑事追究。二是在查处贿赂案件中受贿人已经如实作有罪供述后,侦查人员再向行贿人取证时,有的行贿人了解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我不讲你也没有办法,到时间你没有证据就得放人,从而采取软磨拖时间的办法来逃避法律的追究。如果行贿人普遍持这两种认识,就很难从根本上消除贿赂犯罪。
行贿人不证不供不仅动摇了案件的基础,且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及时、准确地打击职务犯罪活动。因此,行贿人不证不供是当前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试对行贿人不证不供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行贿人不愿作证(供述)的原因
(一)行贿人对为其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感恩之情,因而不愿作证和供述。一方面行贿人已经从受贿人处得到利益,交代了行贿行为在感情上说不过去,或者行贿后正在等待受益,尽管受贿人已经被查处,但仍然还存幻想。
(二)行贿人抱有希望得到“问题官员”的“保护或庇护”的心理,因而不愿作证和供述。市场的开发和一些大项目的引进需要当地分管领导的支持。因而这些领导往往是行贿人的主攻目标,一旦成为他们金钱的俘虏,为了自身利益,且利用手中权力和关系网,使行贿人得到保护,得不到及时的查处,行贿人往往采取观望讯问人的态度、试探讯问人掌握问题的大小,或说大话来表明自己是有来头的,不愿作证(供述)来拖延办案的时间,以便取得问题“官员”从中说情或阻挠办案,从而得到庇护;而这些有“问题”的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反过来又积极充当行贿人的保护伞。
(三)行贿人存在强烈畏罪的心理,拒绝交待行贿问题而不愿作证和供述。行贿人多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者是为了谋取不确定的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是向多人多次行贿数额巨大,害怕交待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
(四)行贿人畏权和担心供述后遭受打击报复,因而不愿作证(供述)。受贿人一般都是身居要职或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行贿人往往担心交待了行贿问题,受贿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反而受到打击报复,或者遭到刁难,增加自已的麻烦。有这种心理的人,其行贿的主观动机一般都是为了取得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或者是直接领导关系。
(五)行贿人因存在“患失”心理,因而不主动(作证)交待问题。行贿人通过行贿所得到是不正当的利益,一是担心交待了行贿就会失去已经得到的利益。这种行贿人的主观目的十分明确,即是为了得到不正当的利益,挖空心思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使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上钩,一旦行贿实现,往往会给其带来几倍或者几十倍的利益;二是担心交待了行贿数额太大而受到法律的追究,最后落得人财二空。
(六)行贿人抱有侥幸心理,妄图蒙混过关,不配合调查取证。此类行贿人自认为行贿手段隐蔽,是一对一证据,受贿人只要不主动交待,你是拿我没办法的,往往采取一问三不知,或夸夸其谈,只讲一些日常细小的生活细节来掩盖自已的行贿行为,过高的估计自己的反侦查能力,而低估检察机关的破案侦查能力,幻想通过拒供来逃避罪责。
二、行贿人不愿作证(供述)的侦讯对策
由于贿赂案件多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查清犯罪,达到迫使行贿赂人供述的目的,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行贿人的心理,采取有效的方法和灵活的策略。
(一)侦查人员在询问(讯问)前要做好细致的准备工作,全面获取证据。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应当增强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意识,及时准确、全面、合法地收集证据。特别要注重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利用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的证据链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便于侦查人员在询(讯)问时灵活应用。在询(讯)问前,侦查人员要熟悉案件的来龙去脉,不仅要注意大的情节,还要注意小的情节,因为小细节往往与部分事实相互印证,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对存在感恩重义心理的行贿人的询(讯)问,侦查人员一方面可以严厉指出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给他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引导,给予其列举正反两方面的事例。通过剖析受贿人弄权腐败行为的危害性,使行贿人认识到受贿人行为的卑劣性,从而激起其对腐败行为的愤恨。此外,侦查人员还要让行贿人认识到,即使他不如实作证(供述),依据检察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受贿人也会定罪处罚,同时其行贿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打掉其幻想,促使其如实作证(供述)。
(三)对存在侥幸心理的行贿人,大多是低估检察机关的侦查取证能力。对于这种情况,侦查人员首先在询(讯)问前一定要熟悉案情,掌握一定的证据,不打无把握之仗;询(讯)问时侦查人员要充满自信,给行贿人以胸有成竹的印象,对其形成心理威慑;对顽固分子要在适当时采取敲山震虎的方法,适时出示所撑握的部分“炮弹”(事实和证据),打破其心理防线;对于涉嫌行贿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要敢于大胆地采取强制措施。
(四)排除行贿人怕遭打击报复的顾虑。行贿人产生怕遭打击报复的恐惧心理来自于受贿人的地位和职权。因此,针对行贿人的这种心理,在侦查过程中应考虑的是如何排除这种恐惧的因素。首先要抓住行贿人有对受贿人憎恨的心理,表明检察机关惩治贿赂犯罪的决心,使其主动讲清行贿或者被索贿的情况;其次要根据案件需要及时对受贿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这样可以很好地达到消除行贿人恐惧心理的效果,便于案件的突破。
(五)对患失型行贿人的取证和讯(询)问在掌握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在讯(询)问时要向其讲清其所谋取的不正当的利益,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无论是否交待,非法获利部分都要被依法追缴,打破其妄图通过拒(证)供而保住既得利益的幻想。
(六)对自身有罪责且案发后又矢口否认自己罪行的行贿人,应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强大的政策攻势,迫使其走彻底坦白之路。侦查中对此类行贿人在掌握其已构成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应及时果断的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隔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对还没有查清犯罪事实,没有实施强制措施条件的,也应相应的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串供。从外围入手,收集间接证据,选准突破口,并辅之以政策攻心与感化教育,迫使其如实的供述。
(七)对已订立攻守同盟或可能串供的行贿人,应果断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已初步掌握证据构成犯罪事实的,要坚决果断的采取法律手段,隔断其与受贿人之间的联系,然后充分利用他们之间的相互矛盾、分化瓦解。在实践中往往是受贿的一方,为了掩盖自己将要或已暴露的犯罪事实,一方面对行贿人许愿,一方面又采取威逼恐吓,迫使行贿人按照其要求去做。行贿人出于无奈,具有一定的被迫性。这要求我们侦查人员充分利用行贿受贿人之间的矛盾,采取分化瓦解策略,侦查人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行贿人)之间互相猜忌、利己等心理,利用博弈论,矛盾排斥法,让行贿人打消隐瞒、抗拒心理,促使其揭发犯罪。
(八)受贿人已承认收受或索取了贿赂,但行贿人却拒不承认其行贿事实。行贿人主要表现:一是“朋友”义气,外强中干,内心空虚;二是还抱有幻想,认为只要自己不讲,受贿人是不会主动交待的。侦查人员一方面应耐心地做说服教育工作,讲明利害关系,打消其 对抗态度,并在适当的时机出示受贿人认罪的证据,使其回到实事求是的正道上来,同时侦查人员也应不为其信誓旦旦的辩解所迷惑,果断的采取措施,使其转变态度,如实交待事实。
(九)为了防止行贿人翻证翻供,要充分发挥视听资料作用。对(证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询(讯)问时,应对询(讯)问情况及时录音录像,摄录过后要求其对录音录像中的供述、陈述是否属实作出书面承诺,以文字和声像两种方式固定证据。如果被告人、证人翻供翻证时,可利用视听资料戳穿其虚假的辩解和证言,增强控诉证据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