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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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卡利亚与英国的边沁被称为犯罪古典学派或称犯罪学古典派的代表人物,其后继者及复活形式是20世纪60、70年代的当代新古典派。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哲学基础有三:霍布斯、洛克、伏尔泰、卢梭等启蒙哲学家的社会契约论;建立在痛苦与快乐原则之上的享乐主义心理学;建立在旨在增进“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快乐一痛苦原则之上的功利主义。基于上述哲学思想,犯罪古典学派主张通过快乐一痛苦来实现社会控制。
  犯罪学古典派的理论要点:
  1、基于理性人假设,认为人能够判断是非,能凭自己的意志来选择,但不主张自由意志论;
  2、注重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只考虑行为本身的性质,考虑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后果,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3、刑法的目的在于威慑而不在于报应或者报复,主张基于快乐一痛苦原则通过刑法实现社会控制,主张限制在报应或报复中所表现出的刑法的残酷的一面。
  4、基于合法性原则,以法学方法研究犯罪,坚持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定义。强调如下刑法原则和精神:无法则无罪、无罚;罪刑均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最小限度地使用刑罚;讯问时不搞威逼、刑讯或秘密审讯;要迅速审问;对犯罪人实行人道待遇;对于抗辩政府滥用权力的被告人,在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保护。
  
  一、贝卡利亚及其《论犯罪与刑罚》的基本观点
  
  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其主旨是批判封建刑事司法制度,呼吁刑事司法与刑罚制度改革。贝卡利亚在书中总结出这样一条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并由法律规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表达了以下基本观点:
  
  (一)共意论法律观:社会契约论与功利主义
  贝卡利亚认为,法律是社会契约的具体体现。他说,本应当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是基于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而制定的,它符合这样一个原理: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他在谈到刑罚权的起源时说:法律就是把离群索居的人们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
  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这就需要一种易感触的力量——刑罚来阻止它。“由此可见,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立法者或立法机关是民众推选出来的,其职责是负责制定法律和设定对违法者的惩罚。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法官不得造法和设定刑罚,法官不是立法者,因而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法官享有的是定罪权,其职责是根据事实,来确定嫌疑人罪与非罪;在定罪过程中,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个人状况、行为动机或者社会经济状况;如果嫌疑人被认定有罪,法官就应当依照法律,不偏不倚、按照统一标准对其适用刑罚。
  他认为,法如果获得民众的赞成和支持,法本身就可以防止犯罪。法获得民众的赞成和支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法必须广泛公开,让民众知道它的存在;二是法必须是成文的,而且简明,以便民众了解它;三是法必须公正而无偏见。他说:“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决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
  
  (二)刑罚观:威慑刑论、反对酷刑和死刑
  刑罚是必要的,因为人类本性是自私自利的(punishment.snecessary,because human beings are naturally self-serving.)。由于人類本性是自私自利的,如果不加抑制,人们便会毫无节制地去实现个人快乐的最大化(to maximize their personal pleasure),即使侵犯他人权利与自由也在所不惜。
  然而,刑罚目的不在于报复(revenge)或报应(retribuOon),而在于威慑(deterrenee),通过对特定的嫌疑人施加刑罚之苦,使其不敢、不愿、不能去犯罪,包括对特定的人和一般的人。实现刑罚威慑功能的条件是:刑罚必须迅速而不可避免(swift and cerotain),而且必须与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相适(proportionate and appro,priate to the seriusness of the crime)。衡量罪行严重程度的标准是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他反对死刑和酷刑。认为,并非刑罚越严厉,威慑力就越大,过于严酷的刑罚反而会刺激犯罪(exlreme punishmen~promotecrime)。刑罚威慑力有无或大小,取决于刑罚的迅速性和不可避免性(不可逃避性)。犯罪人必须迅速及时地受到审判。“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死刑不是一种权利。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不是真正有益和公正的。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一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二是死刑是根本的和唯一的预防他人犯罪的手段。“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三)犯罪观
  贝卡利亚没有专门论述犯罪及其原因。关于贝卡利亚犯罪观的一些说法,实际上是后人从《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推断或者引申出来的。有人说,他坚持理性人假设,主张自由意志论。还有人说,他强调的犯罪原因有两个:经济条件和坏的法律。人民由于贫穷以及法律制度造成的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从而导致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目的,最终促使犯罪的发生。
  
  (四)如何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从全面计量生活的幸福和灾难来讲,立法是一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你们想预防犯罪吗?那你们就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就应该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就应该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就应该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不是对畏惧人)”。“你们想预防犯罪吗?那你们就应该让光明伴随着自由。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预防犯罪的另一项措施是: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预防犯罪的再一项措施是:奖励美德。……在明智的分配者手里,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最后,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它可以把年轻的心灵 引向道德。
  
  二、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
  
  “18世纪中期以后,西方犯罪学思想的发展进程加快。贝卡利亚和边沁以及英国的罗米利、霍华德、德国的费尔巴哈等人,都对犯罪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探讨。今天看来,虽然他们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属于刑法学方面的,但是,他们的研究已经涉及犯罪学方面的内容,其中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原因
  在犯罪原因问题上,他们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1)性恶论。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邪恶的,犯罪就是人的邪恶本性的体现。(2)意志自由论。认为任何人都有同样的自由意志,都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犯罪就是个人进行自由选择的结果。(3)功利主义或者享乐主义。认为人们之所以选择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趋利避害,获得享乐。
  
  2、刑罚学说
  在刑罚问题上,他们主要探讨了下列问题:(1)刑罚根据。国家或者政府之所以对犯罪人处以刑罚,是以“社会契约”为根据的;在社会契约中赋予国家使用刑罚手段维持社会和平的权利。(2)刑罚的标准。在判处刑罚时,要根据客观表现出来的犯罪行为作为标准。(3)刑罚的作用。判处刑罚是为了抵消因犯罪而获得的利益或者快乐,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3、刑事立法问题
  对刑事立法也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例如,认为刑事立法应当简明扼要,应当公布于众,应当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等。”
  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由以上引用中可见一斑。
  
  (一)犯罪原因理论
  从根本上说,产生犯罪的不是法律,而是社会与人的其他种种因素。
  首先,“自由意志论”是贝卡利亚一个主要的论点。康德说过:“头顶的无限苍穹和内心的道德律史来看,犯罪学思想和刑法学思想同时产生,并且始是自然力与人心的意志力是我们最该严肃对待的事情。贝卡利亚严肃对待了人的意志力。他认为人实施犯罪与否由其自由意志决定,并将行为人的自由意志作为社会对犯罪施加刑罚的基础,“犯罪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由于人的自私和贪利的本性,就产生了犯罪,犯罪现象”。
  其次,犯罪是社会不公的必然结果,是行为人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选择。严刑峻法是无用的,犯罪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社会结构层面的社会矛盾他认为:偷盗通常是由于贫困或实在毫无办法而产生的,走私是因为关税增长的法律本身产生的;甚至还指出有些犯罪的产生是由罪恶的社会制度本身造成的。在他看来,不同社会阶层经济利益、政治地位等的极大悬殊,造成了下层的贫苦者心理的不平衡,对物质利益、“自由愉快的渴求”,使他们一无反顾的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勤来”实现他们的追求。这里贝卡利亚强调,法律是权势者和富人们所设置的,穷人的被剥夺导致了他们与富人间的一种尖锐突。犯罪是富人的界定,而在穷人看来是为自由开战。
  
  (二)犯罪类型理论
  贝卡利亚提出“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是它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所谓社会危害性,他指出这是对社会公共福利、公民的安全和自由、社会治安和私人财产的侵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等。据此,他认为,犯罪应当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直接毁伤社会或其代表的犯罪行为。第二类是侵犯公民个人的生命、财产或名誉的犯罪行为。第三类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行为。贝卡利亚把第一种犯罪类型视为“大逆罪”和“最危险”、“最严重”的犯罪,应受到严惩;第二种犯罪类型只是侵犯公民个人安全的权利,应当比第一类罪行惩罚要轻:对第三种罪行惩罚更要轻些。
  
  (三)犯罪对策理论
  1.双重预防论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是特殊预防;“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是一般预防。在双重预防论中,他更强调一般预防的价值。他说:“什么是刑罚的政治目的呢?是对其他人的威慑。”封建统治者是以人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
  
  2.剥夺犯罪能力论
  贝卡利亚也肯定了剥夺再犯能力是实现刑罚的这一个别预防目的的重要途径。他提出“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构成“把处死一个公民看做是必要的”理由之一。在这里。他显然是将剥夺再犯罪的能力的有效性作为了选择刑罚的标准,认为如果剥夺自由足以阻止罪犯再犯罪,便没有必要动用死刑,只有它不足以阻止罪犯再犯罪,死刑才是彻底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的必要而合理的选择。
  
  3.刑罚的及时、确定、必定论——更好地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他认为,一般人都根据比较直接和直观的联系行事,因此,使刑罚与犯罪衔接紧凑,有助于在人们心理上使刑罚观念与犯罪观念相互间产生强烈的引力。通过确立确定性(犯罪必受刑罚处罚)、均衡性(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适应)、及时性(犯罪要及时受到惩罚)的刑罚制度和适用刑罚的原则,抑制人们的犯罪欲念,以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4.贝卡利亚认为在犯罪面前,刑法也不是绝对有效或最为有效的,更不是惟一有效的
  他并不否认刑罚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但是他反对过度的刑罚,对于死刑的犯罪预防作用,他同样持否定态度:“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他认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从而提出了以下诸多措施:树立法律的权威、极力传播知识、建立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奖励美德、完善教育。
  综合上述可见,贝卡利亚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很多刑罚,观点,但是他的整个理论是从研究犯罪的角度出发的,针对的是犯罪的成因、类型的论述,由此才产生的刑罚对策。在他的整个思考逻辑中,犯罪才是主线,他所想表达的是作为一个社会之人在与诸多社会外在因素的对抗与影响下的内心的变化,当这种变化随着社会与内心的对抗不断的加剧之后便容易导致犯罪。同时他为了防止刑罚成为犯罪又进一步提出诸多刑罚观点,因此,贝卡利亚的思想应当属于犯罪学思想之范畴。
  
  三、贝卡利亚的犯罪理论对后世的影响
  
  首先,贝卡利亚从政治、经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解释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出于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直接导致了古典功利论者将理性的人的模式作为其立论的基础,在贝卡利亚基础上,边沁将权衡利弊,精于算计的理性人活灵活現地展现在我们面前,人们之所以犯罪是追求犯罪之乐。费尔巴哈则更明确提出了心理强制说,主张人们会基于对刑罚之苦的畏惧而不去犯罪,从而可以进行立法威慑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贝卡利亚认为犯罪是对契约的违反和其犯罪的衡量标准是行为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主张被后来的古典学派的刑法学家继承,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真正的不法,不仅对单个人权利造成了侵害,而且否定了一般法律秩序,等等。他们的犯罪观都是采取客观主义立场。对犯罪的本质持客观主义立场成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共同主张。再次,贝卡 利亚的犯罪分类说,总则中分两类,分则中分三类,经过边沁和费尔巴哈的发扬,其以犯罪侵犯的法益性质的分类说,成为西方刑法理论说,并且,这一分类还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中分则体系的建构奠定了基础。
  同时,贝卡利亚倡导的刑法基本原则对后世影响巨大。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三大基本原則,不仅直接形成了边沁、费尔巴哈的古典刑事理论,而且奠定了现代刑法的原则基础,对当今的刑事立法仍然有着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另外,贝卡利亚的死刑废止论对后世的影响同样非常深远。他以其资产阶级立场,首次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影响整个西方,由此引发了一场持续200多年至今尚无定论的死刑存废问题大争论,直接导致了西方废除死刑运动。世界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除日本和美国外都全面或部分废除了死刑。在当今全球2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3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化进程,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发展必然趋势。可以说,贝卡利亚为人类社会死刑、酷刑这一黑暗的角落带来了光明,为历史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四、对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之评价
  
  贝卡利亚将犯罪的根源归结为社会不公的必然结果,是行为人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选择,这在他当时所处的年代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其仅以一种被动的反映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这种特定政治、经济等环境下处于趋利避害目的的必然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学说的不足。客观环境作用与人的犯罪选择,不是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趋利也只是促使人步入犯罪的因素之一。人之所以犯罪有一个长期、渐进而又复杂的演变过程,不是简单地以特定情境下趋利避害所能概括的。
  封建统治者是以人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以及侵害封建贵族利益的大小来定罪的。贝卡利亚针锋相对,提出以危害社会程度作为标准,用以划分重罪和轻罪,这在犯罪学历史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有着强烈的反封建专制制度意识,起到了有力的战斗作用。但是,他所反映的还只不过是对于资产阶级所要求的自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的呼声。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8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
  美国的杰弗瑞(C.Ray Jeffery)认为,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犯罪古典学派是一种法学犯罪学(1egal criminology),它既在刑法的人性基础以及基本原则等方面与刑事古典学派保持着相当的一致,又带有一定的“准科学”的成分;它既不同于作为纯刑法学观点的刑事古典学派,又有别于真正的科学犯罪学(scientific crimi-nology)理论。
  贝卡利亚的深刻片面正是通向真理的阶梯。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追求的是深刻,深刻是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生命的源泉;至于片面,常常与深刻相伴而行。因此,贝卡利亚的思想,就是以独特的视角,构建对犯罪学的深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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